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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讲解

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

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

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

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

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

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五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

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

格。

第七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

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

价;

(二)市场价:

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三)成本加成价:

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合理利润确定

交易价格及费率;

(四)协议价:

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

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

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每一新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公司财务部应将新年度各项关联交易执行

的基准价格报董事会备案,并将上一年度关联交易价格的执行情况以正式文件报董

事会。

(三)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产品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

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四)监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异议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

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五)公司其他不可避免之临时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在确定之前,应

将有关定价依据报董事会审核。

董事、监事对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价格发表否定意

见的,公司应暂停该关联交易,在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肯

定意见后方可进行该项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九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

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

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一十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

的形式披露。

第一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

、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

异的原因。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第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的记载为准。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

应通知关联股东。

第一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

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

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在股东大会审议前,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股

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定该股

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董事会表决程序

第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

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基于

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一十六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

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四)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

第一十七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

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关联董事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

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关联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

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

、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十八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

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六章 关联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一十九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关联交易合同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或提前终止的,应经原批准机构同

意。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

露,并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

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

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

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

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还应当说明出售或购买的核心技术对公司未来

整体业务运行的影响程度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挂牌公司

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挂牌公司资

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挂牌公司的影响和解

决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

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

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

展情况;

(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以及董事会认为交易条款公平合理

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声明;

(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进行交易的原因,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

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包括说明与交易有关的任何担保或者其他

保证;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以及出售所得款项拟作

的用途;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有关中介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有助于说

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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