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案模拟法庭剧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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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离婚纠纷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第一幕庭前准备和正式开庭

书记员1:

请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1: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2是否到庭?

原告2:

到庭。

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A、B是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到庭。

书记员1:

被告3是否到庭?

被告3:

到庭。

书记员1:

被告委托代理人C是否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到庭。

书记员1:

请安静!

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五)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

(六)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

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1:

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4:

请坐下!

书记员1: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

审判长4: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原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2:

2,罗思琪,女,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毕节市人,七星关区小学教师,住七星关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

审判长4:

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原告委托代理人A、B,毕节市七星关区一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4:

被告的基本情况?

被告3:

梁晓峰,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毕节市人,毕节市德胜科技有限公司雇员,住址同上。

审判长4:

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C:

被告委托代理人C,毕节市七星关区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4:

原告对被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2:

没有。

审判长4:

被告对原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3:

没有。

审判长4:

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4: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罗思琪诉被告梁晓峰离婚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本案

毕节市七星关区区人民法院审判员4担任审判长,审判员6、审判员7组成合议庭,书记员1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

审判长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审判长4:

原告?

原告2:

我要求公开审理,我要让在场所有的人都知道这个人有多么无耻!

审判长4:

被告?

被告3:

我也要求公开审理,我身正不怕影子斜,她才是个不要脸的女人呢!

审判长4:

请原被告双方注意自己的语言!

遵守法庭秩序。

原被告双方都不申请不公开审理,本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

审判长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和第125条的规定,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

(2)委托诉讼代理人;(3)收集、提供证据;(4)进行辩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5)请求调解;(6)提起上诉;(7)申请执行;(8)按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上述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是否听清楚了?

审判长4:

原告方?

原告2:

听清楚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听清楚了。

审判长4:

被告方?

被告3:

听清楚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听清楚了。

审判长4:

是否申请回避?

所谓申请回避,是指如果你们认为参与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不参与案件的审理,但应提出正当理由。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2: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4:

被告?

被告3:

不申请回避。

第二幕法庭调查

审判长4: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2:

审判长、审判员:

我的诉讼请求是,第一,要求法院判令准予本人罗思琪与被告梁晓峰离婚;第二,婚生子女梁雪冰,女,2000年1月24日出生,由原告罗思琪抚养,被告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万元;第三,要求被告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元;第四,要求被告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第五,要求被告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致原告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第六,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其中商品房一套,即毕节市七星关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由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1995年8月,我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后来被告主动追求我,于是双方开始恋爱,1997年9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在恋爱期间和结婚后一年左右的时间内,被告对我百依百顺,双方关系非常好。

但后来被告逐渐冷落我,经常夜不归宿,并暴露出脾气暴躁的本质,经常借故就家务琐事与我吵闹,后来甚至发展为对我拳脚相加,我怀疑被告在外面有别的女人,于是暗中跟踪过好几次,果然发现被告与其公司的一个女同事关系非同寻常,双方非常亲密。

事后我质问被告,被告竟然矢口否认,当我拿出确凿证据时被告居然厚颜无耻地说是又怎样,一个男人“家中红旗不倒,家外彩旗飘飘”是很正常的事,而且是很“幸福”的事,我没有必要这么大惊小怪,我悲痛欲绝,心中追悔莫及怎么嫁了这样一个“花心大萝卜”,我当时就想到离婚,但后来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就没动离婚的念头,心想生下孩子可能会好一点。

2000年初,我生下了女儿梁雪冰。

而被告并未与那个女人断绝来往,并经常对我进行辱骂殴打,以致我精神上心力憔悴不堪重负,身体上伤痕累累,给我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我经常无法完成正常的工作,我单位的领导找过被告,居委会的干部也找过被告,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照打不误。

2003年1月17日晚被告再次对我进行殴打,我随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经过法医检验,我被被告打成轻微伤乙级,需要医疗费1000元,于是清园区公安分局作出了对其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之后我就带着女儿回到我父母家,但被告依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到我起诉之前,他都没有看过我们母女,因此被告对我们已经没有任何夫妻、父女之情可言,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为了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尊严,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我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我的陈述完毕。

审判长4: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我的当事人已经陈述了基本事实,我现在主要就子女抚养费、人身损害赔偿事项进行几点补充:

第一,我的当事人的女儿梁雪冰出生于2000年1月24日,现在只有3周岁,将她抚养长大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金钱,按照本地的生活标准,将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可能的医疗费计算在内,抚养一个小孩每年至少需要12000元至15000元,根据原告的实际收入水平,被告的实际收入水平,被告每年至少需要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万元,将其抚养至成年一共需要15年,即抚养费需要15万元,再考虑成年后的大学教育所需的费用8万元至10万元,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教育费用5万元,两项合计,被告共需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20万元。

第二,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

被告自1998年下半年起就一直对我的当事人进行虐待,经常性地殴打导致原告数年来花费医疗费,营养费,以及因伤无法工作导致的误工损失达1万余元,对此被告应予赔偿。

我就补充这些。

审判长4:

原告第二代理人还有何补充?

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B:

我就精神损害赔偿、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这两方面进行如下补充:

第一,被告应该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经常性地殴打原告不仅导致原告的身体损伤,而且导致原告精神上的极大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被告的过错、虐待行为的手段、给原告造成的后果以及虐待事件的不良社会后果等予以综合考虑,原告要求此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000元。

第二,被告应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致原告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

据我的当事人的调查及当地群众的反映,被告与其单位的一个女同事关系暧昧,公开在外买房同居,以致原告单位同事及原告住所地群众风言风语人尽皆知,甚至公开叫嚣“家中红旗不倒,家外彩旗飘飘”,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给社会风气造成极大的破坏。

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风气,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原告精神上的痛苦程度,原告要求此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50000元。

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商品房一套,即毕节市七星关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面积70平方米,含装修费用价值约为35万元;桑塔纳普通型轿车一辆,牌照为“贵F2047”,价值12万元;各种有价证券30万元,其中股票现价值为15万元,记帐式国库券15万元;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价值5000元,IBM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8000元,长虹等离子电视一台,价值30000元,键伍音响一套,价值30000元,海尔分体空调一台,价值8000元,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约15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万元。

基于原告抚养女儿的需要,在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前提下,原告要求首先分得该套商品房。

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的补充完毕。

审判长4:

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3:

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将在这里与我的妻子对簿公堂,我的心情异常沉重,我从来就没有想到过她还有这一手,真是知人知面不知心,居然上法院告我离婚,真正的恬不知耻,我要当着大庭广众揭露原告的真实面目。

审判长4:

被告,请注意你的语言!

被告3:

我的答辩如下:

第一,我对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并非原告所说我冷落她,其实真正的情况是,婚后不久原告就有意识地疏远我,开始时我以为自己什么地方做的不对,后来我才发现原告与原来的男朋友暗地里一直有来往,这对我是一个多大的打击!

这顶“绿帽子”自结婚时起我就没有摘下过,我冤不冤?

我还算是个男人吗?

听听她的那些诉讼请求,她嫁给我干吗?

纯粹就是为了我的钱!

这场婚姻本来就是一个错误,原告提出离婚我同意。

第二,我是偶尔打骂过她,但你们想一想,一个女人有这种事,当男人的还不应该管一管吗?

刚开始时我还觉得有管一管的必要,后来根本就懒得管,打她我还嫌手脏,更甭说虐待了。

今年年初是打过她一顿,我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也没怎么样她就报了“110”,真是冤到家了,被自己老婆送进了拘留所。

第三,女儿由我抚养,不要原告出一分钱抚养费。

第四,原告声称我在外面买房包养“二奶”纯粹是无稽之谈、空穴来风,原告在外有“二爷”倒是确有其事、证据确凿。

这一点原告单位的同事都知道。

要我赔偿她的所谓“精神损害”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我不要求她赔偿我的精神损害已经是对她仁至义尽了。

因此,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我答辩到此。

审判长4: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被告第一委托代理人C:

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过于无理,我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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