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领域“信用评判”制度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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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信用评判”制度实施办法
为鼓励和引导行政相对人遵纪守法,主动推进信用修复,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行政争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等规定,秉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落实“信用评判”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判”,是指执法办案过程中,办案单位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判,并以此结果作为自由裁量的依据。
二、“信用评判”适用所有行政处罚案件。
三、办案单位开展“信用评判”应考虑下列情形:
(一)行政相对人有无市场监管违法记录;
(二)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记录,有无落实信用修复;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从轻处罚:
(一)行政相对人无市场监管违法记录的;
(二)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记录,已落实信用修复的。
五、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确保行政相对人知晓“信用评判”相关规定,积极落实信用修复。
六、依据“信用评判”结果进行从轻处罚的案件,办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在文书中将当事人信用信息进行说理性阐述,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归档保存。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本办法中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