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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的落实情况

《兒童權利公約》的落實情況

關於兒童權利委員會在審議中國的第二次定期報告

(CRC/C/83/Add.9,PartI和PartII)

方面須處理的問題清單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回應

 

目錄

部分/問題

標题/項目

頁數

第一部分

A

數據和統計資料

1.

18歲以下居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兒童人數和所佔百分比

1

2.

預算撥款

2

(a)

教育

2

(i)

各教育範疇的撥款

2

(ii)

學前教育

2

(b)

保健

3

(c)

適用於殘障兒童方案和服務

3

(d)

家庭支援方案

4

(e)

對生活在貧困綫以下兒童的支援

4

(f)

對需要替代性照料的兒童的保護

5

(g)

虐待兒童、性剝削兒童及童工

5

 (i)

虐待兒童

5

(ii)

性剝削兒童

5

(iii)

童工

5

(h)

少數羣體及難民

5

(1)

教育

6

(2)

種族關係

6

(3)

 保健及福利計劃

7

(i)

被遺棄兒童/流浪街童

7

(j)

少年司法制度和少年犯的改過自新

8

(k)

私營部門在保健及教育的開支

9

3.

喪失家庭環境和與父母分離的兒童

9

(a)

與父母分離的兒童

9

(b)

安置在各類社會機構的兒童

9

(c)

安置在寄養家庭的兒童

11

(d)

收養兒童

12

4.

殘障兒童的人數

13

(a)

與家人生活在一起的兒童

13

部分/問題

標题/項目

頁數

(b)

安置在各類社會機構的兒童

13

(c)

寄養的兒童

13

(d)

在正規學校讀書的兒童

13

(e)

在特殊學校讀書的兒童

13

(f)

未上學的兒童

14

5.

數據資料

14

(a)

嬰幼兒死亡率

14

(b)

免疫按種率

14

(c)

營養不良率

16

(d)

感染和/或受愛滋病毒/愛滋病

16

(e)

青少年健康

16

(f)

為兒童提供保健服務的工作者

19

6.

虐待兒童

19

(a)

虐待兒童的案件數目

20

(b)

在舉報案件中獲法院審理或由當局跟進的個案數目

22

(c)

接受了諮詢服務和康復幫助的受害者人數

22

7.

教育統計數據 

22

(a)

識字率

22

(b)

總入學率

23

(c)

完成小學和中學教育的兒童人數

23

(d)

輟學、留級及復修人數

23

(e)

私立學校兒童人數

24

(f)

師生比率和每班人數

26

8.

罪案統計數據 

26

(a)

18歲以下的犯罪人士

26

(b)

被刑事罪行檢控而定罪的18歲以下人士、刑期及處罰類型

27

(c)

關押18歲以下人士的拘留設施

27

(d)

在(c)設施中和在成人設施中拘留的18歲以下人士

27

(e)

被預審拘留的18歲以下人士及平均拘留期限

27

(f)

18歲以下人士報稱在被捕或拘留期間受虐待個案

28

(g)

再犯罪者的比例

28

9.

特別保護措施

28

(a)(i)

性剝削

28

部分/問題

標题/項目

頁數

(ii)

賣淫

28

(iii)

色情物品

30

(iv)

康復與幫助

30

(b)

濫用者

30

(i)

濫用藥物

30

(ii)

治療與復康

31

(c)

童工

31

(d)

孤身尋求庇護的兒童、難民兒童和流浪兒童

31

B

一般落實措施

31

1

1996年審議結論

31

(a)

全面的兒童政策

32

(b)

獨立的監察機制

32

(c)

協調虐待兒童的政策

32

2

法院直接援引《公約》的案件

33

3

[問題不適用於香港]

35

4

《國家行動計劃》

35

5

設立國家人權機構並賦予兒童權利的權責;兒童尋求平等機會委員會及申訴專員公署的協助 

35

6

《公約》的傳播及宣傳情況

36

(a)

概況

36

(b)

學校

37

7

涉及兒童最緊迫關注重點

38

第二部分

在本港分發的《公約》文本

39

第三部分

最新情況

39

(a)

新條例草案或已制定的法例

39

(b)

新設的機構

40

(c)

新近落實的政策 

40

(d)

新近落實的計劃和項目及其範圍

42

附件

A-E

關於兒童權利委員會須處理的問題清單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回應

[註:

我們在回應時已略去不適用於香港特區情況的問題]

第一部分

所具備的數據和統計資料

1.請提供(按性別、年齡組、民族、城鄉地區列出的)分類統計數據,分別說明2002年、2003年和2004年18歲以下居住在中國大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兒童人數和所佔百分比。

按年齡組別及性別劃分的年中人口

 

 

人口

人口百分比

年齡組別

性別

2002

2003

2004

2002

2003

2004

0-4

138600

135700

134600

2.0

2.0

2.0

 

129000

127200

125400

1.9

1.9

1.8

5-9

202800

192600

181400

3.0

2.8

2.6

 

189500

180000

170200

2.8

2.6

2.5

10-14

223700

223000

220500

3.3

3.3

3.2

 

210800

210700

207600

3.1

3.1

3.0

15-17

132900

131600

135100

2.0

1.9

2.0

 

125300

125000

129000

1.8

1.8

1.9

0-17

698000

682900

671600

10.3

10.0

9.8

 

654600

642900

632200

9.6

9.5

9.2

18歲及以上

2601900

2611100

2643900

38.3

38.4

38.4

 

2832500

2866200

2934900

41.7

42.1

42.6

合計

3299900

3294000

3315500

48.6

48.4

48.2

3487100

3509100

3567100

51.4

51.6

51.8

 

2.請根據《公約》第4條提供分類數據,說明2002年、2003年和2004年就實施《公約》所作的預算撥款情況和呈現的趨勢(列出國家預算的絕對數字和百分比),同時評價對給予下列各項的預算支出的優先次序:

    

a.教育(不同類型的教育,即學前教育、初步教育、中等教育和職業培訓):

有關情況如下:

(i)各教育範疇的撥款

(計至最接近的500萬元)

財政年度

2002-03

2003-04

2004-05

撥款

撥款

撥款

百萬港元計

%

百萬港元計

%

百萬港元計

%

學前教育

850

0.31

855

0.31

835

0.31

小學教育

11,200

4.10

11,735

4.20

11,065

4.17

中學教育

16,520

6.05

16,530

5.92

16,545

6.24

特殊教育

1,455

0.53

1,405

0.50

1,310

0.49

成人教育

90

0.03

50

0.02

35

0.01

師資培訓

1,470

0.54

1,505

0.54

1,305

0.49

職業教育

1,705

0.62

1,625

0.58

1,560

0.59

高等教育

12,900

4.72

13,580

4.86

11,990

4.52

其他

1,800

0.66

1,870

0.67

2,825

1.06

總計

47,990

17.58

49,155

17.61

47,470

17.90

(ii)學前教育:

低收入家庭,如因社會需要需將其少於6歲的兒童作全日託管,可獲經濟援助。

有關經濟援助的支出如下:

2002-03

(百萬港元計)

2003-04

(百萬港元計)

2004-05

(百萬港元計)

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

368

355

356

向受資助幼兒中心提供資助,包括5%資助、租金、差餉和地稅

90

93

90

總計

458

448

446

b.保健(不同類型的保健服務,即初級保健、免疫接種方案、青少年保健、愛滋病毒/愛滋病和其他兒童保健服務,包括社會保險):

有關用於提供兒童保健服務的支出如下:

2002-03

(百萬港元計)

2003-04

(百萬港元計)

2004-05

(百萬港元計)

家庭健康服務

402.3

374.4

376.4

學童牙科保健服務

179.3

174.5

170.5

學生健康服務

149.4

144.4

130.3

青少年健康服務

102.2

90.3

90.2

兒童體能智力測驗服務

79.4

76.1

73

愛滋病輔導及教育*

21.9

18.8

18.4

愛滋病病毒感染處理*

65.5

68.2

77.5

總計

999.8

946.7

936.3

*愛滋病/愛滋病病毒服務雖不是特別為兒童而設,但如有需要,亦可向兒童提供。

c.適用於殘障兒童方案和服務:

對於傷殘或有傷殘風險的初生至6歲兒童,政府提供了一系列的學前服務以提高他們在體能﹑心理及社交方面的發展。

適齡兒童可因應自己的能力接受中小學的教育。

透過及早介入,我們致力減低他們的發展遲緩、增加他們入讀普通學校並參與日常活動的機會、為他們準備將來畢業後的培訓及成人生活,以及幫助家長照顧他們的特殊需要。

有關以上服務的撥款支出如下:

服務

2002-03

(百萬港元計)

2003-04

(百萬港元計)

2004-05

(百萬港元計)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

84.878

94.758

92.258

特殊幼兒中心

169.283

169.058

161.230

幼兒中心的兼收弱能兒童計劃

81.835

78.589

76.578

殘疾兒童暫託服務

2.452

2.362

2.225

向有自閉症徵狀的兒童提供特別資助

8.961

8.674

8.194

留宿特殊幼兒中心

18.307

17.182

15.925

兒童之家

10.553

10.268

8.232

為有特殊學習需要學生的資助撥款

1,572.7

1,525.8

1,428.8

d.家庭支援方案:

方案包括由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家庭生活教育組、家務指導和家庭危機支援中心所提供的服務。

有關以上服務的撥款支出如下:

2002-03

(百萬港元計)

2003-04

(百萬港元計)

2004-05

(百萬港元計)

663.5

649.8

612.5

e.對生活在貧困線以下兒童的支援:

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是確保兒童的健康和均衡發展不會受其家庭的經濟狀況所影響。

香港並沒有設定貧窮線。

目前,我們正實際考慮這課題,並為符合有關準則(包括家庭入息水平)的家庭提供不同形式的社會及福利保障(如租住津貼房屋)。

我們已於報告內闡釋現行的政策和措施。

然而,我們正根據新成立的扶貧委員會的意見(見下文第三部(b)),發展一套貧窮指標以了解多角度的貧窮問題,從而進一步明白及處理來自弱勢家庭的兒童的多元化和特別需要。

 

正如我們於報告第VIIE部(第360至367段)內闡釋,來自經濟亟需援助家庭的兒童,可通過“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綜援)獲得保障。

過去三年,綜援受助兒童的數目如下:

 

2002-03

2003-04

2004-05

受助人

數目

(百萬

港元計)

受助人

數目

(百萬

港元計)

受助人

數目

(百萬

港元計)

15歲以下的綜援受助人

109650

3257

120757

3443

120602

3544

18歲以下的綜援受助人

136 445

4070

152 657

4362

155 146

4568

尚有其他為低收入家庭的兒童和青少年而設的服務,包括:

2002-03

(百萬港元計)

2003-04

(百萬港元計)

2004-05

(百萬港元計)

延長部分幼兒中心服務的時間,以照顧因社會需要和在職家長的需要

19

14

13

課餘託管計劃

21

21

10

此外,互助幼兒中心提供非正規的鄰里互助式託兒服務。

中心的服務是由地區組織、教會團體等以非牟利及自資形式並由義工或組織成員營運以向有需要家庭提供臨時或短期的託兒服務。

f.對需要替代性照料的兒童的保護,包括對照料機構提供的支援:

見上文A2(a)(ii)的回應。

g.預防和保護兒童不受虐待、不受性剝削和免做童工的方案和服務:

現依次回覆這條問題:

(i)虐待兒童:

社會福利署轄下六個專責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為有虐兒、虐偶問題和子女監護權爭議的家庭提供綜合服務。

有關撥款支出如下:

2002-03

(百萬港元計)

2003-04

(百萬港元計)

2004-05

(百萬港元計)

97.4

94.1

102.2

(ii)性剝削兒童:

香港警務處的保護兒童政策組(請參閱報告第281段)每兩年會舉辦三個保護兒童訓練課程,每個為期兩周,以訓練專責處理虐待兒童案件的警員及社工。

在2003年至2005年期間,警方舉辦了五個有關的課程,共有73名警員及社工接受訓練。

至於其他新措施,則載於下文第三部分。

警方會從每年所獲的整體撥款中支付款項,以舉辦上述訓練課程和推行第三部分所載的各項措施。

一直以來,警方都是因應當前的治安環境及行動需要而動用資源的。

因此,我們無法提供分類開支數字。

(iii)童工:

有關防止非法聘用童工的財政預算,是列入保障香港僱員權益的整體財政預算內,我們未能將整體財政預算分項。

有關的法例是《僱用青年(工業)規例》和《僱用兒童規例》,這兩條條例是《僱傭條例》(第57章)的附屬法例。

勞工處透過日常巡查和突擊巡查工作場所,嚴格執行有關法例。

在2004年,勞工處共進行了131727次巡查,以調查僱主是否遵守有關的勞工法例。

h.適用於少數群體兒童和難民兒童的方案和服務:

《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公約》並不適用於香港。

凡在香港提出的難民身分聲請,均由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專員署”)香港辦事處負責處理。

入境事務處處長會按個別個案的情況,考慮讓那些獲專員署確認難民身分的人士擔保出外,以及繼續留在香港等候專員署安排前往海外定居。

至於難民聲請被拒的無權留港人士,他們須依法離開香港。

有關就學的要求,則會按個別個案的情況酌情處理。

獲確認的難民可接受專員署或本地非政府機構的援助。

至於少數族裔社羣方面,香港現時有數千名主要為南亞及東南亞族裔的兒童,他們大都由於文化和語言差異而難以適應本港的生活。

有關這些兒童及其所屬社羣的情況,是我們重點關注的項目。

我們已採取多項措施,協助他們解決困難和融入主流社會。

這些措施涉及多個政策範疇,並不是每項措施都能加以細分。

有關的措施主要包括:

(1)教育

教育統籌局推行的啟動課程及適應課程是為協助新來港的兒童(包括少數族裔兒童)盡早融入香港社會及本地主流教育系統而設的支援服務。

取錄這些兒童的學校亦可以申請校本支援計劃津貼以提供更多的校本課程,照顧他們在學習上的需要。

有關的撥款支出如下:

年份

撥款(百萬港元計)

2002-03

3

2003-04

4

2004-05

4

(2)種族關係:

為少數族裔兒童提供的服務

有關計劃旨在協助少數族裔人士適應香港的生活。

由於大部分計劃的宗旨都是讓所有少數族裔社羣受惠,而非針對某個年齡組別的人士,因此不大可能按年齡組別劃分有關計劃的開支。

不過,也有一些計劃或計劃中的某些環節是專為少數族裔兒童而設的。

在報告期內,用於推廣種族關係的開支總額如下:

2003

(百萬港元計)

2004

(百萬港元計)

2005

(百萬港元計)

(預算開支)

開支總額

5.47

5.83

6.57

用於兒童方面的大概款額

(在整體計劃開支中所佔的百分比)

0.57

 

(10.5%)

0.77

 

(11.1%)

1.01

 

(15.4%)

有關讓少數族裔兒童受惠的計劃,詳情如下:

(i)2003年–

(a)平等機會(種族)資助計劃:

這個每年舉辦的計劃旨在鼓勵社區團體籌辦活動,以推廣種族平等的意識,同時鼓勵少數族裔人士和本地社羣建立聯繫。

在獲資助的計劃中,有16項活動以兒童為本,所涉開支約為428,000元。

這些活動包括家訪、露營,以及專為少數族裔青年而設的康樂活動。

(b)繪畫暨壁畫創作比賽:

我們邀請了100名來自不同族裔的年青參加者,通過一連串壁畫工作坊,訓練他們合作繪畫一幅鮮明奪目的壁畫。

這項計劃旨在加強不同族裔之間的種族融和意識。

(ii)2004年–

(a)平等機會(種族)資助計劃(上文已詳述計劃詳情):

在2004年獲資助的計劃中,有15項活動以兒童為本,所涉開支約為359,000元。

正如2003年的情況一樣,有關的活動包括家訪、市內觀光團、露營,以及專為少數族裔青年而設的康樂活動。

(b)教材資料套:

這是一套以種族關係為題的課堂教具。

(c)課餘支援計劃:

這項計劃獲民政事務局資助,由一所具備經驗的非政府機構舉辦,目的是通過語文課程、家課指導、家長小組討論等,協助少數族裔兒童及其父母適應本港的學校生活。

(d)融和獎學金計劃:

這項計劃旨在表揚那些致力錄取不同族裔兒童的學校,並讓少數族裔兒童有更多機會接受教育。

我們會在2005年繼續推行這些措施。

(3)保健及福利計劃

少數族裔兒童均可享用為本港兒童提供的各項保健及福利計劃及服務。

但是,由於為少數族裔兒童所提供的服務是屬於多項支援家庭和兒童服務的其中一部分,所以無法另行計算推行有關計劃的開支。

i.適用於遭遺棄兒童包括流浪兒童的方案和服務:

兒童住宿照顧服務(包括院舍服務及非院舍服務)的目標對象,是因家庭問題或其自身的行為、情緒或人際關係問題而未能在家庭中獲得妥善照顧的兒童和少年,包括被遺棄兒童、受虐待和暴力對待、有自殺行為、心理問題或正處於人生難關的兒童和青少年。

非院舍服務包括寄養服務和兒童之家。

院舍服務則包括留宿育嬰園、留宿幼兒園、兒童收容中心、兒童院、男/女童院和男/女童宿舍。

在報告期內,有關開支總額如下:

服務

2002-03

(百萬港元計)

2003-04

(百萬港元計)

2004-05

(百萬港元計)

寄養服務

(18歲以下)

64.2

72.2

72.1

兒童之家

(4至18歲)

140.3

137.1

131.8

住宿院舍

(6歲以上)

133.0

134.8

130.3

住宿院舍

(6歲以下)

60.3

56.3

53.0

總計

397.8

400.4

387.2

j.少年司法制度和少年犯的改過自新:

為少年犯而設的社區為本康復服務,包括感化服務、社會服務令計劃和為罪犯而設的社區支援服務計劃。

目前,香港共有13個感化辦事處、一個社會服務令辦事處和一個為罪犯而設的社區支援服務中心。

包括:

(i)為少年犯提供住宿及教育和職業訓練服務:

包括感化院、感化學校和羈留所等院舍。

香港共有六間由社會福利署營辦的感化院舍。

有關開支總額如下:

2002-03

(百萬港元計)

2003-04

(百萬港元計)

2004-05

(百萬港元計)

172.5

164.8

152.0

在這三年間,用於少年犯康復服務的預算撥款略為減少,主要是由於公務員薪酬調整和藉提高效率及重整服務而節省開支。

基於相同原因,用於推行社區支援服務的預算撥款亦略為減少(見下文(ii));

(ii)社區支援服務計劃:

我們已於報告第491(c)段(關於公約第三十九條第IX(B)部)詳述,該計劃的目的是為接受警司警誡的少年犯提供支援服務,協助他們重新入學或就業,並減低再觸犯法例的機會。

過去三年的開支總額如下—

 

2002-03

(百萬港元計)

2003-04

(百萬港元計)

2004-05

(百萬港元計)

9.33

9.01

8.53

此外,香港警務處和懲教署均有推行涉及少年人的司法程序和少年罪犯更生的項目及服務。

由於有關服務由政府每年給予兩個部門的整體預算中支出,所以我們並沒有有關服務開支預算的細項統計。

k.私營部門尤其對保健和教育的估計支出額:

根據國民經濟核算估計,用於教育方面的私人消費開支總額,在2003年及2004年分別為17,837百萬港元及18,115百萬港元。

我們現時沒有2005年的有關數字。

有關數字涵蓋住戶支付由公營及私營教育機構所提供的教育服務的費用(主要是學費、補習費、考試費、大學住宿費及其他雜項教育開支)。

然而,用於教科書、校服及學校巴士的開支並不包括在內。

用於醫療及保健方面的私人消費開支總額,在2003年及2004年分別為31,424百萬港元及35,553百萬港元。

我們現時沒有二零零五年的有關數字。

有關數字涵蓋住戶支付於保健貨品及服務的費用,包括中西醫藥及保健食品,住院護理,醫生、護士、牙醫、中醫及其他有關行醫者的服務(包括公營及私營保健服務提供者)。

3.關於喪失家庭環境和與父母分離的兒童,請提供2002年、2003年和2004年(按性別、年齡組、民族(酌情)、城鄉地區列出的)分類數據,說明下列兒童的人數:

我們無法提供有關這方面的城市和鄉郊地區分類數據,因為城鄉的差距在本港並不明顯。

我們也無法按種族提供分類數據,因為我們從沒有按種族把兒童分類(非華裔人士只佔本港人口的5%,非華裔兒童的有關數據對於整體情況的影響輕微)。

因此,我們只能按年齡和性別提供分類數據(問題A3(a)除外)(有關數據全部截至每年12月底):

a.與父母分離的兒童:

我們無法提供關於這類兒童的統計數據,因為導致兒童與父母分離的原因太多,而與父母分離也未必對兒童不利;例如兒童可能是出國留學,或在父母離異後與親戚同住。

兒童失去家庭溫暖,固然值得關注,但我們會特別留意那些未獲充分照顧的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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