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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新劳动法的困扰  2007-12-11

要练说,得练看。

看与说是统一的,看不准就难以说得好。

练看,就是训练幼儿的观察能力,扩大幼儿的认知范围,让幼儿在观察事物、观察生活、观察自然的活动中,积累词汇、理解词义、发展语言。

在运用观察法组织活动时,我着眼观察于观察对象的选择,着力于观察过程的指导,着重于幼儿观察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提高。

三年前贝加写中国前途,不乐观。

他的看法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到有可观之境,很大机会会拿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他举出二战后的德国与日本的例子,说服力相当高。

三年前我持不同观点,也当然希望他错。

然而,在内心深处,我知道贝加有机会对,而当时神州大地正开始引进西方的胡涂政策了。

我不同意贝加,因为他不明白中国,不知道我当时正在研究的中国经济制度。

在这制度中,地区的县有很大的经济话事权,县与县之间的竞争激烈,会迫使他们反对中央上头推出的对竞争不利的政策。

我担心的是人民币的处理,尤其是汇率那方面,因为货币问题地区政府是没有话事权的。

要练说,得练看。

看与说是统一的,看不准就难以说得好。

练看,就是训练幼儿的观察能力,扩大幼儿的认知范围,让幼儿在观察事物、观察生活、观察自然的活动中,积累词汇、理解词义、发展语言。

在运用观察法组织活动时,我着眼观察于观察对象的选择,着力于观察过程的指导,着重于幼儿观察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提高。

北京不久前推出的新劳动法,共九十八条,洋洋大观,对地区的竞争制度很不利,应该不容易推行。

问题是这「新劳动法」由国家主席推出,势在必行。

六月二十九日通过,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公布内容是几个星期前的事,网上吵得热闹。

我本想早作分析,无奈正在写《人民币的困境》那系列的五篇文章,脑子集中,分「思」不下也。

唐宋或更早之前,针对“经学”“律学”“算学”和“书学”各科目,其相应传授者称为“博士”,这与当今“博士”含义已经相去甚远。

而对那些特别讲授“武事”或讲解“经籍”者,又称“讲师”。

“教授”和“助教”均原为学官称谓。

前者始于宋,乃“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科目的讲授者;而后者则于西晋武帝时代即已设立了,主要协助国子、博士培养生徒。

“助教”在古代不仅要作入流的学问,其教书育人的职责也十分明晰。

唐代国子学、太学等所设之“助教”一席,也是当朝打眼的学官。

至明清两代,只设国子监(国子学)一科的“助教”,其身价不谓显赫,也称得上朝廷要员。

至此,无论是“博士”“讲师”,还是“教授”“助教”,其今日教师应具有的基本概念都具有了。

这几天翻阅有关新劳动法的文件,也读到一些市场的热闹回应,认为问题太复杂,不可能用一篇甚至一系列文章详尽分析。

前思后想,决定只写一篇,不针对细节,只谈一些基本的经济原则。

新劳动法因为约束合约选择而引起的热门话题有四方面。

一是机构之间的派遣工作,二是试用期,三是补偿金,四是无固定期限合约。

后者吵得最热闹,是法例第十四条。

篇幅所限,这里只略谈这第十四条,复杂的。

简化而又不大正确地说,这「无固定期」法例是指一个员工在一个「单位」工作了十年,法定退休期之前单位不能解雇。

这是说,一个员工被雇十年后,不管合约怎样写,法律上会获得终生雇用的权利。

中国之外,我知道终生雇用有两个其它实例。

其一是日本,终生雇用的安排曾经普及。

起自百多年前德川幕府的家族传统,不解雇成员。

这制度之所以能持久,主要因为基本工资低,员工的收入主要靠分红。

这终生雇用制今天在日本再不是那么盛行了。

第二个与第十四条更相近的例子,是美国的大学的终生雇用合约(香港的大学也拜之为师)。

一个博士被聘为助理教授,合约三年,续约再三年。

六年后,再续约就升为副教授,获得终生雇用合约,否则被解雇。

今天不少美国大学,是获得终生雇用后,可以永远不退休。

这大学的终生雇用安排,起于要维护教授的思想与言论自由,初时只用于公立大学,后来好些私立的也被迫跟进。

效果怎样呢?

说是维护思想自由,结果是维护懒人。

考虑减薪吗?

教师工会立刻出现,吵得一团糟。

当年我因为拒绝入「会」而弄得不愉快。

可能最大的祸害,是有了终生雇用制后,力争上游的青年才俊因为上头「满座」而无职可升。

七十年代在美国任教职时,我替那些结了婚、有了孩子的助理教授的前路茫茫爱莫能助。

今天,因为上头「满座」,要在美国的大学获得终生雇用简直免问,而以短暂合约续约再续约的安排是来得普遍了。

这是香港人说的散仔打散工。

原来的计划是终生雇用,到头来短暂合约变得普遍。

这是美国学术界的不幸。

目前中国要推出的新劳动法,第十四条之外还有其它数十条,一般是要维护劳工的权益。

短期不会有大影响,因为正在盛行的,是员工炒老板,不顾而去另谋高就,老板跪下来也留不住。

然而,有朝一日,经济缓慢下来,老板要炒员工,在新劳动法的保护下,工会林立会出现。

举国大罢工的机会存在,证明贝加是对的。

到那时,北京不容易压制工会的成立与罢工,因为员工可以说是依新劳动法行动。

不要误会,我的心脏长在正确的位置。

有生以来,我永远站在劳苦大众那一边。

任何法例只要对贫苦人家的自力更生有助,我没有反对过。

问题是法例归法例,效果归效果,数之不尽的说是维护劳工的法例,有反作用。

支持这观点的研究文献无数。

我自己在街头巷尾跑了一生,结交的穷朋友无数,怎可以不为他们说话?

不是说新劳动法不会帮助某些人,但这些人是谁呢?

他们真的是需要帮助的劳苦大众吗?

给某些有关系的或懂得看风使舵的人甜头,某些真的需要帮助的就失却了自力更生的机会。

这是经济历史的规律。

从经济原则那方面看,是如果要增加自力更生的机会,正确的做法是清楚界定资产权利之后,我们要让市场有合约选择的自由。

在雇用合约那方面,雇主要怎样选,劳工要怎样选,你情我愿,应该自由,政府干预一般是事与愿违的。

我不是个无政府主义者,更不相信市场无所不能。

这里有一个严重而又不容易处理的问题:

劳工合约的自由选择,好些劳工不清楚他们选的是什么,不知道法律对他们有什么保障,不知道他们是否受骗了。

无良的老板这里那里存在。

这方面政府要做的不是干预合约的选择,而是要设法协助,对劳工解释他们选择的合约是说什么,法律可以帮多少忙。

如果劳工清楚明白,政府不要左右合约的选择。

可惜澄清合约的本质是困难程度相当高的工作,而今天中国的劳苦大众,合约与法律的知识不足,是以为难。

不同收入层面的员工有不同层面的知识,新劳动法不应该一视同仁。

基本的问题,是如果大家对合约与法律的知识足够,合约的自由选择对经济发展是最上算的。

北京不应该因为这些知识的不足而以新劳动法左右合约的自由。

这新法有机会把改革得大有看头的经济搞垮了。

北京的责任是教育与传播合约与法律知识,因为种种原因,这些事项市场不容易处理。

硬性规定劳工合约要如此这般,是干预市场运作,不可取也。

最近为高斯写的《中国的经济制度》一文,我指出九十年代后期中国有通缩,而算进当时产品与服务的质量急升,这通缩严重。

房地产之价下降了三分之二。

然而,这时期经济增长保八,失业率徘徊于百分之四左右。

毫无疑问,这个推翻了佛利民的货币理论的经济奇迹,主要是因为中国的合约选择的自由度够高,尤其是劳工合约那方面。

如果当时中国有今天要推出的新劳动法,严厉执行,失业率逾百分之八恐怕是起码的了。

很不幸,因为新劳动法的推出,我不能不在该文补加一个脚注。

九十七岁的高斯不会高兴:

他坚持该文要以中国大凯旋的姿态收笔。

02、再谈新劳动法  2008-1-14

拙作《新劳动法的困扰》发表后,在国内引起大得出乎意料的反响。

要求访问的媒体众,都推却了。

然而,不少读者与同学要求再作深入一点的解释,我想,身为教授,藉这机会示范一下对经济问题探讨的方法,也是好的。

任何经济问题我喜欢从不同的角度衡量,然后合并起来看整体。

这样处理与课本或大学教的不同,但对理解世事可得心应手。

经济问题要这样处理才对。

用惯了转换角度,熟能生巧,可以转得快。

同学们学经济,从第一天起要学转换角度,习以为常,天资一般的十年后对制度运作的理解有机会登堂入室。

不这样,苦学数十年也无济于事。

这里我从不同的角度再看二○○八年一月一日推出的「新劳动合同法」,假设同学读过上一篇。

分点说,每点角度不同,都是前文没有说过的。

(一)这几年国内的贫苦人家的收入上升得快,是好现象。

五年前苏浙与广东一带的农工月薪约三百,今天约八百(不是天天有工作的日工今天约六十)。

四年前,上海高档次住宅的女佣月薪约八百,今天约一千五百。

三年前一个装修技工的日薪约五十,今天约九十。

上了年纪的香港朋友应该记得,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香港的低下劳力(尤其是女佣)的薪酬上升得非常快,但相比之下,香港昔日低收入的上升速度,只约今天国内的一半。

那时的香港是弗里德曼认为难得一见的经济奇迹,却不及今天的中国。

这就带来几个问题。

从最重要的改善低收入的劳苦大众看,今天的中国破了人类纪录好几条街,为什么北京偏偏要在这个时刻去左右这个发展呢?

有谁够胆站起来,说那新劳动法对改进低收入阶层比今天的市场做得更好?

市场的自由合约选择既然大显神通,干预不是很蠢吗?

该新法无疑是为协助低收入的人而设的,为什么高收入的也一视同仁地处理?

(二)去问这几年收入上升了一倍的劳苦大众:

「生活怎样呀?

要政府帮助吗?

」他们会回应:

「很苦呀!

希望北京大人高抬贵手。

」他们不是说谎话,而是信息增加了。

是的,只不过六七年前,无数的贫苦人家没有进过需要穿上鞋子的食肆,结交不到几个月入数千的朋友。

今天收入上升了一倍,看到了新人新事,增加了知识。

当他们见到收入比他们高得多的,不容易解释,于是不平则鸣。

他们关注的是收入的差距,可没有想到,从收入百分比的相对升幅上看,贫富的差距正在收窄。

他们不甘于耐心等待。

不是说只要有耐心就可富裕起来,而是他们今天有机会,可以自己发奋图强打上去。

不管这些人的投诉,再几年生活继续好转,他们就不投诉了。

这是香港昔日的经验。

是的,历史重复过无数次。

增加了一点知识但还是远为不足的老百姓,往往认为政府的扶贫政策,或今天推出的新劳动法,会对他们的收入有助。

可惜历史无情,这类政策的一般效果,是扼杀了贫苦人家自力更生的机会。

新劳动法的推出,我可以看到某些人会获得掌声,可以看到某些人会获得甜头,但看不到此法会帮助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老百姓。

纵横经济研究大半生,这类推断我从来不错。

(三)也是这六、七年,我屡次提及的协助农民转到工业去的接单厂家,毛利一般从百分之四十左右下降至百分之二十五左右。

后者近于底线,再下降几个百分点就要关门大吉了。

那所谓毛利,是要支付厂房、机械、维修、管理、灯油火蜡等成本的。

毛利百分之二十五还捱得住,是近于天才了。

为什么那毛利率这几年急速下降呢?

劳力工资上升是个原因;出口以美元结算,而人民币兑美元上升了也是一个原因。

为什么这些厂家不提升产品的价格呢?

是越南与印度等地,他们的工资比中国低相当多,而今天国内厂家的竞争对手,早就不限于国内的了。

北京如果不派人作实地调查,就要相信我:

目今的接单工厂,工资出到尽,但聘请不到工人。

新劳动法的推出,作几年看,一定会增加这些厂家的成本压力。

(四)新劳动法共九十八条,加起来会鼓励工会的诞生。

今天国内比较大的工厂是有工会的,由北京上头监管,不坏。

但在西方,那些称得上是「独立」或「民营」的工会很头痛,可以把经济搞垮。

这方面读者不妨参考德国二战后的不幸史实,以及当年英国的撒切尔夫人与美国的里根总统对工会的手起刀落、强硬处理,斗个你死我活才把经济搞起来。

四十年前我求教过戴维德等前辈,他们一致认为足以为祸经济的工会要有政府的间接鼓励或支持。

北京推出的新劳动法,对「独立」工会诞生的鼓励是明显的。

独立或民营工会对经济的祸害,主要是租值转移与租值消散。

在租值转移那方面,传统的分析是工会把老板或资本家的身家局部转到劳工那边去,削弱了前者力争上游的投资意向。

但我认为更头痛的租值转移,是把生产力强的员工的收入中的租值,转到不事振作的员工那边去。

当年在美国我拒绝入教师工会,主要就是这点。

认为自己的学术贡献了得是人之常情,所以反对工会条例含意着的平均主义。

至于这些租值转移必会带来的租值消散,往往庞大,是搞垮经济的重心所在。

租值消散是非常重要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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