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境货物关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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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境货物关指南
暂时进出境货物通关指南
ATA单证册申报
一、关于ATA单证册
ATA单证册(ATACarnet)是一份国际通用的海关文件,能够为货物暂准免税进出境提供便利。
我国海关只同意中文/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
受理范围只同意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提供的陈列及利用的货物。
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是指:
(1)贸易、工业、农业、工艺展览会及交易会、展览会;
(2)因慈善目的而组织的展览会或会议;
(3)为增进科学、教育、文化、体育交流,开展旅游活动或民间友谊而组织的展览会或会议;
(4)国际组织或国际集体组织代表会议;
(5)政府举行的纪念性代表大会。
在商店或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不属于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
展览品是指:
(1)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2)为了示范展览会展出的机械或器具所利用的货物;
(3)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4)宣传展示货物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5)其他用于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便利性:
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境货物,持证人免填报关单,免向海关提供担保、免纳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税费,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允许自理报关手续。
监管证件提示:
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境货物属于如基于公共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保健、动植物检疫、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或知识产权方面的考虑而实施的限制办法,持证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货物监管要求:
ATA单证册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改换标记、移作他用或其他处置。
ATA单证册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因正常利用而产生的折旧或损耗外,应当依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留购提示:
ATA单证册货物确需进出口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进境期限届满3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申请,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后,依照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中国国际商会:
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签发出境ATA单证册,向海关报送所签发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协助海关确认ATA单证册的真伪,而且向海关承当ATA单证册持证人因违背暂时进出境规定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罚款。
中国国际商会北京首都机场办事处:
00
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3层
0(7038)
二、办事流程
暂时出境/复运进境的通关流程:
(1)向海关申报前预备
a.填制中国国际商会签发的黄色出口ATA单证凭证(持证人填表指南:
在凭证D、E、F(a)、F(c)栏填入运输方式、包装情形、从中国出境货物项号和持证人代表信息)
b.ATA单证册所载明内容录入ATA单证册电子核销系统(目前不需要预录入)
(2)向海关申报
申报材料:
a.ATA单证册正本
b.货物清单
c.报关代理委托书和授权书(非持证人本人)
d.其他相关单据或证明(如展览会邀请函、展位确认书)
申报地址:
ATA非贸综合窗口
(3)海关审核签注和查验放行
暂时进境/复运出境的通关流程:
(1)向海关申报前预备
填制中国国际商会签发的黄色复入口ATA单证册凭证(持证人填表指南:
在凭证D、E、F(a)、F(c)栏填入运输方式、包装情形、从中国出境货物项号和持证人代表信息)
(2)向海关申报
(3)海关审核签注和查验放行
ATA单证册续补签
a.ATA单证册已过有效期
ATA单证册续签(ExtensionCarnet)持证人向原出证机构申请续签ATA单证册。
续签的ATA单证册只能变更单证有效期。
b.ATA单证册损坏、灭失
ATA单证册补签(ReplacementCarnet)因单证册遗失等情形,持证人向原出证商会签发一份与原单证册号码和有效期完全相同的ATA单证册。
暂时出境货物申请延期
a.延长期限在ATA单证册有效期内
暂时进出境货物自进出境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向海关延期申请,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且不能超过ATA单证册的有效期。
ATA单证册持证人在暂时出境货物期限届满30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和申请材料,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于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发“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不予批准决定书。
特别地,参展期在18个月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对相关批准文件和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b.延长期限超过ATA单证册有效期
ATA单证册的持证人需到原出证机构申请续签ATA单证册,续签的ATA单证册经主管地直属海关确认后能够替代原ATA单证册。
非ATA单证册申报
暂时出境货物手续
(1)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的材料:
a.《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
b.《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一式两份)
c.《货物暂时进/出境审批表》
d.发票、合同或协议和其他相关单据
e.收发货人授权代理委托书
f.海关以为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2)预录入数据
(3)申报
申报材料:
a.《批准决定书》、《货物暂时进/出境审批表》、《货物清单》正本及复印件
b.暂时出境货物报关单、发票、合同或协议一式两份
c.相关批准文件的正本及复印件
d.海关以为必要的其他相关单据
办理窗口:
保证金收发单窗口
(4)查验放行
复运进境
申报:
暂时出境货物中如有消耗、散发、出售、留购、舍弃的,请持相关文件单据办理一般贸易出口手续。
暂时出境货物确需出口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复运进境期限届满3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a.出口申请;
b.原暂时出境海关报关单;
c.《批准决定书》、《货物清单》、《货物暂时进/出境审批表》;
d.发票、合同或协议;
e.拟出口货物清单;
f.书面说明材料;
g.海关以为必要的其他相关单据。
注:
请保证单货相符,进境后再备案地海关领取保证金。
申报材料: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货物复运进境申报时填制海关入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如下材料:
a.原暂时出境报关单;
b.《批准决定书》及《货物清单》;
c.如有延期的,应当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决定书》;
d.发票、合同或协议;
e.相关批准文件;
f.海关以为必要的其他相关单据。
暂时进境货物手续
(1)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材料:
a.《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
b.《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一式两份);
c.《货物暂时进/出境审批表》;
d.发票、合同或协议和其他相关单据;
e.收发货人授权代理委托书;
f.海关以为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2)预录入数据
(3)申报
申报材料:
a.《批准决定书》、《货物暂时进/出境审批表》及《货物清单》正本及复印件;
b.暂时进境货物报关单、发票、合同或协议(一式两份);
c.相关批准文件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d.海关以为必要的其他相关单据。
(4)缴纳保证金
发货人依照海关要求向备案地海关提交相关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海关认可的其他担保。
(5)查验放行
复运出境
(1)申报:
暂时进境货物中如有消耗、散发、出售、留购、舍弃的,请持相关文件单据办理一般贸易入口手续。
暂时出境货物确需入口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复运出境期限届满3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a.入口申请;
b.原暂时进境海关报关单;
c.《批准决定书》、《货物清单》、《货物暂时进/出境审批表》;
d.发票、合同或协议;
e.拟入口货物清单;
f.书面说明材料;
g.海关以为必要的其他相关单据。
注:
请保证单货相符,出境后在备案地海关领取保证金。
申报材料: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货物复运出境申报时填制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如下材料:
a.原暂时进境报关单;
b.《批准决定书》及《货物清单》;
c.如有延期的,应当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决定书》;
d.发票、合同或协议;
e.相关批准文件;
f.海关以为必要的其他相关单据。
(2)查验放行
暂时进出口货物延期服务说明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按期限届满3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a.《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
b.《批准决定书》、《货物清单》、《货物暂时进出境审批表》;
c.原暂时进出境海关报关单;
d.延期原因报告;
e.补充合同或协议;
f.收发货人授权代理延期申请委托书;
g.属于国际重点工程项目或科研目的,审核有关证明文件;
h.海关以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而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利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利用的演出、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导或摄制电影、电视节目利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利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利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慈善活动利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利用的仪器及工具;
(九)盛装货物的容器;
(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利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利用货物暂准入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入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第四条 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还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能够免于交验许可证件。
第五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利用而产生的折旧或损耗外,应当依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第六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进境、出境申请由直属海关或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核准。
第七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能够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利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和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第八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除还有规定外,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依照海关要求向主管地海关提交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在海关指定场所或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行展览会的,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能够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
第九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能够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失去利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后能够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境。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之外其他原因灭失或受损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依照货物进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