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 法规》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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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法规》1.docx

《一级法规》1

I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占分值20分)

I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占分值5分)

I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占分值10分)

I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占分值25分)

IZ3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占分值5分)

IZ3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占分值15分)

LZ3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占分值10分)

IZ308000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占分值10分)

I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以分为七类: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国际条约。

4.法的效力层次: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备案和审查。

5.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7.P12的案例好好理解。

8.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9.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10.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1.建设工程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其代理行为不仅要依法实施,有些还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2)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1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的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13.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4.《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5.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A.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B.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信任其由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C,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人表示的视为同意;

(4)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A.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B.损坏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C.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D.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6.《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有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7.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财产权、物权具有排他性。

18.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19.有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有益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0.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地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2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3.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4.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部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5.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6.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7.《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8.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29.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30.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3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32.专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有权。

33.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各国规定各不相同。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发明新型和外观设计。

3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5.外观设计还应当具备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两个条件。

36.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计算。

37.商标专用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38.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9.著作权的保护期由于权力内容以及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40.《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41.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42.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3.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44.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45.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46.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7.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

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

48.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49.可以做抵押物的财产有: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50.不可以做抵押的财产有:

土地的使用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1.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特征。

52.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53.《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54.保险的法律概念: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55.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56.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57.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58.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等其他人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59.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正常水位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置换、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账薄、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劵、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包装的车辆、船舶和飞机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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