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恒河滨花园一期住宅临时管理规约附件修改7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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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恒河滨花园一期住宅临时管理规约附件修改715

仁恒河滨花园一期住宅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

 

第一章临时管理规约(附件)宗旨………………………………2

第二章物业概况……………………………………………………2

第三章释义…………………………………………………………2

第四章总则…………………………………………………………5

第五章管理细则……………………………………………………6

第一节发展商的权利与义务…………………………………6

第二节业主的权利与义务……………………………………7

第三节物业管理服务者的权利、义务………………………13

第四节关于车辆出入与交通管理……………………………16

第五节关于车库与车位管理…………………………………17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18

第七章其他事项……………………………………………………22

签字页…………………………………………………………………24

附件一承诺书………………………………………………………25

 

第一章临时管理规约(附件)宗旨

《仁恒河滨花园一期住宅临时管理规约(附件)》(以下简称《附件》)制定的目的在于通过本《附件》的实施,对仁恒河滨花园一期住宅项目内各种房屋、建筑物及其设备、服务设施、工程系统的使用管理、保养及维修等制定规则,达到对仁恒河滨花园一期的统一管理服务,保证仁恒河滨花园一期所有住宅的业主/租客/使用人有效地使用该物业,并明确物业管理服务者、各住宅的业主/租客/使用人对仁恒河滨花园一期的管理服务权责以及在该项公共开支上受益人须负担的费用。

本《附件》对全体住宅的业主/租客/使用人及物业管理服务者均有约束力。

各住宅的业主/租客/使用人今后须遵守和履行本附件所载之保证、规定及限制,并受其约束。

第二章物业概况

一、物业名称:

仁恒河滨花园一期。

二、座落位置:

四至:

东临元纬路;西至海河东路;南靠七马路;北倚新开河。

三、物业性质:

高层精装修住宅小区。

第三章释义

一、本附件中,下列词语的含义是(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1.该项目:

指座落于该土地之上住宅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地上、地下所有与住宅项目相关的建筑物、附属配套设施、土地、绿化区等物业,现名为仁恒河滨花园一期。

2.规划蓝图:

指根据有关部门之规定而起草拟定并获批准的关于该土地开发的规划。

3.公共区域:

指在该项目内或该土地内由发展商根据本《附件》所指定的、不为某一住宅的业主/租客/使用人单独享有使用权的、用于全体住宅的业主/租客/使用人及访客公共需求的地方。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该住宅项目之正门及侧门入口、行人道、绿化区、河道、水系、配电室、消防控制室、电缆交接接线间、煤气调压站、热交换站及表房、门卫室及为该土地住宅的业主/租客/使用人及其访客而设,并供其共有之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业主个别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地方。

4.公共设施:

指为该项目安装的且属该项目所有的各种机器、设备、仪器、装置,包括(但不限于)供水系统、供气系统、采暖系统、排水系统、消防系统、安防系统、供电系统、有线电视系统、通讯系统、网络系统及所有供仁恒河滨花园一期住宅项目使用的沟渠、水道、管道、槽沟、电线、电缆、公用告示牌和其他机械设备等。

以上所列的各类设施不论是否设置于公共区域,均属公共设施的一部分。

但任何提供给住宅的业主/租客/使用人单独使用的设施、设备不包括在内。

5.预留用地:

系指发展商独自占有、留用的不属于任何公共区域的地方。

6.装修守则:

指物业管理服务者就各住宅的业主/租客/使用人在其所属单元物业内进行装修、更改、改进、加建、装饰等行为所作的规定。

7.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费(以下简称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者根据与发展商签订的《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住宅的业主/租客/使用人按产权面积分摊缴纳的、用于该项目日常管理服务和日常设施维护等而需花费的所有费用。

8.物业管理服务者:

指发展商在该住宅项目之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所聘用的对该项目实施物业服务的公司;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其选聘。

9.业主:

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10.租客:

指与发展商或业主办理合法手续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的客户。

11.单元物业:

指住宅的业主/租客/使用人独立拥有或独立使用该项目的某一独立单元部分。

12.产权面积:

指政府主管部门给业主核发之《产权证》上规定的其合法拥有的建筑面积。

在《产权证》颁发之前,以发展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13.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全称为仁恒河滨花园一期住宅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

14.业主大会:

仁恒河滨花园一期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集体行使权力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15.管理服务份额:

指业主拥有的每一单元物业建筑面积(以有关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所列的建筑面积为准)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之比例。

16.本《附件》:

指上述当事人签署的本《附件》及其附件。

包括依据本《附件》赋予的权利而订立的各项守则(亦称“管理文件”)等。

业委会成立后,由物业管理服务者与业委会商讨,可共同对本《附件》进行必要的修订并须经业主大会批准。

二、本《附件》中(根据上下文意)表示单数之文字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表示阳性之文字应包括阴性和中性,相反亦同;表示人之文字应包括公司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

第四章总则

一、公共区域的设置是为每一位住宅的业主/租客/使用人之利益提供服务的,公共区域的使用并非仅为个别使用者及业主提供利益和服务。

二、各住宅的业主/租客/使用人在签订本《附件》之后,均须遵守和履行本《附件》所载之保证、规定、限制和义务并受其约束。

三、业主除不可将住宅作为商业、办公及群租等非住宅用途使用外对其单元物业有全权之处理权。

包括出售、转让、抵押、按揭、出租、批准享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无须其他业主或对该项目无任何权益的人士同意,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业主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转让其单元物业时,需要受让业主签署《遵守<仁恒河滨花园一期住宅临时管理规约(附件)>承诺书》(附后),承诺遵守并执行本《附件》内的一切条款及有关修订,并将一份交给物业管理服务者做备案记录;另一份则连同买卖契约及其他有关文件申报有关政府部门,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用,并在出售、转让、抵押、按揭、出租、批准享用或其他方式处理其单元物业之文件中明确载明受让人、受押人、承租人或获批准使用人须受本《附件》限制和保障。

若任何业主将其单元物业出租、借用给任何租客/使用人,须保证该租客/使用人能够切实履行本《附件》并付清所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同时业主负有连带责任。

第五章管理细则

第一节发展商的权利与义务

以下权利将保留予发展商及承让人:

一、业委会成立前,发展商通过招投标形式公开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并有权委托中标的物业管理服务者对仁恒河滨花园一期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附件)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发展商和物业管理服务者及其各自的承建商、代理人及其他经许可的人或承担任何一项仁恒河滨花园一期管理责任的人,如为检查、维修仁恒河滨花园一期住宅的任何一部分,包括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等,有权携带一切必需的设备、机器及材料进入任何一部分。

如有必要,可进入任何单元物业的内部。

但除紧急情形有第三方见证人证明外(如火灾、水浸及重大刑事案等),应事先通知有关业主/租客/使用人并获许可,且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租客/使用人使用其所属的单元物业。

三、发展商可委派代理人行使本《附件》保留予发展商的任何权利。

四、发展商保留并拥有留用地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换热站的所有权归天津市热电公司。

五、发展商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将本《附件》规定的保留予发展商的任何权利转让予发展商认为适当的公民或法人。

六、发展商有权将仁恒河滨花园一期及规划蓝图内的土地的任何部分指定或重新指定为公共区域。

但发展商在行使此权利时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租客/使用人使用其所属的单元物业或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地方。

七、发展商或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有权在仁恒河滨花园一期范围内按规划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进行施工,完成所有建筑及有关工程。

八、在首届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发展商有权委托中标的物业公司为仁恒河滨花园一期之物业管理服务者。

发展商需与物业管理服务者签署《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管理服务的职责范围、服务标准、年期等。

九、为了更加妥善地管理服务好仁恒河滨花园一期,发展商或物业管理服务者有权就本《附件》未详尽规定的事项制定或修订《仁恒河滨花园一期住宅业主手册》、《仁恒河滨花园一期商品住宅装修守则》及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十、发展商可就仁恒河滨花园一期整项发展中的任何部份另行订立物业服务、维修或其他物业服务规定,但该规定不得抵触本《附件》的条款。

十一、发展商应承担单元物业的保修义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

保修期内如发生非人为原因质量问题,业主可到物业公司登记,由发展商安排解决并支付有关费用。

十二、发展商可在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到二年以上的情形之一时,自行或督促物业公司书面通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该新建物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第二节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每个业主对其单元物业除不可将住宅作为非居住使用外有全权之处理权,包括出售、转让、抵押、按揭、出租、批准享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变卖,而无须其他业主同意。

但该处理须明确接受本《附件》限制和保障。

若任何业主出租、借用其单元物业给任何租客/使用人,该租客/使用人须遵守并切实履行本《附件》。

一、权利

1.业主在不违反本《附件》规定的前提下,可对其自有单元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

具体范围为:

限于其自有单元物业内。

2.业主根据本《附件》规定可与其他业主共同享有使用仁恒河滨花园一期住宅的共用设备、共用部份、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权利。

3.有权根据本《附件》规定要求召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业主享有与发展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5.有权向业委会、物业管理服务者就仁恒河滨花园一期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有权向物业管理服务主管部门投诉。

6.有权在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到二年以上的情形之一时,书面通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要求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得抵触本《附件》。

二、义务

1.执行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决议。

2.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之规定,以及由发展商或物业管理服务者制定的《仁恒河滨花园一期住宅临时管理规约(附件)》及相应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仁恒河滨花园一期住宅业主手册》、《仁恒河滨花园一期商品住宅装修守则》等),并接受物业管理服务者的服务。

3.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车位管理费、采暖费等相关费用。

4.业主的义务细则如下:

(1)仁恒河滨花园一期每一单元物业的转让应以下述承诺为前提:

由前业主于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使用变化情况通知物业管理服务者,同时取得由购买者签署的《遵守<仁恒河滨花园一期住宅临时管理规约(附件)>承诺书》并交与物业管理服务者,确保购买者遵守本《附件》内的一切条款并受其约束。

在物业管理服务者接到这一通知前,前业主对该单元物业的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仍负有责任;前业主亦有责任支付至转让日的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前业主如未能付清其应付的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者有权向前业主或其承受人/受让人追讨。

(2)须如期付清因其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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