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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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研究生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未请假超过2周或者请假逾期超过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不能如期注册或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研究生事假在2个教学周及以内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学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

事假在2个教学周以上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学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一学期内事假一般不得超过4个教学周。

研究生因病请假,必须有学校医院证明。

病假在2个教学周及以内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学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

病假在2个教学周以上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学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一学期内病假一般不得超过8个教学周。

因教学、科研或论文工作需要,研究生外出进行课题调研或出差,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报所在学院(系、部)批准。

未请假离校而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请假逾期的,时间在2周以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时间超过2周者予以退学。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在校研究生转专业与转学申请,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学历硕士(即双证硕士,不含双证MBA)的学制为2或2.5年。

第二十一条 我校各类研究生在校学习最短年限(不含休学时间)为:

(一)我校博士研究生从取得学籍之日起到申请答辩(即向研究生院提交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8个月;

(二)我校各类硕士研究生从取得学籍之日起到申请答辩(即向研究生院提交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月。

第二十二条 我校各类研究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时间)为:

(一)博士生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年限为6年;

(二)学历硕士(即双证硕士,不含双证MBA)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年限为4年;

(三)双证MBA、单证MBA、工程硕士、高校教师等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年限为5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一学期内事假超过4个教学周者;

(二)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时间一学期内超过8个教学周者;

(三)在学习期间怀孕者。

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不能超过3次。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博士生研究生有1门或1门以上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学历硕士(即双证硕士,含双证MBA)研究生一学期有2门或2门以上学位课考核不合格或有1门学位课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专业学位研究生、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一学期有2门或2门以上学位课或必修课考核不合格或有1门学位课或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经重修仍不合格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参见第二十二条)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历博士(即双证博士)、学历硕士(即双证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历博士(即双证博士)、学历硕士(即双证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学校将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历博士(即双证博士)、学历硕士(即双证硕士)研究生,学校将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包括在休学期间),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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