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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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办事指南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14-01-28] 来源: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包括内河通航水域内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安全作业区划定,水域岸线安全使用,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内河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0939)
分项名称:
1.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2.内河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
3.内河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安全作业区划定
4.内河水域岸线安全使用
5.内河沉船沉物打捞作业
6.内河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
(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
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
第六条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
(一)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二)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第七条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条件:
(一)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二)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三)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条件:
(一)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三)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的条件:
(一)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二)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三)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四)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六)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的条件:
(一)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二)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三)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四)用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第十二条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
(四)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五)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
上海市地方海事局;各区(县)地方海事处。
2.审批权限:
市局负责市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许可的审批。
市管内河通航水域,系指黄浦江(闵行发电厂上游水域)、苏州河、淀浦河、大治河、川杨河、油墩港、淀山湖、龙泉港、赵家沟、罗蕴河、浦东运河(赵家沟—大治河)、金汇港、苏申外港线、苏申内港线、杭申线、平申线、长湖申线、虬江。
各区县地方海事处负责除市管内河通航水域外本区(县)内其他内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的审批。
(二)审批内容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三)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在所申请的通航水域范围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等活动。
(四)审批对象
需要在通航水域水上水下开展施工等活动的。
五、审批条件
(一)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1.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2.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4.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内河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
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
4.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5.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内河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安全作业区划定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四)内河水域岸线安全使用
1.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2.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3.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五)内河沉船沉物打捞作业
1.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2.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3.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4.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6.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内河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
1.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2.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3.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申请单位需加盖公章
2
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航行通(警)告申请表(规定必要时)
原件
2
纸质
申请单位需加盖公章
3
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沿跨航道工程需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关于沿跨航道工程的批复
4
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原件
1
纸质
5
施工方案、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原件
1
纸质
申请单位需加盖公章
6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或者协议书
复印件
1
纸质
能够证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关系的文件,申请单位需加盖公章
7
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施工作业单位是法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者法人委托书
复印件
1
纸质
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施工项目必须具备法定资质方能进行的,则需提供资质文书。
如无需法定资质即可从事的施工作业,则无需提交资质文件,可仅提交营业执照。
申请单位需加盖公章
8
施工作业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施工船舶如最近一次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是由施工水域的辖区海事部门进行且检查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合法有效,可提交该次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复印件替代船舶船员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