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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浙江省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浙江省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及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大纲(试行)

一总则

1这适应我省中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技术认定)工作的需要,保证鉴定(技术认定)工作的质量,规范中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技术认定)的技术工作内容、方法及标准并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件》、《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和《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条例》《鉴定办法》《评价导则》和《认定办法》),制定本大纲。

2本技术大纲适用于我省已建一般中型水库和特别重要小型水库3级坝的安全鉴定及小型水库4、5级坝的安全认定。

中型及特别重要小型水库3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应符合《鉴定办法》、《评价导则》等规程规范的要求。

本大纲所称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和金属结构与电气设备等。

3本大纲对大坝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等的复核或评价的要求和方法作了规定。

4大坝安全评价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按水库大坝目前的工作条件、荷载及运行工况进行复核与评价。

基本查明大坝建筑物质量,所选取的计算参数应能代表大坝目前性状,必要时可通过钻探(挖坑)试验获得。

5对水库大坝安全要求做到全面评价,重点突出。

对有安全监测资料的水库大坝,应从监测资料入手,了解大坝现状。

6对于中型及重要小型水库大坝应按第3条所列的项目按本技术大纲的规定和要求做出复核或评价,编写专项报告,再综合各专项报告编写总报告;对一般小型水库大坝按本大纲要求编写技术认定综合评价报告。

复核或分析所采用的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可靠,结论应明确合理。

水库管理单位应按《评价导则》的规定,编写水库大坝安全现场自查和运行管理报告。

水库管理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水利水电资质的单位按《评价导则》的规定编写防洪标准复核、结构安全评价和渗流安全评价等专题报告。

7一般中型水库和重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综合评价分类按《评价导则》的规定执行。

一般小型水库按《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及本大纲方法对大坝进行技术认定分类。

8水库大坝安全评价,除应符合本技术大纲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详见附录4)

9本技术大纲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两章。

对中型、重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的共同内容列为通用部分,其不同内容列为专用部分。

需要抗震安全复核的水库大坝,其抗震安全复核可参照《评价导则》的规定执行。

二通用技术大纲

1洪水标准复核

1.1一般要求

1.1.1洪水标准复核,主要包括设计洪水复核和调洪计算,评价大坝工程现状的抗洪能力是否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

1.1.2设计洪水,包括设计洪峰流量、设计洪水总量和设计洪水过程线。

设计洪水采用坝址洪水。

1.1.3根据资料条件,设计洪水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1)坝址或其上、下游邻近地点具有30年以上实测和插补延长洪水流量资料,并有调查历史洪水时,可采用流量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洪水。

(2)工程所在地区具有30年以上实测和插补延长暴雨资料,可采用暴雨频率分析法(确无实测资料的小型水库,可查暴雨图集)计算设计暴雨,推算设计洪水。

(3)对于难以获得流量资料的中小型水库,一般可采用雨量资料或经验公式法推求设计洪水。

(4)对设计洪水计算过程中所依据的基本资料、计算方法及其主要环节、采用的各种参数和计算成果,应进行分析检查,论证其合理性。

1.2基本资料

1.2.1洪水标准复核需要收集大坝设计、运行、验收和以往安全鉴定有关的水文、洪水、库容及保护区社会经济情况等资料。

1.2.2要充分利用实测水文资料,对计算设计洪水所依据的暴雨洪水资料应作合理性检查,对流域特征值应予复核。

1.2.3洪水系列应具有一致性。

如实测洪水系列较短或实测期内有缺测年份,可进行洪水资料的插补延长。

1.2.4如实测暴雨系列较短或实测期内有缺测年份,可用下列方法进行暴雨资料的插补延长。

(1)邻站与本站距离较近,地形差别不大时,可直接移用邻站资料。

(2)本站邻近地区测站较多时,大水年份可绘制同次暴雨等值线图进行插补,一般年份可采用邻近各站的平均值。

(3)本流域暴雨与洪水的相关关系好时,可利用洪水资料插补延长面平均暴雨资料。

1.2.5对插补延长的洪水、暴雨资料,应检查其合理性。

1.3根据流量资料计算设计洪水。

1.3.1频率计算中的洪峰流量和不同时段的洪量系列,应由每年最大值组成。

据洪水成因的不同,也可分期选样。

1.3.2对洪水系列,应在可靠性和一致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代表性分析。

1.3.3频率曲线的线型一般应采用皮尔逝III型。

1.3.4频率曲线的统计参数采用均值X、变差系数Cv和偏态系数Cs表示。

统计参数的估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采用矩法或其它参数估计法,初步估算统计参数。

(2)采用适线法调整初步估算的统计参数。

适线时,应尽可能拟合全部点据,拟合不好时,可侧重考虑较可靠的大洪水点据。

(3)适线调整后的统计参数应根据本站洪峰、不同时段洪量统计参数和设计值的变化规律,以及上下游、干支流和邻近流域各站的成果进行合理性检查,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1.3.5当设计流域的洪水和暴雨资料短缺时,可利用邻近地区分析计算的洪峰、洪量统计参数,或相同频率的洪峰模数等,进行地区综合,用于设计流域。

1.3.6设计洪水过程线应选资料较为可靠、具有代表性、对工程防洪运用较不利的大洪水作为典型,采用放大典型洪水过程线的方法推求。

可采用下列方法:

(1)同频率放大法。

按设计洪峰及时段洪量洪量同频率控制放大典型洪水。

(2)同倍比放大法。

按设计洪峰或某一时段设计洪量控制,以同一倍比放大典型洪水。

1.4根据暴雨资料推算设计洪水

1.4.1各种标准的设计暴雨包括设计流域各种历时面平均暴雨量、暴雨的时程分配等。

暴雨统计历时,一般可取一日(或24h)与三日。

1.4.2流域各种历时设计面平均暴雨量,根据流域面积大小和资料条件,可采用以下方法计算。

(1)当流域各种历时面平均暴雨量系列较长时,应采用暴雨频率分析的方法直接计算。

(2)当流域面积较小,各种历时面平均暴雨量系列短缺时,可用相应历时的设计点暴雨量和暴雨点面关系间接计算。

(3)当流域面积很小时,可用设计点暴雨量作为流域设计面平均暴雨量。

(4)缺乏实测资料的小型水库,可直接查读浙江省暴雨图集,计算流域设计暴雨。

1.4.3设计点暴雨量和面暴雨量的频率分析,可按上述流量频率分析的方法进行。

其中,特大暴雨的重现期可根据该次暴雨的雨情、水情和灾情以及邻近地区的长系列暴雨资料分析确定。

当设计流域缺乏大暴雨资料,可移用邻近地区的暴雨资料加入设计流域暴雨系列进行频率分析。

但对移用的可能性及重现期应进行分析,并注意地区差别,作必要的改正。

1.4.4设计暴雨的统计参数及设计值必须进行地区综合分析和合理性检查,并与以往阶段的设计暴雨成果进行比较分析。

1.4.5设计暴雨量的时程分配可按暴雨公式计算。

暴雨衰减指数可查读浙江省暴雨图集,或结合实测暴雨统计分析,综合选用。

1.5产流和汇流计算

1.5.1由设计暴雨推算设计洪水,应分析利用设计流域或邻近地区实测的暴雨、洪水对应资料,合理选用产流与汇流计算方法中的有关参数。

1.5.2产流计算可采用蓄满产流的简易法。

1.5.3汇流计算可根据设计流域面积大小,选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如集水面积大于50km2的可采用浙江省瞬时单位线法,面积较小的则可用推理公式计算,如采用浙江省水电院推理公式法或浙江省合理化公式法等。

1.5.4由设计暴雨推算的设计洪水成果,应与本地区实测和调查的特大洪水以及设计洪水成果进行对比分析,以检查其合理性。

同时与以往阶段的设计洪水成果进行比较分析。

1.6调洪计算

1.6.1水库调洪计算前应做好调洪计算条件的确定和有关资料的核查等准备工作。

1核定起调水位

(1)大坝设计未经修改的,应采用原设计确定的汛期限制水位。

(2)大坝经过加固或改、扩建或上游人类活动对设计洪水有较大改变的,应采用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重新确定的汛期限制水位。

(3)对于设计洪水标准未达到规范要求,汛期降低限制水位运行的,应仍按原来的汛期限制水位进行调洪计算。

2复核设计规定的(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了的)调洪运用方式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了解有无新的限泄要求。

3复核水位~库容曲线。

淤积比较严重的,要采用淤积后实测后果。

3复核泄洪建筑物水位~泄量曲线。

1.6.2调洪计算一般采用静库容水量平衡法。

1.6.3调洪计算一般不考虑水情预报预泄。

1.7水库防洪能力的复核。

1.7.1根据设计规范中的有关大坝安全的规定和工程质量评价结果,复核并确定水库安全度汛的设计和校核水位及其相应的最大下泄流量。

据此确定的设计和校核洪水位所相应的设计洪水频率和校核洪水频率,即为水库大坝现状的抗洪能力。

1.7.2复核坝顶超高(含防渗体顶高程)是否满足相应规范的要求。

1.7.3防洪标准复核计算的结果,应根据水库规模及所处地形特征(山区、丘陵区或平原、滨海区)满足《防洪标准》(GB50201-94)的规定。

(1)水库工程的等级及大坝级别应符合标准(GB50201-94)中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别及水工建筑物的级别的规定。

如果大坝经过改、扩建,工程规模改变,或因下游环境变化而重要程度有改变时,应对大坝级别进行调整,并报上级大坝主管部门批准。

(2)水库大坝现状的抗洪能力应满足《防洪标准》(GB50201-94)的要求。

(3)当复核结果不符合标准(GB50201-94)要求时,应进一步复核计算大坝可安全运行的洪水频率。

1.7.4对非常溢洪道启用的方式和条件进行复核,要求非常溢洪道能按原设计要求及时泄洪。

1.7.5洪水标准复核应明确做出以下结论。

(1)原设计的大坝防洪标准和设计洪水是否需要修改。

(2)水库大坝的实际抗洪能力是否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3)要求的最大泄洪流量能否安全下泄。

(4)梯级水库按照联合调洪方式进行防洪标准复核。

2泄洪、输水建筑物安全评价

2.1泄洪、输水建筑物工程质量评价

2.1.1泄洪、输水建筑物工程质量评价的目的和任务是:

(1)泄洪、输水建筑物质量评价是大坝工程质量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坝安全鉴定的先导性工作之一。

其质量评价应按混凝土坝工程质量评价执行。

(2)当缺乏质量评价的基本资料,或经复查建筑物的实际施工质量不满足要求及存在质量隐患时,应结合工程的运行工况对建筑物进行实体检验或钻探、试验工作,对混凝土质量作进一步的论证。

2.2泄洪、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

2.2.1一般规定

(1)泄洪、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的目的是:

按照现行规范复核计算建筑物目前在静力条件下的稳定、强度及变形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泄洪、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工作需要的基本资料。

原设计、施工、验收与运行期的各种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应由水库管理单位收集提供。

2.2.2安全评价方法

(1)泄洪、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主要有现场检查法及计算分析法。

当有监测资料时,应优先使用监测资料分析法。

当缺乏监测资料时,可结合计算分析和现场安全检查评价其结构安全性。

(2)泄洪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主要是复核地基应力、结构强度与稳定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泄流设施的泄流能力及消能防冲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主要是复核结构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若不满足设计要求,是否会危及到本工程和大坝的安全。

对已暴露出的问题或异常工况应做重点复核计算。

(3)关于计算分析法:

按照《溢洪道设计规范》(S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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