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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标准及标准化

第一部分标准及标准化知识

 

一.标准、标准化及关系:

(一)标准: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

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

效益为目的

标准的特性:

――是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或公认机构批准的文件。

(中国是政府主管部门;国际上是公认机构,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是根据科学、技术和经验成果为基础制定的文件。

――是在兼顾各有关方面利益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而制定的文件

――是可以重复和普遍应用的文件。

――是公众可以得到的文件。

(二)标准化:

标准化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活动过程。

上述活动主要是包括标准的制定、发布和实施的全过程。

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减少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促进技术合作,并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三)标准与标准化的关系: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标准化是一个活动过程,主要是指制定标准、宣传贯彻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标准实施情况修订标准的过程。

通过对标准的实施从而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这个过程不是一次性的,而是一个不断循环、不断提高、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

每一个循环完成后,标准化的水平和效益就提高一步。

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基础,标准化活动对提高标准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二、我国标准的级别及关系

(一)我国标准的级别

我国标准共分四级,分别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

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管理。

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批准发布国家标准29582项,其中,强制性标准3622项,推荐性标准25663项,指导性技术文件297项。

  行业标准:

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截至2012年底,全国累计备案行业标准51023项。

  地方标准:

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截至2012年底,全国累计备案地方标准24953项。

  企业标准:

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管理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在企业内部适用,并报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我国标准之间的关系

1.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

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

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2.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

行业标准的制定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编制计划、审批、编号、发布、管理,需在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3.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有:

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发布。

  4.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其要求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

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政府备案。

(三)强制性标准、法律法规及关系

1、强制性标准

 我国标准按性质分: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2、技术法规

法律简称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法律,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广义的法律是所有法律法规的统称,包括: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

  在我国,技术法规正受到特别的关注,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技术法规作为国际贸易中主要的技术要求,是WTO/TBT协议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

按照《TBT协定》规定,“技术法规”是“规定了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

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本国技术法规体系的建立,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其技术法规体系十分完善。

在我国,技术法规范畴涵盖有六种形式:

  ――有技术法规内容的法律,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

 ――有技术规定内容的行政法规;

  ――有技术规定内容的部门规章;如《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

  ――有技术法规内容的地方法规;

  ――少量的规范性强制文件;

  ――强制性标准。

3.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关系

――强制性标准属于技术法规范畴,是我国技术法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强制性国家标准已成为技术性法规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强制性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强制性标准是法律法规的细化和技术解释

  如为了配合《节能法》,国标委制定了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能源计量等46项国家标准,覆盖电力、钢铁、有色等主要耗能行业;再如围绕《循环经济促进法》,在节水、节材、可再生能源、废弃物回收及再利用等领域发布了30多项国家标准。

  为了配合《食品安全法》也出台一系列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作为细化和技术层面来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和贯彻。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确保煤矿安全生产,2006年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发布了80多项煤矿安全标准,这些标准几乎全部为强制性行业标准。

 

三、国际标准

(一)国际标准定义: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

国际标准是世界各国进行贸易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要求。

(二)国际标准化组织

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是目前世界上最大、最有权威性的国际标准化专门机构。

1946年10月14日至26日,中、英、美、法、苏的二十五个国家的六十四名代表集会于伦敦,正式表决通过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

1947年2月23日,ISO章程得到15个国家标准化机构的认可,国际标准化组织宣告正式成立。

参加1946年10月14日伦敦会议的25个国家,为ISO的创始人。

ISO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甲级咨询组织和贸发理事会综合级(即最高级)咨询组织。

此外,ISO还与600多个国际组织保持着协作关系。

  

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目的和宗旨是:

"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发展,以便于国际物资交流和服务,并扩大在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合作"。

其主要活动是制定国际标准,协调世界范围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各成员国和技术委员会进行情报交流,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共同研究有关标准化问题。

按照ISO章程,其成员分为团体成员和通信成员。

团体成员是指最有代表性的全国标准化机构,且每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机构代表其国家参加ISO。

通讯成员是指尚未建立全国标准化机构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

通讯成员不参加ISO技术工作,但可了解ISO的工作进展情况,经过若干年后,待条件成熟,可转为团体成员。

ISO的工作语言是英语、法语和俄语,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ISO现有成员138个。

  ISO现有技术委员会(TC)187个和分技术委员会(SC)552个。

截止到2010年底,ISO已制定发布18536个国际标准。

  

1978年9月1日起,我国重新进入ISO。

我国目前承担了ISO的一个技术委员会和五个分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

中国曾任ISO理事会、技术管理局成员,目前我国是ISO理事会成员。

2、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成立于1906年,至今已有90多年的历史。

它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负责有关电气工程和电子工程领域中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IEC的宗旨是,促进电气、电子工程领域中标准化及有关问题的国际合作,增进国际间的相互了解。

IEC成员国已从1960年的35个增加到60个。

工作领域已由单纯研究电气设备、电机的名词术语和功率等问题扩展到电子、电力、微电子及其应用、通讯、视听、机器人、信息技术、新型医疗器械和核仪表等电工技术的各个方面。

IEC标准的权威性是世界公认的。

世界各国的近10万名专家在参与IEC的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IEC现在有技术委员会(TC)89个;分技术委员会(SC)107个。

IEC标准在迅速增加,1963年只有120个标准,截止到2010年底,IEC已制定了6146项国际标准。

  我国1957年参加IEC,目前,我国是IEC理事局、执委会和合格评定局的成员。

3、国际电信联盟(ITU)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也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长的一个国际组织,简称"国际电联"或"电联"。

国际电信联盟(ITU)是由法、德、俄等20个国家发起,成立于1865年5月17日,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国际电信联盟的实质性工作由三大部门承担,它们是:

国际电信联盟标准化部门、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通信部门、国际电信联盟电信发展部门。

、主要职责是完成国际电信联盟有关电信标准化的目标、使全世界的电信标准化。

国际电信联盟(ITU)2007年底已制定2024项国际标准。

我国与1920年加入了国际电报联盟,1932年派代表参加了马德里国际电信联盟全权代表大会,1947年在美国大西洋城召开的全权代表大会上被选为行政理事会的理事国和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合法席位一度被非法剥夺。

1972年5月30日在国际电信联盟第27界行政理事会上,正式恢复了我国在国际电信联盟的合法权利和席位。

2013年3月,国家标准委陈钢主任率团赴日内瓦参加了第93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会议,理事会通过决议,批准修改《ISO议事规则》,增加对ISO贡献率第六位的国家,成为ISO/TMB(技术管理局)的常任成员。

决议的通过意味着我国作为对ISO贡献率第六位的国家,成功成为ISO技术管理局的常任成员。

这是我国继2008年成为ISO常任理事国、2011年成为IEC常任理事国之后,在国际标准化工作中再次取得的重大突破,为我国对国际标准化工作作出更大贡献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营造了更好的环境。

(三)目前被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40个)

国际计量局(BIPM)、

国际人造纤维标准化局(BISFA)、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时空系统咨询委员会(CCSDS)、

国际建筑研究实验与文献委员会(CIB)、

国际照明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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