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管理制度及要求2完整篇doc.docx
《大型活动管理制度及要求2完整篇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型活动管理制度及要求2完整篇doc.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大型活动管理制度及要求2完整篇doc
大型活动管理制度及要求1
柏峪寺中学团委大型活动管理制度和要求为了有效的防范学校在大型活动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活动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保证学校大型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学校大型活动管理制度:
一、活动前:
1、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
育,
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对教师的师德规范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要
求教师把严格管理贯穿于校外集体活动的全过程。
二、活动中:
1、责任到人,班主任和搭班教师认真参与学生管理,组织好活动的纪律,保证在活动的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班级中发生的问题,并给予及时的解决,不得玩忽职守。
保证活动顺利进行。
2、发现学生有不遵守活动要求的或存在异常行为,立即进
行制
止,并加强教育。
3、活动中学生有伤害事故的参照学生校内或校外活动伤害
事故
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处理。
4.外出活动时每班必须配备两名教师管理班级学生,低年级要保证三名教师跟班,并有学校领导和足够的管理教师带队,层层落实责任制,并带好必要的急救药品,以防出现意外情况。
5.在进行大型活动前,教师要针对本次活动所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做好安全动员工作,把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向学生讲明,做到讲通、讲细、真正把安全动员工作落到实处。
6.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校长,必要时向相关部门求助,教师不可私自解决、处理,同时要立即向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7.学校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扑救各类火灾、防汛、防洪和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严禁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如高层建筑上擦玻璃、在交通要道上宣传、执勤、擦洗交通隔离物、去医院等有传染病源的地方劳动等)。
三、活动后:
活动组织的有关部门对活动情况进行总结。
学校大型活动安全措施
学校大型活动安全应急预案
1、职责
(1)活动主办者是活动期间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活动期间班主任不得离开本班学生,随时掌握本班学生情况,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做好本班学生的疏散和控制,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2)活动负责人要及时做好整个活动的调度和控制,稳定好全体师生的秩序。
德育处和教导处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发生事故,及时各就各位,负责安全出口的疏散工作,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3)脱离现场后,各班主任迅速组织好本班学生,整理好队伍、清点好人数,不允许学生擅自离开队伍。
对没有到场的,要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现场负责领导。
2、学生大型集体活动安全应对措施
(1)学校组织大型活动必须将申请和安全应急预案上报主管校长审批,未经审批的活动不准进行。
如果举行大型的室内活动,必须严格做好消防、疏散等安全准备。
(2)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安全工作全权负责。
(3)负责人要向参加活动的师生,讲明具体的安全措施及疏散方案,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
(4)体育活动前,由体育教师讲活动前的注意事项,大型体育活动前,要对参加活动的师生,进行好安全教育。
(5)凡大型活动须安排医务人员到场,以便紧急救护,并要求班主任跟班维持活动的秩序。
(6)凡全校性活动,申报的《安全预案》要经校长审批,报教委同意。
3、出现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
(1)指挥中心履行职责,总指挥启动预案,进入工作状态。
(2)指挥小组接到事故发生报告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现场指挥中心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负责第一时间按程序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始终与事故现场指挥人员和教委、市政府及卫生、公安等部门保持联系。
及时寻求相关专业部门援助(110、120、派出所)。
(3)校长范国良现场指挥全校师生,负责按疏散预案有序疏散人群至安全位置,清点人数,稳定情绪。
将疏散情况迅速报指挥中心。
(4)校医刘平立即组织人力及时对伤残者进行救治和必要的处置,配合专业救治人员开展工作。
迅速将重伤者送往就近医院救治并通知伤者家属。
组织事故中人员伤亡情况调查;评价、了解、汇总应急工作出动的救护人数,抢救伤员等情况,报指挥中心。
(5)保卫干部立即保护好事故现场。
配合相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撰写事故情况报告报相关部门。
(6)总务主任崔少峰立即组织人力、物力,疏通通道。
为处置工作提供保障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
建质[2014]124号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十一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二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三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四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
鼓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等质量责任信息。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
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且不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
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其承担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型活动管理制度及要求1
柏峪寺中学团委大型活动管理制度和要求为了有效的防范学校在大型活动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活动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保证学校大型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学校大型活动管理制度:
一、活动前:
1、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
育,
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对教师的师德规范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要
求教师把严格管理贯穿于校外集体活动的全过程。
二、活动中:
1、责任到人,班主任和搭班教师认真参与学生管理,组织好活动的纪律,保证在活动的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班级中发生的问题,并给予及时的解决,不得玩忽职守。
保证活动顺利进行。
2、发现学生有不遵守活动要求的或存在异常行为,立即进
行制
止,并加强教育。
3、活动中学生有伤害事故的参照学生校内或校外活动伤害
事故
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处理。
4.外出活动时每班必须配备两名教师管理班级学生,低年级要保证三名教师跟班,并有学校领导和足够的管理教师带队,层层落实责任制,并带好必要的急救药品,以防出现意外情况。
5.在进行大型活动前,教师要针对本次活动所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做好安全动员工作,把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向学生讲明,做到讲通、讲细、真正把安全动员工作落到实处。
6.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校长,必要时向相关部门求助,教师不可私自解决、处理,同时要立即向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7.学校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扑救各类火灾、防汛、防洪和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严禁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如高层建筑上擦玻璃、在交通要道上宣传、执勤、擦洗交通隔离物、去医院等有传染病源的地方劳动等)。
三、活动后:
活动组织的有关部门对活动情况进行总结。
学校大型活动安全措施
学校大型活动安全应急预案
1、职责
(1)活动主办者是活动期间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活动期间班主任不得离开本班学生,随时掌握本班学生情况,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做好本班学生的疏散和控制,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2)活动负责人要及时做好整个活动的调度和控制,稳定好全体师生的秩序。
德育处和教导处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发生事故,及时各就各位,负责安全出口的疏散工作,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3)脱离现场后,各班主任迅速组织好本班学生,整理好队伍、清点好人数,不允许学生擅自离开队伍。
对没有到场的,要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现场负责领导。
2、学生大型集体活动安全应对措施
(1)学校组织大型活动必须将申请和安全应急预案上报主管校长审批,未经审批的活动不准进行。
如果举行大型的室内活动,必须严格做好消防、疏散等安全准备。
(2)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安全工作全权负责。
(3)负责人要向参加活动的师生,讲明具体的安全措施及疏散方案,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
(4)体育活动前,由体育教师讲活动前的注意事项,大型体育活动前,要对参加活动的师生,进行好安全教育。
(5)凡大型活动须安排医务人员到场,以便紧急救护,并要求班主任跟班维持活动的秩序。
(6)凡全校性活动,申报的《安全预案》要经校长审批,报教委同意。
3、出现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
(1)指挥中心履行职责,总指挥启动预案,进入工作状态。
(2)指挥小组接到事故发生报告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现场指挥中心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负责第一时间按程序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始终与事故现场指挥人员和教委、市政府及卫生、公安等部门保持联系。
及时寻求相关专业部门援助(110、120、派出所)。
(3)校长范国良现场指挥全校师生,负责按疏散预案有序疏散人群至安全位置,清点人数,稳定情绪。
将疏散情况迅速报指挥中心。
(4)校医刘平立即组织人力及时对伤残者进行救治和必要的处置,配合专业救治人员开展工作。
迅速将重伤者送往就近医院救治并通知伤者家属。
组织事故中人员伤亡情况调查;评价、了解、汇总应急工作出动的救护人数,抢救伤员等情况,报指挥中心。
(5)保卫干部立即保护好事故现场。
配合相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撰写事故情况报告报相关部门。
(6)总务主任崔少峰立即组织人力、物力,疏通通道。
为处置工作提供保障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大型活动申报管理制度1
三河九中大型活动申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校内外大型活动管理,确保师生人员活动的人身安全,特制订如下管理措施:
一、加强集体活动的安全教育,每次进行大型集体活动,对学校师生员工进行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安全防范技能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自救自护能力。
二、成立活动安全领导小组:
校长任组长,成员有学校行政、科室、年级组等负责人组成:
每次活动的负责人是活动直接负责人,具体负责落实活动的安全措施。
三、建立了集体内外活动申请制度。
学校组织教职员工、学生集体活动,要报校长室,经校长批准(学生外出活动还须家长签字同意),并制订活动安全预案(学生外出活动需将安全预案报安全领导小组)。
四、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学校组织活动要做到组织细致,严密周到,安全措施要有具体分工,落实到人,活动预案要反复推敲,科学分析,注意细节,未雨绸缪,排除安全隐患。
五、强化活动规范,一切行动听指挥,不准有任何擅自脱离集体的个人行为。
特殊情况的要先请假,经活动具体负责人同意认可方能行动。
六、学校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要切实维护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
七、加强活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2013年10月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4
蒁
聿索引号:
薄000013338/2014-00404螃主题信息:
羈工程质量安全
袈发文单位:
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膃生成日期:
蚀2014年08月25日
薆文件名称:
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
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薄有效期:
肈2014年08月25日生效
虿文号:
螄建质[2014]124号螁主题词:
袀
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
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膂
薂
膇
羃
薃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
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羆
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5日
羄
蚂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罿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膃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肁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膀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螈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蒂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袁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薇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袂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荿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蕿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蚇(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芃(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肁第七条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莈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
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螇第九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蚄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葿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
肇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袇(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袁第十一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