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行业安全检查表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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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行业安全检查表doc
机械行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
Ⅰ级隐患自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消防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
《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有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分管负责人、安全员及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责任。
(三)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
《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试行)》第7条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企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
(二)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四)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五)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六)教育和培训的形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七)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求。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
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安全生产检查项目和主要内容;(四)安全生产检查方式;(五)安全生产检查要求。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
(二)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三)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高处作业。
4.大型吊装作业。
5.临时用电作业。
6.其他危险作业。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三同时”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4条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一)明确对外来施工、承包和租赁方,短期合同工、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程序;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
(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和管理分工;
(三)规范外来人员的操作行为;
(四)签订安全协议书等内容。
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
明确架设临时线路应履行审批手续,规定审批的程序、范围、安装要求和监控措施等内容。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规定车辆在采购、使用、管理、维修保养、报废和驾驶员管理考核等方面的管理程序、内容和要求,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
规定厂内交通道路、标识等方面的要求。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明确职业危害评价、作业环境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等方面的管理程序、方法、内容、要求和治理措施。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
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明确安全防护设备管理程序和管理职能。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程序、责任单位及其职责;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
明确使用、维护方面的要求。
基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6条、第9条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
培训内容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4条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排查治理日期;
(二)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三)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四)事故隐患治理意见; (五)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六)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备查。
班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车间(区、队)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
《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试行)》第8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6条。
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
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24条。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企业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