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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治理人:

招商基金治理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分

 

二○一一年五月

 

鉴于招商基金治理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担任基金治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分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基金治理拟担任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治理人,中国银行股分拟担任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治理人(或简称“治理人”)

名称:

招商基金治理

居处: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

马蔚华

成立时刻:

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注册资本: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治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0755)

(0755)

联系人:

曾倩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居处: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刻: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

股分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那么和说明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治理方法》(以下简称“《运作方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治理方法》(以下简称《销售方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治理方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方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治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派、信息披露及彼此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平安,爱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那么

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志愿、老实信誉的原那么,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四)说明

除非文义还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治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成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治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要紧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TMT5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一级市场新发股票(包括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的股票)、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许诺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许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治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能够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治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治理人能够依如实际情形的转变,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二、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份非成份股、一级市场新发股票(包括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的股票)、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和中国证监会许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转变等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治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还有规按时,从其规定。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深证TMT5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基金持有的全数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全数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还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c、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誉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全数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d、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本基金不得违背《基金合同》关于其他投资比例的约定;

f、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法规许诺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治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归并或基金规模变更等基金治理人之外的缘故致使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治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能够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穷责任的投资;

(4)生意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还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生意其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生意与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黑幕交易、操纵证券价钱及其他不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

(8)那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关于因上述(5)、(6)项情形致使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治理人将在严格操纵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利用其他合理方式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治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彼此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假设基金托管人发觉基金治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示并协助基金治理人采取必要方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假设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方法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关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那么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治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誉品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治理人能够依如实际情形的转变,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治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治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不是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操纵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治理人应依照审慎的风险操纵原那么,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操纵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信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治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前确信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不是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信、基金收益分派、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觉基金治理人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治理人限期纠正,基金治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查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更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治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觉基金治理人的投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当即通知基金治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觉基金治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违背《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当即通知基金治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治理人应踊跃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按时刻内回答基金托管人并更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说明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依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治理人应踊跃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治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背公平、合理原那么和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治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形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平安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治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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