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饭店星级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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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饭店星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饭店星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行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一、总则

1、为适应我国国际旅行业进展的需要,尽快提高旅行涉外饭店的治理和服务水平,使之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标准,爱护旅行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2、全国旅行涉外饭店星级评定,依照国家旅行行政治理部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涉外饭店星级标准》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涉外饭店星级标准》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划分饭店等级。

4、饭店星级的高低要紧反映客源不同层次的需要,标志着建筑、装璜、设备、设施、服务项目、服务水平与这种需求一致性和所有住店来宾的中意程度。

二、星级的评定范畴

5、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外藉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人、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国营、集体、合资、独资、合作的饭店、度假村,均属于本规定范畴。

6、凡预备开业或正式开业不满一年的饭店,给予预备星级,待饭店正式开业一年以后再正式评定星级。

三、星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7、全国旅行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旅行局。

8、国家旅行局设饭店星级评定结构,负责全国旅行涉外饭店星级评定的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全国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

9、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行局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旅行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二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国家旅行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并对本地区三星级饭店进行初评后,报国家旅行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确认,并负责向国家旅行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举荐四星、五星级饭店。

四、星级的评定依据

10、饭店星级按饭店的建筑、装璜、设备、设施条件和修理保养状况、治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高低、服务项目的多少,进行全面考察、综合平稳确定。

五、星级的评定方法

11、饭店星级按饭店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相综合的评定法确定。

评定星级饭店使用如下文件:

项目一、建筑设施设备;服务项目。

项目二、设施设备检查评分表;项目三、修理保养检查评分表;项目四、清洁卫生检查评分表;项目五、服务质量检查评分表;项目六、来宾中意程度调查表。

12、凡1983年1月1日往常兴建的饭店,如个别设施设备达不到项目一规定的标准,饭店兴建评定机构将依照本规定设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

凡1983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饭店,如发生相同情形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13、所在申请评定星级的饭店,如达不到项目二所规定的应得分数和项目三到项目六规定的得分率,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14、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说明该饭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

如一家饭店由若干座不同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得连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

15、饭店取得星级后,如需要关闭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更换星级标准的规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必须通过饭店星级评定通过的批准,否则该饭店的星级无效。

16、饭店取得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物标准变化、设施设备标准变化和服务项目变化,必须向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否则该饭店的星级无效。

六、检查制度

17、依照旅行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依照级检查员若干人,负责对全国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18、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地点检查员若干人,负责对本地区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分前后的检查。

19、各级检查员均由国家统一考试,颁发合格证书。

取得合格证书的检查员每两年同意一次复核。

20、全国所有涉外饭店,均须同意各级检查员的检查。

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21、各饭店有责任据实向检查员提供饭店情形和资料,反映来宾中意程度,为检查员提供工作便利。

22、各级检查员须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规定和纪律,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23、凡已定星级的饭店,其经营治理和服务水平如达不到与星级相符的标准,国家旅行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依照权限作出如下处理:

口头提醒,书面警告,罚款,通报批判,暂降低星级、限期整顿,降低星级,取消星级、吊销旅行涉外经营许可证。

以上的处罚开业并处。

对违反本规定条款,情形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4、依照检查员的检查结果和来宾意见,依照旅行局将定期评比全国星级最佳饭店并颁发流淌奖杯。

七、旅行涉外经营许可证

25、国家对旅行涉外饭店实行由旅行行政治理部门,即旅行局颁发旅行涉外营业许可证制度。

26、所有新建饭店必须得到饭店新建评定机构给予的预备星级和涉外营业许可证,方能进行旅行涉外营业。

27、饭店在接到定级通知书或暂不定级通知书后,须在三个月内凭营业执照向当地旅行局领取国家旅行局统一制发的旅行涉外营业许可证,逾期未领取者,不得进行旅行涉外营业。

凡违反本规定强行涉外营业者,视为违反国家规定,将追究饭店经营者的责任,依法处理。

28、饭店因设施设备水平和服务水平不具备一星级饭店的最低要求,在接到不予定级通知书后,不得进行旅行涉外营业。

凡违反上述规定强行涉外营业者,视为违反国家规定,将追究饭店经营者的责任,依法处理。

八、申诉处理

29、饭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国家旅行局和地点旅行局提出申诉。

30、一星、二星级饭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星级通知后30天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局提出申诉,申诉应在60天内裁定,并将裁定结果书面通知饭店。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局有对一星、二星饭店申诉的最终裁决权。

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的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星级通知后的30天内,可向国家旅行局提出申诉,申诉应在60天内裁定,并将裁定结果书面通知饭店。

国家旅行局有对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申诉的最终裁决权。

九、费用

31、所有参加星级评定的饭店,每年须向国家旅行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交纳星级评定费用。

32、一星、二星级饭店按1元人民币/每间客房计交费;三星级饭店按3元人民币/每间客房交纳费用;四星、五星级饭店按4人民币/每间客房交纳费用。

十、附则

33、饭店星级标志由国家旅行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统一制造。

34、饭店星级标准须置于饭店正门入口处或总服务台最明显位置。

35、各饭店接到星级通知书后,须在本饭店所有印刷品及宣传品上印制本饭店的星级标志。

36、本规定由国家旅行局负责说明并负责制度事实上施细则。

37、本规定于1988年9月1日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涉外饭店星级标准项目一

饭店建筑物、设备实施和服务项目必备条件:

一星

一、饭店的建筑物:

饭店的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纳一般建筑材料。

二、前厅:

有一定面积的前厅。

设有与饭店规模、星级相适应的总服务台。

三、客房:

1、客房数:

至少20间可供出租的房间。

2、标准客房装修、家具、面积:

客房装修良好,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具有一定面积,灯光照明充足。

3、客房卫生设备:

75%的客房有卫生间,装有抽水马桶、面盆、淋浴或缸浴,均配有浴帘,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12小时供应冷热水。

客房中没有卫生间的楼层应设有间隔式男女公用卫生间各一个,卫生洁具配备许多于每10床位1个喷头、1个面盆,每6个床位1个厕位。

4、室温及通风条件:

依照当地气候,客房有暖气或冷气设备,通风良好。

5、窗帘:

客房内均应有遮光窗帘。

四、餐厅:

有与客房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餐厅。

五、厨房设施:

1、墙面瓷砖不应低于两米,应用防滑材料铺地面。

2、冷菜间与热菜间分开,并有充足的冷库。

洗碗间位置合理。

厨房内不应堆放垃圾。

厨房内温度适宜,有充足的排风措施。

厨房与餐厅之间,有起隔音、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进出分开的弹簧门。

六、公共区域的设施和设备

1、停车场:

为客人提供回车线或停车场。

2、电梯:

四层以上的楼房设客用电梯。

3、空调:

除度假村不要求一定设中央空调外,依照当地气候条件,公共区域有暖气或冷气设备。

4、公共:

每个楼面设通过交换机可接通市内的公用,配备室内簿。

5、公共卫生间:

在公共场所应分别设置工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6、照明应急措施:

在突然停电时,应备有蜡烛或手电。

七、服务项目

1、行李:

有供客人使用的行李推车,必要时服务员送至房间。

有小件行李存放服务。

2、总服务台:

(1)有中英文标志,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候命,提供接待、问讯和结帐服务,提供留言服务。

(2)结帐要求:

可分次结帐。

(3)外币兑换:

定时提供外币兑换服务。

3、值班经理:

饭店设值班经理,可16小时接待客人。

4、语言要求:

能用英语提供服务。

5、宣传资料:

服务台提供饭店服务项目宣传品、饭店价目表、并出售本市交通图。

6、客房:

(1)清扫客房和卫生间:

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清扫整理一次,隔日更换床单及枕套。

(2)饮用水:

24小时保证冷热水供应。

7、客房文字宣传品:

有饭店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规章。

8、餐饮:

(1)咖啡厅:

咖啡厅的营业时刻不小于12小时。

(2)服务人员语言要求:

餐厅主管、领班能用英语服务。

9、邮电服务:

代售邮票、代发信件。

二星

一、饭店的建筑物:

饭店的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纳较好的建筑材料,布局差不多合理。

二、前厅: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有饭店气氛。

设有与饭店规模、星级相适应的总服务台。

三、客房:

1、客房数:

至少20间可供出租的房间。

2、标准客房装修、家具、面积:

客房装修良好,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具有一定面积,灯光照明充足。

3、客房卫生设备:

95%的客房有卫生间,装有抽水马桶、面盆、梳妆镜、淋浴或缸浴,均配有浴帘。

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16小时供应冷热水。

4、室温及通风条件:

依照当地气候,客房有暖气或冷气设备,通风良好。

5、通讯设备:

50%的客房有。

6、视听设备:

客房有电视。

7、防噪声和隔音设备:

具有有效的防噪音及隔音措施。

8、窗帘:

客房内均应有遮光窗帘。

9、客房内的文具用品:

设有与饭店本身星级相一致的文具用品。

四、餐厅:

有与客房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餐厅和咖啡厅。

咖啡厅是指以西餐为主的便餐厅,下同。

五、酒吧:

有能够提供酒吧服务的设施。

六、厨房设施:

1、墙面瓷砖不应低于两米,应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

2、冷菜间与热菜间分开,并有充足的冷库。

洗碗间位置合理。

厨房内不应堆放垃圾。

厨房内温度适宜,有充足的排风措施。

厨房与餐厅之间,有起隔音、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进出分开的弹簧门。

七、公共区域的设施和设备

1、停车场:

为客人提供回车线或停车场。

2、电梯:

四层以上的楼房设客用电梯。

3、空调:

除度假村不要求一定设中央空调外,依照当地气候条件,公共区域有暖气或冷气设备。

4、公共:

在大厅及每个楼面设通过服务员可接通市内的公用,配备市内簿。

5、公共卫生间:

在公共场所应分别设置工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6、照明应急措施:

在突然停电时,应备有蜡烛或手电。

7、商店:

设小卖部。

8、理发室:

设理发室。

八、服务项目

1、行李:

有供客人使用的行李推车,必要时服务员送至房间。

有小件行李存放服务。

2、总服务台:

(1)有中英文标志,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候命,提供接待、问讯和结帐服务。

提供留言服务。

(2)结帐要求:

可分次结帐。

(3)外币兑换:

定时提供外币兑换服务。

(4)预订客房、餐饮服务:

可同意国内客房预订。

3、贵重物品储存:

设可由客人自行开启的物品保管箱。

4、值班经理:

饭店设值班经理,可16小时接待客人。

5、语言要求:

能用英语提供服务。

6、宣传资料:

服务台提供饭店服务项目宣传品、饭店价目表,出售本市交通图、本市旅行风光名胜点介绍、中国日报(英文版)和中国旅行报。

7、客房:

(1)清扫客房和卫生间:

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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