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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

——古老的行业

目录

Δ概述

Δ历史、现状

Δ法律规定

Δ实务

Δ案例裁判规则

Δ概述

简单说,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资金借贷的行为。

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法律概念。

民间借贷在国外的研究中被称为“非正规金融”,在国内的相关研究中称为“地下金融”、“体制外金融”、“非制度金融”等,它是相对于国家层面正规的金融借贷而言的。

和金融借贷比,民间借贷:

借贷手续简单、灵活、效率高、成本低、利率高,具有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可以说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

Δ历史、现状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在我国有记载的历史长达三千余年,一直是古代金融的主体。

西周已有明确记载,《周礼》有“听称责以傅别”的记载,说的就是官员在审理借贷纠纷时要有凭据、证据。

中国古代对于民间借贷是不禁止的,但是对于借贷的利息有管制。

这种管制,在历史的不同时期不尽相同。

新中国成立后,历经社会主义改造,民间借贷在我国一度趋于消失。

改革开放后重新兴起,历经波折,直到2006、2008年银监会先后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到到了官方的正式许可,民间借贷进入一个复兴和高速发展的时期。

民间借贷增长幅度远远大于正规金融,2009年后资金余额增长率年平均20%以上,目前民间借贷的规模接近正规融资规模的40%。

民间金融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除了个人、农村互助会,小额贷款公司、中介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也参与进来。

民间借贷区域化特征明显,在民营经济比较繁荣的沿海地区和中部一些省份,比如浙江、江苏、广东、山西、湖南等地,民间借贷规模很大,基本以企业融资为主,利率较高。

如浙江,民间借贷占中小企业融资份额的50%以上,年利率高达60%。

2012年我省民间借贷案件显著增加。

据统计,我省三级法院12年共审结民间借贷案件93631件,同比增加逾两成;涉案标的达260.54亿元,同比上升104.27%。

Δ主要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在民事案由里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第4项,在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对应的法律规定,相关纠纷主要适用司法解释和参考相关法律。

据悉,国家有关部门正研究制定《民间借贷条例》,一些地方准备制定地方民间借贷条例,如《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实体法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01-01实施);

第4、5、6、63条(民间借贷代理)、85条、90条、134条第3款(明知为了非法活动而借贷)、135条至141条(诉讼时效)

1.2《担保法》(1995-10-01);

1.3《合同法》(1999-10-01);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396条(民间借贷代理)

1.4《物权法》(2007-10-01);

第2条、4、6、7、39、40、第64至67条、第116条、第四编担保物权,即第170条至第240条

1.5《婚姻法》(2001-04-28);

第19条第三款、第41条

1.6《刑法》(2009-02-28);

第175条(非法牟利或高利转贷罪)、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92条(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司法解释

最高院

2.1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04-02);

106—116(保证、抵押)、121—125(公民间借款)、163-164(明知为了非法活动而借贷)

2.2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1990-04-02);

2.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08-13);简称《借贷意见》

2.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03);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2.5《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11-17);

2.6《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03-25);

 2.7《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96-09-23);

2.8《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02-13);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因此,从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出发,一个企业向一个公民或者多个公民借贷都属于合法民间借贷。

  2.9《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02-16);

  2.10《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01-21);

  2.1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13);

2.12《婚姻法解释》

解释

(一)(2001-12-27):

第十八条

解释

(二)(2004-04-01):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解释(三)(2011-08-13):

第十六条

2.13《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12-02)

2.14《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04-29);

2.15《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12-13)。

2.1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2000-09-21)

2.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

三、部门规章

3.1司法部:

《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司发通〔1992〕74号);

  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01-01)。

四、地方规范性文件

  4.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一)》(苏高法审委〔2005〕16号);

  4.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5号);

4.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实施);

4.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实施)。

5、操作指引

5.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保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01年实施);

5.2《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指引》(2004年实施);

5.3《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担保业务操作指引》(2010年实施)。

程序法部分: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大量使用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

1、《诉讼法》(2012-08-31);

2、最高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09-10);

3、最高院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03-17);

4、最高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12-11);

5、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

6、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07-08);

7、司法部:

《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司发通〔1992〕74号);

8、最高院公布的九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Δ实务

P2P

P2P即网络信贷平台,p2p借贷是peertopeerlending的缩写。

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

国内的P2P平台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目前并无明确的立法,国内小额信贷主要靠“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主持工作。

经营模式主要是把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

不规范的中介借贷

2010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借贷中介公司的收费根据是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目前没有有力的监管。

它们的口号一般是“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借款双方交易的机会。

这些中介公司对外公开的身份是“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公司等,它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或以非正规中介机构为依托进行民间借贷。

小额贷款公司

管理主要适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不吸收公众存款。

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

有的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是民间金融机构,但在管理税收等方面又区别于银行等国家金融机构;有的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属于民间借贷公司。

实务中,由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产生的纠纷参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高压线:

明知资金用途违法而借款、高利贷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

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O号),借款方与贷款方均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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