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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反垄断法的历史沿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随着中国经济越来越多的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加快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成为当务之急。

那么谈到反垄断法,首先就必须涉及到垄断问题本身。

1.垄断的起源一般认为,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垄断厂商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

  垄断指少数大资本家为了共同控制某个或若干部门的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实行的一种联合。

它是帝国主义最深厚的经济基础,是帝国主义的经济实质。

  垄断是从政府保护主义的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

在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资本主义企业为了攫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必然会采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行生产的专业化和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激烈的竞争中,大企业往往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不断排挤和吞并中小企业,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的生产日益集中于自己手中。

同时,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的发展,突破了单个资本的局限,加速了资本集中的发展,从而也推动了生产集中的发展。

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则意味着企业数目减少,1个部门的大部分生产都集中在几个或几十个大企业手中,它们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共同操纵部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可能;由于少数大企业的存在,使中小企业处于受支配地位,少数大企业之间为了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保证彼此都有利可图,也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必要性。

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走向垄断,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一般的、基本的规律。

公元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已成为资本主义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

   垄断形成的原因  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然引起垄断。

当垄断代替自由竞争而在经济生活中占了统治地位,资本主义就发展到帝国主义即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形成垄断的主要原因有三个:

  自然垄断:

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

这是最常见的垄断形式。

  资源垄断:

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如:

无线电视的配音业)。

  行政性垄断:

政府给与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

  也有由政府自行垄断,称为专卖。

2.垄断的定义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垄断是作为竞争的对立面存在的,表现为对竞争的限制或阻碍。

我们刚才讲垄断的起源时将其根源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现象,然而垄断并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现象。

正如经济学家指出的那样,垄断问题是一个古老的经济学命题。

从已记载的文献上看,大约从古代的亚里士多德时期和中国的孟子时期起,学者就已经开始议论垄断问题。

在我国古语中,垄断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

后来慢慢延伸为今天的含义。

可见,在古老的时代,早就存在垄断这种现象。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讲了两个关于垄断的故事赚钱的故事,泰利斯在一年冬天,凭借自己出众的星相学知识,预测到来年橄榄会大卖,于是将自己所有资金完全交给城市里的油坊,租得了所有的榨油设备,收获季节1来临时,需要榨油的人纷纷跑到各油坊,却都只能按照泰利斯定的高额租金租用榨油设备,泰利斯因此赚取大量金钱。

第二个故事讲的是,一个人在西西里岛用一笔存款购入铁厂所有存铁,后来各地铁商来西西里买铁的时候,只有他一个人能供铁,该人只需微微提价,就大赚了一笔。

从上述例子中,我们可以得知,垄断不仅早就存在于经济生活之中,而且其本身是一个中性的词汇。

他指的是经济生活中的一种独占状态。

亚里士多德的故事中,卖铁者被责令离开都城,并不是因为他占据独占地位,而是因为他滥用独占地位。

这一概念对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产生深远影响。

大多数国家的竞争立法之所以不禁止独占而仅禁止滥用独占地位,其根源大致源于此处。

在现代微观经济学中,垄断亦称之为独占,它是一种极端的市场结构模式,指的是相关市场上只有唯一一个卖者的市场结构,卖出者出售的商品没有其他替代品,同时存在着市场进入的障碍,任何新的买者都很难进入该市场,即使进入也很难生存,由此可见,在经济学中,垄断一词的含义十分明确,就是指某种独占状态。

问题的关键是,经济学中的垄断能否成为法律的禁止对象呢?

法律对垄断存在什么样的态度呢?

以我国反垄断法为例: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可见,在法律上,对垄断的态度要从两方面考虑,即法律上也并不反对独占,但是法律上反对滥用独占地位。

3.垄断与限制竞争的区别限制竞争行为作为与竞争相伴而生的一种社会现象,普遍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

作为经济学和法学概念的限制竞争,均指的是市场限制竞争,又称商业限制竞争。

经济学上的限制竞争主要在两个意义上使用:

1.限制竞争的行为——固定价格行为,市场分割行为,滥用经济优势行为。

2.限制竞争的市场状态,如独占或准独占等。

法学上的限制竞争概念,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指限制竞争行为,极少数情况下指限制竞争的市场状态。

垄断与限制竞争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联系主要体现在,1.两者都是经营者出于竞争目的而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行为。

2.两者都有危害性,比如说对公平秩序的损害。

3任何经营者都能通过限制竞争达到垄断,反而言之,任何垄断者都更容易限制竞争。

而两者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区别,垄断主体一般处在市场经济的顶层。

而限制竞争的主体一般都是普通的经营者。

行政机关可以成为限制竞争者,而不能成为垄断主体                                   2.从范围上看,限制竞争行为的范围要广于垄断。

可以说,垄断仅仅是限制竞争的一个方面,只是限制竞争的极端情况。

而限制竞争行为的体现则多种多样,例如行政竞争行为等等。

                                  3.从各国立法上看,限制竞争行为为各国所禁止。

而对于垄断,除美国、日本等国家外,大多数国家都允许其存在,而仅仅规制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                                  4.从危害对象上看,垄断危害的主要是经济的民主和自由。

而限制竞争行为危害的是市场的竞争秩序。

 

经济性垄断的危害事实上不能以偏概全。

经济垄断能产生规模效应,催生由此而来的创新能力,极大的丰富人类的物质生活。

当然,其危害也在于抑制了市场的主观能动调整性。

从长远来看,损害了经济的自由和民主。

然而关于经济性垄断的危害,学界观点众说纷纭,我们无法作个定论。

但是相比于经济性垄断,行政垄断的危害基本上是毫无争议的。

而在我国当前经济环境下行政垄断恰恰是最严重的。

行政垄断比经济性垄断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不但有经济危害性,而且有政治危害性。

  

(一)行政垄断的经济危害

  首先,行政垄断降低了经济效率,阻碍了经济进步,损害了全社会的福祉。

如果说,经济垄断对社会的负面效应和正面影响的评估一直在理论界存在某种争论,那么对于行政垄断,则几乎不存在这种分歧的认识,以至于我们可以根本不去考虑经济垄断情形下可能带来的社会福利,因为行政垄断既没有催生规模经济的优势,也没有带来大企业才可能具有的企业创新能力。

相反,由于行政垄断抑制了正常的市场自由竞争,压抑了企业创新的动力,阻碍了优势企业正常的发展进程,进而造成了整个社会的低效率。

  其次,行政垄断妨碍了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打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延缓了市场经济的发育。

市场经济体制是由健康统一的市场、自由的企业、公平的竞争和适当的国家干预组成,其最大的优点就是市场本身具有通过价格信号实现稀缺资源优化配置的机能。

它通过限制市场准人、强制限制竞争、强制买卖等手段限制了市场主体自由平等竞争的权利,打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一种典型的政治国家滥用权力侵害市民社会的不当行为,是我国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敌。

  再次,行政垄断直接损害了被保护企业之外的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被保护企业的长远利益。

行政垄断剥夺或限制了被保护企业之外的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机会,有时还会直接侵犯这些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权。

对于这一点,我们一般不难理解。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垄断也损害了被保护企业的利益。

从表面上看,被保护企业是行政垄断的受益者,但实际上,行政垄断对被保护企业的损害是不可低估的,行政垄断扼杀了被保护企业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被保护企业处于一个没有竞争压力的非市场的环境当中,尽管它确实能给被保护企业带来一些短期的好处,但从长远来看,如果一个企业有一个免于竞争压力的庇护所,久而久之,必然造成企业管理混乱、懒惰成风、腐败滋生,失去在竞争性的市场中存活的能力。

襁褓中的婴儿永远长不大,动物园中的狮子再也不能成为百兽之王,就是这个道理。

  最后,行政垄断直接和间接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而行政强制买卖显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些规定相违背。

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行政强制限制竞争等行政垄断行为尽管表面上好像与消费者的利益没有直接的关联,但这些行政垄断行为由于排斥、限制公平竞争,对社会整体福利造成了减损,因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二)行政垄断的政治危害

  行政垄断的政治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行政垄断是孳生腐败的温床。

哪里有滥用特权,哪里就有腐败,行政垄断实际是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特权导致的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地区封锁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不可告人的权钱交易;行业垄断背后通常是权力寻租的天堂;行政强制联合限制竞争以及强迫指定交易的背后也往往存在政府有限理性的不当偏好。

这些年来,在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严重的地区和部门出现一系列腐败的事例,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

  其次,行政垄断导致政企不分,政府效率低下,阻碍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各级政府对企业进行了过多的干预,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不仅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而且也不利于行政机关的自身建设,机构臃肿,层次重叠,人浮于事,效率低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在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启动了政治体制改革,其中心内容就是政企分开、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监管者的职能与社会管理者的职能分开、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职能与企业管理者的职能分开,政府必须改变对社会经济的全面直接干预,转变为有限的间接干预。

但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由于政府的有限理性和各个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存在各自独特的利益以及政府对传统干预方式的依赖和偏好,以至于有些行政机关往往置中央的法律、政策于不顾,我行我素。

行政垄断是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面临的十分严重的毒瘤,它阻碍着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已经到了不治理不行的地步了。

一、反垄断法历史沿革

第一节各国(地区)反垄断法的历史沿革

据考证,反垄断法的早期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公元前后古罗马帝国颁布的禁止粮行蓄意提高粮价的法律和公元482年颁布的宪法(内容包括对提高价格在内的所有垄断的禁止),其与现代反垄断法规范价格的法律制度几乎相同。

公元529年的《查士丁尼法典》规定:

“任何人不得垄断衣服、鱼、梳子、碗等生活日用品及其他用品,不管该垄断行为是行为人自主所为,还是经申请获得批准或者据钦定的法律解释而为;任何人不得密谋或者约定商品的最低价格。

”罗马法对欧洲中世纪的法律有很大影响,中世纪欧洲也普遍适用上述法律原则来保护公平价格。

等到了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国政府于1791年就制定了反对垄断组织的《沙波利耶法》(1884年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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