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致和诉欧凯商标侵权案之欧阳与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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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致和诉欧凯商标侵权案之欧阳与创编王致和诉欧凯商标侵权案之欧阳与创编国际商法课程设计时间:

2021.03.08创作:

欧阳与题目“王致和”诉“欧凯”商标侵权案专业姓名_所在学院指导老师12月20日一.基本案情1二.案件进程2三.争议的产生3四焦点问题五焦点问题分析5.1欧凯公司是否涉嫌恶意抢注45.2欧凯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45.3欧凯公司是否涉嫌商标侵权和在先权利5六、研究结论6七、附录或参考资料7王致和诉欧凯商标侵权案王致和诉欧凯商标侵权案一一.基本案情基本案情中华老字号“王致和”创立于我国清朝康熙八年(公元1669年),至今已有三百多年历史。

曾被慈禧太后赐予“御青方”的美誉。

建国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王致和”已发展成为拥有金狮牌系列酱油、龙门牌系列食醋、王致和牌系列腐乳等几大类百余种产品的集团(即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王致和”也成为我国首批认定的中华老字一号。

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王致和WANGZHIHE”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下半年评为驰名商标。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王致和公司开始拓展国际市场,并先后在美国,加拿大,东南亚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王致和”商标,为公司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铺平了法律的道路。

同时也赢得了较大的市场利益和很好的经济效益。

随后王致和公司开始逐步在国外市场潜力较大的国家进行商标注册。

7月,当王致和公司准备在德国进行商标注册时,却发现“王致和”商标己被一家名为OkAIImportExportGmbH(以下简称欧凯公司)的德国公司于11月21日申请注册,并于3月24日起开始公示。

按照德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初审公告期为3个月,这就意味着如果在这3个月内,没有其他人对此商标提出异议,则予以核准注册。

因此,从6月24日开始,欧凯公司从目前看根据德国商标法在德国己经拥有“王致和”商标。

而王致和公司在7月才发现“王致和”商标已被抢注,这时已经过了三个月的异议期。

得知商标被抢注,王致和公司表态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坚决要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商标权并为今后开拓国际市场打下基础。

随即于8月,王致和的代理律师向欧凯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归还“王致和”商标,并积极与欧凯公司进行协商,但对方没有回复。

随后,王致和公司接到欧凯公司运营商中咨货运公司的电话称,王致和想要拿回商标,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双方关于商标的协商无果而终。

最终,慕尼黑高等法院驳回了欧凯的上诉,获得终审判决:

要求欧凯公司撤销并禁止使用王致和商标,否则将对欧凯公司处以25万欧元的罚款或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六个月监禁。

二二.案件进程案件进程11月,欧凯公司在没有与王致和集团沟通情况下,向德国商标专利局申请注册了“王致和”商标。

年7月,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在德国申请商标登记时发现其商标被其代理商欧凯公司抢先注册。

年1月,王致和与其协调未达成统一结果,在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王致和集团律师团队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发现,除“王致和”外,欧凯公司还抢注了老干妈、洽洽、今麦郎、白家等国内知名食品商标,王致和集团将情况告知了这些企业。

8月8日,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开庭审理王致和集团诉欧凯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年11月14日,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一审判定德国欧凯公司在进行不正当竞争,并且已经构成侵权,因此禁止其使用该商标,并取消商标注册。

年2月25日,欧凯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慕尼黑高等法院上诉。

年1月22日,慕尼黑高等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提议双方私下和解,并草拟了和解书,但前提是欧凯公司必须禁止应用并撤销王致和商标,但遭欧凯公司拒绝。

年4月23日,慕尼黑高等法院驳回了欧凯的上诉,获得终审判决:

要求欧凯公司撤销并禁止使用王致和商标,否则将对欧凯公司处以25万欧元的罚款或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六个月监禁。

三三.争议的产生争议的产生一.王致和集团主张对方是恶意抢注,对方则强调其是在德国合法注册;二.王致和集团提出对方违反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对方辩称其注册王致和商标是对自己的保护。

三.王致和集团主张对“王致和”商标有著作权,而对方则提出王致和集团的标识是通用的“中国古代士兵头像”;四四.焦点问题焦点问题一.欧凯公司是否涉嫌恶意抢注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二.欧凯公司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三.欧凯公司是否涉嫌商标侵权和商标著作在先权利五五.焦点问题分析焦点问题分析5.1欧凯公司是否涉嫌恶意抢注欧凯公司是否涉嫌恶意抢注抢注行为从注册保护角度看上去是合法的,但是恶意抢注其实质就是为了某些不正当的利益来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而且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本案中涉诉的“王致和”商标是中国的驰名商标,欧凯公司作为“王致和”公司产品在德国的销代商,长期销售带有“王致和WANGZHIHE及图”商标标识的产品,两公司的业务往来已是多年,由此可以推定:

欧凯公司是在了解这一事实的情况下在德国注册了这一商标,其目的就是想利用王致和商标的良好声誉,获取非法利益。

这足以证明:

欧凯公司在德国注册“王致和WANGZHIHE及图”商标的行为主观上是恶意的。

中国的驰名商标理应受到国际上的保护和认可,欧凯公司的抢注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制裁。

5.2欧凯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欧凯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抢注商标的企业不但侵犯被抢注企业的合法利益,而且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又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经济秩序。

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国际条约也有许多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规定,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明确规定:

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本同盟成员国必须对各该国国民保证予以取缔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

本案中的被告欧凯公司与王致和公司是一种销售代理关系,“王致和”公司负责产品生产,欧凯公司负责销售,从表面看来,二者并不属于同一或相似行业,应该不存在竞争关系。

但实际上欧凯公司的在德国注册商标行为一旦被法院认定合法,所带来的后果是欧凯公司在德国就拥有“王致和WANGZHIHE及图”商标的所有权,这样一来,王致和公司在德国销售的产品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否则即为侵权,这对王致和公司是极大的不公平,其行为的实质是达到了其图谋垄断市场,阻碍竞争的目的。

因此,欧凯公司的抢注商标行为是违背商业道德,阻碍竞争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3欧凯公司是否涉嫌商标侵权和商标著作在先权利欧凯公司是否涉嫌商标侵权和商标著作在先权利目前,国际上保护著作权的条约最主要的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

该公约的核心是规定了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它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

联盟各国必须保证使属于其他成员国国民的作者享受该国的法律给予其本国国民的权利。

公约规定了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

商标作为一种实用美术作品也属于该范围之内,由此可见:

商标是文学艺术作品毋庸置疑。

也就是说商标作为文学艺术作品是伯尔尼公约调整的客体范围。

同时,该公约规定:

根据本公约:

为本联盟任何成员国公民的作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应受到保护;享受和行使这类权利不需履行任何手续,也不管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有关保护的规定。

我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成为该公约第93个成员国,德国也是该公约成员国,按照该公约规定,在一个成员国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在其他成员国中也同样享有著作权。

本案涉诉商标是图文结合的商标标识,该商标标识是王致和公司聘请我国中央工艺美术学院的黄伟教授设计的,王致和公司通过合同方式取得了该标识在中国的著作权(也就是版权)。

由于我国和德国均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王致和”公司就其在中国拥有的“王致和WANGZHIHE及图”的版权在德国同样享有该权利,享受和行使该版权权利不需履行任何手续。

并且,德国的商标法也规定,注册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因此,王致和图案作品设计在先,欧凯公司注册在后,王致和图案作品已经构成在先权利,德国欧凯公司抢注的商标与王致和公司享有版权的商标一模一样,这就是一种简单的复制。

因此,欧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王致和公司的商标权和在先的著作权。

六、研究结论六、研究结论首先,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志在走向国际市场的中国企业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确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由于商标权不存在跨国效力,因此企业要想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除在本国及时注册外,还应到国外进行注册,否则不受该国法律的保护。

由于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注册在先”原则,因此谁先进行了国际申请注册,谁就拥有商标在该国的优先权,从而就能占据市场的有利地位。

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国内企业要想在全球经济中占据一席之地,就必须强化商标先行意识,及时注册。

商标一旦在国外遭到恶意抢注,国内企业要进入被抢注国家,就不得不花费重金买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商标或“改名换姓”,然而这两种途径的代价无疑是巨大的。

其次,当国内企业在海外遭遇商标恶意抢注时,应当积极面对,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虽然海外法律诉讼的成本较高,但完全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且代价要远远小于收益。

最后,企业要建立商标保护预警机制,加强对海内外市场的监测。

目前,世界各国都把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强国战略,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中国扩大开放的需要,更是自身发展的需要。

在政府层面,应当积极研究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的整体战略,为企业自主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良好的国际环境。

在企业层面,应当主动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和运作能力,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依法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要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及时反馈侵权信息。

对于海外市场监测,企业可以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或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要“防患于未然”,确保自己的品牌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中国企业还应当防范在国外采用销售代理合作关系可能产生的商标抢注风险,注意通过合同的方式严格约束代理商使用商标的行为。

享有驰名商标的中国企业如果打算在国外开拓市场,应首先在国外进行商标注册。

例如在德国,应在德国专利和商标局注册。

根据德国法律,如果发现其他人已经注册近似商标,则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通过专利和商标局向对方提出“异议”,处理起来相对简单、省钱。

如果过了3个月,则须通过法律程序。

七、附录或参考资料七、附录或参考资料1田力普:

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启示录,知识产权出版社,版。

2王利明:

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3刘斌斌、曹陇华:

著作权案例的探究与分析,甘肃人民出版社,版。

4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新论,湖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郑成思:

WTO与知识产权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三期。

6伊燕霞:

驰名商标的域外抢注现象及对策,载黑河学刊,第3期。

7宋渝玲.论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J.现代法学,1998,

(2).8郑成思.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J.中华商标,

(1)9徐海音.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3).10郑成思.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M.北京:

人民出版社,11余国贤.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及对策研究D.湖南大学.(7)12俞慧,温小宝:

商标海外反抢注政府,行业,企业需合力,知识产权出版社,版。

时间:

2021.03.08创作:

欧阳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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