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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单元幼儿园教师职业发展的相关法律第一课教师职业法律素质概述一、教师职业法律素质的含义及特征教师职业法律素质是指个人为从事教师职业,经过后天的学习和培养所获得的关于教师职业法规知识、能力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相应思想观念、态度、意识等,也可以称为法律素养。

教师职业法律素质是一种后天获得的素质,具有社会性、习得性特征,它由教育法规知识、教育法律意识和运用教育法规的能力等方面构成。

二、教师职业法律素质的内涵

(一)具备教育法规知识是培养教师职业法律素质的基础教师应具有的法律知识包括公民基本法律知识、青少年法律知识和职业法律知识三个部分。

教师的角色首先是一个公民,因此必然要具备公民基本的法律知识。

其次,教师的工作对象是以青少年、儿童为主,因此教师还应当了解并熟悉保护青少年儿童的相关法律、法规。

教师职业法律知识,即对相关的教育法规的了解和熟识,是教师法律知识的核心。

(二)形成教育法律意识是培养教师职业法律素质的核心教育法律意识是指个体在内化相关的教育法规时,形成的关于教育法规的思想、观点或观念。

教师只有具有了教育法律意识,才能正确认识教育法规的作用和意义,产生依法执教的愿望,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从而真正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三)运用教育法规的能力是培养教师职业法律素质的最终体现运用教育法规的能力即教育法规的实践操作能力,只有通过依法办事的具体行为才得以体现,同时,它也是教师职业法律素质的最终体现。

教师运用教育法规的能力包括依法执教依法维护自身及学生权益遵守教育法规的行为习惯是教师的教育法规实践操作能力的较高表现形式,标志着这种能力已经内化为其人格的一部分。

三、培养教师职业法律素质的重要性

(一)提高教师职业法律素质,是培养合格人才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提高教师法律素质,是改善当前我国教育法律纠纷频出现状的需要(三)提高教师法律素质,是维护学生和教师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四、幼儿园教师的职业法律素质

(一)培养幼儿园教师职业法律素质的重要性幼儿园教师的职业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纲要目标的实施和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教师自身的法律素养影响着幼儿园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也决定了其教育、保育行为的合法性。

(二)幼儿园教师应具备的职业法律素质幼儿园教师在工作中需要处理好的主要法律关系和问题有:

幼儿园教师应处理好与幼儿园的关系幼儿园教师应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幼儿园教师应依法处理好与幼儿的关系通过以上梳理,幼儿园教师需要具备的法律素质可以归纳为:

掌握并应用幼儿教育相关法规知识,分析并解决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多方面的法律问题的能力。

第二课幼儿园教师权利与义务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幼儿园教师的从业资格明确幼儿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自身素质,是保障教师法定社会地位的需要,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每一名幼儿园教师都应当明确自己的法律权利,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一)要成为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在教师资格条例的基础上,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九条、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第七章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同岗位、不同职能和性质的幼教人员均要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二)幼儿园教师的其他从业要求1.非学前教育专业教师须取得“幼师上岗证”2.幼儿园教师的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3.幼儿园教师上岗还须持有健康证

(一)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特殊形式二、劳动合同是约束、更是保护教师法规定,学校应实行教师聘任制,并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由学校、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通过学校或者是幼儿园和教师签订合同,用契约的方式发给符合教师要求的教师聘书,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

聘任制是事业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订立的关于明确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聘用合同

(二)合同既是约束,也是保护劳动合同签订后,教师必须接受幼儿园对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应当遵守幼儿园制定的相关制度和纪律。

合同中还应该具有劳动待遇、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条款。

劳动合同在对劳动者进行约束、要求劳动者履行义务的同时,其实是在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保证他们在劳动过程中的各项权益。

三、试用期的误区

(一)试用期应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关于试用期的其他规定试用期间的福利待遇试用期不得随意延长试用期间不得随意辞退劳动者四、休假、进修等是教师基本的劳动权利()进修培训权、休息休假权等是教师的基本劳动权利教师作为一名劳动者,理应享受这些基本的劳动权利。

教师有权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列入计划的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其他培训,也有权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权利。

(二)如何更好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第一教师应全面了解劳动法和教师法中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教师的职业权利的内容。

第二教师在与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应当就休息休假、进修培训等方面的内容事先加以约定,并明确相关条款,从而督促幼儿园认真履行。

第三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应勇于维权,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寻求帮助和解决。

五、女教师怀孕之后

(一)女性妊娠期间的相关法律规定怀孕期间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的相关规定()产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个婴儿,增加产假天。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的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条规定:

“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个婴儿每天增加小时哺乳时间。

(二)关于女性劳动保护的其他规定第一,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第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三,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六、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如须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关系双方应该怎么做教师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

在某些情况下,教师可履行即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权利。

在一定的情形下,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依法服兵役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也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意见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况则更为具体:

(二)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教师如何维权

(一)如须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关系双方应该怎么做

(一)集体谈判集体谈判指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通过工会、教师代表大会等教师组织,与学校、行政机关等侵权方进行谈判。

(二)行政申诉教师行政申诉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

(三)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条第二项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四)信访所谓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五)诉讼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诉讼是教师维权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其他途径无法解决争议时的最终途径。

第三课幼儿权益相关的法律问题幼儿的法律权利,是幼儿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权益。

人身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之一,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知识产权幼儿虽为未成年人,但其作为公民与成年人享有平等的人身权。

一、幼儿容易被忽略的人身权

(一)隐私权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对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私人事务和私生活秘密所享有的不受非法公开、宣传,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儿童权利公约第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幼儿隐私的主要内容()幼儿档案信息()幼儿身心的一般或特殊情况()其他令幼儿或家长觉得不方便公开的事情

(二)名誉权什么是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对权利主体的人格属性所给予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指权利主体享有的维持自身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保护未成年人名誉权的法律依据宪法第条规定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条综上所述,名誉权是重要的人格权之一,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也应受到保护和尊重。

(三)肖像权什么是肖像权肖像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形象。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在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保护未成年人肖像权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条民法通则第条肖像权的内容及其侵权行为的要素肖像拥有权即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

肖像制作权即决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

肖像使用权公民有权以合法的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对肖像的使用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或取得物质上的利益。

u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分析,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素: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四)著作权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自己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是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

保护未成年人著作权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条、第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判断著作权归属的依据一件作品只要具有独创性、可感知性,不论其作者年龄、民族、性别等,不论作者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都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都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

(一)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侵权行为。

变相体罚是指教师不直接接触学生身体,而以非人道方式迫使违反教育教学规定的学生做出某些行为,使其身体或精神上倍感痛苦的惩罚方式。

(二)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条幼儿园工作规程第条(三)关于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教师法第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条三、应如何处理幼儿伤害事故

(一)什么是幼儿伤害事故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当事人的故意、过失或者未尽相应职责而导致的事故。

根据事故责任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幼儿园责任事故、幼儿责任事故、其他责任事故。

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发生的事故。

意外事故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偶然性等特点。

(二)幼儿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事故原因分析幼儿园责任事故幼儿责任事故其他责任事故意外事故原因分析幼儿的年龄特征和行为特点来自幼儿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自然方面的不可抗力(三)幼儿伤害事故的处置程序及相关法律依据立即采取干预和救治措施,并及时通知家长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成立调查小组,做好伤害事故的证据收集工作主动与受伤幼儿监护人进行协商沟通,必要时邀请第三方进行调解尽快善后事宜在伤害事故处理完毕后,幼儿园还应及时上报事故处理的书面报告,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以防事后再次发生纠纷,也可从事故中汲取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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