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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A公共经济学案例分析

MPA公共经济学案例分析

案例三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方式的改革——以各国教育为

[案例正文]

[案例A]国际视野下政府提供教育公共物品的方式

(一)美国的合同学校与特许学校

美国的私营机构管理公立学校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当地的学校委员会直接与一个教育管理组织签订合同,由其去管理一所公立学校。

这称为合同学校。

第二种形式是非直接的合同形式,教育管理组织作为学校特许经营实体管理特许学校。

尽管合同学校是由私人管理的,但是学校所有权和投资仍旧属于公共部门。

学生进入这类学校不需要支付费用。

私营机构通常被引导进去学区内一个最薄弱的学校。

私营机构的学校管理或者按照“管理合同”模式,或者按照“操作合同”模式经营学校。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教学和工作人员的聘请权在当地的学校委员会,并接受教师协会合同管理;后者由私人经营者聘请,待遇和条件都有别于教师协会合同的规定。

(二)菲律宾教育服务合同

菲律宾的教育服务合同计划,是政府“资助私立教育学生和教师”计划一系列项目之一。

教育服务合同在20世纪80年代初作为试验项目开始,80年代后期就作为一项永久项目固定下来。

教育服务合同是政府与私立学校签订合同,为那些公立

高中不足地方的学生提供入学机会。

每个学生付给私立学校的费用不能超过在公立高中的费用,达到4000菲律宾元。

“资助私立教育学生和教师”计划的资助一般限定于收取低额学费的学校的学生身上,也优先资助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资助私立教育学生和教师”计划是由私立教育资助基金会组织——一个非营利组织——管理。

该国教育部最近对参与教育服务合同项目的学校进行了资质认证,目的是强调要关注这些学校的教育质量。

2005-2006年,有383000名学校在1800个该项目的私立学校上学,他们获得了教育服务合同计划的补助金。

1986-1987年,受资助的学生是4300名,参与学校仅158所。

2002-2003年,教育服务合同项目资助了私立高中22,的学生(占全部私立学校学生数的13,)。

2005-2006年的教育服务合同预算是150亿菲律宾元,差不多是2003-2004年69亿元的两倍。

(三)英国的地方教育当局职能让渡合同

在英国,当地方教育当局的教育政绩被英国教育标准办公室的报告评估为不良时,让渡教育合同可能就会产生。

在2002年4月合同让渡法案(2002年)(可以合同让渡的功能有103项)和合同让渡法案(2003年)(增加了三项可以通过合同让渡的功能)通过后就更多了。

这些政府法案通过的结果是:

1、允许地方教育当局自愿通过合同让渡教育职能(当然对关键计划和预算的批准职能是不能让渡的);

2、明显扩大了地方教育当局可以让渡给私人机构的教育职能,像学校推进和干预、课程与评估事务等。

有相当一些地方教育当局的教育职能已经被让渡给私人机构。

被让渡的教育职能包括了核心服务(如教育改进、课程咨询服务、阅读写作与计算策略和监督/咨询服务)和支持服务(如预算和资金管理、人力资源和信息技术服务)。

爱迪生学校,美国最大的非营利教育提供者,最近赢得了一个给爱塞克斯郡的考贝因斯高级中学提供课程和其他服务的合同,而且还正在与其他学校谈判提供服务的问题。

(案例来源:

何金辉编译,《教育公共服务的契约模式——类型研究和国际案例分析》,《新西兰公开刊物数据分类国家图书馆教育论坛报告》2006年)

[案例B]我国民工子弟学校“转正”:

政府购买学位的改革

随着上海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地民工涌入上海,相比其他地区,其子女就读问题更为突出。

让他们都回老家上学是不现实的,关闭全部民工学校也是不可取的。

物价的不断上涨,给上海打工的民工们带来了更大的生活困难,尤其是对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更是产生了严重影响。

由于条件限制,民工子女大多不能像城市孩子一样进入当地学校学习,很多只能进入外地人办的学校读书,而外地私办学校不

但条件差,而且收费昂贵,一般小学每学期达800—1200元人民币。

同时,农民工子女学校由于没有经过任何一级政府部门审批,所以地位很尴尬。

如果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连说理的地方也没有。

另外这些学校在内部管理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说招生规模无限扩大,从而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过去农民工子女学校没有独立法人地位,因此也没有账户,收来的学费“来无影,去无踪”,很难保证都用到学生身上。

教育界有识之士始终在呼吁,应出台相应的规定,保证农民工子女的公平受教育权。

随着浦东新区开发、开放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日益突出,新区政府多次就本区农民工子女就学情况进行调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建立浦东新区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区长召集,由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发展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措施】

2004年,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率先尝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教育中介机构新城教育事务所对民工子弟学校进行管理。

浦东新区现存的民工子弟学校均被给予了3年左右的“缓冲”时间来“转正”。

上海市从2004年起,每年拨付3000万元,用于改善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

2007年2月发布的《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2007年工作要点》中提出,要发展

民办教育,加强对民工子女学校的管理和扶持。

其具体做法包括深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管理民工子女学校工作,制订民工子女学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标准,对管理规范、办学条件达标的民工子女学校在申办民办学校的过程中予以鼓励和扶持。

《浦东新区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申办暂行办法》中明确要

求各民工子女学校经过3年左右的时间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达到必要的办学“门槛”,申办成为民办学校。

申办成功后,即可享受政府教育补贴。

对于经过3年仍然达不到民办学校办学资格的学校,则予以关闭。

如果合格,民办打工子弟学校将明确其的独立法人主体地位;第二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它可以合情合理地接受政府的一些资助。

成为民办学校后,农民工子女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得以确

认,成为非盈利组织,浦东新区再通过“政府购买学位”的方式,按照与浦东户籍儿童相同的补贴标准对在校学生进行补贴,再对学校财务进行严格监督,使学校可以“一心一意地提高教学质量”。

【实施效果】

农民工子女学校“转正”以后,具有独立法人主体地位,

可以合法接受政府资助,以往“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不复存在,校园环境也得到了大大的改善。

2007年夏,共有4

所民办打工子弟学校通过民办学校资格认证,4所刚转制的农民工子女学校的3900多名小学生,日前获得每人每年1900元的政府教育补贴——这与目前浦东新区居民子女获得的教育补贴标准完全相同,浦东新区为此增加投入700多万元。

在政府财政投入的支持下,2007年浦东新区农民工子女学校的软硬件水平都有了大幅提高:

全年共修缮农民工子女学校的教室约400间,每间教室安装了6盏日光灯、2只吊扇,同时还添置了5.3万余册图书、323只灭火器。

4所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还破天荒地申请到了“课程改革课题经费”,每所学校获得10万元用于研究如何在外来务工者子女中开展音乐、书法、行为规范养成等方面的教育。

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的校长们可以正式地亮出招聘启事,引进优秀的教育人才。

在政府的支持下,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师资力量也彻底告别了过去由退休教师唱主角的状态。

2008年9月大别山小学的一则招聘启事就吸引了10多位大学本科毕业生前来应聘;各所学校纷纷开出音乐、美术、体育等过去不曾有过的素质教育课程。

(案例来源:

《浦东新区将农民工子弟学校按照民办学校管理》,腾讯教育网,,2009年11月11日)

问题:

1、在公共物品提供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应是什么,又会出现什么问题,

2、公共物品提供中的成本-收益问题,

3、公共物品间接提供方式中存在哪些问题,

1、答:

(1)在公共物品提供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是:

在公共物品提供的过程中的政府职能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上述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以满足社会和公众需求的职责和功能,即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基本的、非盈利性的服务。

在公共物品领域,政府是以投资者、调节者和生产者的不同身份出现的。

如案例中,不论国际视野下的美国、菲律宾、英国还是国内上海,各级政府通过提供教育公共物品,及时满足社会和公众的教育学习的需求。

同时,公共物品提供和政府投入方面,政府的主导职能和监管职能不可或缺。

因为外部性的存在,政府主导才能保证公共品有效提供,统一组织、统一规划、协调配套,避免各自为政。

同时,政府主导不一定是政府直接提供,也可以间接提供,如税收优惠、降低市场准入、保证提供者一定的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引导多主体投入,在此过程中政府要加强监管职能,兼顾公共品服务提供的普遍服务义务,兼顾弱势群体的需求。

(补充:

公共服务的内涵:

第一,公共服务是大众化的服务。

公共服

务不是只为特定少数人提供的服务。

第二,公共服务是基本服务。

人们日常生活中离不开水、电、气、安全、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服务,否则,人们就不能正常地生活。

公共服务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基本需求的服务。

第三,公共服务是内容广泛的服务,公共服务既要提供物质产品(水、电、气、路、通讯、交通工具)等,又要提供非物质产品(安全、医疗、教育、娱乐)等。

并且,公共服务是一种低价位的服务,以保证人们能够持续性地消费。

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主要有:

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

体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

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服务,如国防服务、公共安全服务等。

第二类:

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弱的服务,包括邮政、电信、民航、铁路服务,水电气服务等。

第三类:

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强的服务,包括公共环境服务、公共科教(基础教育、基础研究等),文体事业,公共医疗,公共交通以及社会保障等。

(2)政府提供公共物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

片面的发展观和管理观导致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的“缺位”。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不到位,如我国教育与基础研究的投入不足等,教育投入的总量性短缺。

根源在于片面的发展观“重经济轻社会发展”和管理观“重管理轻服务”。

问题二:

模糊的职能范围导致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越

位”和“错位”。

“越位”,政府干了企业和市场能干的事,政

府不仅是裁判员,也是运动员。

“错位”表现在政府和企业、市场分工不清,行使了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

根本原因就在于政府职能没有界定理清,没有处理好

政府与社会、市场、企业、个人的关系。

问题三:

公共服务提供者的单一性导致公共服务质量低下、效率不高。

政府垄断行业如电、水、铁路、电信等,建议鼓励竞争,加大放松管制的力度。

问题四:

公共服务供给对象的歧视性导致了政府公共服务

的不公正。

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公正、不平等现象:

即重城市居民而轻农村居民,形成了城市和农村两种教育制度、就业制度、身份制度、公共财政制度和公共服务制度,城乡间结构性短缺。

问题五:

制度建设的不足导致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问题多

多。

我国没有切实按市场经济规划对公共服务加以规制,没有形成有效的公共选择制度,公共服务市场化缺乏法律规范和保障。

此外,传统落后的财政体制对公共服务供给的强烈制约;政

府“软约束”机制决定了在某些领域政府无法提供真正适合公民满意的公共服务等。

“软约束”机制主要体现在政府监督机制不完整,缺乏竞争约束以及公共服务提供绩效难以评估等。

(补充:

以教育为例,供给总量短缺和城乡结构短缺二点

的主要原因是:

1、教育部门与其他部门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导致公共教育供给总量性短缺。

第一,政府对教育的投资是通过各级公共财政预算来实现的,各利益集团以势力为基础相互博

弈后导致的后果。

第二,政府在配置公共资源时往往不是以其对公众的重要性程度而是以自身获得利益的多寡来排序,把公共资源优先配给能给自身带来更多利益的部门和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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