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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权协议

股东股权协议

股东股权协议

股东股权协议(初创公司)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手机号码:

(),邮箱:

()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手机号码:

(),邮箱:

()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手机号码:

(),邮箱:

()

丁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手机号码:

(),邮箱:

()

甲乙丙丁四方(以下简称“全体股东”)本着平等、自愿、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就共同合作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公司及项目简介:

1.1公司简介

全体股东拟成立公司的注册信息如下,最终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公司名称为();

注册资本();

住所();

经营范围:

()

法定代表人();

经营期限()。

1.2项目简介:

()

第二条、股权结构

2.1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2.2全体股东出资方式、认缴资本、持股比例、出资期限如下;

甲方出资方式(),认缴资本()元,持股比例()%,出资期限()。

乙方出资方式(),认缴资本()元,持股比例()%,出资期限()。

丙方出资方式(),认缴资本()元,持股比例()%,出资期限()。

丁方出资方式(),认缴资本()元,持股比例()%,出资期限()。

2.3全体股东应当承诺按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认缴出资。

全体股东应当相互配合,在本协议签订后()月内完成工商注册,全体股东共同委托()办理工商注册。

2.4以非现金形式出资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评估、交付或转让手续。

第三条、股东职责分工:

3.1全体股东作为创始人和核心成员,为了实现共同的项目目标达成本协议,现分工如下:

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丙方负责();

丁方负责()。

第四条、表决原则

4.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4.2公司设执行董事,由()担任,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4.3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4对于公司重大事务,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5对于公司非重大事务,根据股东职责分工,由负责股东执行。

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权的股东不同意,但总经理同意的,负责股东可以执行。

第五条、股权成熟

5.1全体股东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分年成熟,每年成熟20%,5年后100%成熟。

5.2未成熟的股权但不能进行任何处分,但有分红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第六条、股权限制

6.1股权稀释

如因融资或引进新股东需要出让股权,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等比例稀释。

6.2期权池

全体股东同意预留20%期权池,届时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等比例稀释。

6.3股权锁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任何股东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除非其他股东全部同意。

6.4成熟股权的转让

任何股东对内转让已成熟的股权,其余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等比例享有优先受让权;任何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给第三方的,其余股东必须全部同意。

6.5未成熟股权的转让

任何股东发生离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情况的,其未成熟股权由其余股东按持股比例等比例受让,价格零元。

6.6股东资格限制

任何股东因离婚、去世、丧失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担任股东的,对于已经成熟的股权,相关权利人不能取得股东地位,但可以依据协商或评估后对获得补偿。

对于未成熟的股权,则依其余股东各自持股比例等比例受让。

第七条、薪资和财务约定

7.1在获得投资前,全体股东免薪。

7.2由()负责财务管理,定期向全体股东汇报,并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

第八条、股东引入和退出机制

8.1新股东引入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8.2任何股东主动退出或因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被其余股东全部要求其退出,则依据6.4条的约定进行,受让的价格为依据其成熟股权的比例对应最近一轮融资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

第九条、竞业禁止

9.1全体股东在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不得以自营、合作、投资、被雇佣、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如果离职时公司未书面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则视为该条款失效。

9.2如违反上述约定,应立即停止上述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无偿归公司所有,其股权依据6.5条和8.2条处理。

第十条、保密义务

全体股东对于公司商业模式、技术信息、商业信息等承诺保密。

第十一条、项目终止

11.1如遇政策、法律,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终止,全体股东皆不承担法律责任。

11.2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项目可终止。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股东有权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它

13.1未尽事宜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协议一式四份,全体股东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协议全体股东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签署日期:

种养殖项目合作协议书

种养殖项目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书。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座落地址:

电白县镇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的宗旨是:

搞好商品流通,促进电白经济发展。

第四条合作经营项目是由个协议人共同出资设立,协议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项目承担责任。

合作项目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己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项目合作主要经营范围:

种植农作物、养殖鱼类、禽畜类及龟类产品等。

第三章项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项目合作人共个,分别为:

1、,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2、,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3、,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4、,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第四章协议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合作项目资本全部由协议人自愿出资入股(协议人即是合作项目的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

第九条股东的现金出资总额元,后称出资金额如下:

1、,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2、,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3、,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4、,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分红。

合作项目新增资本,原股东可以优先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合作项目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步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

(五)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协议书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项目承担债务;

(三)股东出资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四)遵守本协议章程,保守协议书秘密;

(五)支持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合作项目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合作项目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合作项目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规则

第十四条合作项目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作项目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力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合作项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合作项目形式、解散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合作项目协议书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项目形式以及修改合作项目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可由股东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合作项目设执行董事名,不设董事会。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制订合作项目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制订合作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十)制订合作项目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二)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为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表决形式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四条合作项目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作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合作项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合作项目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合作协议书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合作项目利益,不得利用在合作项目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项目的财务。

(二)不得挪用合作项目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合作项目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不得以合作项目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合作项目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合作项目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合作项目全体股东所有。

除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其它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活动。

(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合作项目秘密。

(五)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作项目章程的规定,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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