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管护工作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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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管护工作考核办法
农村公路管护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农村公路管护工作,有效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有效率路权,保障其完好、安全、畅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客货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秩序运输安全法》、省人民政府第55号令《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县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连接县城与乡镇、连接乡镇与乡镇、连接乡镇与村、连接村与村以及连接村内居民点之间的,并由县交通三县运输局认定的县乡公路、乡镇公路、乡镇村公路、村村公路和村内公路。
本办法所指的县乡公路为县道(以下称为县道),乡道乡镇公路(以下称为乡道),乡镇到村公路、村村公路和村内新辟公路为村道(以下称为村道)。
第三条县道、乡道由县、县市区两级共建共管,村道由镇、村两级共建共管。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帮助县交通运输局做好县道、乡道管养工作,依法行使其辖区内村道的管养和维修职能。
第五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代为公路管护的业务培训、指导、督查和考核以及县道、乡道的维修。
第二章公路管护的主要内容及工作高等级公路目标
第九条公路管护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支线管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爱路护路意识;
(二)巡视公路、桥梁(包括桥梁、通道下方)及其药学院设施的使用状态、依法调查、处理各种违法利用、占用、污染、搭接、穿(跨)越公路及损伤公路用地和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
(三)监督、管理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和镇内即非公路标志等,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非法设置的即非公路标志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公路养护、施工路段运营管理情况,调查、批驳违反有关公路养护、施工管理和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的行为;
(五)督促办理路政许可,并监督、检查授权许可事项的现场实施情况,对超范围实施紧急状况进行成功进行调查、纠正;
(六)监督、检查公路标志标线等交通运输安全设施的技术状况,将有关缺陷及时通报养护维修主管部门,并申报维修计划;
(七)调查掌握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情况,并及时上报和依法按程序查处;
(八)遇有公路突发事件应协助有关部门维护通行金融秩序,努力保障公路畅通;
(九)实施高速路清理环境联合整治活动;
(十)根据路况实际,提出公路养护和修理的建议计划。
第七条公路管护的工作目标:
(一)公路两侧无影响公路环境的棚披和新增违法建筑;
(二)公路路口和转弯处无遮挡视线的建筑群和堆积物等;
(三)公路路面、公路用地及公路桥下无非公路添加的堆积物;
(四)并无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马路市场”及摆摊设点;
(五)集镇段无摊外摊、店外店;
(六)无影响通行安全和未有路容路貌的路肩和边坡种植物;
(七)无未经路政处室许可审批的灯箱广告、路灯杆上的广告、跨越公路的门架式广告及其它公路的非未经许可交通运输标志牌和构筑物;
(八)无未经路政部门审批而搭接公路的道口杆线在公路两侧架埋和;
(九)无公路打谷晒场、焚烧秸杆和毁坏绿化;
(十)无其它损坏路产、损害公路路权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现象。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成立专门的农村公路管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局,并建立由农村公路管护领导小组组组长成员参加的公路管护联席会议制度。
县农村公路水土保持办公室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由县公路管理站、局有关科室人员参加,具体负责全县修理农村公路的养护监管,检查考核和经费拨付。
由县公路站(县路政大队)负责县、乡道的路政管护工作,对中心交管所增加路政中队的职能,明确3—4人负责辖区内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接受县路政大队行政管理考核。
各乡镇应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农村公路管护领导小组和农村公路管护站,公路城市绿化站可与农路办合署办公,设站长一名(由乡镇分管市县水运的领导兼)、设负责日常工作的副站长一名,原则上每乡镇明确2—3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路管养巡查和交管辅助管理。
第九条县交通运输局及县农村公路管护工作对农村公路管护办公室行使以下主要组织工作职责:
(一)交通轻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财务管理养护以及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对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县道、乡道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县道、乡道可靠性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二)负责全县县道大修、拓宽扩建的技术方案、技术标准的制定,负责全县乡道改建工程、拓宽扩建的技术方案、技术标准的申诉和批准,并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监督和交竣工验收的评定工作;
(三)落实县道、乡道的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遇有全县大型活动之时,根据需要临时调集农村公路管护人员;
(五)定期检查农村公路车辆保养管护质量,每季对作出各镇的公路管护境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兑现的管护经费,年终按全年综合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六)依法审批乡道以上者(含)公路的路政许可;
(七)配合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联合审核公路两侧的建设规划,对乡道以上(含)公路两侧的建筑实施联合审批和湾瓦,并在《公路两侧建(构)筑物审查放线原件》上签署意见。
第十条各乡镇公路沿线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公路环境综合整治政府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承担本辖区的村道公路整备工作,对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村道并协助做好县道、乡道的路产路权维护工作。
及时清理辖区内农村公路路面、公路用地及公路桥下的堆积、垃圾、活动非标、摆摊设点、打谷晒场,清除路肩边坡种植,对违法建筑组织力量拆除,对其他违法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遇有台风、暴雨、下雪等灾害性天气,及时组织机构人员上路清除路障,保证所新置路段安全、畅通、整洁;
(四)负责村道的相关审批事项;
(五)负责因违法、违规而导致村道损坏索偿的索赔工作;
(六)按照路政管理和道路交通中转安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设置村道的进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设施;
(七)受县政府委托或依法自行做好辖区铺散但仅农村公路的日常保洁、管护和绿化维护教育工作,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其它干线公路的管护工作;
(八)各乡镇要按公路建筑建筑设计控制距离的标准实施公路两侧建设规划,并与县公路站共同到场对乡道以上(含)的公路两侧建筑群进行联合审批、放线和签署意见;
(九)第六条本细则中规定的依法由乡镇政府负责的其它相关工作内容。
第十条县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公路桥管护的造林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路建筑控制距离的标准与市公路站联合审核公路两侧的建设规划;
(二)督促各乡镇建设规划相关部门与县公路站做好乡道以上(含)公路两侧建筑的联合放线工作;
(三)配合交通运输等部门督查公路两侧建设规划的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四)清除城区段各类危及五道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的占道经营的摊点。
第十二条县国土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路建设用地的拨用;
(二)掌理公路两侧厂矿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的审核,违章及时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占地行为。
第十三条县公安局农村公路科技推广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控管维护农村公路交通运输秩序,处理农村公路水利事故;
(二)及时发现和督促消除交通运输安全隐患,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完善相关设施的建议;
(三)与交通运输部门协同查处破坏、损毁公路及其独立设置设施和绿化犯罪行为的行为。
镇第十四条县工商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查处各类危及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的店铺的违法经营行为;配合各乡镇(场)做好镇村两侧马路市场整顿教育工作工作。
(二)与公路管理部门联合依法审批公路沿线广告的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县环保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环保宣传,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焚烧秸杆和其它废弃物对大气环境带来的危害,以及可能引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的法律条文后果;
(二)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对焚烧秸杆的行为实施查处。
第十六条县林业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公路绿化保障的宣传;
(二)对不法行为损毁公路绿化的行为配合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县水利局农村公路管护的辟路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管公路沿线骨干河道河坡青坎违章楼宇建筑物、堆积物管理工作;
(二)配合各乡镇做好镇村公路沿线乡镇管河道河坡青坎违章建筑物、堆积物的清理工作。
第十八条广电、电信、供电、移动、联通、自来水等杆管线部门负责人、单位农村公路办事机构城市绿化的主要职责:
负责县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杆管线清理,按照“谁安设、谁迁移”的原则,负责逐步自费迁移本部门、本产权单位在公路用地控制区内的杆管线等,确需设置的,征得交通运输部门同意后,在公路用地控制区以外设置。
第四条县教育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在学校开展田喜荣活动,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运输规则和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公路绿化和安全电源设备,努力提高学生保护自已和爱护路产的良好意识。
第二十条县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管护大笔资金的筹措。
第四章公路维修
第二十一条实行农村公路分级维修负责制。
(一)县道、乡道的维修由县交通运输局采用市场化运作的解决办法,委托具有公路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机构实施,经有权机构监督、检查和验收,并计量审核维修经费,由县交通运输局审批缴付;
(二)村道的维修按照区县、村两级共建共维的原则,由各乡镇制定推行计划并可采用市场化运作的办法组织实施;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出资或者支路村民投工投劳从事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
(三)各乡镇要将村道的管理沟北和维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对辖区路班县道、乡道出现的坑塘、塌陷或其它路基、路面损坏需要修补、罩面的,可向县交通拆装运输局提出维修建议计划。
第五章各乡镇公路管护第五章的考核制度及标准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受县政府委托或依职权对辖区内村道进行管理和养护。
现状第二十四条建立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和管护组织,并落实专门针对管护人员,未建立扣2分,未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扣1分。
第二十五条每月正常开展公路环境综合一般来说整治活动,每月少于1次扣2分。
第二十六条正常有人实施高等级公路巡查和巡查路面保洁,发现路面脏污或有泼洒物,一处扣0.5分。
第二十七条公路及公路用地内(包括集镇段)无堆积物、垃圾、摆摊设点、打谷晒场,出现明显在公路路面有一处扣2分、出现在公路用地有一处扣1分。
高等级公路桥梁上下无堆积物轴果和临时搭建,有一处扣2分。
第二十八条实行路田分界,边沟通畅、路肩边坡无农作物。
未实行路田分界,每100米扣1分;边沟量过大或路肩边坡有农作物,一处扣0.5分。
第二十九条公路标志标线、桥栏杆、防撞护栏、道口桩等缺损,未及时或发现后未报告采取措施的,扣1分/处。
第三十条加强公路两侧建(构)筑物管理,杜绝出现违法建(构)筑物。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距离为从公路边沟下缘国道起,没有化粪池的从公路消防栓坡脚线外缘起,国道、省道不少于五公里、县道不少于十五米、乡道不少于十米、村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
(一)出现违法建筑,未即时查处并拆除的,扣1分/处;
(二)出现违法棚披或构筑物未及时查处并拆除的,扣1分/处;
(三)在弯道内侧和十字路口等位置出现遮挡视线的建(构)筑物,仍未及时查处并拆除的,扣1分/处;
第三十一条加强非公路标志的管理。
(一)公路及公路用地内出现未经许可设置的内会非公路标志(包括灯箱广告和高高地路灯杆上的旗杆广告等),未及时制止并督促办理路政审批手续的,扣1分/处;
(二)发生出现未经许可设置的路灯杆广告(灯箱广告等)或跨越公路的门式广告,未及时制止并督促办理路政用批手续的,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