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课件-取保候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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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课件-取保候审.pptx

第十六讲取保候审,本节知识框架,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一)概念公检法(主体)责令嫌、被(对象)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强制)保证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目的)。

(二)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法院解释第116条第1款;检察规则第83条;公安规定第77条):

(1)刑;

(2)刑+危险性;(3)身体或生理+危险性;(4)无法继续羁押;(5)不捕需要继续侦查检察规则第84条、公安规定第78条:

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一)类型包括保证人保证(人保)、保证金保证(现金保、财产保)二者只能择一,不能并用刑事诉讼法第66条,法院解释第116条第2款;检察规则第87条第1、2款;公安规定第80条但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情况下可以变更保证方式,

(二)保证人保证1.方式:

提出保证人+出具保证书刑事诉讼法第66条法院解释第117条(适用人保的情形、保证人的人数)第118条(审查、告知、出具保证书)检察规则第87条第3款(适用人保的情形)公安规定第82条第2款(填写保证书、签名、捺指印),2.保证人的条件(能力+意愿+效果)法第67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不能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的约束力);(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对保证人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查:

法院解释第118条前段;检察规则第88条;公安规定第81条,3.保证人的义务(监督+报告)法第68条第1款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告知保证人义务:

法院解释第118条;检察规则第89条第1款,4.保证人的责任法第68条第2款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承担责任的前提:

被保证人违规+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

(2)责任类型:

罚款,追究刑责,罚款:

罚多少?

公安规定第99条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谁罚?

六机关规定14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检察规则第98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的义务,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程序?

公安规定第100条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公安规定第101条对于保证人罚款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人罚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并在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二)保证金保证1.保证金数额法第70条第1款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1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2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3案件的情节、性质,4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5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法院解释第119条;检察规则第90条(一千元以上;未成年人五百元以上);公安规定(起点一千元),2.保证金的收取法第70条第2款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提供保证金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其他代为交纳的人专门账户:

执行机关所指定的银行;该银行所设专门用于收取保证金的账户法院解释第119条;检察规则第93条;公安规定第84条,3.保证金的没收或者退还法第69条第3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予以逮捕。

第71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法院解释第123条(提出没收意见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第124条(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移交法院用于赔偿、财产刑,剩余部分退还)检察规则第99条(通知没收;继续取保期间累计计算)公安规定第92至98条(违规事项告知决定机关;没收程序;暂扣保证金),三、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一)一般性义务法第69条第1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对自由的限制)(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不妨碍诉讼),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1)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时所居住的市县:

户籍地、居所地、经常居住地、临时居住地“市”是什么级别的?

(2)离开上班、就医、上学、开会、探亲、奔丧等正当事由是否属于离开?

(3)批准批准的程序:

谁批准(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事先征得检察机关同意在什么情况下批准?

何时批准?

不批准的救济?

六机关规定13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

检、法取保候审,执行机关批准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公安规定第91条派出所批准;征得同意检察规则第97条征求同意时及时作出决定,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执行机关报告24小时以前:

发生变动的24小时之前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特别性义务法第69条第2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规定第86条;检察规则第92条,四、取保候审的程序,

(一)取保候审的决定1.谁决定公检法机关法院解释第113条第2款院长决定检察规则第85条检察长决定公安规定第79条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四、取保候审的程序,2.在什么情况下决定

(1)依职权决定直接决定(初始适用):

法第6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院解释第116条第1款、第127条;检察规则第83条、第102条;公安规定第77条,变更决定(变更适用):

法第65条第1款第4项对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第89条第3款后段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条件的第94条前段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撤销或者变更。

第96条被羁押,不能法定限内办结的,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可以取保候审第97条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释放、解除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2)依申请决定法第9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检察规则第85条、第86条,3.决定的程序公安机关的决定程序公安规定第79条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法院、检察院的决定程序三级审批:

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院长或检察长批准,4.对人大代表取保候审的决定代表法第32条第2款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4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二)取保候审的执行1.谁执行法第65条第2款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8月4日)第2条第2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法院解释第120条法院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将相关材料送交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被告人不在本地居住的,送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对被告人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后,将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一并送交公安机关。

检察规则第93条宣读决定书,签名(捺指印或盖章),责令遵守,告知违规责任、告知一次性存保证金第94条送达公安机关,告知公安机关,公安规定第87条公安机关决定的,通知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第88条法、检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实情况后执行。

2.执行的具体程序公安规定第89条派出所职责:

(一)告知遵守的规定,违规、重新犯罪的后果;

(二)监督、考察,掌握;(三)监督保证人;(四)违规、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第90条派出所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三)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与变更1.解除因不应追究刑责而解除;因期满而解除(不解除则申请解除),2.撤销、变更因无罪而撤销因不当而变更3.解除、撤销、变更的程序制作决定书,送达,检察规则第104条届满或不应当追究,解除或撤销第105条程序:

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第106条通知执行机关,送达文书,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第107条没有违规的,告知领取保证金第108条对以超期为由申请解除的处理,公安规定第104条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五、取保候审的期限,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检察规则第101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103条不得中断侦查、审查起诉公安规定第103条不得中断侦查。

及时变更或解除。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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