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工作常用政策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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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常用政策法规
人事工作常用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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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体组 2008-10-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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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常用政策法规
一、人事调配
(一)吸收合同制工人:
根据《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管理工作意见》(穗人〔2001〕36号)的精神。
1.各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体检;
2.各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除少数特殊岗位外,应当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选用的办法,招收的工勤人员必须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我局规定大专以上学历),属于技术工人岗位的应当具有对口专业毕业证或技术等级证及上岗证;
3.从社会初次招收的工勤人员,其年龄,男性一般在3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30周岁以下。
(二)人才引进:
根据《关于加快我市人才引进的若干意见》(穗人发〔2004〕28号)精神。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2001年第1号令《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规定不得招聘人员外,本人自愿并有单位接收和能够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可以批准其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引进;若其配偶及子女自愿不随迁、随调的,可以批准单方引进。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2)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并经市政府职能机构或相关权威机构认证的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专家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5)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
(6)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之一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7)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取得《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留学回国人才。
2.单身人士本人或已婚人员夫妻双方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有单位接收,能够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可以批准引进。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之一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之一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3)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3.驻穗部队现役军官在地方工作的未达到随军条件的配偶,本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有单位接收,能够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可以突破随军条件限制批准引进。
(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之一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并有单位接收的人员,可以进入我市事业单位。
(1)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经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国内普通高等院校留学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港、澳、台籍和外国留学生。
二、工资福利
(一)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精神:
1.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
凡低于机关对应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低职务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机关对应职务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高职务工资档次,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其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和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职务工资档次;其津贴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类补贴发放:
根据《关于事业单位统一设立的各类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精神。
1.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或行政管理人员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其补贴应按本人现执行的职务工资的职级标准领取;
2.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的职级确定;
3.新参加工作的大学专科以下的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其各种补贴按未定级的新参加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大学本科及以上的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其各类补贴按科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标准发给。
见习期满后,按新任职务标准发给;
4.工作人员请病、事假的,一个月中实际工作不满15天的,当月不发给奖励工资,其他补贴中,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岗位性、奖励性补贴按病、事假期间基本工资的比例计发;
5.女职工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除奖励性补贴外,其他补贴全数发给;
6.1998年9月18日以后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人员岗位补贴、津贴(退休人员相应的生活补贴)停发;
7.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下年度岗位补贴停发;
8.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半年内不发奖励性补贴;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一年内不发奖励性补贴;受撤职处分的,二年内不发奖励性补贴;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开除留用察看期间不发奖励性和岗位津、补贴;
9.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各类补贴的发放办法:
(1)工作人员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不发奖励性、岗位性补贴。
审查后,不构成刑事犯罪以及不受任何行政处分的可以补发;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起诉,给予纪律处分的不补发。
(2)工作人员被刑事拘留、羁押,在拘留、羁押期间停发各种补贴,经审查后未受刑事、劳动教养、治安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可以补发拘留、羁押期间停发的各种补贴;未受刑事、劳动教养、治安处罚,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补发拘留、羁押期间的物价性补贴:
受到刑事、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的,拘留、羁押期间的各种补贴不予补发。
(3)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缓刑期间停发奖励性、岗位性补贴。
(4)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拘役期间停发所有补贴。
(5)处以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奖励性和岗位性补贴。
10.出境定居的离职人员,离职费以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本市规定的岗位津贴及岗位补贴合并为基数计发。
11.在职人员办理了离退休后,其各种补贴改按离退休人员标准领取。
12.过去出台的各种补贴,均参照上述有关规定,从2000年7月起执行。
(三)新参加工作大学毕业生的工资标准及办理入户手续:
根据《关于加速引进本科以上毕业生人才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1999〕60号)精神。
1.分配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仍实行一年见习期。
在见习期间,可不实行见习期工资待遇,按同类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其津贴、补贴按科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标准发给;
2.简化办事程序,减少毕业生就业中间环节,外地生源本科以上毕业生报到后凭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粮食关系证明及入户指标卡,经市公安局(控人办)审核后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劳动模范有关待遇:
根据《关于广州市劳动模范有关待遇(荣誉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工〔1999〕30号)精神,我市在职和离退休的全国、省、市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如下: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2.广东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3.广州市劳动模范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4.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人事部与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联合授予(含1994年8月5日以前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单独授予)的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其荣誉津贴可参照省劳动模范标准执行。
5.凡被取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同时取消享受荣誉津贴。
以上规定自1998年4月9日起执行。
(五)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条件:
1.干部退休条件: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办理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20年的,本人要求退休,经组织批准,可以办理。
专业技术人员应从严掌握(粤府〔1984〕164号)。
2.职工退休条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办理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退休的审批:
符合条件办理退休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填报干部,工人退休审批表送相关部门办理。
(1)局级以上报市委组织部门;
(2)处以下(含正处)干部的报体育局组织人事部门;
(3)属工人的报体育局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广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由中心核定退休金。
同时按《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政策》的规定“凡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后退休的原固定工,其退休待遇按机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计发。
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仍由所在单位从原经费渠道中补足”(穗劳社关〔2000〕6号)。
(4)原合同制工人(含合同制工人聘干)退休,由社会保障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
其退休待遇按机关事业单位规定计发,退休费与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发放。
各单位要在经营创收中留成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解决合同制工人退休费差额部分的来源”(穗体党字〔1999〕第109号)。
(六)丧葬费发放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穗人薪〔1999〕5号)精神。
1.工作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标准调整为按死者所在地上年度3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死者亲属包干使用(广州市2003年3个月平均工资为2353元)。
2.工作人员死亡后计算丧葬费,如当年未公布职工平均工资,可暂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待公布后再作结算。
3.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标准按社会保险部门的规定执行。
4.工作人员死亡后所需丧葬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七)抚恤费发放标准:
根据《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5〕3号)精神:
1.在职人员死亡:
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2.离退休人员死亡:
1985年工改前离退休(1985年6月30日前)
(1)离退休时全额工资;
(2)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3)生活补贴17元;(4)1989年普调工资时增加离退休费;(5)粮价补贴6元;(6)粤人薪〔1992〕7号文增加离退休费(奖励工资,按职务增加,标准附后);(7)1993年套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