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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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

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各镇(街、区)教办、市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教师“县管校聘交流轮岗”机制的建立,促进师资均衡配置,按照寿光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寿教字[]99号)及国家、省、潍坊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实现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全面落实中小学教职工“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建立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学校按岗聘人、教师有序流动的用人机制,增强教师队伍内在活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规范、自主用人的原则;坚持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人事相宜、事职相符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平等自愿、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深化改革的内容

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县管教职工编制、人员经费、岗位设置、交流轮岗,校管岗位聘用、绩效工资分配、考核奖惩的新机制,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全员岗位竞聘、交流轮岗制度。

三、人员范围和条件

全市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职工(含新招聘教师),按支教交流、直接聘用、校内竞聘、跨校竞聘的顺序,采取逐级竞聘方式进行。

乡村学校新补充教师在城区优质学校顶岗实习一年后回签约乡村学校竞聘。

(一)竞聘的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具有良好师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服从安排,完成岗位职责和任务;教师应具备相应及以上学段教师资格证(服务期未满的非师范类毕业生暂不作要求)。

已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同一所义务教育学校连续任教超过两个聘期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当经过跨校竞聘进行交流轮岗。

(二)直接聘用人员条件: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处于孕期、哺乳期或因重大疾病(已在教育局请假备案)等特殊情况不宜交流的教师,经个人申请、校内公示后可直接聘用。

(三)支教人员条件:

1.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

年龄45周岁(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专科及以上学历,有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寿光市级及以上业务称号,且年度考核成绩位次列所在学校前二分之一以内。

特别优秀的(具有潍坊市级以上教学能手、特级教师荣誉称号者),可适当放宽年龄,最大不超过48周岁(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同等情况下,具有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者优先考虑。

2.市属普通高中教师到渤海实验学校支教:

支教教师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其它条件同上。

根据工作需要,镇(街、区)驻地学校也可参照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条件选派教师到偏远农村学校支教。

普通高中、镇(街、区)驻地学校选派支教教师原则上不得超过教职工总数的2%,支教教师纳入5%的跨校竞聘比例。

校长、副校长的聘任、交流由教育局按规定程序组织,鼓励教育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参与交流、支教。

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中小学生综合实践基地、特殊教育学校、文正教育集团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按岗位竞聘的有关要求搞好校内竞聘。

四、实施办法和程序

(一)岗位分配

市教育局组织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及-在校生情况进行调研,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城乡、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根据在校生数和班数、学校类别、地理位置、师资结构等实际情况,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具体分配各单位聘用指标。

(二)岗位设置

各学校根据本方案和教育局分配的岗位聘用指标,制定学校具体实施方案和岗位设置方案,镇(街、区)学校的实施方案由镇(街、区)教办统一制定。

学校岗位设置应参照《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56号),坚持按需设岗、因事设岗的原则,明确每一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岗位工作量等事项。

岗位设置坚持向教学一线倾斜,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设置比例(高中不超15%,初中不超12%,小学不超9%),并有效解决教职工的学科归位问题。

设置岗位时,要为临近退休、患重大疾病、请产假等不参与交流轮岗的人员设置适当的直聘岗位,降低岗位工作标准,相应低定岗位工作量,供她们选择或竞聘;同时,设置不少于5%岗位用于流动教师跨校竞聘。

流出教师人数超过教职工总数5%的超编学校,不再设置跨校竞聘岗位。

经过岗位设置、交流轮岗等措施,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超过设岗比例上限的,逐步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内(高级设岗比例上限:

高中30%、初中22%、小学12%;中级设岗比例上限:

高中50%、初中50%、小学45%)。

各学校制定的实施方案和岗位设置方案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85%以上教师经过后一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报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各学校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和岗位设置方案表决未达到85%同意的,需按规定程序重新修订表决,直至经过为止。

(三)个人申请

各类符合条件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分别向学校提交直接聘用申请、支教申请、校内竞聘申请和跨校竞聘申请,填写《寿光市教职工竞聘登记表》。

申请支教和跨校竞聘的需经学校审核盖章。

乡村学校新补充教师直接向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岗位竞聘申请。

规定时间内无特殊原因不提交个人申请的,学校有权按拒聘或落聘情况处理。

(四)开展竞聘

1、支教竞聘。

市教育局在距城区和镇(街、区)驻地较远或缺编、老龄化严重及条件相对艰苦的中小学校设置部分支教岗位,按照城区学校教职工师资情况分配支教限额,依据个人申请、任教学科及资格条件确定支教人员及其支教学校。

2、直接聘用。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因产假或重大疾病(已在教育局请假备案)等特殊情况不宜交流的教师,可直接安排或竞聘学校设置的直聘岗位,经学校和教育局同意并公示后,签定聘用合同,合同聘用期限为1年,不再参与其它岗位竞聘。

符合直接聘用规定的教职工若不满意学校安排的岗位,也可参加竞聘上岗,空置的直聘岗位可调整为竞聘岗位。

3、校内竞聘。

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学校竞聘方案规定的程序,学校领导干部和教职工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逐级进行双向选择,自由竞聘。

中层干部由校长按规定程序聘任。

教职工的竞聘以级部或部门为主,既要注重绩效考核成绩,又要注重工作实绩和业务能力,不能单纯依据民主评议结果。

教学岗位首先聘用现任课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获得综合荣誉称号或教学能手层次较高、数量较多的教师以及在教学、班级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必要时也可经过说课、试讲、答辩等形式确定聘用人员。

学校财务人员(含生活管理员)实行聘期制,在同一个岗位任满一个聘期的必须进行工作岗位调整。

部门和教职工较多的学校可组织多轮双向选择,首轮竞聘建议不超过岗位总数的60%,要及时公布岗位聘任信息并协调级部和教研组,做到级部、学科间相对均衡。

二轮竞聘时,要优先组织没有竞聘到岗位的交流轮岗教师、三区支教教师及服务期未满的新任教师的竞聘。

各单位首先要完成规定的校内岗位竞聘任务,未完成的须从申请跨校竞聘人员中按需聘用。

已确定支教岗位人员不得再参与校内竞聘。

4、跨校竞聘。

学校校内竞聘落聘人员和主动申请跨校竞聘人员,根据全市流动教师岗位设置,分批次向意向学校递交申请,参加跨校岗位竞聘。

跨校竞聘由各市属学校、镇(街、区)教办聘用工作组织按各自制定的竞聘方案组织实施。

跨校竞聘分三轮进行。

首轮跨校竞聘分别在市属、本镇(街、区)同学段学校间进行;然后在市属、本镇(街、区)不同学段学校间进行,重点是初中超编教师向缺编小学流动;最后组织全市范围内跨校竞聘。

未完成校内岗位竞聘任务、校内竞聘岗位有空岗不聘而申请跨校竞聘的,须经教育局同意,并只能参加最后一轮竞聘。

各单位跨校竞聘岗位不得设置性别、年龄、荣誉称号等方面的限制,小学岗位原则上不限制专业;在符合岗位任职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情况下,应优先聘用原任教学段较高或相同的教师,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年龄较大的教职工;幼儿园教师岗位首先聘用具备幼儿教师资格人员;对岗位只有1人竞聘,竞聘人又符合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聘任学校不得拒聘。

乡村学校新补充教师按照双向选择和行政指派的方式确定顶岗实习学校。

双选不成、无需求计划学科等情况而无法确定实习单位的,由市教育局指定顶岗实习学校。

学校间借调交流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原学校或借入学校一方的校内竞聘。

校内竞聘已聘用人员、支教人员不得再参与跨校竞聘。

校内竞聘落聘人员原则上不得再参与本校流动岗位的竞聘。

(五)签订合同

各类聘用人员在聘用学校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办理聘任手续。

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结合本单位岗位工作实际,完善具体条款和内容,明确聘用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岗位工作量等事项。

所有双向选择、竞聘上岗工作应于每年9月1日前完成,按新聘用岗位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六)妥善化解待岗人员

经过多轮竞聘仍未上岗教职工由镇(街、区)教办或市属学校对其进行待岗培训,培训期满1个月,考核合格的,根据岗位空缺情况予以妥善安排;培训不合格的继续待岗,待岗期间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班级管理团队激励机制资金的分配,年度考核、师德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再享受评优树先、评聘高一级职称等待遇;未聘时间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再享受正常增加薪级待遇等。

培训期满12个月,经考核仍不能上岗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解聘。

待岗期间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相关激励约束政策。

城区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的,在评先树优、乡镇工作补贴以及支教年限的认定等方面仍按寿教字[]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支教教师的考核由接收单位管理考核,按支教教师人数8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员,其中50%的人员占用原单位考核优秀指标,30%的人员占用支教单位考核优秀指标。

职称评聘加分由各派出单位根据支教教师的师德表现、支教单位工作鉴定、年度考核等次及支教单位距城区距离等情况适当加分。

支教教师在合同期内不得申请再次与其它单位交流。

(二)科学核定岗位工作量标准。

中小学教师课时量标准,要综合考虑课程的难度、备课时间长短、作业批改量、教学班级和学生数量等因素确定,不同学科每周最低课时量,小学一般不低于12-18节、初中不低于10-16节、高中不低于10-14节。

班主任工作量按教师标准课时量的一半计入。

走教、任教多学科教师课时量应予以适当照顾。

教师兼职管理工作的,课时量不得低于标准的三分之二。

完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办法,进一步提高课时量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权重。

(三)严格交流轮岗管理。

支教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支教交流聘用期满的教师可参加自由竞聘,支教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在支教学校或回原学校直接聘用工作岗位。

支教期间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派出单位负责教师的职称(职务)评聘、岗位等级竞聘、工资发放等,接收单位负责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生活安排、日常考勤、工作考核、评先树优等工作。

到乡村学校支教的城区学校教师在乡村学校评聘中、高级职称的,任满一个新的聘期(一般不少于3年)后,方可参加其它学校岗位竞聘。

未满交流(支教)聘期的,原学校或其它学校不予聘任。

对未能落实聘用岗位又不服从教育局调整岗位的,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减人手续,杜绝发生“吃空饷”等违规违纪问题。

(四)加强周转宿舍建设。

切实改进农村新招聘教师和交流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经过新建、改建、租赁等方式,建设一批高标准的教师宿舍,做到水电暖、降温设施齐全。

临时不具备一厨一卫条件的,要建设较方便的公用厨房、洗浴室和厕所。

有条件的单位要配备冰箱、洗衣机等生活设施。

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情况,须与岗位需求信息一并公布,供教师竞聘时选择。

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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