2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管理办法已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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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管理办法已修改

工程联系单签证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工程变更联系单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就有关事项多方联络的技术资料,在建设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由于工程联系单涉及的内容广泛,有设计变更、施工技术处理、材料及价格变更、施工工期变更等等,而且绝大部分都与工程造价相关,许多工程由于现场签证的不合理、不规范,直接影响工程造价,造成许多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为规范工程建设中各种工程联系单的签证,合理、及时地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工程量变化、施工进度变化以及建设和施工单位在履行合同中的纠纷等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签证,指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合同文件的模糊、工期变更、质量标准(要求)变化、设计图纸错误、增减工程量、价格调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条件和造价的变化,而发生的工程变更的申请、审核、核准等全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土建、安装、园林、绿化、附属、配套等工程建设。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我方和施工、监理以及设计等单位出具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质量、工期和造价等所有文件,均称为工程变更联系单。

一签证的核准

第三条工程变更联系单分为工程变更(工期)联系单、工程变更(技术)联系单、工程变更(经济)联系单和工程变更(索赔)联系单四种。

第四条工程变更(工期)联系单:

一、工程开、竣工报告:

由施工单位提交,经现场主管人员审核,工程部经理审签,单位分管副总核准。

二、符合合同规定条件的工期顺延:

1、工期延误连续未超过1天,由工程部经理核定;

2、工期延误连续未超过3天,由单位分管副总核定;

3、工期延误连续未超过10天,由单位总经理(常务副总)核定,报公司备案;

4、工期延误连续超过10天,以工作请示单的形式报公司经管部审核后,分管副总、常务副总审签、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工程变更(技术)联系单:

工程变更(技术)联系单均须经设计院签证认可。

同时,还须根据其形式不同,由现场主管人员提出申请,按核准权限呈报批准后实施:

一、已有正式施工图纸,施工方法工程局部调整;建筑与结构图纸自相矛盾引起的更改,由单位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核定。

二、没有设计图纸的附属工程施工图或工程变更(技术)联系单,由单位总工程师审查技术可行后,交单位分管副总核定,单位总经理(常务副总)备案。

三、总平面布置调整、立面色彩的确定及较大的建筑施工方法调整等,由各单位逐级审签后,报公司总经理审定(以工作请示单形式报批)。

四、其他涉及技术方面的工程变更,由单位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核定,单位总经理(常务副总)备案。

第六条工程变更(经济)联系单:

一、因我方原因造成的返工等零星费用签证,并注明不得计取任何费率(税金除外)。

1、签证预估金额在2000元以下者,由工程部经理核定;

2、签证预估金额在2000—10000元者,由下属单位分管副总核定;

3、签证预估金额在10000—30000元者,由下属单位总经理(常务副总)核定;

4、签证预估金额在30000元以上者,另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二、工程量变更签证:

仅涉及合同或已签发的联系单的工程量变化,不涉及单价和其他合同变更的经济签证,20000元以内由下属单位分管副总核定,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下属单位总经理核定,50000元以上者,另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内容变更签证:

1、新增加工作内容,10000元以下,由单位总经理审批;10000元以上,另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2、涉及单价、工程量或其它合同内容变更的经济签证,50000元以下,由单位总经理审批;50000元以上,另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四、对于突发性急需的临时用工、零星材料和工作内容,由作出该项指令的责任人签证认可,事后按本条第一点的核准权限审批。

第七条工程变更(索赔)联系单:

一、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发生的经济索赔联系单;

二、由于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在保修期内未完成该负责修补的工程而发生的经济索赔联系单;

三、由于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付款给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单位影响工程进度而需要建设单位直接付款给分包单位的联系单;

四、以上三种“联系单”,均由现场主管人员填写“工程变更(索赔)联系单”,工程部经理审核,单位分管副总审签,报单位总经理(常务副总)核定后,递交施工单位认可,并由财务部门据此进行扣罚。

第八条经各级核准后的工程变更联系单,要及时交工程预结算人员进行工程造价的调整。

工程造价的调整应增循以下原则:

一、原标底(预算书)中有适用于变更情况的价格,按此价格计算工程变更造价;

二、原标底(预算书)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

确定变更价格,计算工程变更造价;

三、原标底(预算书)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施工单位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各单位的工程部门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并与施工单位达成一致,按第十二条规定逐级审签后,递交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第九条工程预结算人员应根据工程变更联系单,及时计算调整工程造价,于每月底填报单位工程建安造价调整月报表,经部门经理审核,单位分管副总核定后,报公司总经理备案。

三签证时间与程序

第十条工程变更联系单的签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一、事先可以预料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必须在事前二天内完成签证工作;

二、事先无法预料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必须在事后三天内完成签证工作;

三、对于历时较长、事先又无法预料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应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完成签证工作;

四、未在上述时间内完成签证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均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签证程序见附件

四工程联系单的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管理部将不定期地对工程变更联系单的签证程序、完整性、合理性等进行抽查、监督。

在抽查或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不合理的,各单位必须进行调正。

第十二条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必须根据合同协议、图纸、合同条件、工程预算书和原工程变更联系单进行认真签证,并在每月底填报工程变更联系单汇总表(表式附后),分别报送给各自单位分管工程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总经理、和公司经营管理部。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联系单的签证,均须由建设单位现场工程主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指派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监理公司代表提出(技术联系单还须由设计人员签证),按审批权限经各级核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工程变更联系单采用统一表式,一式五份,公司经管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和预结算人员各一份。

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应在施工过程中加以解决,避免事后追忆而引起责任划分不清、损失增大等不利后果。

第十五条各下属单位工程部应设专职或兼职资料保管人员,该保管员为签证资料保管直接责任人。

资料保管员应在有关经办人办理好签证资料的所有签字程序后,及时督促经办人员于3个工作日内将办结的工程签证交送资料管理人员存档。

第十六条资料保管人员对工程变更联系单要随时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进行登记和建立台帐,资料保管人员应将签证资料妥善保管,确保所有资料的安全和完整,以免遗失。

归档后的工程资料原件一律不得外借,若有关人员因工作,需借阅有关工程签证资料时,只可提供资料复印件。

第十七条资料保管人员在与有关经办人员办理资料交接手续时,应及时登记签证资料台帐,台帐中应该包括:

项目名称、工程名称、签证编号(由资料保管人员负责编号)、签证单主要内容、最终核准人员、签证日期、归档日期等内容。

台帐样式见附页。

第十八条签证资料的分类应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归档整理:

开发项目名称→工程名称(按单位工程及承包单位划分)→专业工程名称→编号等序列进行分类、整理、保管。

第十九条若某份资料的签证内容涉及到两个以上单位工程或开发项目的签证资料,应该在各单位工程签证资料中分别加入该签证单,确保在每一个单位工程中均保存有该签证资料,并注明签证资料原件的保存处。

第二十条对于受国家或地方政策影响,需要变更设计文件或调整建安造价的,应签署工程变更联系单,并将所依据有关政策文件一并保存,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我方原因,涉及到需要变更设计内容,调整工期、造价的应将确定该造价调整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包括“会议纪要”)作为附件。

第二十二条签证资料要求准确、及时,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没有及时办结工程变更签证手续,应该于每月月底将未及时办结的签证资料予以登记,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确定拟办结的时限,报下属公司总经理和公司经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工程签证资料必须实行限额管理,工程开工至竣工日止,原则上所有签证资料涉及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工程造价的2%。

第二十三条竣工图是工程结算重要依据,对于有变更的竣工图,各下属单位工程管理部应召开专题会,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竣工图进行审核,经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后,方可参照《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实施办法》规定上报审签。

对于没有变更的竣工图,应报单位总工程师、分管工程副总经理审定。

第二十四条为做好过程控制,经管部将定期对各单位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资料进行检查,并盖章确认。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经管部的资料检查工作,不得隐瞒签证资料,或者向检查人员提供虚假资料。

五签证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公司将对以下人员予以奖励: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为降低工程造价,贡献突出的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对原设计的施工图不合理进行修改,工程造价有明显下降(不影响结构的可靠性)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有功人员(经查证属实)。

第二十七条罚则

1、对于经办人员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签证手续的,由下属公司按《差错登记管理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2、在经管部检查签证资料过程中,有关人员隐瞒不报,或少报签证资料的,每发现一次,对该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对该单位工程部经理处以200元罚款。

3、开发单位有关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资料管理不善,造成签证资料丢失或损坏,并严重影响公司经济利益的,对开发单位工程部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

4、开发单位成本控制工作不力,使工程签证资料涉及的造价超过承包价格的2%以上者,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对开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开发单位分管工程副总经理处以150元罚款,对开发单位工程部经理和总工程师处以100元罚款。

4、经办人员越权签发有关单证,对越权审签人员给予罚款,处罚额度为其超过审批权限额度部分。

5、经办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中饱私囊,隐瞒事实,有意不报减少工程量或未经调查、责任划分不清就给予施工单位签发虚假资料,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开发单位工程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

1、单位工程建安造价调整月报表

2、工程变更()联系单样式

3、工程变更联系单汇总表

4、工程变更(技术)联系单签证程序

5、程变更(其他)联系单签证程序

6、工程变更(索赔)联系单签证程序

7、工程变更联系单台帐

 

 

单位工程建安造价调整月报表

(月份)

工程名称

合同造价

至上月累计调整

上月止调整后造价

本月调整

本月调整

后造价

调整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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