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典籍《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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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典籍《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四

【文化典籍】《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四)

【文化典籍】《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四)卷三十五士丧礼第十二

  [疏]《士丧礼》第十二。

○郑《目录》云:

“士丧其父母,自始死至於既殡之礼。

丧於五礼属凶。

《大戴》第四,《小戴》第八,《别录》第十二。

”○释曰:

郑云“自始死至於既殡之礼”者,自,从也;既,已也;谓从始死已殡之后,未葬之前,皆录之。

是已下殡后论朔奠、筮宅、井椁、卜葬日之事也。

又云“丧於五礼属凶”者,案《周礼·大宗伯》掌五礼:

吉、凶、宾、军、嘉。

此於五礼属凶。

若然,天子诸侯之下皆有士,此当诸侯之士。

知者,下云“君若有赐不言王”。

又《丧大记》云:

“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

”郑云:

“《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也。

”又大敛陈衣与《丧大记》不同,郑亦云:

“彼天子之士,此诸侯之士。

”以此言之,此篇诸侯之士可知。

但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

一命与不命皆分为三等,各有上、中、下,及行丧礼,其节同,但铭旌有异,故下云“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物谓公侯伯之士,一命已上,生时得建旌旗;亡谓子男之士,生时无旌旗之物者,唯此为异。

又郑直云士丧父母,不言妻与长子二者,亦依士礼,故下记云:

“赴曰:

君之臣某死。

赴母、妻、长子则曰:

君之臣某之某死。

”是礼同,故得同附於君之臣。

记不云父者,以其经主於父死,故记不言也。

  士丧礼。

死于適室,幠用敛衾。

適室,正寝之室也。

疾者齐,故于正寝焉。

疾时处北墉下,死而迁之当牖下,有床衽。

幠,覆也。

敛衾,大敛所并用之衾。

衾,被也。

小敛之衾当陈。

《丧大记》曰:

“始死,迁尸于床,幠用敛衾,去死衣。

  [疏]注“適室”至“死衣”。

○释曰:

自此尽“帷堂”,论始死招魂、缀足、设奠、帷堂之事。

云“適室,正寝之室也”者,若对天子诸侯谓之路寝,卿大夫士谓之適室,亦谓之適寝,故下记云“士处適寝”,总而言之,皆谓之正寝。

是以庄三十二年秋八月,公薨于路寝,《公羊传》云:

“路寝者何?

正寝也。

”《穀梁传》亦云:

“路寝,正寝也。

”言正寝者,对燕寝与侧室非正。

案《丧大记》云:

“君夫人卒於路寝,大夫世妇卒於適寝,内子未命,则死于下室,迁尸于寝,士之妻皆死于寝。

”郑注云:

“言死者必皆於正处也。

”以此言之,妻皆与夫同处。

若然,天子崩亦於路寝,是以《顾命》成王崩,延康王於翼室。

翼室,则路寝也。

若非正寝,则失其所。

是以僖三十三年冬十二月,“公薨於小寝”,《左氏传》云:

“即安也。

”是讥不得其正。

云“疾者齐,故於正寝焉。

疾时处北墉下,死而迁之当牖下,有床衽”者,此并取下记文,但文有详略,文次不与本同。

云“疾者齐,故于正寝焉”,以其齐须在適寝,是以故在正寝。

郑彼注云:

“正情性也。

”衽是卧席,故彼云“下莞上簟,设枕”焉。

云“幠,覆也,敛衾,大敛所并用之衾”者,经直云衾,不辩大小。

郑知非小敛衾,是大敛衾者,郑云小敛之衾当陈者,不用小敛衾,以其大敛未至,故且覆尸,是以小敛讫,大敛之衾当陈,则用夷衾覆尸,是其次也。

此所覆尸,尸袭后将小敛,乃去之,是以下袭讫,亦云“幠用衾”,郑注云:

“始死时,敛衾。

”必覆之者,为其形亵。

言大敛所用之衾者,案《丧大记》君大夫士皆小敛一衾,大敛二衾。

今始死,用大敛一衾以覆尸,及至大敛之时,两衾俱用,一衾承荐於下,一衾以覆尸,故云大敛所并用之衾。

引《丧大记》者,欲见加敛衾以覆尸,以“去死衣”,郑彼注云“去死衣,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去之以俟沐浴”是也。

  复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于衣,左何之,扱领于带。

复者,有司招魂复魄也。

天子则夏采、祭仆之属,诸侯则小臣为之。

爵弁服,纯衣纁裳也,礼以冠名服。

簪,连也。

  [疏]注“复者”至“连也”。

○释曰:

言“复者一人”者,诸侯之士一命与不命并皆一人。

案《杂记》云“复西上”者,郑注云:

“北面而西上,阳长左也。

复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数。

”若然,案《典命》诸侯卿大夫三命、再命、一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皆依命数,九人以下。

则天子宜十二为节,当十有二人也。

云“复者,有司”者,案《丧大记》复者小臣,则士家不得同僚为之,则有司府史之等也。

不言所著衣服者,案《丧大记》小臣朝服,下记亦云“复者朝服”,则尊卑皆朝服可知。

必著朝服者,郑注《丧大记》云:

“朝服而复,所以事君之衣也。

”复者庶其生气,复既不苏,方始为死事耳。

愚谓朝服平生所服,冀精神识之,而来反,衣以其事死如事生,故复者皆朝服也。

若然,天子崩,复者皮弁服也。

云“招魂复魄也”者,出入之气谓之魂,耳目聪明谓之魄,死者魂神去,离於魄,今欲招取魂来复归于魄,故云招魂复魄也。

云“天子则夏采、祭仆之属”者,案《周礼·天官·夏采职》云:

“大丧以冕服复於大祖,以乘车建绥复於四郊。

”郑注云:

“求之王平生尝所有事之处。

乘车玉路於大庙,以冕服不出宫也。

”又《夏宫·祭仆职》云:

“大丧复於小庙。

”郑注云:

“小庙,高祖以下也。

始祖曰大庙。

”又《隶仆》云“大丧复於小寝”,郑注云:

“小寝,高祖以下庙之寝也。

始祖曰大寝。

”此不言隶仆,以其隶仆与祭仆同仆官之属中兼之。

案《檀弓》:

“君复於小寝、大寝、小祖、大祖、库门、四郊。

”郑注云:

“尊者求之备也,亦他日所尝有事。

”是诸侯复法。

言库门,据鲁作说,若凡平诸侯,则皋门,举外门而言,三门俱复。

则天子五门及四郊皆复。

不言者,文不具。

卿大夫以下,复自门以内庙及寝而已。

妇人无外事,自王后以下,所复处亦自门以内庙及寝而已。

云“诸侯则小臣为之”者,《丧大记》文也。

云“爵弁服,纯衣纁裳也”者,案《士冠礼》云“陈服於房中西墉下,东领北上。

爵弁,服纁裳,纯衣”是也。

士用爵弁者,案《杂记》云:

“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

”是士服爵弁,助祭於君玄冠,自祭於家庙,士复用助祭之服。

则诸侯以下皆用助祭之服可知。

故《杂记》云:

“复,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

”郑注云:

“复,招魂复魄也。

冕服者,上公五,侯伯四,子男三。

褒衣亦始命为诸侯,及朝觐见加赐之衣也。

褒犹进也。

”则衮冕之类。

若然,冕服者有六,除大裘,有衮冕、鷩冕、毳冕、絺冕、玄冕,上公衮冕而下,侯伯鷩冕而下,子男毳冕而下,皆爵弁。

若然,孤自絺冕而下,卿大夫玄冕,爵弁,士爵弁而已。

天子孤卿大夫士,其衣亦与之同。

三公执璧,与子男同,其服亦同。

若然,大裘是祭天地之服,又与四郊建绥,而复不用大裘,而冕则门及庙寝等用衮冕以下,与上公同。

但复者依命数,衣服不足覆,取上服重用之,以充其数。

王后以下,案《杂记》云复衣“夫人税衣揄狄”,郑鞠衣、展衣、褖衣至揄狄,是侯伯夫人。

案《周礼·内司服》掌王后六服,袆衣、揄狄、阙狄、鞠衣、展衣、褖衣。

王后及上公夫人,二王后及鲁之夫人,皆用袆衣下至褖衣。

侯伯夫人与王之三夫人,同揄翟以下至褖衣。

子男夫人与三公夫人,自阙狄以下至褖衣。

孤之妻与九嫔,鞠衣、展衣、褖衣。

卿大夫妻与王之世妇,展衣、褖衣。

士妻与女御,褖衣而已。

云“礼以冠名服”者,案《士冠礼》皮弁、爵弁,并列於阶下执之,而空陈服於房,云“皮弁服”、“爵弁服”,是以冠名服。

郑言此者,欲见复时唯用缁衣纁裳,不用爵弁。

而经言爵弁服,是礼以冠名服也。

云“簪,连也”者,若凡常,衣服、衣裳各别,今此招魂,取其便,故连裳於衣。

  升自前东荣,中屋,北面招以衣,曰:

“皋某复!

”三。

降衣于前。

北面招,求诸幽之义也。

皋,长声也。

某,死者之名也。

复,反也。

降衣,下之也。

《丧大记》曰:

“凡复,男子称名,妇人称字。

  [疏]注“北面”至“称字”。

○释曰:

案《丧大记》:

“复有林麓,则虞人设阶;无林麓,则狄人设阶。

”郑云:

“阶,所乘以外屋者。

虞人,主林麓之官也。

狄人,乐吏之贱者。

阶,梯也,簨虡之类。

”有林麓,谓君与夫人有国有采地者,无林麓,谓大夫士无采地者。

则此升屋之时,使狄人设梯。

复声必三者,礼成於三。

“北面招求诸幽之义也”者,《礼记·檀弓》文。

以其死者必归幽暗之方,故北面招之,求诸幽之义。

引《丧大记》者,证经复时所呼名字,云“男子称名”者,据大夫以下。

若天子崩,则云“皋天子复”,若诸侯薨,则称“皋某甫复”,若妇人称字,则尊卑同。

此经含有男子、妇人之丧,故言男子称名,妇人称字。

案《丧服小记》云:

“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

”是也。

  受用箧,升自阼阶,以衣尸。

受者,受之於庭也。

复者,其一人招,则受衣亦一人也。

人君则司服受之,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

  [疏]注“受者”至“反之”。

○释曰:

郑“知受之於庭”者,以其降衣檐前,受而升自阼阶,明知受之於堂下,在庭可知。

云“复者其一人招,则受衣亦一人也”者,以其服唯一领,明知各一人也,自再命以上,受者亦各依命数。

云“人君则司服受之”者,案《丧大记》云:

“北面三号,卷衣投于前,司服受之。

”以其大夫士无司服之官,明据君也。

云“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者,此服衣浴而去之,不用袭敛,故《丧大记》云:

“始死,迁尸于床,幠用敛衾,去死衣。

”郑注云:

“死衣,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

”彼又云:

“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

”郑注云:

“不以衣尸,谓不以袭也。

”敛谓小敛、大敛,而云“覆之”,直取魂魄反而已。

  复者降自后西荣。

不由前降,不以虚反也。

降因彻西北厞,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

自是行死事。

  [疏]注“不由”至“死事”。

○释曰:

云“不由前降,不以虚反也”者,凡复者,缘孝子之心,望得魂气复反,复而不苏,则是虚反。

今降自后,是不欲虚反也。

云“降因彻西北厞”者,案此文及《丧大记》皆言降自西北荣,皆不言彻厞,郑云彻厞者,案《丧大记》将沐,“甸人为垼于西墙下,陶人出重鬲。

管人受沐,乃煮之。

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诸文更不见彻厞薪之文,故知复者降时彻之,故郑云降因彻西北厞也。

西北名为厞者,案《特牲》尸谡之后,改馔於西北隅,以为阳厌,而云“厞用筵”,郑云:

“厞,隐也。

”故以西北隅为厞也。

必彻毁之者,郑云“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者,复而不苏,下文楔齿、缀足之等,皆是行死事也。

  楔齿用角柶,为将含,恐其口闭急也。

  [疏]注“为将”至“急也”。

○释曰:

案记云:

“楔貌如轭上两末。

”郑云:

“事便也。

”此角柶其形与扱醴角柶制别,故屈之如轭,中央入口,两末向上,取事便也。

以其两末向上,出入易故也。

  缀足用燕几。

缀犹拘也。

为将屦,恐其辟戾也。

今文缀为对。

  [疏]注“缀犹”至“为对”。

○释曰:

案记云:

“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

”郑注云:

“校,胫也。

尸南首,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

”以此言之,几之两头皆有两足,今竖用之一头,以夹两足,恐几倾倒,故使御者坐持之。

案《丧大记》:

“小臣楔齿用角柶,缀足用燕几。

君、大夫、士一也。

”又案《周礼·天官·玉府》:

“大丧共含玉,复衣裳,角枕、角柶。

”则自天子以下至於士,其礼同。

言燕几者,燕,安也。

当在燕寝之内,常冯之以安体也。

  奠脯醢、醴酒,升自阼阶,奠于尸东。

鬼神无象,设奠以冯依之。

  [疏]注“鬼神”至“依之”。

○释曰:

案《檀弓》曾子云:

“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

”郑注云“不容改新”也,则此奠是阁之馀食为之。

案下小敛一豆一笾,大敛两豆两笾。

此始死,俱言亦无过一豆一笾而已。

下记云:

“若醴若酒。

”郑注云:

“或卒无醴,用新酒。

”此醴酒虽俱言,亦科用其一,不并用,以其小敛酒醴具有,此则未具,是其差。

  帷堂。

事小讫也。

  [疏]注“事小讫也”。

○释曰:

云“事小讫也”者,以其未袭,敛必帷之者,鬼神尚幽闇故也。

  乃赴于君。

主人西阶东,南面命赴者,拜送。

赴,告也。

臣,君之股肱耳目,死当有恩。

  [疏]注“赴告”至“有恩”。

○释曰:

此及下经,论使人告君之事。

云“臣,君之股肱耳目”者,案《虞书》云:

“帝曰:

臣作朕股肱耳目。

”注云:

“大体若身。

”云死当有恩,是以下有吊及赠襚之事也。

案《檀弓》云:

“父兄命赴者。

”郑注云:

“谓大夫以上也,士主人亲命之。

”是尊卑礼异也。

  有宾,则拜之。

宾,僚友群士也。

其位犹朝夕哭矣。

  [疏]注“宾僚”至“哭矣”。

○释曰:

此谓因命赴者,有宾则拜之。

若不因命赴者,则不出,是以下云“唯君命出”,郑云“始丧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是也。

云“宾,僚友群士也”者,同官为僚,同志为友,群士即僚友也。

以其始死,唯赴君,此僚友未蒙赴及即来,是先知疾重,故未赴即来,明是僚友之士,非大夫及疏远者。

若有大夫,则经辨之而称大夫,是以下文因君襚,即云“有大夫则特拜之”是也。

云“其位犹朝夕哭矣”者,谓宾吊位犹如宾朝夕哭位,其主人之位则异於朝夕,而在西阶东,南面拜之,拜讫,西阶下东面,下经所云“拜大夫之位”是也。

  入,坐于床东,众主人在其后,西面。

妇人侠床,东面。

众主人,庶昆弟也。

妇人,谓妻妾子姓也,亦適妻在前。

  [疏]注“众主”至“在前”。

○释曰:

自此尽“北面”,论主人以下哭位之事。

云“入坐”者,谓上文主人拜宾讫,入坐于床东,是其众主人直言在其后,不言坐,则立可知。

妇人虽不言坐,案《丧大记》妇人皆坐,无立法。

言“侠床”者,男子床东,妇人床西,以近而言也。

案《丧大记》:

“士之丧,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主妇、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

”此义恐错,此经有不命士,《丧大记》无不命士,又与《大记》文不同,释亦不合。

“子姓皆坐于西方”,注云:

“士贱,同宗尊卑皆坐。

”此除主人之外不坐者,此据命士,彼据不命之士。

知者,案《丧大记》云:

“大夫之丧,主人坐于东方,主妇坐于西方,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

”是大夫丧,尊者坐,卑者立,是知此非主人皆立,据命士;《大记》云尊卑皆坐,据不命之士。

云“妇人谓妻妾子姓”者,下云“亲者在室”,其中有姑姊,故此注直言妻妾子姓也。

《丧大记》兼言姑姊妹者,彼无别文,见亲者在室,故注总言之也。

言“亦適妻在前”者,亦主人在众主人前也。

  亲者在室。

谓大功以上父兄姑姊妹子姓在此者。

  [疏]注“谓大”至“此者”。

○释曰:

知亲者谓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相亲昵之理,下有众妇人户外,据小功以下疏者,故知此为大功以上也。

云“父兄姑姊妹”在此者,上注据死者妻妾子姓也,此注据主人之兄弟姑姊妹子姓而言。

若然,父谓诸父,兄谓诸兄、从父昆弟,姑谓主人之姑,姊妹谓从父姊妹,子姓谓主人之孙,於死者谓曾孙、玄孙。

曾孙为曾祖、高祖齐衰三月,当在大功亲之内,故云“子姓”在此者。

  众妇人户外北面,众兄弟堂下北面。

众妇人、众兄弟,小功以下。

  [疏]注“众妇人”至“以下”。

○释曰:

案《丧服记》云:

“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

”传曰:

“小功以下为兄弟。

”玄谓於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

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是大功以上为亲者,则上文是也。

是以知此妇人在户外,是小功以下可知。

若然,同是小功以下,而男子在堂下者,以其妇人有事自堂及房,不合在下,故男子在堂下,妇人户外堂上耳。

  君使人吊。

彻帷。

主人迎于寝门外,见宾不哭,先入,门右北面。

使人,士也。

礼使人必以其爵。

使者至,使人入将命,乃出迎之。

寝门,内门也。

彻帷,<户去>之,事毕则下之。

  [疏]注“使人士”至“下之”。

○释曰:

自此尽“不辞入”,论君使人吊禭之事。

郑知礼使人必以其爵者,案《聘礼》使人归饔饩及致礼皆各以其爵,此君使人吊朝士,明亦以其爵,使士可知,此《仪礼》见诸侯吊法。

若天子则不以其爵,各以其官,是以《周礼·大仆职》云:

“掌三公孤卿之吊劳。

”郑云:

“王使往。

”又《小臣职》云:

“掌士大夫之吊劳。

”又《御仆职》掌群使之吊劳。

又案《宰夫职》云:

“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与币器。

”注:

“吊事,吊诸侯。

”是其皆以官不以爵也。

云“使者至,使人入将命,乃出迎之”者,将命,谓传宾主人之言摈者也。

案下小敛后云:

“有禭者,则将命摈者出请入告。

”注云:

“《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

”若然,则此虽有摈者,未用辞,故此下经不云主人出迎。

经不云摈者,郑探其意,使者,使人入将命所使之人。

入将命,即包主人摈者也。

云“寝门,内门也”者,以其大夫士唯有两门,有寝门者、外门者。

以其下云“主人拜送于外门外”,故知此寝门,内门也。

云“彻帷,<户去>之”者,谓褰帷而上,非谓全彻去。

知事“毕则下之”者,案下“君使人禭,彻帷”,明此事毕,下之可知。

  吊者入,升自西阶,东面。

主人进中庭,吊者致命。

主人不升,贱也。

致命曰:

“君闻子之丧,使某如何不淑。

  [疏]注“主人”至“不淑”。

○释曰:

上云主人迎于寝门外,此云吊者入,谓入寝门,以其死在適寝。

云“主人不升,贱也”者,对大夫之丧,其子得升堂受命。

知者,案《丧大器》:

“大夫於君命,迎于寝门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于下。

”言拜于下,明受命之时得升堂,必知大夫之子得升堂受命者。

案《丧大记》云:

“大夫之丧,将大敛,君至,主人迎,先入门右,君即位于序端,主人房外南面,卒敛,宰告,主人降,北面於堂下,君抚之,主人拜稽颡。

”郑注云:

“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

”下文又云:

“士之丧,将大敛,君不在,其馀礼犹大夫也。

”以君常视士殡,故言君不在。

若有恩赐,君视大敛则不得如大夫。

言君不在者,谓士之子不升堂,在君侧。

以此言之,士受君命,不得升堂,以其贱。

明大夫之子得升,受命乃降拜可知。

是以《大戴礼》云:

“大夫於君命升听命降拜”是也。

云“致命曰”以下,郑知有此辞者,案《杂记》诸侯使人吊邻国之君丧,而云吊者入,升自西阶东面,致命曰:

“寡君闻君之丧,寡君使某,如何不淑。

”彼据邻国之君,故称寡;此使士吊己国之士,故直云君,不言寡也。

  主人哭,拜稽颡,成踊。

稽颡,头触地。

成踊,三者三。

  [疏]注“稽颡”至“者三”。

○释曰:

云“稽颡头触地”者,案《礼记·檀弓》曰:

“稽颡而后拜,颀乎其致也。

”为稽首之拜,但触地无容即名稽颡。

云“成踊三者三”,案《曾子问》,君薨,世子生,三日告殡云:

“众主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

”凡九踊也。

  宾出,主人拜送于外门外。

  君使人襚。

彻帷。

主人如初。

襚者左执领,右执要,入,升,致命。

襚之言遗也。

衣被曰襚。

致命曰:

“君使某襚。

  [疏]注“襚之”至“某襚”。

○释曰:

云“主人如初”者,如上吊时迎于寝门外以下之事也。

云“襚之言遗也”者,谓君有命,以衣服遗与主人。

云“衣被曰襚”者,案《左传》隐元年: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

”《穀梁传》曰“乘马曰赗,衣衾曰襚,贝玉曰含,钱财曰赙”是也。

云“致命曰君使某襚”者,亦约《杂记》文。

此君襚虽在袭前,主人袭与小敛俱不得用君襚,大敛乃用之。

知者,案《丧大记》云:

“君无襚,大夫士毕主人之祭服,亲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陈。

”注云“无襚者,不陈不以敛”谓不用之为小敛,至大敛乃用之。

故下文大敛之节云“君襚不倒”,注云“至此乃用君襚,主人先自尽”是也。

  主人拜如初,襚者入,衣尸,出。

主人拜送如初。

唯君命,出,升降自西阶。

遂拜宾,有大夫则特拜之。

即位于西阶下,东面,不踊。

大夫虽不辞,入也。

唯君命出,以明大夫以下,时来吊襚,不出也。

始丧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拜宾也。

大夫则特拜,别於士旅拜也。

即位西阶下,未忍在主人位也。

不踊,但哭拜而已。

不辞而主人升入,明本不为宾出,不成礼也。

  [疏]注“唯君”至“礼也”。

○释曰:

云“主人拜如初”者,亦如上主人进中庭,哭拜稽颡成踊。

云“襚者入,衣尸出”者,案《既夕》记:

“襚者委衣于床,不坐。

”众襚者委于床上不坐。

则此襚者左执领,右执要,以衣尸,亦不坐。

云“唯君命出”者,欲见孤卿大夫士,虽有吊襚来皆不出,故云唯著异也。

云“遂拜宾”者,因事曰遂,以因有君命,故拜宾,若无君命,则不出户。

云“大夫虽不辞,入也”者,谓主人小敛后,宾致辞云“如何不淑”,乃复位踊。

今以初死,大夫虽不辞,主人升入室。

云“以明大夫以下,时来吊襚,不出也”者,言唯君命出,明大夫已下,时来吊襚,不出可知。

经云拜大夫者,以因君命,出见故也。

云“未忍在主人位也”者,至小敛后始就东阶下,西南面主人位也。

云“明本不为宾出,不成礼也”者,总解不为之踊,及虽不辞而入二事。

  亲者襚,不将命,以即陈。

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也。

不将命,不使人将之致於主人也。

即陈,陈在房中。

  [疏]注“大功”至“房中”。

○释曰:

自此尽“適房”,论大功兄弟及朋友吊襚之事。

云“大功以上”,谓并异门齐衰,故云以上。

云“即陈,陈在房中”者,下云“如襚以適房”,故知此陈陈在房中也。

  庶兄弟襚,使人以将命于室,主人拜于位,委衣于尸东床上。

庶兄弟,即众兄弟也。

变众言庶,容同姓耳。

将命曰:

“某使某襚。

”拜于位,室中位也。

  [疏]注“庶兄”至“位也”。

○释曰:

知“庶兄弟即众兄弟”者,见上文云“亲者在室”,又云“众兄弟堂下北面”,注云“是小功以下”。

又云“亲者襚”,此云“庶兄弟襚”,以文次而言,故知庶兄弟即众兄弟也。

云“变众言庶,容同姓耳”者,以同姓绝服者有襚法,郑必知变众言庶,即容同姓者,见《丧服·不杖麻屦章》士言众子,大夫言庶子。

郑云:

“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

”是庶者疏远之称,故知言庶容同姓。

云“将命曰,某使某襚”者,某谓庶兄弟名,使某襚者名,但庶兄弟是小功緦麻之亲,在堂下,使有司归家取服,致命於主人,若同姓,容不在始来吊襚也。

云“拜于位,室中位也”者,以其非君命不出,故知拜于室中位也。

  朋友襚,亲以进,主人拜,委衣如初。

退,哭,不踊。

亲以进,亲之恩也。

退,下堂反宾位也,主人徒哭不踊,别於君襚也。

  [疏]注“亲以”至“襚也”。

○释曰:

云“别於君襚也”者,上文君襚之时,主人哭拜,稽颡成踊,此朋友襚,主人徒哭不踊,故云别於君襚。

  彻衣者执衣如襚,以適房。

凡於襚者出,有司彻衣。

  [疏]注“凡於”至“彻衣”。

○释曰:

云“执衣如襚”者,上文君襚之时,襚者左执领右执要。

此彻衣者,亦左执领,右执要,故云如襚也。

云“凡於襚者,出有司彻衣”者,案此彻衣之文,在诸襚者之下言之,故《杂记》诸侯使人吊,含襚赗讫,乃云“主人有司”,故云凡於襚者出有司彻衣。

  为铭,各以其物。

亡则以缁,长半幅,赪末,长终幅,广三寸。

书铭于末曰:

“某氏某之柩。

”铭,明旌也。

杂帛为物。

大夫之所建也,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识之,爱之斯录之矣。

亡,无也。

无旌,不命之士也。

半幅一尺,终幅二尺。

在棺为柩。

今文铭皆为名,末为旆也。

  [疏]注“铭明”至“旆也”。

○释曰:

自此至“西阶上”,论书死者铭旌之事。

此《士丧礼》记公侯伯之士一命,亦记子男之士不命,故此铭旌总见之也。

云“为铭各以其物”者,案《周礼·司常》大夫士同建杂帛为物。

今云各以其物,而不同者,杂帛之物虽同,其旌旗之杠,长短则异,故《礼纬》云:

天子之旗九刃,诸候七刃,大夫五刃,士三刃。

但死以尺易刃,故下云“竹杠长三尺”,长短不同,故言各以别之,此据候伯之士一命者也。

云“铭,明旌也”者,《檀弓》文。

杂帛为物大夫之所建也者,此《司常》文也。

言“杂帛”者,为旗旌之縿,以绛帛为之,以白色之帛裨缘之,郑彼注云:

“大夫士杂帛,言以先王正道佐职”是也。

云“以死者”至“录之矣”者,《檀弓》文。

案彼自“铭明旌”至“录之矣”,引之者,事恰尽重与奠,自为下事之别,不得以《周礼·小祝》之职,社子春解熬为重,郑不从其义,故以证破子春。

又郑注《檀弓》云谓重与奠,此引证铭旌者,郑君两解之,以彼兼有重与奠,亦是录死者之义。

此铭旌是录死者之名,故两注不同。

案《周礼·小祝》云“设熬置铭”,杜子春引“《檀弓》曰:

铭,明旌也。

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之,爱之斯录之矣”。

子春亦为此解,云“无旌不命之士也”者,谓子男之士也。

云“半幅一尺,终幅二尺”者,经直云“长半幅”,不言广,则亦三寸。

云“赪末,长终幅,广三寸”,则广三寸总结之,但布幅二尺二寸,今云二尺者,郑君计侯与深衣皆除边幅一寸,此亦两边除二寸而言之。

凡书铭之法,案《丧服小记》云:

“复与书铭,自天子达於士,其辞一也。

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

”郑注云:

“此谓殷礼也。

殷质,不重名,复则臣得名君。

周之礼,天子崩,复曰:

皋天子复。

诸侯薨,复曰:

皋某甫复。

其馀及书铭则同。

”以此而言,除天子诸侯之外,其复男子皆称姓名,是以此云某氏某之柩。

云“在棺为柩”者,下《曲礼》文。

以其铭旌表柩不表尸,故据柩而言。

  竹杠长三尺,置于宇西阶上。

杠,铭橦也。

宇,梠也。

  [疏]注“杠铭”至“梠也”。

○释曰:

此始造铭讫,且置於宇下西阶上,待为重讫,以此铭置於重。

又下文卒涂,始置於肂。

若然,此时未用权,置於此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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