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承包办法(承包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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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承包责任制
为优化公司技术资金资源,提高工程管理效率,扩大经营规模,鼓励员工能者多劳、多劳多得,制定本办法。
试行项目经理承包制度。
第一章项目部组织
第一条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项目部为承包主体,项目部成员由项目经理挑选、组织。
1、原则上承包人应从分公司内挑选人员组建项目部;
2、如确需引用公司外人员,须经分公司总经理批准,由人才开发公司办理临聘和人才派遣手续;
3、如预决算、材料采购等岗位人员不能完全离岗加入项目部的,由承包人同分公司协商,该类人员工资部分列入项目部开支中,具体比例须在项目承包协议中载明。
第八条项目承包周期内,项目部成员(包括承包人)的薪酬由承包人从项目成本中支出,公司不再支付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由公司代为交纳,并计入项目成本;若同一员工为多个项目部所用,其劳动报酬由承包人协商支付;员工的年绩效考核按照其为公司服务时间占全年时间比例核定,项目承包周期不计入为公司服务时间。
第九条项目周期原则上以开竣工报告为准,如遇工程变更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工期提前或推迟的,以公司审批报告为准。
第四章承包方式
第十条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包括人工、辅材、主材及机械等;
2、其中主材原则上采用建设方指定或中标合同中规定的品牌,如建设方未指定品牌,由承包人在取得建设方同意的情况下确定品牌;
3、材料设备价格由承包人同供货方商定,以公司名义签订购货合同、支付货款。
对价格有明显偏离的,控股公司材料部有权进行调查,并协同主管分公司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集团董事长,并在工程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承包形式
1、承包利润法即承包人向公司上交一定的利润(具体数额在《项目承包协议》中载明),除此之外的一切利润(包括增加工程量签证所得利润),公司不再提取;
2、承包成本法即承包人以《项目承包协议》中约定的总价在承包范围内一次性包死,如因变更而增减工程量,由分公司预决算部门进行核定,在《项目承包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不做调整,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约定方式结算;
3、上交管理费的形式即由承包人对项目一揽子承包,竣工决算后,向公司上交《项目承包协议》约定的管理费(管理费以决算总价的百分比计)。
第十二条付款方式
按照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的付款方式同期等比例扣除管理费、税金、预提利润以及向集团的借款后支付。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
1、由相应工程公司财务部门设立项目专用账目按照公司的财务进行核算和财务管理。
2、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部使用资金必须以收定支,必须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报经分公司总经理和投资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由承包人调剂使用。
3、如遇项目资金不足或建设单位不能及时付款,承包人可申请公司借款,经集团批准,资金成本按集团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以上条款涉及承包方式、管理费、税金、预提利润比例等细则,应在《项目承包协议》中明确。
第五章公司和承包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公司的职责和权限
1、负责项目资金的集中管理,帮助项目部解决资金缺口,保证项目施工正常进行,如分公司暂时无支付能力,由投资公司提供支持;
2、在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项目部支持和帮助,并协助承包人协调好项目部的对内、对外关系,营造良好的施工氛围;
3、为保持与建设单位的良好关系项目前期费用及逢年过节的相关接待活动由投资公司或分公司市场部处理;
4、负责项目管理过程中各管理环节的监督、指导、控制、协调、考核和评价,工程竣工结算后对进度、质量、安全文明、获得奖项等各项责任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项目承包协议》的规定对项目部和承包人实施奖、罚。
第十六条承包人的职责和权限
1、确保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并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2、确保工程安全无事故,工地现场达到约定的文明工地要求;
3、与建设单位保持良好的日常合作关系;
4、参与确定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制定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并将各责任目标按岗位进行责任分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必须全面掌握发包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以及企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施工生产活动,做好现场的动态管理,完成责任目标,确保合同履约;
5、代表企业与本项目业主接洽和商务谈判,并签订授权范围内的合同商务文件,认真履行相关合同文件;
6、组织工程计划、统计工作。
各类报表和项目管理信息准确、及时、全面并认真做好总结分析;
7、配合业主及上级主管单位做好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及合同内约定的相关检测、复试等。
8、配合企业做好与业主、监理的月度工程量确认、现场签证索赔、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及分包的各项结算等工作;
9、自觉接受上级单位及主管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定期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遇重大问题,紧急情况等特殊事项应随时报告。
10、教育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遵纪守法,照章办事,严格执行奖罚制度,防止和纠正违纪、违法行为;正确处理国家、企业、项目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11、有权对项目的生产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使用、调配和管理,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章承包风险防范
第十七条为防范风险,承包人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风险保证金。
1、承包工程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含50万元),以承包人的年工资及奖金作为担保。
2、承包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集团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向承包人收取相当于工程总造价3%—5%的风险保证金。
(1)承包工程造价在50—100万元的,收取相当于工程总造价4%的风险保证金;
(2)承包工程造价在100—200万元的,收取相当于工程总造价3%的风险保证金;
(3)承包工程造价在200—300万元的,收取相当于工程总造价2%的风险保证金。
3、风险保证金在签订《项目承包协议》后交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进入质保期时退还部分保证金,余下部分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公司收到全额工程款后退还。
项目质保金承包人与公司承担比例为:
1:
4,例如:
项目质保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承包人承担1%,公司承担4%。
4、连带担保人
(1)承当连带担保人必须为公司项目经理以上级别者;
(2)每个连带担保人最高担保额为5万元人民币;
(3)连带担保人数不得超过2人。
5、不考虑以固定资产作抵押。
第十八条实际承包人应从保护中标项目经理利益出发,维护好中标项目经理的信誉;
第十九条承包人必须为工地所有工人办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