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付款签证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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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
监理机构对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工作均应进行计量并确认。
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得付款。
为了明确本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保证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工作有序进行,工程计量付款签证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工程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支付的工程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监理机构签认,属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或发包人同意的变更项目以及计日工。
2)所计量工程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经监理机构确认质量合格。
3)计量方式、方法和单位等符合合同约定。
2、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程序: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形的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
2)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报验单和有关计量资料后,监理机构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复核,确定结算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当工程量数据有异议时,监理机构可要求与承包人共同复核或者抽样复测;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要求参加复核,监理机构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结算工程量。
二、工程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发包人同意后签发工程进度付款证书。
2、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付款申请单填写符合相关要求,支持性证明文件齐全。
2)申请付款项目、计量与计价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已完工程的计量、计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截止上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本次付款周期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3)应增加或扣减的变更金额
4)应增加或扣减的索赔金额
5)应支付和扣减的预付款
6)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7)价格调整金额
8)其他金额
青岛市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干流、分洪道潍坊段)
项目监理部
202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