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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卫生应急知识要点培训

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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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与分级分类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

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

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Ⅳ

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 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

疽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

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并有扩散趋势,

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

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 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 天)发生 5 例以上

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

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 2 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 周内发病 30 例以上,或波及

2 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 2 个以上县(市),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 例以上

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以上,或死亡 5 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

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 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5 例,

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

续发病 10 例以上,或波及 2 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10~29 例,或波及

2 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49 人,或死亡 4 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

超过 10 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9 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 30~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9 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紧急救援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

为特别重大(I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事件(I 级):

(1)一次事件伤亡 100 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

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

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 50 人以上、99 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5

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 30 人以上、49 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3

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 10 人以上、29 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1

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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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卫生应急的基本概念、特点与原则

1、卫生应急的概念

卫生应急是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前或出现后,采取相应的监测、

预测、预警、储备等应急准备,以及现场处置等措施,及时对产生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的可能因素进行预防和对已出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控制;同

时,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紧急的医疗卫生救援,以减少其对社会政治、

经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危害。

2、卫生应急工作的特点

我国卫生应急工作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卫生应急工作的首要目标是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尽可

能地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或事件发生的初期。

当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出现后,卫生应急机制应能及时动员相关资源和技术力量,将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迅速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减少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这就需要我

们充分做好日常的卫生应急准备工作,如建立完善预案体系、组建训练有素

的综合性卫生应急队伍、建立灵敏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强化日常卫生应急

准备、提高预测预警和快速有效处置能力、促进现场流行病调查和实验室检

测能力提高等。

(2)卫生应急工作必须符合我国的基本卫生国情,在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调动相关卫生资源、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动员全社

会参与,及时有效地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

同时,卫生应急工

作也必须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特点,充分借鉴国外卫生应急的理论和实践。

好我国的卫生应急工作是国际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一部分。

在 2004 年底,

发生印度洋地震海啸后,我国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派遣卫生应急队伍到受灾国

家,帮助开展救灾防病工作,并提供相关的药品等应急物资援助灾区,这充

分显示了我国卫生应急机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

(3)卫生应急机制和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

蹴而就。

一方面要加强监测信息网络、实验室检测、基础建设等硬件建设;

另一方面,更要依靠科学,以人为本,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发挥专业

技术人员在卫生应急工作中的关键作用。

(4)依法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卫生应急机制的建设

和卫生应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依靠科学、依靠专业队伍、

依靠全社会和群众开展卫生应急。

3、卫生应急工作的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要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对健康造

成影响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

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并需要卫生应急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

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对公众

健康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

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卫生

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协调

下,根据职责和预案规定,做好物资技术储备、人员培训演练、监测预警等

工作,快速有序的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反应。

(3)全面响应、保障健康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目标是

为了避免或减少公众在事件中受到的伤害。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数众多,

常常遇到的不单是某一类疾病,而是疾病和心理因素复合危害,而且还有迅

速蔓延的特点,所以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理中,疾病控制、医疗救治等医疗卫

生机构需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下,在其他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协同开展

工作。

其目标是最大限度的减少事件带来的直接伤亡和对公众健康的其他影

响。

(4)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立系统、规

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需要开展

卫生应急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

处理工作。

(5)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

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卫生应急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

地方和军队各有关

部门和单位,包括卫生、科技、教育等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

有效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

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

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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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

(1)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

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与群众健

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相关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在 2 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区)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在 2 小时内向同级人

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

现场调查,确认事件的性质,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态势。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的 2 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的

l 小时内,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省、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视事件性

质、波及范围等情况,及时与临近省、地、市、县之间互通信息。

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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