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楼商铺物业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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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楼商铺物业服务协议

商铺物业管理协议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物业管理单位(简称甲方):

大厂回族自治县信诚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商铺业主(简称乙方):

为确保福康新里配套商业楼(以下简称:

本物业)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序实施,保证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将商铺营造成一个整洁优美、舒适安全、文明礼貌的场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它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具体如下:

第一条乙方所购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商铺

坐落位置:

号楼号

面积:

平方米

乙方所购商铺合同编号: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商铺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等项目进行巡检、维护服务。

2、为检查、维护本物业的任何一部分或为履行管理责任,有权携带必须的工具、设备及材料进入本物业任何一部分,如有必要,可进入任何商铺的内部,但应提前向有关商铺业主(租户)说明原因。

3、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并采取公告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乙方。

4、有权进入正在装修的商铺内,以检查并确定是否违反装修守则,如发现任何业主或租户聘用的承建商及其工人违反装修守则,有权禁止该等人士进入本物业,并要求违反者限期整改、赔偿因此造成公共部位或毗邻房屋的损失及承担其他一切责任。

5、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6、制止违反本物业有关管理制度的行为。

7、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8、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法享有所购或租赁商铺的使用权。

2、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的权利,但须遵守甲方指定的管理规定。

3、享有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权。

4、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建议,但不得直接惩戒(如打、骂等)甲方之员工或甲方聘请的专业公司之员工。

5、遵守本物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安排。

6、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如:

市政垃圾处置费等)。

7、装饰装修商铺时,须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

8、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9、出租或转让商铺时,要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与承租方或受让方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应费用后,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10、对租赁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11、做好各自商铺内的防火防盗、卫生及其他安全工作。

12、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3、对商铺的管道堵塞或水管、地面渗水或漏水等情况给予及时(或配合)维修、处理,如未对该等情况处理及时(或配合)维修、处理而影响或造成其他商户、公共部分、共用部位损失的,须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14、自行举办营销、庆典活动、需要占用公共区域的,需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活动.但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的,乙方应自行办理有关手续,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乙方承担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商铺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公共部位是指:

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楼层给排水总管、户外墙壁、屋面、等。

(二)、商铺公共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公共设施设备是指:

共用的给排水管道、化粪池、供电线路、消防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环境卫生

1、生活垃圾由各个商铺业主(租户)自行处理。

2、餐饮企业处置垃圾应在屋内相应位置设立集油池,如果未按要求设立出现下水道堵塞等问题全部由该商铺业主或承租人承担。

(四)、消防秩序维护及预防

1、各户应自觉维护公共区域的消防通道的畅通。

2、商铺内应采取防范措施,预防火灾及其他安全隐患。

(五)、交通秩序及车辆停放

1、门前车辆需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有序停放。

2、各户应禁止将有毒、有害或危险物品的车辆停放在商铺公共区域内。

(六)、商铺装饰装修服务管理

按装饰装修管理、安全责任书及有关装修规定内容实施。

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不得妨碍其他商户正常使用物业。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应事前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回复原装,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如需占用临街通道的,需提前到综合执法等部门进行报批后到物业备案。

第五条费用收取

一、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合约面积计算共计人民币:

元收取。

二、乙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费用时间:

商铺业主、租户入住之日或入伙之日起,开始向甲方缴纳。

乙方在办理物业交接时,须预缴1年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市政垃圾处置费等)。

三、交费时间:

每年度在缴费到期10日前交纳当年全年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如当天为法定假日,则缴费期限顺延至法定假日后的第一天。

乙方逾期交付,除如数补交欠费外,还须承担每天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补齐欠费为止。

乙方欠费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经甲方催缴后三日内仍未足额补缴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止服务,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自行出售或出租商铺的,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非因甲方原因而空置物业(商铺)的,仍需按国家收费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六、物业管理服务及其他相关费用按面积收取。

未办理房产证的,按实测报告中的面积进行收取;已办理房产证的,按房产证的证载面积进行收费,已收的费用实行多退少补。

七、对于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而提供的其他有偿服务,经甲方同意按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八、甲方可提供电费、市政垃圾处置费等代收代缴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并可以给各户业主预充电费。

另外属于市场定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市场规律定价。

九、相邻商铺共用一套水、电、燃气、取暖费计量表等设施设备的,相关费用的由各共用该等设施设备的商铺业主(租户)分摊承担。

第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集、管理与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集、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保险

乙方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商铺管理规定

一、商铺的经营项目应当告知物业管理公司,以便对所有商铺的经营项目进行宏观调控,并避免扰民的经营活动。

二、商业用房上面若有居住的(包括居民楼之间的连廊商铺)不得经营餐饮、娱乐等影响住户正常生活的商业(具体约定的除外),各类经营活动以及各自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噪音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须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的证照,并按审批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

四、商铺装修前须先办理装修手续,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原则为不损坏房屋结构安全,不破坏外立面,不影响相邻商户利益,消防设施部分有改动的须经消防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取得审批报告的应到物业办公室进行备案。

否则出现任何消防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门牌广告形象的设计须征得城管规划部门的许可,按国家户外广告安装标准进行安装。

六、商铺自行安装防盗门、网的须到物业办公室进行备案,防止安全隐患的发生。

七、商铺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各自的商铺内,不得占用公共区域经营或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上作任何摆放、堆放、悬挂、张贴广告等行为。

八、不得私自占用、取用或移动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如公共水、电、消防栓等)

九、垃圾须按照市政规定统一放置在指定的垃圾箱,餐饮业的泔水、垃圾等须自行处理,不得随意乱倒、乱抛。

一十、不得在商铺外任何地方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一十一、若因商铺业主的疏忽,导致水、电、气、烟或其他有关物体外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公用设施设备受损的,该业主须承担一切责任。

一十二、公共阀门、消防栓、配电等公共设施设备如设置在商铺内,须维修时,必须给予配合,不得阻碍维修。

一十三、物业服务企业的保安员只协助公安、治安部门对公共部位的安全防范,自用部位的安全须自行负责。

一十四、每间商铺须确定一名安全防火责任人(业主或租户),并做好各项安全防火工作。

一十五、商铺内须按规定自行配置有效的灭火器(每50平方米至少配置一个不少于4KG的灭火器),放于明显位置;商铺内货物的摆放不得阻挡消防喷淋头、消防栓、消防广播等设施,不得乱改乱搭电线。

一十六、商铺的负责人(业主或租户须将通信地址、正常联系电话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资料如有更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更改,否则须负责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按协议要求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给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多收、乱收费用。

第十条免责事项

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甲方的免责事由,甲方均不承担以下责任:

一、不可抗拒因素,如天灾、地震、战争等事由所致的损害;

二、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刑事犯罪等违法行为等事由所致的损坏,但因甲方故意或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因乙方或第三者之故意、过失所致损害;

四、因甲方书面建议乙方改善自用部分(含设施、设备)或改进管理措施,而乙方未采纳所致的损害;

五、因业主(租户)延迟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所致的损害;

六、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一、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时、甲乙双方不得拒绝,并积极配合。

必要时甲方可采取应急措施(事后给予修复)。

二、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中的某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五、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从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甲方不再作为本物业的管理者为止。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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