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准则》(2023版)与《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RBT214-2017标准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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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准则》(2023版)与《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RBT214-2017标准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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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准则》(2023版)与《通用要求》(RB/214-2017)条款对照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

主要变化

-

前言

-

-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准则要求实验室策划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和机遇。

应对风险和机遇是提升管理体系有效性、取得改进效果、以及预防负面影响的基础。

实验室有责任确定要应对哪些风险和机遇。

本标准由认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删除RB/T214-2017的前言部分内容。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由XXX、XXX等组成。

删除RB/T214-2017的前言部分内容。

第一章总则

引言

-

第一条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引言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取得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确保检验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客观、准确的行政许可制度。

本标准是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评价的通用要求,针对各个不同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参考依据本标准发布的相应领域的补充要求。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1.1要求一致,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内容,强调“依法实施”

“资质认定评审”修改为“资质认定技术评审”。

第二条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引言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当取得资:

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行政许可制度。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1.2要求一致,删除了“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内容,增加了“告知承诺核查”的内容。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270OO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

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删除RB/T214中的“2规范性引用文件”和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2参考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3术语和定义

GB/T19000、GB/T27000、GB/T27020、

删除了RB/T214“术语”和英文注释,保留了RB/T214和2016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

主要变化

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GB/T27025、JJF1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检验检测机构inspectionbodyandlaboratory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

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2资质认定mandatoryapproval

认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3资质认定评审assessmentofmandatoryapproval

认可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

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3.4公正性impartiality

检验检测活动不存在利益冲突。

3.5投诉complaint

任何人员或组织向检验检测机构就其活动或结果表达不满意,并期望得到

回复的行为。

3.6能力验证proficiencytesting

依据预先制定的准则,采用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的方式,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3.7判定规则decisionrule

当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做出与规范或标准符合性的声明时,描述如何考虑测量不确定度的规则。

3.8验证verification

提供客观的证据,证明给定项目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3.9确认validation

对规定要求是否满足预期用途的验证。

版评审准则和释义的“定义”的内容,其中定义的主要变化如下:

1.“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中增加了“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内容。

2.“资质认定”的定义中,增加了“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内容,检验检测机构前增加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

数据、结果的”限制。

“认可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在原有的“资质认定评审”中增加了“技术”两个字,强调了“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的内容。

因组织机构调整,定义中将“认可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兀

删除了RB/T214“公正性”、“投诉”、“能力验证”“判定规则”

“验证”和“确认”术语。

第四条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

引言

本标准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评价的通用要求,针对各个不同领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1.3定义要求一致,除了“认可委”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部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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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

主要变化

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参考依据本标准发布的相应领域的补充要求。

称调整外,增加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内容,强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的A+B的评审方式和'依法”行政许可的要求。

第五条(告知承诺现场核查)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新增条款,

-

依据《163号令》“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增加了告知承诺现场核查。

第六条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新增条款,依据163号令》“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增加了第六条“评审原则”。

第二章评审内容与要求。

4要求

4.1机构。

将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的'4评审要求”修改为“第二章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

与RB/T2141范围要求一致,适用范围修改为“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第八条(2.8)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检验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RB/T2144.1.1和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4.1要求一致。

(一)(附件42.8.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与RB/T214和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4.1.1要求一致,附件4内容与“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一

(二)内容要求一致。

1)检验检测机构是法人机构的应当依

-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4.1.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

主要变化

法进行登记。

企业法人注册经营范围不得包含生产、销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2)验检测机构是其他组织(包括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条文解释】1要求一致,表述有变化。

“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

(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其他组织包括:

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3)法人、其他组织登记、注册的机构名称、地址应当与资质认定申请书一致,且登记、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

-

附件42.8.1*3)为新增内容,强调“法人、其他组织登记、注册的机构名称、地址应与资质认定申请书一致,且登记、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

4)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进行授权,并明确法律责任。

-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4.1.1【条文解释】3的要求一致,增加了“明确法律责任”的内容。

-

4.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

删除。

(二)(附件42.8.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

4.1.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与RB/T214和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4.1.3要求一致,表述有变化,强调以公开方式进行自我承诺。

5)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地自我承诺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

4.1.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一)。

(三)(附件42.8.3)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公正准确、可追溯。

4.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与RB/T214和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的4.1.4要求一致,表述有变化。

删除了“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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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

主要变化

6)检验检测机构或其所在法人组织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运作,并识别、消除与其他部门或岗位可能存在影响其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的风险。

4.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识别出现公正性风险的长效机制。

如识别出公正性风险,检验检测机构应能证明消除或减少该风险。

与RB/T214的4.1.4和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4.1.4【条文解释】2要求一致,表述略有不同。

(四)(附件42.8.4)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4.1.5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与RB/T214和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的4.1.5要求一致,删除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删除了

“技术秘密”的要求。

7)检验检测机构制定并实施必要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使其人员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附件42.9)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人员。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4.2内容一致。

(一)(附件42.9.1*)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聘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检验检测机构中所有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人员。

与RB/T214和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的4.2.1的要求一致,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与《39号令》中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要求一致。

8)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均应当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附件42.9.2)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与RB/T214要求一致。

-

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

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删除。

9)检验检测机构具有为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出具正确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

-

删除了技术人员包括的“操作人员和结果验证或核查人员”的内容,管理人员中删除了对管理人员的解释,增加了“授权签字人”。

4.2.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定全权负责的管理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

主要变化

层,管理层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

和承诺:

a)对公正性做出承诺;

b)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c)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d)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e)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

程;

f)组织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g)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

h)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

i)提升客户满意度;

j)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

10)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构、数量、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技术背景和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等符合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需要。

-

-

11)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覆盖检验检测机构的全部技术活动范围。

-

-

12)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同等能力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4.2.3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

13)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符合管理体系任职要求、授权条件,具有任职文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能力持续符合要求。

4.2.3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4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与RB/T214内容一致,强调符合审查结果的要求。

(三)(附件42.9.3)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符合相

4.2.4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

与RB/T214要求一致,删除了“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

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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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

主要变化

关技术能力要求。

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证书。

”增加了“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与《39号令》中第七条要求一致,“第七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14)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同等能力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4.2.4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与RB/T214要求一致。

15)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的授权文件明确规定授权签字人签字范围授权签字人的工作经历和教育背景与授权文件规定的签发报告范围相适应授权签字人的能力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

-

第十条(附件42.10)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检验检测要求。

4.3场所环境。

-

(一)(附件42.10.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者多个地点的场所。

4.3.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上述场所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场所、环境要求制定成文件。

与RB/T214要求一致,删除了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16)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填写的工作场所地址一致。

-

新增内容,强调工作场所应“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填写的工作场所地址一致”的要求。

17)检验检测机构对工作场所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并能提供证明文件。

如租用、借用场地,期限不少于1年。

-

-

(二)(附件42.10.2)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活动要求。

4.3.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上述场所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场所、环境要求制定成文件。

与RB/T214要求一致,表述有变化。

删除了将场所、环境要求制定成文件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

主要变化

4.3.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良好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

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使用和进入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18)检验检测机构的场所符合开展检验检测相应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

4.3.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与RB/T214要求一致,表述有变化。

删除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的相关要求。

19)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环境条件有要求,或者当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环境条件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使其持续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

4.3.3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与RB/T214要求一致,表述有变化。

20)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有效识别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安全因素(如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存储和领用、危废处理的合规性、气瓶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等)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应急设施,制定相应预案。

4.3.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良好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

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使用和进入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与RB/T214要求一致,删除了“有效隔离和对影响检验检测

质量的区域加以控制”的内容。

增加“安全因素(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存储和领用、危废处理的合规性、气瓶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等),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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