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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磷安全规程.docx

黄磷安全规程

黄磷安全规程

(GBZ24784-2009)

目录1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一般要求2

5选址和总体布置3

6建、构筑物结构3

7生产装置和设备4

8安全装置、设施5

9安全标识6

10消防设施6

11照明与电气安全7

12起重设备7

13防雷防静电8

14安全生产管理8

15安全作业10

16设备维修11

17黄磷贮存与运输12

18职业卫生13

19事故应急处理14

附录A黄磷生产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16

附录B黄磷烧伤的现场急救和创面处理17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瓮福(集团)有限总公司、云南省化工研究院。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

刘幽若、陆思伟、王慰慈、明兵、杨亚斌、李成林、甄云军、杨光明、潭唯

1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黄磷安全生产企业的选址和总体布置、建、构筑物结构、生产装置和设备、安全装置和设施、安全标识、消防设施、照明与电气安全、起重设备、防雷防静电、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作业、设备维修、黄磷的贮存与运输、职业卫生和事故应急处理的要求。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适用于电炉法生产黄磷生产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设计,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和控制以及安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然而,鼓动根据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GB2893安全色

GB2894安全标志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60-19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19358黄磷包装安全规范、使用鉴定

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HG∕T2064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HG∕T20675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3.1磷蒸汽

磷矿石、硅石和焦炭或无烟煤在电炉中高温加热,产生的大量含元素磷的气体。

3.2磷炉尾气tailgasinphosphorusfurnace

生产黄磷时磷蒸气回收元素磷后所产生的废气(尾气),主要成分是CO,一般CO含量在85%~90%。

3.3磷铁ferrophosphorus

磷矿中的氧化铁被还原生成金属铁,熔融的铁与磷反应生成磷铁。

3.4清槽作业slotcleaningup

在清理受磷槽、预沉槽、精制槽、磷储槽、磷泥槽中的磷泥或其他杂质的作业。

4一般要求

4.1黄磷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和控制以及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应按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执行;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未作规定的,应执行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及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4.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人建设项目概算。

4.3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专篇。

安全设计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之中。

4.4黄磷生产应选择先进的生产工艺方法或从生产装置上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止有害因素对工作场所的污染,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因素,亦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

4.5建设项目施工应按设计进行。

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建设单位。

4.6工程筹建时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各种技术图纸、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设备运行档案、特种设备档案、电气设施检测数据、安全部件检测记录等。

4.7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5选址和总体布置

5.1新建黄磷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GB50187、HG/T20649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5.2黄磷厂应建在城郊或重工业区,并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5.3劳动条件较差的主要生产车间,设备应单排布置。

高温操作岗位,应布置在热源的上风侧。

5.4建在重工业区内的黄磷厂,宜位于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5新建厂厂区边缘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小于表1要求,在卫生防护距离内,应设卫生防护带。

表1黄磷厂卫生防护距离

近5年平均风速/(m/s)

卫生防护距离/m

<2

1000

2~4

800

>4

600

5.6在总图布置中应考虑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安全疏散以及自然条件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装置区设环形道路,和界区外道路相连,以利于事故状态下人员疏散和抢救。

5.7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供消防车和救护车在异常情况或紧急抢救情况下使用。

5.8遵循厂区规划办公生活区与生产区严格区分的原则,生产区不应在设置职工宿舍等生活设施(即使是临时性质)。

生产用房、仓库内不应有职工宿舍。

5.9在总图布置中应设置高位安全水池或水塔。

5.10黄磷生产企业应有专用渣场,并进行规范设计和防渗透处理。

6建、构筑物结构

6.1地震烈度按当地最高等级设防。

6.2具有易燃、易爆介质的生产厂房应遵守防火、防爆等安全规范、标准的规定,建筑物按GB50016的规定进行设计,对易泄漏有害介质的管道及设备尽量露天布置。

6.3根据火灾危险性等级和防火、防爆要求,建筑物按一、二级耐火等级设计,满足建筑防火要求。

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表2。

表2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

车间、建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类别

产品储存区域

甲类

泥磷回收装置厂房

受磷槽、预沉槽、精制槽、泥磷池

原料烘干

乙类

配电室

办公用房及生活设施

废水处理系统

戌类

消防水池、清水池

6.4电炉制磷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结构。

应采用框架结构,必要时局部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h的非燃烧体墙。

不宜采用自然通风或采用自然通风有困难的场所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

6.5黄磷厂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出口及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6.6配电室的结构、基础应根据水文地理状况进行建设,预防遭大水淹没或山体滑坡、泥石流的影响,引起电器短路事故。

在电气操作现场应配置经检验合格的电气安全防护用品,操作实行监护制度,以防发生人身电气安全事故。

6.7应根据建构筑物不同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其中设置小型灭火装置的数量,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7生产装置和设备

7.1黄磷电炉应采用微正压生产。

黄磷生产应选择先进的生产工艺方法或从生产装置上采取措施使工厂车间的卫生和环境条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7.2磷炉变压器短网在电极上闭合,固定部分铜排保持安全间距,铜管通水冷却,可绕部分电缆用绝缘材料保护,通冷水冷却。

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采用电缆桥架和穿管敷设。

7.3冷凝塔用O.3MPa~0.4MPa、20℃~60℃工艺水喷淋,塔体材料内壁采用防腐钢板制作或作防腐处理,外壁涂防腐涂料。

7.4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购买压力容器或进行压力容器工程招标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或组焊)单位。

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7.5黄磷储罐应设置安全围堰,并配备相应安全设施,黄磷储罐应定期进行壁厚检测。

8安全装置、设施

8.1报警装置

8.1.1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计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

黄磷生产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参见附录A。

8.1.2原料制备、电炉制磷、制磷主厂房顶层、尾气处理等主要生产岗位应设置可燃气体、防火自动报警装置。

8.1.3产生黄磷尾气作业场所,如原料制备、电炉制磷、制磷主厂房顶层、尾气处理等岗位的CO浓度应定期测定。

8.2通风设施

8.2.1磷蒸气、黄磷尾气外逸场所,应根据不同的外逸、污染情况配置相应的通风装置。

8.2.2生产装置要求密闭,整个磷炉周围应保持空气流通。

8.2.3料柜与磷炉连接部少量的CO顺着料管从料柜上逸出,应保持良好的通风。

8.2.4清槽作业时人员进入槽内的人孔前,应进行强制通风,操作人员应带防毒面具。

8.2.5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采取防尘防毒通风措施控制其扩散,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不应超过容许浓度。

8.3尾气设施与设备

8.3.1尾气设施与设备的计划、制造、施工安装、生产和检修应遵守GB6222的规定。

8.3.2尾气管道应设压力自动调节和事故紧急切断装置,尾气管道上的防爆孔、闸阀、放散管,应与其他管道保持一定距离,并应设有冲洗管内残存尾气的设施。

8.3.3从电炉引出的尾气管道,应设有隔断装置,并保持完好。

8.3.4尾气管道下面,不应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设置供人停留和操作的建筑物。

8.3.5点火口装有紧急事故切断阀,在尾气调节操作地点,应设有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

8.3.6尾气从磷炉输送到烘干系统应采取微正压(O.1kPa~O.35kPa)操作。

8.3.7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适用,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并应设有安全阀、放空阀、液位计、压力表等装置。

8.4防护设施

8.4.1走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应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GB4053.4的规定。

8.4.2坑、沟、井、池应设有防护围栏或盖板。

8.4.3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和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均应设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8.4.4易泄漏磷蒸气、磷炉尾气等有毒气体的处所,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9安全标识

9.1危险场所、要害部位、铁路与道路的平交道口,以及道路路口等,均应设清晰醒目的安全体志。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分别符合GB2893和GB2894的规定。

9.2电缆走向、管道等,应有明显标志,不同介质管线的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GB7231的规定。

管道应标明介质流向,反扣(向)阀门应指示旋向。

9.3高温设备和高温管道应设立隔离栏,并有警示标志。

9.4厂内应划出专用车辆行使路线,设置限速标志。

9.5生产、储存场所的紧急疏散出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9.6凡有不安全因素的部位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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