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处轻重仪 2卷唐 道宣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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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处轻重仪2卷唐道宣缉

No.1895

新刻量處輕重儀序

       

       

       

亡僧衣資處斷甚難。

蓋以聖教廣博而部計不同也。

往古宗師尚弗能無遲疑。

況淺學寡聞何由盡曉。

是故我高祖南山法慧大師。

括諸部大義立一家洪範。

著量處輕重儀用貽來裔。

其文煥然如日月之光。

而輕重之判無餘蘊矣。

所以歷代重之以為龜鏡也。

猗乎屬有鳩峰乘春律師。

是律海之長鯨也。

深慨其書雖存而傳世之不弘。

乃為對挍。

鍥梓流通。

余今秋偕在南京西大寺光明真言會場忽遇其成緒。

頂奉熏開歎曰。

斯典也曩招提真和尚。

始傳本邦以來。

大凡一千載。

未聞印行。

今時當末法之運觀此一舉揚。

豈不曰吾門之大幸乎哉。

春公徵余為序。

余抃躍之餘而不甚辭輒懸鄙辭少申隨喜。

庶樂學戒之士。

展轉流行遠達龍華。

同由斯文斷其輕重。

俱遵一道淨行云。

^8□

貞享五年歲在戊辰仲秋望旦。

終南山圓律宗後裔苾芻慈光慧門謹書于京北朝日山華嚴方丈。

量處輕重儀(謂亡五眾物也)本

唐貞觀十一季神州遺僧

釋迦道宣緝敘(乾封二年重更條理)

       

       

       

序曰。

余昔在帝京。

周流講肆。

深文伏義力志幽求。

頗嘗清敘。

惟以輕重為要。

而附事臨機多隨意情。

博訪明據文義莫憑。

先所宗承首律師者。

孤情絕照映古奪今。

鈔疏山積。

學徒雲踊。

齊流五部之輝。

通開眾見之表。

而準事行用浩汗難分。

學者但可望崖尋途。

未通鑽仰。

余曾請訣斯要直斷非疑。

便告余云。

夫講說者是通方之大解。

豈局一見而為成濟乎。

其猶身計國謀誠不可兩遂矣。

又以受通諸部隨相偏闕。

若限之一文則不流眾說。

余乃撫膺獨慨。

學本自攝兼他。

今隨以微緣而闇於決滯者。

豈名博瞻機教弘濟時俗耶。

然則諸律持犯互說是非。

物類重輕據量者眾。

但約之受體紛諍自銷。

今此神州通行四分(關中先用僧祇。

江表由來十誦及行受戒律儀。

皆多四分羯磨)即以此律為本。

搜括諸部成文。

則何事而不詳。

何義而非決。

遂刪補舊章。

撰述事鈔。

雖體相諧允文據的明。

猶恐意用未周。

事須廣流視聽。

至大唐貞觀四年。

發憤關表四出求異。

傳見者多。

并部誦語守文。

河陽準疏約斷。

繁詞瑣語結軫連衡。

有魏郡礪律師者。

即亦一方名器。

撰述文疏。

獨步山東。

因往從之請詢疑滯。

而封文絡義。

語密竟沈。

學士守句而待銷。

外聽披章而絕思。

亦以輕重難斷別錄疏文。

而前後亂繁。

事義淆紊。

乃是一隅之慧猶未通方共行。

今約先舊鈔。

更引所聞科約事類。

錄成別件。

名為量處輕重儀也。

原夫重物輕物皆望資道。

道在虛通義非局約。

由並因僧利而獲斯物故。

身亡之後還返入僧。

使二僧懷受用之資(謂常住現前之。

僧俱荷重輕物利也)兩施有福流之潤(謂道俗七眾之人。

俱行僧得之施也)故總判入僧。

不屬佛法。

計並入僧。

理亦通濟。

而僧有常住現前不同。

物亦輕重兩異。

故律中佛斷物並入僧。

及論附事方舒二別。

由斯約義。

處斷明須。

故於輕重之中深加剖決者。

由倒說輕重即懷二見。

律文正斷不許五眾。

故闕思尋。

但為物類難收諸部互缺。

現有儲畜教不備載。

約文附事濫委縱思。

物既現前。

義須決絕。

自古傳授梗概。

相承指事混如渺逾河漢。

余每於此路躊躇未引。

嘗於業正之暇顧意思焉。

約教附情薄知途軌。

然諸師行事通悟者希。

隨見立儀。

六斷輕重並有明據。

抑亦難求。

今但取一判用通諸說。

即以當律為正上下求文。

文或隱顯非明斷者。

則統關諸部例決相成。

庶今種類收羅科條有緒。

用備無悶兼被緣須。

意以普攝資生之財。

總收眾具之物。

附事決遲疑之咎。

臨時定輕重之儀。

執物案文不看他面。

隨機杼軸。

譬同抵掌冀懷道之士。

時復披尋足遣犯過。

極刑足除。

由來深惑。

然以人情忌狹擁結非無。

知事則親常住引輕入重。

別僧則私自利引重從輕。

倒亂昏情殷鑑終古(承聞。

六百段絹入重。

屏風障子入輕之類)出家據道彌須勵心。

鄙俗淺懷久須捐擲。

又夫邊服華夷。

儀形資具風俗既別。

物號亦殊。

並準例決。

知輕重自別始末該覽足鏡規猷矣。

余所撰刪補行事鈔三卷篇分上中下也。

門有三十不同。

言有二十餘萬。

若僧法軌模住持網要者。

則上篇上卷首領存矣。

若受戒種相持犯懺儀。

則中篇中卷名體具矣。

若衣藥受淨諸行務機。

則下篇下卷毛目顯矣。

故輒略。

總引粗知梗概。

今依下卷衣法之中單解六物。

略分十門。

初制入僧意門(財因僧利佛法未霑豈彼王親輒俟收納)

二分法差別門(約緣語事十斷不同。

唯第十同住死者。

方乃加法)

三同活共財門(財生不義。

多懷鄙情。

存亡一期方稱此斷)

四囑授成不門(決定捨施便須付他。

若疑慮未分則一僧定攝)

五員債還拒門(債息追送隨本重輕。

必非明證義須深察)

六斷割重輕門(輕重物相深究難分。

片有乖違便招雙咎)

七分物時處門(殯送還返方可據量。

必有緣來異處科擬)

八撿德賞勞門(有勞不賞。

事絕優矜。

無德僥倖義須撿駮)

九正分輕重門(人財兩集聖法須遵。

依教即分。

無宜賣易)

十物之所屬門(合得進不。

終是為僧。

縱外營理懸須給待)

此之十斷粗相且開。

而第六門中條緒非一。

律中通列諸物。

例並入僧。

後別牒五三。

用分輕相。

此即物類亦有兩斷。

輕重隨義可知。

相傳隨義約判。

亦是一途匡濟。

而就律文卒撿傍附。

交加後銳。

前修猶懷綴慮沈於初學。

疑妨是難終未濟時。

故且刪削必欲曉。

緣據如後具明。

則迷悟俱開。

始終兩照。

故前依律本如佛斷之。

準事取類傍出附見。

隨務據量足為龜鏡也。

凡居處量之任宰割要模。

先擊磬集僧。

次總收現物。

已外重大資具歷悵具條。

對眾持讀令知顯晦。

先問共財同活。

隨信判之。

次問囑授有無。

亦隨機判。

後問負債是誰。

又隨撿付。

作上三法方定現財。

餘如本鈔。

律本云。

時有舍衛國多知識比丘死。

多有僧伽藍。

多屬僧伽藍園田果樹。

多有別房。

多屬別房物。

多有銅瓶銅盆斧鑿燈臺。

多諸重物。

多有繩床臥床木床臥褥坐褥。

多畜伊梨延陀耄羅耄耄羅氍氀。

多有守僧伽藍人。

多有車輿。

多有澡罐錫仗扇。

多有鐵作器陶作器皮作器竹作器木作器剃刀。

多有衣缽尼師壇鍼筒。

諸比丘不知云何。

白佛。

佛言。

多知識無知識一切屬僧(律文如此。

準相約為斷十三之別。

今依上條隨條具解。

並如下列也)

第一多有僧伽藍。

律斷入重。

準下種類亦同上判(乃至屬伽藍物如下總判入重)謂私有小寺莊宅店肆等。

  第二多有屬僧伽藍園田果樹。

律斷入重。

準下種類例並從之。

謂寺院內外所有園田果菜穀米眾具養生調度等(其類有七)。

一園圃所種菜蔬(其例有四)初謂現植五生種。

一根種。

(蘿蔔芋之屬)二莖種。

(即榴柳及菜屬)三節種。

(即蘿勒蓼芹等)四雜種。

(蔗竹荻蘆)五子種。

(荽荏之屬)二離地菜茹。

謂如上五生之屬(即葵束菜聚等)及有餘枝條。

莢□糠□等。

三餘留種子。

謂蘿蔔子蔓菁子蘭香荽蓼葵子等諸褁袋等。

四治園調度。

謂杴鍬鋤魸杷朳之具及澆溉水車楔槔雜事。

二栽種五果之樹(其例有三)初現樹五果。

謂殼果(即胡桃榗栗等)膚果(即梨柰林禽木瓜等)核果(即桃右棗柿等)角果(山澤諸豆)□果(松柏子等)二離地果子。

謂乾棗梨李杏柿柑橘柤橙栗柚等(并蔓草所產瓜瓠等諸蓏)三樹枝皮殼。

謂諸果樹枝葉雜相。

三田農產植(其例有四)初水陸田具。

謂耒耜撈磨耬耩犁具鋤鏵刃器杷杓柯拂揚簸之屬。

二現種五穀謂房穀(即栗秫等)散穀(即^2□穄等)角穀(諸豆巨勝)芒穀(稻麥等類)□穀(麻荏等類)三離地五穀謂收訖粟穀床黍麻穬大小豆麥等(如僧祇中十七種穀者亦通一切諸穀等)四是萁蒿等。

謂一切蒿草豆萁麻^3□稻草黍穰莢^3□等。

四貯積倉廩(其例有二)初所貯庫藏。

謂庫倉囷廩窖廚匱篋簏箱斗斛函豆庾釜之屬。

二量準之器。

謂斛斗合函籌尺寸衡秤之屬。

五造食眾具(其例有三)初轉生食具。

謂水陸碾磑碓磨車羅具之屬。

并所覆之屋。

二熟食之具。

謂鼎鑊鎗釜盆甑前鏊等。

并案橙机架及餅模雜具。

三盛食之具。

謂瓮^2□瓮□盤盂缽^8□檠合七勺等。

六現成五熟。

一蒸熟。

二煮熟。

三爆熟。

四炙熟。

五炮熟(皆謂。

羹飯餅食類須五成)。

七現在四藥。

謂時藥(米麧醬鼓麴菜)二非時藥三七日藥(酥蜜油脂)四盡形藥(鹽酢椒薑及五石三建等)。

已前七件正本隨生。

準律據義斷入常住。

並由貯儲情厚譏醜塵染內外瑕愆勿過於此。

故毘尼母論云。

私有小寺園果堂房瓶盆之屬養生之具。

此現前僧不得分。

屬四方僧(即常住也)至如造食眾具其列極多。

但得通收而限。

其大小相如十誦所列。

異律不可籠通。

若論木器如僧祇云。

木瓶木盆竹筐竹筥並入重收。

又據餘部便依量限。

如十誦中。

一切器皿二斗已上入重。

猶事有擔累故也。

餘文如下更明。

若現噉之食如摩得勒伽論云。

若僧中請食已命過。

同衣分之(準入重也)若已命過後得食者。

還歸本處。

受他施衣亦爾。

其餘三藥必有長餘。

如下分之。

論有分全床者。

別部曲開。

此非機教。

如下廣解。

第三多有別房。

律斷入常住僧。

或有材石房直者。

如下判之。

已前謂伽藍內外村聚林野。

若有自乞他為造作大小諸房。

偏屬私己。

佛開受用。

若本主身死折入常住。

而寺法依時。

隨教分房者任留亦得。

若生熟材木塼瓦塹石草土房具。

并擬造房直物(絹市錢穀)並隨現物輕重分處。

以身存之時物有正主可隨言限。

若至死後更有別主。

不得仍舊。

第四多屬別房物。

律判入重。

種類準例如下別之。

謂窗戶簾障竿桁枰閣壁鉤龍牙屋帳床帷承塵約壁床机之類。

已前約判義並重收。

皆謂本擬楷定。

不容中改者。

故入常住。

若為壁土圯坼開門牖敝露。

權以布帛幔障。

後須隨復屏除者。

不入此例。

第五多有銅瓶銅盆斧鑿燈臺。

律文並重收。

然瓶盆機濟大小未明(如前兩判)。

已前諸器。

謂銅鐵木瓦等所造。

準十誦中一切銅物不應分。

除釜瓶二斗已下應分。

乃至禪鎮等應分。

餘不應分。

此律但瓶盆入重。

不出斗量。

致今傳習俱斷重收。

余謂。

瓶盆機濟要務所須。

尼開說淨畜之。

僧則任情儲捨。

若通從輕攝。

事則該含。

宜從十誦明斷。

則彼此雙會。

餘如後解。

其斗秤尺量並用姬周本制者。

以通中邊同用。

百王不改其式。

故大唐雜令云。

尺者用尺二寸為尺。

斗秤二色三等成之。

乃至律論兩明器量大小。

並指秦斗三斗為定。

故知古法難改。

由楷式常然也。

昔東晉何承天者。

善明曆緯。

廣分星紀。

與慧嚴法師共評偏中律曆分影所次。

嚴師云。

中國之中剡洲之中心也。

四方距海。

各十有餘萬故。

彼夏至之日方中無影。

此方緣邊海隅。

豈同日而語乎。

故雒陽赤縣之中也。

至期猶有殘影。

故河圖云。

崑崙山東南方五千里亦號神州。

又稱赤縣。

既曰東南。

明非中矣。

又尺寸分次彼此通用。

晷日漏刻毫釐不差。

至如星次度量通國共行。

若隨方尺分則玄象交亂云云。

承天無以抗也。

故考諸實錄用擬今行。

又如薩婆多論云。

佛長丈六。

常人半之。

此方書云八尺身也。

故戒本云。

佛衣長佛九揭手。

廣六揭手。

五分云。

如來一揭手此方則二尺也。

即以此為率。

乘之則長一丈二尺。

今人衣長六尺。

唐尺則五尺。

若斯計會指堂可平。

昔隋煬帝博考經籍制立斗秤。

一準周時。

余親見用煥然符合。

故古俗傳述。

六尺為步。

量之所起。

圭抄在初。

度之最始忽絲為先。

衡分在初。

黍絫居首。

並有明據無宜逸縱。

第六多諸重物。

律斷入重(意以名局事寬。

其例多種。

上下諸門隨相易見。

此中雜碎難顯。

隨務機要。

微有輕收。

故以諸門廣辨也)其種有八(義加俗器)。

初宬衣眾具(其例有五)初成衣眾具。

謂衣^4□衣床衣桄之具及赭土雌黃絣衣樣度繩索等。

二裁衣眾具。

謂裁版截刀剪刀磨石及擣帛杵石等。

三成衣機具。

謂綾羅錦綺紬絹絕布繩條帶索等機車之屬。

四紡績眾具。

謂紡車績筐經絡架桁杼緯車氍等調度。

五是繅抽之具。

謂繅車輕絡并養蠶薄^7□等。

已上五件雖所為是輕。

而事相繁重卒難勝負。

又道分竦緣非親機要者。

並在重收。

就第二件中微有輕相。

如截刀剪刀佛開畜之。

通含大小。

可依經判。

四寸刃者無問鐵木角骨之柄。

從輕所攝。

若依量已上諸刀。

或以金寶飾者。

雖量乃寸刃從寶入重。

磨石體量。

律論無文。

若以刀同恒相隨者入輕。

二服翫之具。

謂曲机夾膝憑案^4□囊如意語柄。

諸雜尾拂唾壺之屬。

已前一件物含勝降。

事實沈膚。

判非經道之具。

宜從重攝。

隨器奩匣衣覆並同。

  

  三治病所須(其例有三)初謂。

醫術鍼灸刀角槌捍療疾之具。

二謂。

諸方本草明堂流注脈經藥訣之書。

三謂。

對病四藥如上列名餘之三藥如上入重。

盡形藥中如後正斷。

已上三件資身正要。

非常恒有。

是病即須。

初一治救刀鐵。

律文通許。

既是小細機候。

所宜準如十誦藻鼻箇等。

入輕所收。

餘有藥筒藥函諸器相從分也。

第二諸方本草既是俗習。

宜從重收。

盡形藥中未擣治者入重。

若已擣和合成湯丸膏煎異本藥相者。

及服殘餘分。

此實非所幸。

宜準僧祇入輕分之。

四內外經籍(其例有五)初內法經部(謂凡所傳述為除心病。

心雖兩通約相據緣唯在於內。

故所救設者名為內法也。

謂凡所述事莫不為遣心瑕也)初中土經部。

謂中土多羅葉經。

此方翻譯紙素六別(一者單翻。

二重翻。

三失譯。

四雜錄。

五疑經。

六偽引)二此方集錄(謂佛法東流已來。

道俗諸賢各通揚化。

或造論錄。

或造讚傳。

皆非意指並入經收智論解也。

如童壽實相僧祐法苑文宣王淨住子梁簡文法寶聯璧等也)三二方雜紀(謂二方道俗通經解論。

各述意言解釋經義所有鈔疏等。

或傳述兩土名德高僧聖跡有無住持衰盛遊履記傳等也)四擬寫經具(謂紙墨筆硯案机枕則治紙界具裝潢帙軸等也)五所盛經具(謂廚箱簏匱函案架閣巾袋帊襆等也)。

已上五件經籍格言。

正是入道律途出要窮務。

若不翫習通鑒始終。

統其關鍵悟其趣入者。

則舟車競載未登。

終非濟器。

教綱雖設不解虛喪明時。

故常須讀尋閱其理義。

可懷諸心首。

無從重期。

故毘尼母論云。

經律先有付囑處即付彼人。

若無付囑人隨能持者。

即依教進修。

非謂守護而已。

故論云。

佛法貴如說修行。

不貴多讀多誦。

今人多貪積。

無心服飲者則不當所委。

須付德人。

若殘有筆墨紙素等及所盛經器本無轉用者。

依本處用隨經籍所在。

必具供獻。

非定屬者隨事輕重分入二僧。

或多積紙墨但擬治生。

本非經用宜從重攝。

二外俗書紀(謂凡有紀傳。

皆存外有。

上則順天奉地。

匡國化民。

中則孝事父母。

立身行道。

下則營衛六府。

五行備附。

據事以求莫非身計。

縱閑放林澤無非養生。

故名外書)初謂九流史籍(九流者。

一道二儒三名四法五墨六縱橫七陰陽八農流九雜流)即六經緯候諸子史傳雜說文紀等。

二謂三古字書(謂三蒼古文篆^8□隸皆真草諸跡等也)三所盛書器(即上內經所列者。

并餘紙筆墨硯等)

已前三件並斷重收。

雖開暫學為遮俗美。

終非久翫。

故捨入僧。

紙墨有餘乃兼道務。

而本意附俗不同前條。

並從重例。

經律正制者。

以莊嚴丈頌樂世法故。

三數算眾具(其例有二)一現有數具(謂目翳懸測商度方衡籌算等也)二雜物珠數法(謂水精琉璃雜色珠等。

或用竹木泥土瓷石木梡薏莒等珠)

已前二件算數所須。

雖體並重物而堪隨道務。

律中猶不解事數。

誦戒忘誤開畜算子等。

至如木梡珠貫雜色偽寶所成之珍。

準用僧祇一切寶物入重則文含真偽。

今隨事緣求在機正要者。

勿過數法投接下根牽課修業也。

可準多論。

似寶偽寶雜色珠開為百一物者。

得如法用。

宜斷輕收。

餘本竹等例此分也。

五諸雜樂具(其便有四)初謂八音之樂(一金樂。

謂鍾鈴等。

二石樂。

謂磬等。

三絲樂。

謂琴瑟等。

四竹樂。

謂笙笛等。

五匏樂。

謂箜篌等。

六土樂。

即損等。

七革樂。

謂鼓等。

八木樂。

即上音柷^2□者也)二所用戲具(謂傀儡戲面竽橈影舞師子白馬俳優傳述眾像變現之像也)三服飾之具(謂花冠帕索裙帔袍櫺纏束雜彩眾寶綺錯之屬也)四雜劇戲具(謂^7□博碁奕投壺牽道六甲行成。

并所須骰子馬局之屬)。

已上四件並是蕩逸之具。

正乖念慧之本宜從重收。

然僧非貯畜之家。

執捉非無過種。

宜準論出賣得錢。

還入僧中隨常住雜用。

六雜莊飾具(其例有二)初謂采畫之具(謂俗中畫樣丹青朱綠雜色。

及絣繩直尺專具規矩所須之物也)後好翫眾具(謂屏風障子山水從物遊仙古賢傳紀書隸。

及雜書異畫之具也)

已前兩件亦同上儀。

但可浮情所欣。

終非筌要。

宜擁入常住具飾僧堂。

七寶璧諸貨(其例有四)初是重寶(謂金銀真珠摩尼珊瑚車渠馬瑙此之七寶也。

及諸玉璧也)二是輕寶(謂□石銅鐵鉛錫白鑞。

并諸偽珠)三是錢寶(謂金銀銅鐵錢。

乃至皮作等八種上有文像者)四所餘殘物(謂鑪冶所須。

并^4□朴鎔寫等具)。

已前四件並是正重。

嚴禁俗財。

初及三四義非自畜。

容有助道說付白衣。

身亡入重。

故在常住。

二是輕寶。

隨緣三途。

若是本體塊□銅□。

人來以施不擬形用。

則隨本重說付淨主。

若是百一碗缽衣鉤之徒律開受用。

故在輕限。

銅□擬用例此可分。

故僧祇中。

一切錢金銀真珠琉璃珂貝珊瑚車渠馬腦玉石入重。

若已成器物入百一物數者入輕。

此非正寶也。

故僧祇云。

錢金銀不得觸。

若餘輕寶得觸。

不得著。

得作百一物用。

如論所明。

不須說淨。

準此作諸器具理非重收。

四分律中。

但明錢金銀三。

餘者不論。

明知通在輕限。

錫鑞之屬文雖不列。

律令用以補缽非重物。

隨缽入輕不疑。

今有檀行律教。

依論分金及錢金床等物。

此非統明成教。

隨文即用。

與己貪惑相符。

不唯教文明昧。

聖有四依四大墨印。

宜須憑準。

生死無暇。

聞聲即斷。

便同道聽今為重疏分金。

緣敘此文出於摩得勒伽論也。

此迦葉遺部本律。

不至於此其所機。

言分金床者。

初有比丘。

從天生。

此人中資具非其所安。

情亂不安。

常思天中所有眾具。

佛令阿難依須給之。

一夕處中便登無學。

由此曲開。

非通今部。

分別功德論中具述此事。

故持世佛藏諸經。

佛令弟子修道。

為懷眾具有闕不能會道者。

並權開之。

必不修道。

樂世法者。

水不許服。

地不許行。

諸大鬼神遮前掃後。

斯豈人語。

大聖正言。

分金之徒並妄行不了之教。

順本貪貯。

便乖清信之徒。

焉有出俗高僧。

正制不行。

情存財事未足算也。

大般涅槃窮終之極教也。

一部之文十明八不淨物。

佛說魔說用此分途。

故文云。

若有人言佛開比丘畜於金寶八種不淨毒蛇物者。

是為魔說。

非我弟子。

反此上言是名佛說。

乃至文云。

祇桓比丘分金之事佛亦正斷。

分河飲水。

乃至四分律中。

迦旃延不受王之寶施。

因此如來制大小持戒犍度。

我之弟子不同諸外道沙門受畜金寶等。

叉如來滅後二百年。

毘舍離國跋闍比丘擅行十事。

說戒之日唱言分金時。

耶舍比丘集閻浮提七百人。

重更明斷不許分也。

佛在祇桓一制也。

滅後毘舍二制也。

今或有之三犯也。

分金犯於墮罪。

死入火中二十一億四十千歲。

耳此小罪也。

不信未來火燒。

現在亙火在身。

必信苦而欲去也。

今有犯於四禁。

經律同曰斷頭。

犯者安然不畏。

而作人師法主。

不信一犯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生報在無間中。

況此分金。

不足怪也。

學教之士並所共非。

豈意。

於今弊風重舉。

金為鄙俗之所重也。

聞名即欣管寧之徒矣。

若草芥流俗尚爾。

況出道乎。

縱有分者恒河長沒之人。

不足怪也。

但訶煩惱。

人不足論。

至如一化之制戒並絕俗前。

唯有四戒。

對俗重制。

一婬。

二酒。

三寶。

四邪命也。

婬為生死之本。

三聖絕其根源。

酒為昏醉之藥。

四逆由之得遂。

寶為起貪之緣。

諸惑因之繁苠。

邪命害我之因。

惡道為之開坦。

涅槃諸律備明顯之。

何不披讀聖典。

而行曲廢之教。

故文云。

日月不明淨者。

由煙雲塵霧所翳。

我法不淨者。

由於比丘行四事也。

若有弟子。

以我為師。

而行前四者。

我非其師。

彼非我之弟子。

由不信我之法律故也。

此之所說四分十誦現律論等咸有誠文。

何得依此律受戒而用彼部分金。

捨制而取開。

未識機教之通塞。

而與貪癡之相會不足統觀極教之明禁。

可不誡慎也之哉。

生則塵汗迷徒。

死則自當苦楚。

信一時之重欲為萬劫之凶愚。

深可悲矣。

八諸雜重物(皆其列有八。

謂一切石。

一切水精。

一切瓦。

一切貝。

一切齒。

一切角。

一切銅。

一切色土。

義加俗中諸漆器食具)。

初如十誦一切石物不應分。

除水瓶水盆蓋水物刮汗^4□灌鼻筒尉斗香爐鉤禪鎮金瓶二斗已下應分。

餘石物不應分(如齏臼藥碓臼及以杵具量雖未滿則非輕限。

餘並例知)義加俗入器物。

如盤梡匙箸之屬。

並入重收。

廣如下出。

已前一段石物準上以斷。

律有通塞。

四分無文。

義須正準。

其供養香爐之具。

或是花香別類。

或鐵石銅□成者。

若常擬佛前供養。

不問金銀裝飾有無。

並隨本處用之。

若本心不定。

擬後轉易。

自資者隨前件。

斷入輕。

必有金銀鎣飾者入重。

若本懷供養。

則三寶通含則隨能受用者用。

本主出物造供養。

不許自資。

故入三寶。

若入輕分便成盜業。

可不慎耶。

故僧祇中。

錢金銀者不得捉畜。

若真珠琉琉珂貝珊瑚頗梨車渠馬腦者得觸。

不得著用。

明知作百一物。

得受用之。

上云不得著者。

謂同衣也。

如供養之具。

得加飾瑩。

縱律中寶裝飾具。

亦例餘輕寶者。

皆謂雜廁填內加以金銀故耳。

縱論中隨能供養者與之。

謂定別屬佛法故耳。

必有寶裝。

可如經論供養所判不入重收。

其餘香爐供具不定屬者。

即如律正斷分之。

其有火匙巾袋案匣奩具。

並隨香爐輕重所在。

必巾含綺繡。

隨本入輕。

以事在奉養。

不同鍼缽之袋也。

若案匣重大非量所開。

或常不隨行。

或金飾寶鈿者。

別抽入重(謂不隨輕香爐也)。

二一切水精物不應分。

除釜瓶熏缽鉤香爐熨斗。

餘如上說。

三一切瓦物不應分。

除釜瓶二斗已下應分。

水盆蓋水物缽小缽半缽鍵^8□刀^4□刮汗^4□灌鼻筒熨斗香爐禪鎮。

除爾所物。

餘一切瓦物不應分。

已前瓦物中。

律文斷自二別。

佛開畜二釜二瓶四蓋四杓。

準斗量而定重輕。

其澡豆器。

或以銅□絞紵木皮軱瓠作者。

既常所洗濯缽具要資。

準量入輕。

若重大難持。

及輕小隨處者入重。

雖開釜瓶止是供給要務。

或有含俗諸器。

未足在輕。

四一切貝物不應分。

除刀^4□刮汗^4□灌鼻筒熨斗香爐禪鎮熏缽鉤。

宬眼藥函七缽支應分。

餘不應分。

五一切齒物亦爾。

齒謂牙等器物。

六一切銅物二斗已下應分。

如上鉗鑷截爪刀子裁衣刀戶牌曲戶鉤等亦爾。

已前銅器總明斗量。

餘雖不出例準開之。

即□鐵鉛錫白鑞等是也。

又當律開分剃刀。

此由資用要器。

則隨有礪石袋匣相從入輕。

餘有刀子錐針等。

文雖不列而十誦有之。

正斷入輕。

如楞伽經中。

開畜四寸刃刀頭如月形。

為割截袈裟故。

毘尼母中亦開畜刀子六枚。

各有所為。

此則可準例也。

不問頭刃方尖柄之大小數之多少。

通斷輕收。

過量者重攝。

已外非法者。

雖小細物而入重中(謂摘甲剃眉略毛。

刀等之類也)。

七一切角物不應分。

除半斗已下應分。

除桿衣鉤壁上鉤刮汗^4□灌鼻筒禪鎮藥函匕缽支。

如是一切可分。

餘不應分。

八一切赭土不應分。

一切染色。

若煮未煮不應分。

餘有一切染色紫草黃蘗梔子乾陀等已前諸事八種不同。

十誦約體而斷。

故有分可不分別。

今畜積之物同異者多。

不必如律。

可比其大小像貌。

商度輕重二儀(如缽支入輕缽床應重。

熏缽鉤入輕熏缽籠入重。

如此類例。

隨務深思也)義加漆器俗物。

謂俗中盤碗盞合須缽。

食具匙^8□食憚無問大小多少。

並入重收。

以全是俗有非道所用。

事同俗衣。

極制不畜。

出家衣缽令異俗儀。

今若許分。

俗心不拔。

故令入重。

永斷世流。

第七多有繩床木床褥坐褥。

律斷入重。

餘類如別。

謂床橙案机榻苫薦席茵枕蓐等。

隨以竹木毛綿雜物作成者。

已上準斷入重。

言二褥者。

隨其大小多少。

皆謂內治氈為骨。

綿^8□於外通以布帛縵之。

若但一邊氈布者入輕。

乃至坐蓐机束及□物相屬者。

通入重也。

其高座一色。

本擬說法誦經。

無問高下大小。

可屬法家受用。

第八多有伊梨延陀耄羅耄耄羅。

此前三件並是律文俱斷在重。

佛法東度爰至於今。

講解持律判輕重者。

咸言。

上三大小帳行步障耳。

初則伊梨延陀可非障。

次則耄耄諸羅。

豈非大小帳也。

帳似於帽。

故云耄羅。

用此當司。

一何可笑。

聞聲即判。

曾未討其字源。

隨語便翻。

即音定其體物。

此則勇於取類。

拙於事實。

且伊梨延陀名為鹿也。

經中所謂。

如來□相如伊梨延陀鹿王之□。

斯則多畜生鹿之皮也。

耄羅耄耄羅並是獸名。

狀如虎兕。

豹貊之屬。

皮厚毛軟。

而可坐之。

余曾以事問諸梵僧。

此二獸皮于遞已西諸國並有。

神州既無其物。

隨彼本土之音。

豈可即音定體便言帳障之物。

古人有言。

迷名生法癡。

誠可誡也。

隨文增五失。

深大累也。

尋名揣義。

陵咎多矣。

昔有開楞伽經。

外人問曰。

諸經或人法受名。

此經何為以苦具立目。

高座茫然莫知救解。

反以問之。

乃云楞伽。

豈非大枷八楞耶。

大眾道俗一時大笑。

所謂恥屈於一人之下。

呈拙於千萬之上者也。

伊梨鹿皮。

此方有而小異。

此則皮薄而毛^4□。

彼則皮厚而毛柔。

若羊之皮。

恒可藉坐。

有而不同。

故存本名也。

三並皮物故在重收。

羊皮毛輕重。

下更為述氍□(此土本無。

其物皆從西北塞外而來。

若叢毛編織而出毛頭。

兼有文像人獸等狀者名曰氍□。

字書總云罽屬。

若以經緯班毛如此綿者名曰^3□□。

用為地敷壁障也)律本云。

氍氀毛長三指長五肘。

廣三肘者應分。

余昔以為量同三衣故入輕收。

氈被之屬例此分量。

而開輕重律文不了。

隨文則失。

近以乾封二年季春冥感天人。

厥姓費氏蜀人也。

夏桀之時生於南天王下為使者。

親樂律相。

躬受佛累。

弘護為懷。

謂余所撰鈔疏儀錄其失蓋微。

然於重輕隨濫則有。

雖隨律斷文非明了。

是翻譯過。

豈是學人。

可改前迷。

宜從後悟。

如氍氀體量乃逼。

中國不開。

偏被寒土(謂西北近海冬則極寒。

冬風裂竹。

衣服重厚。

有諸比丘。

住在斯土服三法衣。

無由取濟。

佛慈愍之為開教本。

若在此諸寒嚴國者。

多用布疊。

複貯著之。

若無此者。

彼有軟草。

織為成衣而服之。

又無草者。

可有樹皮。

槌打令軟而服之。

又復無者。

可以毛罽如氍氀法割截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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