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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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2.pptx

非居民税收管理非居民税收管理1税务机关根据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对非居民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收入和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税收管理:

对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个人什么是非居民税收管理?

什么是非居民税收管理?

2定位定位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非居民税收管理国税发【国税发【2009】第】第032号号3特点特点非居民税收管理对象为外国居民税源跨国(境)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需要依据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判定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管理政策性、时效性和专业性较强国税发【国税发【2009】第】第032号号42002-2008年非居民税收收入2002-2008年,非居民收收入持增,税续长2008年比2002年增加275.35元,增幅亿253.27%。

项目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常驻代表机构36.6840.2846.4054.7562.4264.0470.47承包工程和劳务5.258.0124.2611.296.778.247.40预提所得税37.0754.4874.2286.18107.67139.70173.92国际运输收入0.230.380.710.690.510.290.02其他29.4931.2054.3382.80105.78103.20132.26合计108.72134.34199.91235.71283.15315.48384.07年度单位:

亿元52003-2008非居民税收收入增幅项目200320042005200620072008常驻代表机构9.8115.2018.0014.012.6110.03承包工程和劳务52.50203.03-53.45-40.0321.73-10.28预提所得税46.9436.2416.1224.9429.7424.50国际运输收入63.1986.89-2.60-25.89-43.45-92.81其他5.8174.1152.4127.75-2.4428.16合计23.5648.8117.9120.1311.4121.74年度虽然总收入大幅增长,但承包工程和国际运输在下降。

62008年各类型收入占比不平衡:

承包工程和劳务税收收入占比过低!

718%2%46%0%34%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和劳务预提所得税国际运输收入其他亿美元国际收支平衡表中部分服务和投资收益对外支付情况国际收支平衡表中部分服务和投资收益对外支付情况与预提所得税增幅不相匹配8276.99287.48337.63465.41659.603.7917.4437.8541.7220032004200520062007年度服务和投资收益增长%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户数情况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户数情况2002-2007,代表机增速快,构户数较2007年比2002年增加11112,增幅户136.43%。

但占非居民企业登比例高税务记户数达95%左右,明其他型非居民说类企未按定理登或漏征漏管。

业规办税务记9814590021206714277168401925705000100001500020000200220032004200520062007whowhowhatwhathowhow谁是非居民?

谁是非居民?

非居民税务非居民税务管理内容?

管理内容?

怎么管?

怎么管?

105311纳税人纳税人居民企业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12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基本概念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基本概念居民税收管辖权属人原则下的全面纳税义务,居民税收管辖权属人原则下的全面纳税义务,对我国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对我国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征税(法三条)征税(法三条)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属地原则下的有限纳税义务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属地原则下的有限纳税义务,对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法三条,对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法三条,条例五,条例五-八条)八条)通过上述两个概念的结合运用,确定跨国交易的通过上述两个概念的结合运用,确定跨国交易的税收后果,具体体现税收管辖权税收后果,具体体现税收管辖权理论基础13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在中国境内注册在国外注册在国外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OR14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注册不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有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无机构场所15非居民企业的类型非居民企业的类型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1、外国企业分公司:

金融、保险;2、常驻代表机构;3、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4、国际运输企业;5、营业代理人;6、其他。

16非居民企业的类型(续)非居民企业的类型(续)

(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以下所得的企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所得;2、利息;3、租金;4、特许权使用费;5、转让财产所得;6、其他所得。

17税收协定税收协定国内法国内法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其它法律和制度规定其它法律和制度规定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依据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依据1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国税发2009320093号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8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依据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依据19关于征管范围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国税发国税发2008120号号(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国税发国税发2008120号号对“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国税函国税函200950号号二、除“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规定的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国税函国税函200950号号20whatwhat21非居民税收管理主要工作流程非居民税收管理主要工作流程从何入手?

从何入手?

1、识别非居民企业和个人;2、明确所得或收入性质;3、判定所得或收入来源地;4、确认税基、适用税率;5、履行申报或扣缴;6、运用税收协定。

22非居民税收管理主要内容非居民税收管理主要内容1、对非居民企业经营所得的管理2、对非居民投资所得管理3、对非居民财产所得管理4、非居民个人劳务所得管理5、对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涉及的其他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等)的管理23对外国企业在华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工程作业提供劳务国际运输等的税务管理。

对非居民企业经营所得的管对非居民企业经营所得的管理理设立设立从事从事主要是非居民企业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

主要包括:

主要包括:

如果两国(地区)之间有税收协如果两国(地区)之间有税收协定(安排),还需要进行常设机定(安排),还需要进行常设机构判定、利润归属,并根据独立构判定、利润归属,并根据独立企业原则进行盈亏计算。

企业原则进行盈亏计算。

124主要是针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主要是针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所得,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获得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所得,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获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行使税收管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行使税收管辖权。

辖权。

具体来讲,主要是对非居民在我国境内获得的股具体来讲,主要是对非居民在我国境内获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征收企业所得税。

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所得管理投资所得管理没有设没有设立立境内获境内获得得225主要针对非居民在我国境内的财产行使税收管辖权。

主要体现为对财产转让收益的征税,分为动产、不动产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

财产所得管财产所得管理理财产转让收益财产转让收益326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非居民个人劳务所得管非居民个人劳务所得管理理主要针对非居民个人在我国从事劳务发生的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包括:

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指个人从事专业性劳务,如律师、医生、设计师、会计师等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发生的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又称受雇所得,是指个人依据雇佣合同履行雇佣义务发生的所得。

427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依照平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缔结的确定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税收协议。

税收协定税收协定28税收协定及其性质为避免跨国境活动中存在的双重征税为目的针对本国相关税收法律制定的政府间条约(契约、承诺)作用:

吸引外国企业或个人到本国投资及相关经营活动;鼓励和保护本国企业、个人到境外投资及从事相关经营活动29范本范本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OECD协定范本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UN协定范本30两种范本的差异OECD协定范本:

偏重居民税收管辖权UN协定范本:

强调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原则31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情况现状简介协定网络体系的建立(93个协定)(以上涉及与低税国及避税国间协定:

7个)90年代以前(以为外资企业服务为主)90年代以后(为走出去企业服务日趋重要)32税收协定工作针对非居民所得(在按国内法律法规构成纳税针对非居民所得(在按国内法律法规构成纳税义务前提下)的税收协定工作:

义务前提下)的税收协定工作:

-判定:

判定:

是否有征税权是否有征税权是否有减免税规定是否有减免税规定-落实:

落实:

对根据协定的无权征税及减免税规定给予具体落实对根据协定的无权征税及减免税规定给予具体落实33税收协定涉及的法律:

所得税法(在我国: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涉及的对象:

在我国要求执行协定的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或个人):

从我国取得的所得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我国居民企业我国居民企业(或个人或个人):

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及境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及境外所交税款要求抵免其国内税收外所交税款要求抵免其国内税收34法律地位法律地位税收协定与国内法二者都属于法律范畴,体现国家意志,并且相互依存相互渗透。

在处理有关国际税务关系时,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做法,也有一些国家将国际法和国内法放在同等地位,按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是优先还是服从。

35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关系是对国内税法的限定限定方式:

-彻底限定(税法规定征税,协定不予征税。

如:

国际运输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与部分国家协定)-部分限定(税法规定征税,协定有条件的征税或降低税率征税。

如:

股息、利息、特、股权转让、达到一定条件的非居民个人)36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关系对按税法规定构成中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如协定规定其不构成纳税义务或部分纳税义务,则应按协定规定处理(税法第五十八条)。

对“执行协定工作”的理解:

即是判定和落实非居民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在中国不予征税或减少征税待遇的工作。

37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如何理解“执行协定”问题税收协定是税务机关执行国内法时必须遵守的协议。

新税法实施后,原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取消,使协定对非居民税务处理的规定与新税法的不同之处(主要指协定优于税法的规定)较为突出,纳税人提要求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会越来越多。

税务机关一方面要保证遵守协定规定,执行协定规定内容,同时也要严格把关,认真判定,正确理解、执行协定的规定。

即对不该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及不符合协定待遇的所得项目不能予以享受。

38执法过程中遵从税收协定的原则不违背原则:

规定不能征税的所得不予征收;规定限制征税的所得按协定限制税率征收;严格执行协定规定原则(防止滥用原则):

不同协定规定不同,优惠程度不尽相同,仅限于缔约对方国家居民,防止被第三方国家居民利用协定规定较原则、复杂,需正确判定某项所得是否真正属于协定规定的不构成纳税义务或限制纳税义务的所得范围,防止不适当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

39税收协定规定的所得内容对各类所得的税收规定-经营所得-投资所得-财产所得-运输所得-劳务所得40协定规定与国内法规定的区别-关于非居民经营所得协定规定:

仅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的予以征税常设机构是指: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固定营业场所;在我国承包的工程活动,但仅但仅以月以上为限以月以上为限(不同协定时间不同)外国企业派其雇员来华提供某项劳务,仅以月以上为限仅以月以上为限(不同协定时间不同)税法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应对该机构场所所得征税机构场所是指:

条例第五条(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场所;以上无时间限定以上无时间限定41协定规定与国内法规定的区别-关于非居民经营所得协定对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列举(即虽然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如属于下列列举的则不构成PE)库存(商品、展库存(商品、展品)品)交付货物交付货物收集资料、情报收集资料、情报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国内法的规定:

无协定所列排除项;并且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或者储存、交付货物储存、交付货物等,该代理人应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42非居民怎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非居民怎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9124号号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同时废止。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需要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也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43国税发国税发2009124号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审批申请和备案报告(第713条)第三章审批与执行(第1418条)第四章后续管理(第1931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3240条)第六章附则(第4145条)44成常机的三必具的件构设构个须备条:

1、固定所营业场2、持一段续时间3、通所事生活过该场从产经营动PEPanel“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

常设机常设机构构45对常设机构的判定对常设机构的判定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时要考虑其营业性、固定性和长期性等几项因素。

其中“营业”实际含义不仅仅包括生产经营活动,还包括非营利机构从事的一般业务活动。

(国税发200635号)对“固定营业场所”的理解应包括不仅指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从事经营活动设立的办事处、分支机构等,也包括由于为另一方企业提供长期服务而使用的办公室或其他类似的办公设施。

(国税函2007403号)46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个别协定还包括勘探)自然资源的场所。

此类场所是指经过投资,拥有开采权,从事生产经营而言,不包括为上述场所的开发建设承包工程作业的承包商。

个别协定还包括种植园或农场、林场以及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设备或装置等等。

常设机构一般包括常设机构一般包括:

47关于常设机构认定关于常设机构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我国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第一款规定:

“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第四款规定:

应认为,常设机构不包括专门为本企业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根据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以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对“营业”一语和“准备性或辅助性”一语的含义以及其他涉及常设机构的问题,解释如下:

48对于“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判定,应注意以下原则:

(一)固定基地或场所是否仅为总机构提供服务,或者是否与他人有业务往来;

(二)固定基地或场所的业务性质是否与总机构的业务性质一致;(三)固定基地或场所的业务活动是否为总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固定基地或场所不仅为总机构服务,而且与他人有业务往来,或固定基地或场所的业务性质与总机构的业务性质一致,且其业务为总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则不能认为该固定基地或场所的活动是准备性或辅助性的。

49常设机构概念固定营业场所(如:

列举)承包工程项目(按时间)劳务活动(按工作时间)代理人活动不构成常设机构情况50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应注意的问题按时间判定常设机构时注意:

不同协定时间规定的不同;对工程项目,如涉及多个项目时,要考虑各个项目间的关联关系,决定是否连续计算等;对人员提供的劳务活动,要考虑所提供服务项目间的关系,并对人员现场工作时间予以正确计算(国税函2007403号文)51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应注意的问题协定规定:

外国企业在对方国家从事的某些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

判定时要视以下情况:

该场所是否仅为总机构提供服务(如同时也为其他企业服务或有业务往来则不能适用);该场所的业务活动是否与总机构的业务性质一致(如是,则不能适用);该场所的业务活动是否为总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是,则不能适用)。

52常设机构的判定案例例:

1.某外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职员,经常来国内为其客户提供咨询服务,为此,该所在国内的分所为其准备了一套桌椅置于某办公室,便于其随时使用。

前年,该所职员来华停留(因公)累计3个月;去年,累计2个月;今年,累计4个月。

2.2.德国某公司在我国设立了一个维修车间,提供免费售后服务,同时,该车间还负责为德国公司采购货物或商品53常设机构的判定案例3.某国H公司与我国W公司签订两个工程合同,分别为修建一座化肥厂(4个月)和该工厂通往码头的道路(3个月),假设协定规定6个月,构成常设机构否?

4.上述工程分别招标,两个没有任何关系的某国公司中标、修建,构成常设机构否?

5.上述工程,H公司分包给子公司,致使总体时间缩短为4个月,如何?

6.上述工程,分别为某国两个关联公司中标、修建,如何?

54泛美卫星公司涉税案例泛美卫星公司涉税案例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

劳务发生地在太空55一个物理性常设机构要多“持久”?

一家通过贸易展览会销售保健产品和设备的法国公司,一年中在比利时参加了约17次不同的短期贸易展览会,每个展览会为期一周。

公司的立场:

不能认为在比利时设有常设机构税务局的立场:

该公司设有一个常设机构56howhow57非居民非居民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58

(二)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

(二)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税务总局令第19号)号)59税务总局令第税务总局令第19号号自自20092009年年33月月1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60税务总局令第税务总局令第19号号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源管理第二章税源管理第一节登记备案管理第二节税源信息管理第三章申报征收第三章申报征收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第二节营业税和增值税第四章跟踪管理第四章跟踪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6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62

(一)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一)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2009年第一年第一年年税务部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独立申报和汇算清缴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63国税发国税发2009620096号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算清缴管理办法汇算清缴对汇算清缴对象象参加不参加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64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65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得税汇算清缴。

6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国税发200911号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67国税发国税发200911号号内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68国税发国税发200911号号汇算清缴工作程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序

(一)准备阶段

(二)实施阶段(三)总结阶段69国税发国税发200911号号汇算清缴工作程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序

(一)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宣传辅导。

宣传辅导。

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企业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必要时,应组织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职责明确职责。

汇算清缴工作应有领导负责,由具体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

必要时,应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建立台账。

建立台账。

建立日常管理台账,主要记载企业预缴税款、享受税收优惠、弥补亏损等事项,以便在汇算清激工作中进行核对。

4.备办文书。

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或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

7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国税发【2009】第】第003号号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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