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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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25分)
(案情一):
1998年5月有,A县某H兽药门市部从外省一家J药厂购进80万单位青霉素钾10万支。
从外表看,药物质量合格,但无质量检查合格证。
J厂代表人表达:
……(略)请问:
1、在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
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答:
本案中有三种法律关系:
①H兽药门市部与A县农牧渔业局因行政惩罚所生产行政法律关系。
②H兽药门市部与人民法院之间产生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③H兽药门市部与J兽药厂之间因合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这三种法律关系重要区别有:
①法律根据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根据行政法规范。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律规范。
而民事法律民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规范。
②主体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占主导地位。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属监督地位。
而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为平等民事主体。
③内容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因行政惩罚而形成双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实行惩罚是A县农牧渔业局权力,反之接受惩罚是H兽药门市部义务。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内容是H兽药门市部不服惩罚而引起三方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
人民法院作为监督主体,对A县农牧渔业局作出惩罚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就是其权利,反之,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申辩、依法实行审判,就是其义务。
而作为原被告双方H兽药门市部和A县农牧渔业局双方都享有各自诉讼权利,同步又要履行诉讼义务,由于行政诉讼特殊性,双方所享有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不是相似。
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被告负有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由于H兽药门市部购买J兽药厂劣质兽药而引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平等主体双方有各自不同权利和义务。
2、兽药门市部理由能否成立?
答:
H兽药门市部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A县农牧渔业局对H兽药门市部惩罚行为是由于该门市部向顾客销售不合格兽药行为,而不是H兽药门市部与J药厂之间批量交易兽药合同行为。
只要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就必然要进行行政惩罚而引起行政惩罚法律关系。
至于该兽药是从何处买来,事实上属于H兽药门市部与J药厂之间民事法律关系。
如果兽药不合格过错是在J兽药厂,H兽药门市部可以在行政诉讼后,另行担起民事诉讼,规定J兽药厂补偿损失。
J兽药厂本地主管机关也可以同样对生产不合格兽药兽药厂进行行政惩罚。
(案情二):
1999年黄某之母病逝后,黄某欲将其埋葬于本村翁某等人承包耕地内,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村镇工作人员亦多次劝阻黄某,告知她在耕地内建坟墓是违法行为……(略)请问:
1、镇政府详细行政行为内容有哪些?
答:
镇政府详细行政行为即作出一种行政惩罚决定,包括如下两项内容:
①黄某负有将其母坟墓迁移至公墓义务。
②在前项内容无法实现状况下,镇政府将进行强制迁移。
2、先有法律中没有授予镇人民政府强制迁移坟墓执行权,其行为与否无效?
答:
该行政行为有效。
由于第二项内容是第一项内容执行。
行政行为效力很大限度取决其内容如何,由于第一项内容中,黄某的确违背国家关于法律、法规,黄负有迁坟义务内容是有效,而第二项内容,由于镇政府行使强制迁坟没有法律根据,属于违法内容,但这项内容违法并不影响第一项内容有效,除去第二项内容,并不影响整个行政行为成立。
此外,无效行政行为是具备明显、重大违法情形,相对方具备“抵抗权”,而此无法律根据强制迁坟行为,相对方无法判断其与否无效,依照行政行为四个效力规定,该行政行为仍有效。
(案情三):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获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纸条并被发现。
……(略)请问:
1、北京科技大学作出退学处分与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畴?
答:
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告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惩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每年收取田某教诲费等一系列行为,阐明田某仍是在校大学生,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
然而北京科技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1条规定,应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2、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义务与否侵犯了行政权?
答:
没有侵犯行政权。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本案中规定北京科技大学在一定期限内发毕业证、审核学士学位,办理派遣证,属于依法办事,没有侵犯行政权。
3、原告田某补偿祈求与赔礼道歉祈求为什么被驳回?
答:
规定获得行政补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即应属于行政补偿范畴。
本案不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不属于行政补偿范畴,因此田某补偿祈求被驳回。
4、本案被告与否适合?
为什么?
答:
本案被告适合。
由于行政诉讼被告必要为行政主体,涉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北京科技大学作为高等院校,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行政机关,但是其对受教诲者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管理权力是国家法律法规《教诲法》和《学位条例》授予,并且其在教诲活动中管理行为是单方作出,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详细行政行为。
虽然对原告田永退学解决、拒颁毕业证和未授予学位等行为是由北京科技大学一种系或内部某一部门负责行使,但是都是以北京科技大学名义作出,因而,北京科技大学作为被告适合。
5、被告提供证据之
(2)中三份材料,与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规章范畴?
答:
被告提供证据材料之
(2)三份材料,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规章范畴。
6、被告提供证据之(6)与否有瑕疵?
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依照?
为什么?
答:
被告提供证据材料之(6)有瑕疵。
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依照。
由于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
“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根据”。
而本案中被告提供证据(6)是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后,在诉讼过程中,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状况下,自行收集证据,因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能采用。
(案情四):
1998年,国家残疾人基金会发售福利奖券,某县教委规定本县教师每人必要购买10张,学生每人必要购买5张。
问:
对某县教委下达本县师生必要限量购买奖券决定不服,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
可以向法院起诉。
由于,购买福利奖券,应当由当事人自愿决定,而不能强制购买。
某县教委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该县师生购买奖券,属于行政机关违法规定履行义务行为,对此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畴,因而,本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五):
1995年6月5日,张海将预购100张足球票拿到位于西城区市体育馆门口倒买。
当她出售球票时,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
(注:
经查,张海系北城区某街道工人)
问:
本案谁是有管辖权法院?
为什么?
答:
本案有管辖权法院是:
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和北城区法院。
由于国内法律规定:
①普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经复议行政案件,复议机关变化原详细行政行为,既可以由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办法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结合本案状况看,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和北城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案情六):
某工商局李某,因爱人突然病重,便及时驾摩托车将其爱人送往医院,路上不慎将一位老太太撞伤,受害人家属多次找李某所在工商局规定该局补偿。
试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理论和规定分析下列问题:
1、局长说法对的与否?
为什么?
答:
局长说法对的。
由于李某并非因公行使职权公务行为,而是在解决家事过程中事故所致。
此时,李某身份为公民身份,其行为是个人行为,其行为后果由个人负责,行政主体不承担责任。
2、受害人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什么?
答:
受害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该案不是因公务员行政行为而引起行政案件,不符合行政诉讼特点,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畴。
3、当事人应当怎么办?
答:
受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七)重复(删除)
(案例八):
1996年5月15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
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到其住在韶关姑姑家,其姑姑家与王某住所分属先后相邻两幢楼。
黑夜中吴误将第5幢楼以为是第4幢楼,……(略)问题: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主体资格。
答:
本案中派出所具备行政法上行政资格、派出所有警告权力、派出所是以自己名义作出警告惩罚、派出所可以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法律责任。
综上,派出所具备行政法主体资格。
不服向设立该派出机构部门或者该部门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九):
重复删除
(案例十):
4月29日,某县一种考场内,开考约30分钟后,监考教师发现一名来自公安系统女考生拿出资料抄袭。
监考教师向其提示不能抄袭。
该考生依然继续抄袭,……(略)
问题:
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哪个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答: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由申请人选取,可以向该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依照该条规定,市自考办作出决定惩罚考生,考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自考委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十一):
某甲一年前下岗后,在家门口经营一种烟酒副食门市部。
一天早上某甲刚开门,工商所一名工作人员王某进来,说是要买一条高档香烟,这人拿了烟,某甲让她付款,王某却执意不肯。
问题:
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某甲与否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第1种)答:
不行。
甲与主之间属民事纠纷,某甲可以王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诉。
工商所对甲与主调解属行政调解行为,行政调解行为,普通不影响相对人人权利义务关系,不具备可诉性。
(第2种)答:
工商所王某到某甲烟酒副食门市部购买香烟不付款与某甲动手打架。
王某行为不是以工商所名义作出,而是以个人名义与某甲发生冲突。
王某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王某买烟不付款与某甲产生冲突,是民事纠纷与王某所在单位无关。
因此说本案是民事案件。
她们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行政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案件,不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十二):
1998年3月,原告经乡政府批准,到市冶炼厂收购矿物。
返回途中,被县境矿产品检查站进行联合检查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工作人员截住,进行检查。
请问:
县人民法院将县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与否对的?
能否将其列为第三人?
答:
①《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共同做出详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本案中,原告行政惩罚是由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共同做出,由于在行政惩罚决定书上加盖了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公章。
因而,县人民法院将县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对的。
②县人民法院不能将县工商局列为第三人。
由于第三人是指对诉讼争议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
它必要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在行政相对人地位。
这一规定意味着,作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具备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
因此,县人民法院不能将县工商局列为第三人。
(案例十三):
张某和王某争执,王某将张某打伤,县公安局在得到张某报案后,未认真调查取证,即对王某处以拘留10日惩罚。
请问:
1、如何拟定本案中行政复议参加人,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当事人?
答:
复议参加人:
王某为申请人,县公安局为被申请人,张某为第三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复议机关。
行政诉讼当事人:
王某为原告,该上一级公安机关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
2、法院判决与否对的?
并阐明理由。
答:
第一项判决对的,理由在于:
被告做出行政惩罚行为重要证据局限性,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应当撤销。
第二项判决错误,理由在于:
原告并未提出民事诉讼祈求,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