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41说秦简右剽一语并论历史上的官马标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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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1说秦简右剽一语并论历史上的官马标识制度
說秦簡“右剽”一語并論歷史上的官馬標識制度
(草稿,有待修改)
劉釗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中有一條《盜馬》的案例,《睡虎地秦墓竹簡》一書所作簡文釋文如下:
盜馬爰書:
市南街亭求盜才(在)某里曰甲縛詣男子丙及馬一匹,騅牝右剽;緹覆(複)衣,帛裏莽緣領褏(袖),及履,告曰:
“丙盜此馬、衣,今日見亭旁,而捕來詣。
”
文中“右剽”一语有些費解。
《睡虎地秦墓竹簡》一書注釋謂:
剽,疑讀為瞟,《廣韻》引《埤蒼》:
“一目病也。
”《居延漢簡甲編》八七八有“□駮乘兩剽,齒十六……”,一九三七有“……左剽,齒五歲,高五尺九寸。
這一解釋是否正確呢?
上引注釋引到漢簡的資料,這一比照是合適的。
按用法相同的“剽”字還見於下列漢簡:
1、□官□驛馬一匹,驪駮,牡,左剽,齒十四歲,高五尺八寸中(231·20)
2、馬一匹,騂,牡,左剽,齒九歲,高五尺
(510·27)
3、
一匹,騂,牡,左剽,齒七歲,高五尺八寸。
三月辛未入。
(乙附4)
4、馬一匹,𩧑,牡,左剽,齒四歲=,高五尺八寸。
袁中(E·P·T51:
12)
5、廿四驛馬一匹,騂,牡,左剽,齒八歲,高五尺八寸。
上。
調習。
(E·P·C:
1)
在1990至1992年間發掘出土的敦煌懸泉漢簡中也有相同用法的“剽”字:
6、建昭元年八月丙寅朔戊辰,縣(懸)泉廄佐欣敢言之:
爰書:
傳馬一匹
駮,牡,左剽,齒九歲,高五尺九寸,名曰
鴻。
病中肺,欬涕出睾,飲食不盡度。
即與嗇夫遂成、建雜診:
馬病中肺,欬涕出睾,審證之。
它如爰書。
敢言之。
(Ⅱ0314②:
301)
7、傳馬一匹,駹騂,乘,左剽,齒九歲,高五尺六寸,名曰蒙華。
建昭二年十二月丙申病死,賣骨肉,受錢二百一十。
(Ⅰ0111②:
2)
在敦煌懸泉置漢簡中還有一篇共由十支簡組成的《傳馬名籍》,更是集中了許多這種用法的“剽”字:
8、傳馬一匹,駹,牡,左剽,決兩鼻兩耳數,齒十九歲,高五尺九寸……(V1610②:
10)
9、私財務馬一匹,騩,牡,左剽,齒九歲,白背,高六尺一寸,小
。
補縣(懸)泉置傳馬缺。
(V1610②:
11)
10、傳馬一匹,騩,乘,白鼻,左剽,齒八歲,高六尺,駕,翟聖,名曰全(?
)廄。
厶卩(V1610②:
12)
11、……尺六寸,駕,名曰葆橐。
(V1610②:
13)
12、傳馬一匹,騧,乘,左剽,決右鼻,齒八歲,高五尺九寸半寸,驂,名曰黃雀。
(V1610②:
14)
13、傳馬一匹,駹,乘,左剽,八歲,高五尺八寸,中,名曰倉(蒼)波,柱。
(V1610②:
15)
14、傳馬一匹,騮,乘,左剽,決兩鼻,白背,齒九歲,高五尺八寸,中,名曰佳□,柱,駕。
(V1610②:
16)
15、傳馬一匹,赤騮,牡,左剽,齒八歲,高五尺八寸,駕,名曰鐵柱。
(V1610②:
17)
16、傳馬一匹,騂馰,乘,左剽,齒九歲,高五尺八寸,驂,呂戟,名曰完幸。
厶卩(V1610②:
18)
17、私財務馬一匹,駹,牡,左剽,齒七歲,高五尺九寸,補縣(懸)泉置轉馬缺。
(V1610②:
19)
以上所引漢簡中的“左剽”之“剽”,與前引睡虎地秦簡中的“右剽”之“剽”用法相同,無疑說的是一回事。
從上引漢簡中如此多有關馬“左剽”的記載看,很顯然,“剽”字不可能是用為“一目病”的意思。
因為從常理推想,不可能有如此多的馬都患“一目病”,也不可能大都病在左眼。
關於上引編號6懸泉置漢簡中的“剽”字,胡平生、張德芳編撰的《敦煌懸泉漢簡釋粹》注釋解釋說:
左剽,剽,標誌。
左剽,即在馬的左部烙上徽記。
《集韻·霄韻》:
“表,識也。
或作剽。
《周禮·春官·肆師》:
“表粢盛。
”鄭玄注:
“故書‘表’為‘剽’。
剽、表皆為徽識也。
”
按這一說法應該是正確的。
“左剽”、“右剽”的“剽”就應該讀為“標”。
马王堆汉墓帛书《日月風雨云氣占》中有“木剽”一詞,“剽”即借為“標”。
“木剽”即“木標”,也即“木杪”,乃樹梢之意。
標字古又作“檦”,字從“剽”聲,正好體現了“標”與“剽”可以相通的形體關係。
“標”的這一用法在典籍中又可用“幖”或“表”字來表示,于意皆通。
由以上分析我們可以斷定:
秦簡《封診式》“盜馬”案中“騅牝右剽”的“剽”,無疑是指馬的右邊所烙的標識。
上引漢簡中有“左剽”的馬,都是用于驛傳的馬,其中絕大部分本來即為官馬,個別為“私財務馬”而補充進官馬行列的馬。
本案中的馬右邊烙有標識,這一標識很可能正標明了此馬乃官馬,且基本可以確定就是公家用于驛傳的馬。
“市南街亭”的“亭”似應屬于市場內的亭,即“市亭”,但“市亭”也可能兼有驛亭的功能。
驛馬經過驛亭,人、馬都需要休息或食宿,有時還需要換馬。
上引秦簡描述盜馬賊是在亭旁被抓住的,這說明盜馬賊所盜之馬和衣物,很可能就是從亭中盜出的。
當然也存在盜馬賊是從別處盜的馬,到“市亭”來是為了銷贓的可能。
上引秦簡“騅牝右剽”一句,《睡虎地秦墓竹簡》一書釋文原無點斷,其實應該斷作“騅,牝,右剽”。
“騅”是說馬的毛色,“牝”是說公母,“剽”是說明該馬是有“標識”的官馬。
《莊子·馬蹄》引伯樂的話說:
“曰:
‘我善治马。
’烧之剔之,刻之雒(烙)之。
”文中的“雒(烙)之”就是指為馬烙上標識而言。
這是典籍中最早的有關烙馬的記載。
為馬烙上標識這一習俗,應該有著久遠的來源。
出土文獻和出土實物表明:
秦漢時期存在著嚴格的公物標識制度,其中對于官馬、官牛的標識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例子。
如上文所論用于驛傳的馬,就要烙上表明身份的標識。
關于在官馬身上必須烙上標識,張家山漢簡中的《津關令》中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相關的律文如下:
□、御史請諸出入津關者,皆入傳,書郡、縣、里、年、長、物色、疵瑕見外者及馬職(識)物關舍人占者,津關謹閱,出入之。
縣官馬勿職(識)物(簡498)
議,禁民毋得私買馬以出扜〈扞〉關、鄖關、函谷【關】、武關及諸河塞津關。
其買騎、輕車馬、吏乘、置傳馬者,縣各以所買(簡506)名匹數告買所內史、郡守,內史、郡守各以馬所補名為久久馬,為致告津關,津關謹以藉(籍)、久案閱,出。
諸乘私馬入而復以出,若出而當復入者,(簡507)津關謹以傳案出入之。
詐偽出馬,馬當復入不復入,皆以馬賈(價)訛過平令論,及賞捕告者。
津關吏卒、吏卒乘塞者智(知),弗告劾,(簡510)與同罪;弗智(知),皆贖耐。
·御史以聞,制曰:
可。
(簡511)
相國議:
關外郡買計獻馬者,守各以匹數告買所內史、郡守,內史、郡守謹籍馬職(識)物、齒、高,移其守,及為致告津關,津關案閱,(簡509)出,它如律令。
御史以聞,請許,及諸乘私馬出,馬當復入而死亡,自言在縣官,縣官診及獄訊審死亡,皆【告】津關,制曰:
可。
(簡508)
相國、御史請郎騎家在關外,騎馬節(即)死,得買馬關中人一匹以補。
郎中為致告買所縣道,縣道官聽,為質〈致〉告居縣,受數而籍書(簡513)馬職(識)物、齒、高,上郎中。
節(即)歸休、
(徭)使,郎中為傳出津關。
馬死,死所縣道官診上。
其
(詐)貿易馬及偽診,皆以
(詐)偽出馬令論。
其(簡514)不得買及馬老病不可用,自言郎中,郎中案視,為致告關中縣道官,賣更買。
·制曰:
可。
(簡515)
其中的“馬職(識)物”就是指馬身上的烙印。
“為久久馬”句中的第一個“久”字用為名詞,指用于烙馬的烙印,此“久”字與張家山漢簡簡52所說“入門衛木久”的“久”字用法相同,即如下文揭示的戰國和漢代的烙馬印一類的璽印;第二個“久”讀為“灸”,指用烙馬印往馬身烙印這一行為。
“灸”字《說文》訓為“從後灸之”(小徐本),由“灸之”這一動作,又引申擴大為指所有往器物上灸灼或按捺鈐印的舉動。
上引漢簡《津關令》規定在出入關致籍中要寫明“馬職(識)物、齒、高”三項內容,從其排列順序看,與上引漢簡談到馬“左剽”的簡中以“左剽、齒某歲、高某寸”的順序正合,“左剽”的位置就相當與“馬職(識)物”,這說明所謂的“馬職(識)物”具體就是指“左剽”的“剽”而言,也就是在馬身上所烙的印記。
明陸粲《陸子餘集》卷五《陳馬房事宜疏》中說:
臣惟印烙馬牛,所以分別公私,防閑詐偽,關繋不為不重。
可見“分別公私、防閑詐偽”是為馬、牛烙上印記的主要目的。
歷代典籍中有不少關于往馬身上烙印和使用烙馬印的記載,如下引典籍:
1、《魏書》卷七高祖紀上:
“是月,劉彧死,子昱僭立。
五月丁巳,詔軍警給璽印、傳符,次給馬印。
”
2、《魏書》卷五十一《呂羅漢列傳》:
“高祖詔羅漢曰:
‘朕總攝萬幾,統臨四海,思隆古道,光顯風教。
故內委群司,外任方牧,正是志士建節之秋,忠臣立功之會。
然赤水羌民,遠居邊土,非卿善誘,何以招輯?
卿所得口馬,表求貢奉,朕嘉乃誠,便敕領納。
其馬印付都牧,口以賜卿。
’”
3、唐張九齡等撰《唐六典》卷十一在談到“尚乘局”的執掌時說:
“凡外牧進良馬,印以‘三花’、‘飛’、‘風’之字,而為誌焉。
細馬、次馬送尚乘局者,於尾側依左右閑印以‘三花’,其餘雜馬送尚乘者,以‘風’字印印左髆,以‘飛’字印印左髀。
”
4、唐李賀《昌谷集》卷三《昌谷詩·五月二十七日作》有:
“汰沙好平白,立馬印青字。
”句。
5、《唐會要》卷七十二《諸監馬印》:
“凡馬駒,以小官字印印左膊,以年辰印印右髀,以監名依右左廂印印尾側(注:
若形容端正擬送尚乘者則須不印監名)。
自一歲至二歲起酌量強弱,俱以‘飛’字印印右膊。
細馬、次馬俱以‘龍’形印印項左。
送尚乘者,於尾側依左右閑印以‘三花’,其餘雜馬齒上乘者,以‘風’字印左膊,以‘飛’字印左髀。
經印之后,簡習別所者,各以新人處監名印印左頰,官馬賜人者,以賜字印。
諸軍及充傳送驛者,以出字印,并印右頰。
”又“景雲三年正月十四日勅:
‘諸王公主家馬印文,宜各取本號。
’”
6、《五代會要》謂:
“清泰三年十月敕……但勝衣甲,并仰印記,差人管押送納,其小弱病患者,印‘退’字,本道收管。
”
7、宋李心傳撰《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一百八十七:
“詔自今三衙取到綱馬,看驗訖,令樞密都承旨用火印撥付逐司。
其見管馬,亦依此用印。
江上諸軍委總領所江,池州荊南府委守臣,仍自遠及近,以甲字至壬字為文。
戰馬印左,輜重印右。
用樞密院請也。
”
8、《宋會要輯稿》“兵廿四”載北宋十七群牧監馬印謂:
“凡馬群號十七:
‘左’字(左騏驥院:
捧日馬內尾側印、拱聖馬內尾橫印、驍騎馬內溝正印)、‘右’字(右騏驥院:
捧日馬外尾正印、拱聖馬外溝正印、驍騎馬外溝橫印、龍猛馬外尾側正印)、‘千’字(左騏驥院:
龍猛內溝正印、雜使馬內溝橫印、遞馬內尾倒印。
右騏驥院:
雜使馬外硯骨橫印、遞馬外尾倒橫印)、‘上’字(左騏驥院:
給諸班直諸軍軍員馬臨時印,無定所。
右騏驥院:
給諸班直諸軍長行馬外人所印)、‘立’字(右騏驥院:
給諸班直諸軍軍員馬外人所印)、‘永’字(左騏驥院:
給諸班直諸軍長行及外諸軍長行馬臨時印,無定所。
右騏驥院:
外人所印。
又,諸監三歲亦‘永’字印尾骨)、‘官’字(蕃戎所貢及歲吉牧市之馬初用之,牡印其項,牝印其髀,諸監牧駒生二歲亦如之。
凡馬骨相應圖法可充御馬者,止以‘官’字印其項,令圍師調習之)、‘吉’字(兩院諸馬自龍猛馬以上稍駔駿者,印之以備近臣中諫生日所賜及揀選支用。
又,坊監馬部送至京及選配他處亦以‘吉’字印其汙溝)、‘天’字(國信馬及諸班拱聖馬、驍騎馬用‘天’字印。
大中祥符三年,令別以字易之)、‘主’字、‘王’字、‘方’字、‘與’字、‘來’字、‘萬’字、小‘官’字(自諸班馬而下參給諸用者無定額,或以‘主’字至‘小官’字,凡七等印號印之)、‘退’字(凡諸州軍和市馬不及等及選退斥賣者皆印之)。
”
9、《宋會要輯稿》“兵廿四”說:
“(紹興)三十一年正月十五日,樞密院言,欲以殿前司‘甲字’、馬軍司‘乙’字、步軍司‘丙’字、鎮江府‘丁’字,健康軍‘戊’字、池州‘己’字、江州‘庚’字、鄂州‘辛’字、荊南‘壬’字為文。
內戰馬左胯,輜重馬并騾馬右胯并用印,退馬右胯‘出’字印。
”
10、《宋史》卷四百七十八《南唐李氏世家》:
“王師克池州,又破其眾二萬於采石磯,擒其龍驤都虞侯楊收等,獲馬三百匹。
江表無戰馬,朝廷歲賜之。
及是所獲,觀其印文,皆歲賜之馬也。
”
11、宋周去非撰《嶺外代答》卷五“財計門”《經略司買馬》條:
“自元豐間,廣西帥司已置幹辦公事一員于邕州,專切提舉左右江峒丁,同措置買馬。
紹興三年置提舉買馬司于邕。
六年,令帥臣兼領今邕州守臣,提點買馬。
經幹一員置廨于邕者,不廢也,實掌買馬之財。
其下則有右江二提舉,東提舉掌等量蠻馬,兼收買馬印;西提舉掌入蠻界招馬。
12、《遼史》卷九十七《耶律喜孫傳》:
“重熙中,其子涅哥為近侍,坐事伏誅。
帝以喜孫有翼戴功,且悼其子罪死,欲世其官。
喜孫無所出之部,因見馬印文有品部號,使隸其部,拜南府宰相。
”
13、《元史》卷一百《志》第四十八《兵》三“馬政”條曰:
“其牧地,東越耽羅,北踰火里禿麻,西至甘肅,南暨雲南等地,凡一十四處。
自上都、大都以至王你伯牙、折連怯呆兒,周迴萬里,無非牧地。
馬之群,或千百,或三五十,左股烙以官印,號大印子馬。
其印,有兵古、貶古、闊卜川、月思古、斡欒等名。
”
14、明王世貞《弇州續稿》卷一百三十《中大夫太僕寺卿東白顧公神道碑》曰:
“丞督庫藏,而少卿理京營者,監之東西路。
少卿、丞各一,相繼行部,驗烙馬。
上可之,著為令。
公又申明六條,優卹種馬,責成寄牧,隆重銓選,嚴督解運。
15、明陸粲《陸子餘集》卷五《陳馬房事宜疏》說:
“臣惟印烙馬牛,所以分別公私,防閑詐偽,關繋不為不重。
頃者臣等查點過各房馬牛,雖稱有環吉、三尖等字樣,其實通無印號。
間有一二,亦多細淺糢糊,而太監閻洪奏乞存留,乃假印號相雜為辭。
臣等嘗據所見以折之矣。
比聞天閑在內者,亦有盜易之弊,若使防範果嚴,豈應有此?
今見在頭畜,已經臣等奏請重加盪烙,此後如有各處貢賀及新收孳生馬匹,俱乞及時印烙,每二年或三年一次。
提督官通行點視,但有文理細淺者,即為照前再印,庶幾真偽可辨,而姦弊不生矣。
”
16、明何孟春撰《何文簡疏議》卷三《議馬政疏》云:
“正德初,御史王濟因差印烙馬匹,見得民間雖有種馬之名,無種馬之實;有孳生之名,無孳生之用。
”
17、明黃訓編《名臣經濟錄》卷三十六《兵部》“題覆救偏補弊以期裕馬政事”曰:
“計臣所點烙馬疋,共該八萬八千五十九疋。
”
18、明楊時喬《馬政紀》卷三“南京太僕寺折俵馬”條說:
“弘治十六年,都御史彭禮、禮科右給事中王績各題稱:
‘應天府屬及太平、鎮江等府,俱在大江以南,風土不産好馬,難備軍前應用。
欲弛舊例,以圖實用,每年印烙馬駒,務要逐一點閘查審,不必拘於八分。
果有孳生好駒,量與印烙,聽候補種取用。
如遇倒失追賠、本色不堪之數,不必印烙。
”
19、《明會典》卷一百二十二《兵部·馬政》“已上買補”條說:
“凡孳生備用騎操折易并進納馬匹俱印烙,以防姦弊。
……印中備用馬匹徑解本部,發太僕寺交納,以憑散俵。
……凡孳生駒用云字小印,俵散作種用大印,給軍騎操者再用云字印。
宣德八年奏凖江北陪補馬駒俱從南京太僕寺印烙……成化十六年,奏凖凡馬非經官印驗者不收。
二十一年奏凖買補備用免其用印,止令起解,以備選擇。
弘治二年奏凖孳牧備用牛,每三年一次,差官印烙。
四年,奏凖凡印烙馬匹,民馬照舊印左,給軍則印右。
如京營邊關馬無右印,即係盜買民間官馬,追究問罪。
六年,令孳生兒駒看驗不堪及騍駒多餘者,俱免印烙,從其變賣以充買補備用之數。
”
20、明楊時喬《馬政紀》卷十“凡印馬字樣”下注:
“嘉靖三十五年,議凖寄養馬,印‘官’字,五軍等營印‘五’字、‘樞’字、‘機’字、‘巡’字、‘捕’字,隆慶五年寄養馬,印‘寄’字,錦衣衛、勇士營、四衛營印‘衣’字、‘士’字、‘四’字。
”
21、清傅恒等編《平定凖噶爾方略》正編卷四十九“命查審侍衛郭木尼勒圖收匿解送馬匹情罪”條中說:
“乃郭木尼勒圖是晚移駐,將馬群衝入伊馬群內,以致俱被驚散。
次日收聚,據稱倒斃十匹,查係伊馬印記者三匹,餘馬惟餘頭蹄,無憑查驗等語。
”
22、清吳偉業《綏寇紀略》卷九“通城擊”引黃州陳生謂:
“‘將軍苦人以惡馬易善馬,盍以字烙之,令識別,自為群邪?
’汝才曰:
‘善!
生其為我行之。
’陳生故分前後左右烙馬字,而先烙其左,為一群,報自成曰:
“羅營東通良玉,馬用左字為號矣。
”
23、清張勇《張襄壯奏疏》卷二曰:
“聞各彝目糾合部落,督造弓箭,印烙馬匹,演放鳥鎗。
”
24、《大清律例》卷二十一《兵律》“隱匿孳生官畜產”條例曰:
“凡屯莊居住旗人、莊頭,畜養馬匹各用該旗印烙。
無印烙者察出,將馬入官,養馬之人杖一百。
屯領催不行者,笞五十,首報免罪。
”又“口外群內馬匹,盜賣抵換,照監守自盜律科罪。
若將有太僕寺滿字印烙馬匹明知故買者,與犯人同罪。
”
25、《內蒙古紀要》說:
“各旗之馬臀部,或前足之左右側,必一方施以烙印,為其識別之志。
印為二寸方形,有卍、
、
、
各式之不同,又有以剪耳与烙印并用者。
”
26、《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八八《太僕寺·執掌·牧課》謂:
“(乾隆)二十四年奏準,本寺存儲烙馬四方‘太’字印記,系查廠時帶往牧廠稽察馬匹必需之物,難以互相烙用。
應行工部另行打造圓鐵漢文‘太’字印十把,交統轄總管處存儲,隨時烙用,以杜頂替更換馬匹之弊。
”
27、《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四四兵部《八旗官馬二》謂:
“先令各按旗分,分別鑄造烙印,將馬匹一一印記。
八旗、滿洲、蒙古所用印式各不相同,則烙印后可杜互相充點影射之弊。
”
28、《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一二二兵部《八旗都統一二》謂:
“官馬火印,定為長三寸徑二寸。
文曰某旗官馬。
每旗滿洲五參領。
蒙古二參領。
定位七樣小火印,凡新換馬匹,俱令都統等驗看,烙該旗火印,再交參領等烙該參領火印。
如有不堪用之馬,參領佐領等呈都統驗明,毀其烙印更換。
儻有私行更換等弊,查出指名題參。
”
上引典籍25《內蒙古紀要》中說“又有以剪耳與烙印并用者”,又下引《唐會要》中說:
“骨利幹馬,本俗無印,惟割耳鼻為記。
”可見有時割耳也可作為為馬牛做標志的方法。
漢簡中有如下幾條:
1、牛一,黑,牡,左斬,齒三歲,久左□
510·28
2、
黑,牡,左斬,毋久。
512·34
3、產𤛥一,白牡,左斬,毋久。
520·2
其中“久”字即用為“灸”,指為牛烙印標志。
“左斬”以往不解,通過以上所引后世典籍材料的比較,可知應該也是指割耳而言。
“斬左”即斬割左耳。
2、3是說只斬割左耳,但不烙印。
這可能是因為牛剛出生不久,生長很快而不便烙印的緣故。
3則是割耳和烙印同時并存,即“以剪耳與烙印并用”。
1與2、3不同,是因為牛的年齒為三歲,已經成熟,可以烙印的原因。
《宋會要輯稿》中載新生馬駒至三歲分監前需要打烙燙印,其規定需烙印的馬的年齒與上引漢簡中關于牛需烙印的年齒同是三歲,說明這是延續已久的一種慣例。
上引典籍3、5《唐六典》和《唐會要》中,都有在馬身上烙有“飛”、“風”字的記載。
加拿大皇家安大略博物館收藏有一匹唐三彩馬(圖一),在馬的左肩部正有“飛風”兩字(圖二),這是唐代有烙印“飛風”二字之馬的實物證據:
圖一
圖二
宋王溥《唐會要》卷七十二“諸蕃馬印”條載有唐代域外各蕃國之馬所烙之印:
骨利幹馬,本俗無印,惟割耳鼻為記。
結骨馬與骨利幹相似,少不如,印“出”。
悉宻馬與結骨相似,稍不如,印“〇”。
葛邏禄馬與悉宻相類,在金山西,印“〇”。
已上部落同種類。
杖曵固馬與骨利幹馬相類,種多黑點驄,如豹文,在瀚海南幽陵山東杖曳固川。
同羅馬與杖曳固馬相類,亦出驄馬種,在洪諾河東南,曲越山北,函幽山東,印“〇”。
延陀馬與同羅相似,出駱馬驄馬種,今部落頗散,四出者多,今在幽州北,印“〇”。
僕骨馬小於杖曳固,與同羅相似,住在幽陵山南,印“
”。
阿跌馬與僕骨馬相類,在莫賀庫寒山東南安置,今雞田州,印“
”。
已上部落馬同種類,其印各別。
契馬與阿跌馬相似,在閻洪達井已北,獨樂水已南,今榆溪州,印“仝”。
康國馬,康居國也,是大宛馬種,形容極大。
武德中,康國獻四千匹,今時官馬,猶是其種。
突厥馬技藝絕倫,筋骨合度,其能致遠,田獵之用無比。
史記:
匈奴畜馬,即騊駼也。
蹛林州匐利羽馬,印“
”。
迴紇馬與僕骨相類,同在烏特勒山北安置,印“
”。
俱羅勒馬與迴紇相類,在特勒山北,印“
”。
苾羽馬與迴紇同種,印“
”。
餘沒渾馬與迴紇相類,印“
”。
赤馬與迴紇、苾、餘沒渾同類,印“行”。
阿史德馬與蘇農、執失同類,在陰山北,庫延谷北,西政連州,印“
”。
恩結馬,磧南突厥馬也,煨漫山西南,閻洪達井東南,於貴摩施岑廬山都督,印“
”。
匐利羽馬,磧南突厥馬也,剛摩利施山北,今蹛林州,印“勿”。
契苾馬與磧南突厥相似,在涼州闕氏岑,移向特勒山住,印“
”。
奚結馬與磧南突厥相類,在雞服山南,赫連山北住,今雞祿州,印“坎”。
已上部落馬同種類。
斛薛馬與磧南突厥相類,今在故金門城北陰山安置,今臯蘭門,印“
”。
奴剌馬與磧南突厥相類,今曰登州,印“
”。
蘇農馬,印“
”。
闥阿史德馬,印“
”。
拔延阿史德馬,印“
”。
熱馬,印“
”。
已上定襄府所管。
舍利叱利等馬,印“
”。
阿史那馬,印“
”。
葛羅枝牙馬,印“
”。
綽馬,印“巳”。
賀魯馬,印“
”。
已上雲中府管。
阿艷馬,印“〇”。
康曷利馬,印“宅”。
安慕路真馬,印“
”。
安賒和馬,印“
”。
沙陁馬,印“
”。
處苾山馬,印“
”。
渾馬與斛薛馬同類,今臯蘭都督,又分部落在臯蘭山、買浚雞山,印“
”。
契丹馬,其馬極曲,形小於突厥馬,能馳走林木間,今松漠都督,印“兆”。
奚馬,好筋節,勝契丹馬,餘並與契丹同,今饒樂都督北,印“
”。
近年中央美術學院博士研究生彭慧萍女士一直從事“馬臀燙印與番馬畫鑒定”的研究,連續寫出了四篇系列論文。
在《馬臀燙印與番馬畫鑒定——以臺北故宮本〈胡笳十八拍圖〉冊為例的斷代研究》一文中,歸納了傳世畫作馬的形象中描繪出的馬的燙印字樣,并列成了如下的一覽表:
其中多次出現的“
”與上引《唐會要》所載阿跌馬的標志“
”完全相同,多次出現的“
”與上引《唐會要》所載熱馬的標志“
”也很接近。
“
”與《唐會要》所載契馬的標志“仝”有部分相同。
這些相同或相近的標志,可能都存在著承繼性或一定的因緣關係。
上引1—28等典籍的時代由魏至清,都是有關烙馬的記載,從中可以約略看出歷代官馬的標識制度,通過這些典籍我們可以歸納出如下幾點:
1、馬作為戰爭的主要物資以及驛傳和騎乘的重要工具,受到歷代封建王朝的格外重視。
官馬的標識制度,是歷代馬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中央集權下軍事化管理的一種策略。
從上引典籍可以知道,歷代封建王朝會派專門的官員負責烙馬事務,並進行定期的檢查和勘驗。
2、烙馬印是馬匹的永久身份證,通過烙馬印,可以得知馬的資歷背景,便於檢核機構定期統計稽查馬匹的數量,也便於登記造冊,定期上報;还可以防止或避免不同等級、不同種類、不同歸屬的馬之間的混淆,防止或避免瞞報及盜買盗賣。
3、對于烙馬印的尺寸、烙馬印的印文、烙馬印的制作和發放、烙馬印的使用時間及年限等,歷代都有嚴格的規定。
烙馬印的印文歷代都有不同,字體有漢字、契丹字、女真字、突厥字、西夏文、滿文等,內容也五花八門,難以勝記。
其中有用形容馬之速度的“飛”、“風”等字的,有以天干字為序的,有用一些字形簡單的吉祥字、符號、花押的,更多的還是以馬所歸屬的部族或機構的名稱的簡稱為印文的內容。
4、烙馬印所烙印的馬的部位有很大的差異,但主要集中在馬的左右臀部、左右胯部、左右前足、左右項部及左右頰部。
烙印部位的差異,經常是爲了體現馬的年齒、馬的用途、馬的優劣等級的不同。
在馬身上烙上印記,用來識別特定的品種或是擁有者,至今仍是國際社會的普遍習慣。
烙印經常代表某個特定的繁育場,就像某個工廠的產品品牌。
某個牧場的馬的烙印既代表了這個牧場,又代表了這個品種最優秀的馬匹。
烙印通常烙在馬的左前肩,這是目前國際最通用的烙印位置,這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