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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服务贸易重点

题型:

填空1′×30

判断1′×20

简答5′×6(八选六)

论述10′×2(四选二)

第1章导论

1.服务概念总结(了解)

服务是个人或社会组织为消费者直接或凭借某种工具、设备、设施、媒体等所作的工作或进行的活动。

服务是对其他经济单位的个人、商品或服务增加价值,并主要以活动形式表现的使用价值或效用。

2.服务的特征(掌握)

①服务的无形性

服务提供者无法向潜在顾客介绍服务样品;另一方面服务的消费者在未购买服务之前,也无法感知服务的效用和质量。

物化服务:

“无形”服务的“有形”化、服务的物质化,如唱片、光盘等

②生产和消费的不可分离性

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必须在时空保持一致才能保证服务的提交和完成。

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也使服务生产消费不可分离性的约束适当放松,出现了远距离的服务。

③服务的不可储存性

服务一旦被生产出来,一般不能库存或长久搁置,否则会失去价值或使用价值而造成生产的浪费。

例外:

如保险

④服务的异质性

异质性指相同的服务产品在提供质量上存在差异,具有可伸缩性。

服务的异质性既有服务提供者的因素,也有服务消费者的因素。

⑤所有权的不可转让性

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不涉及任何东西的所有权的转移

服务的这一特征是导致服务风险的根源

3.服务业与第三产业的区别(了解)

服务业的概念——服务业是生产或提供各种服务的经济部门或各类企业的集合。

①界定不同。

第三产业概念的界定使用剩余法,即无法包含在第一、二产业中的所有经济活动统称为第三产业;服务业的界定则有明确的标准,根据产业产品即服务来确定服务业的范围是较为明确的。

②出发点不同。

三次产业划分思想的出发点是经济体系的供给分类,体现高层次产业单向依赖低层次产业产品的观点;服务业是以经济系统的需求分类为思想基础,强调服务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③面向对象不同。

第三产业的概念主要针对国内经济的;而服务业的概念是面向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

4.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定义(掌握)

模式1:

跨境提供

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电影、法律咨询、设计、通讯。

模式2:

境外消费

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旅游、国外留学等。

模式3:

商业存在

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外国直接投资企业。

模式4:

自然人移动

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的领土内提供服务,外国专家讲学,劳务人员。

5.WTO关于服务贸易的分类(了解)

商业性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

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及社会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

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其他

6.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掌握)

①贸易标的的无形性

②贸易过程与服务生产、消费的同步性

大多数国际服务贸易的交易过程是与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过程分不开的,而且往往是同步进行的。

这一特点就要求两个主体(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实体接近。

③服务贸易主体地位的多元性

服务的出口方往往同时是服务的生产者,并作为服务消费过程中的生产要素直接参与服务的消费过程;服务的进口方则常常是服务的消费者,并作为服务生产者的服务对象直接参与服务产品的生产过程。

④贸易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和复杂性

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各国政府对本国服务业的保护常常无法采取关税壁垒的形式,而代之以市场准入或非国民待遇的非关税壁垒。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这种复杂多样隐蔽灵活的特点,使得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面临着比货物贸易自由化更大的阻力。

⑤服务贸易惯例和约束的相对灵活性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WTO处理服务贸易的多边框架性文件。

它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将成员的义务分为一般性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务,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了更为灵活的政策空间。

⑥服务贸易市场的高度垄断性

由于服务市场的开放涉及直接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伦理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极其敏感的领域和问题,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市场都表示出较高的垄断特点。

7.FATS与EBOPS统计(了解)

一、服务贸易的统计体系

1.WTO框架下的GATS统计体系

GATS按照四种提供方式明确了国际服务贸易定义,同时与联合国、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共同发布了《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

在该手册中建议结合已有的BOP和FATS统计体系以力图覆盖GATS的四种提供方式,并未单独提出一套全新而独立的GATS统计体系。

2.IMF框架下的国际收支手册统计体系

3.服务贸易所有内容在“经常项目”加以统计,按照交易类型将服务贸易分为“非要素服务贸易”和“要素服务贸易”;非要素服务贸易位于“经常项目,货物与服务,服务”之下;要素服务贸易主要包括投资收益(位于“经常项目,收益,投资收益”之下)以及劳动收入中的移民汇款(位于“经常项目,收益,职工报酬”之下)等。

4.外国附属机构提供的服务贸易价值统计

FATS体系记录的是服务业外国商业存在的交易活动,包括与投资母国之间的交易、与东道国居民之间的交易以及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交易。

因此FATS重点反映的是商业存在提供方式下的服务贸易统计。

FATS统计可具体分为外向统计和内向统计,就报告国而言,记录本国在国外投资形成的附属机构在投资东道国的交易情况的统计称为外向统计,记录外国附属机构在本国的交易情况的统计称为内向统计。

EBOPS,即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更为详细的服务贸易分类体系

第2章国际服务贸易相关理论

1.服务价值的构成(了解)

①服务的使用价值

②服务的价值

生产服务产品耗费的劳动凝结在非实物使用价值上形成价值实体(凝结性)

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使生产服务产品的劳动取得社会形式——表现为价值(社会性)

服务产品与实物产品不能按异质的使用价值量,而只能按其中凝结的同质的抽象劳动量进行交换——以价值为尺度决定其交换比例(抽象等同性)

③服务的价值量

重复型服务产品——价值量由生产这种产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创新型服务产品——价值量由最先生产出这种产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

2.配第—克拉克定理(掌握)

英国经济学家克拉克在17世纪英国古典经济学家W.配第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一个国家内从事三个产业的劳动力比重,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均国民收入的提高而变动,农业劳动力急剧下降,从事制造业的劳动力比重与经济增长同步,但通常在接近40%时便稳定下来,而服务业的劳动力比例则不断增长。

定理的缺陷:

①选择的国家和地区的数量不够多,数据比较简单,缺乏经典性和普遍性。

②仅使用单一的劳动力指标,不能完全揭示纷繁复杂的产业结构变化的总趋势。

3.波特钻石模型(掌握)《国家间的竞争优势》

一国的国际竞争力就是企业、行业的竞争力。

国家的繁荣不是固有的,而是创造出来的。

一国竞争力的高低取决于其产业发展和创新能力的高低,“创新是竞争力的源泉”。

在国家竞争力的决定因素中,波特指出下列四项因素,即:

生产要素,国内需求条件,厂商策略,相关与辅助产业的存在。

这四项因素正像一颗钻石的四个基本面,构造出了竞争环境所需的框架前提。

此外,政府行为和机会在构建竞争环境时也起了辅助作用。

4.波特提出国家经济竞争力的提高一般经历四个阶段的(掌握)

第一阶段为生产因素主导阶段,如农业生产优势依赖于基本生产要素。

第二阶段为投资因素主导阶段,国家竞争优势主要表现为政府和企业积极投资,生产因素、厂商决策和竞争环境得到持续改善。

第三阶段为创新主导阶段,该阶段的竞争产业建立在较为完整的竞争力钻石体系上,企业向着国际化和全球化方向发展。

第四阶段为丰裕主导阶段,该阶段的竞争力来自前三个阶段财富与创新技能的积累。

5.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实证研究

—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标(掌握)

①服务贸易总量(进出口总额、出口额、进口额以及各自的增长率和在世界的排序)

②国际市场占有率(=该国出口额/世界出口额(服务贸易))

③进出口行业结构(发达国家是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出口,我国是劳动、自然资源密集型服务出口)

④竞争优势指数(TC,又称国际贸易专业化系数TSC。

TC=(出口额-进口额)/(出口额+进口额),取值范围为〔-1,1〕)

⑤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度(SO=(Sx+Si)/GDP,Sx、Si分别表示服务贸易的出口总额和进口总额)

⑥劳动生产率

⑦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又称相对出口绩效指数REP,是一经济体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出口占世界该种商品或服务出口的比率对于该经济体总出口占世界总出口的比率之比。

在n(j=1~n)个经济体,m(i=1~m)种出口商品或服务中,一经济体的显性比较优势指数为:

RCAij=(Xij/Xij)/(Xij/Xij)×100)

a.服务贸易总量(进出口总额、出口额、进口额以及各自的增长率和在世界的排序)

b.国际市场占有率=该国出口额/世界出口额(服务贸易)

c.进出口行业结构(发达国家是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出口,我国是劳动、自然资源密集型服务出口)

d.竞争优势指数(TC,又称国际贸易专业化系数TSC)

TC=(出口额-进口额)/(出口额+进口额)

取值范围为〔-1,1〕

第3章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酝酿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态度(了解)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积极倡导服务贸易自由化

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由坚决抵制到逐步接受

2.普遍义务与原则(了解)

(1)最惠国待遇:

每一方给予任何其他参加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这样地待遇方式给予任何其他参加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GATS在定义上将最惠国待遇作为一个无条件的义务,但规定了广泛的例外。

参加方在谈判中可提出要求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的部门与措施。

但这种免除最惠国待遇的年限不能超过10年。

(2)透明度:

每一参加方必须把影响协定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由政府授权的非政府组织作出的,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前予以公布。

任何参加方也必须公布其签字参加的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国际协定。

(3)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①有关成员应作出具体承诺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性的增强;促进其对技术的有关信息的获取;增加产品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自由度。

②发达国家应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后的2年内建立“联系点”以使发展中国家的服务提供者更易获取有关服务供给的商业和技术方面的信息;有关登记、认可和获取专业认证方面的信息;服务技术的供给方面的信息。

③对最不发达国家予以特殊优惠,准许这些国家不必作出具体的开放服务市场方面的承诺,直到其国内服务业具有竞争力。

(4)经济一体化:

规定了成员方实施无歧视待遇的义务,要求区域性服务贸易协定中安排具有实质性意义的部门减让和在成员方之间实质性地取消所有歧视。

(5)国内法规:

任何参加方应在合理、公正、客观的基础上实施有关影响服务贸易的国内规定。

在不违背一国宪法结构和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每一参加方应尽快坚持使用或指定切实可行的司法、仲裁、行政手段或程序,对有关提供服务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的审查并给予公正的判定。

(6)对服务提供者资格的承认:

本条的宗旨是有关服务的规定、标准和要求应相互认可。

各国之间是否承认服务提供者的学历、经历、专业资格证明等,会极大影响自然人的流动,构成服务贸易的重要障碍。

成员要根据相关协定承认他国的学历、经历、专业资格证明或工作许可证。

各成员也可以采用自动承认的方式给对方这种待遇。

成员方有关资格认可的规定,不应构成对他国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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