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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湖南城市学院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岗位设置、岗位聘用以及岗位绩效工资等管理规定,强化绩效工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08〕11号)和湖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8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学校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推进“双一流”建设,切实完成“十三五”发展规划目标,实现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明显提升、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办学效益明显提高。

以绩效工资改革为抓手,向全体教职员工传导压力,激发活力,挖掘潜力,扎实转变教风、学风和工作作风,促进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

二、基本原则

1.业绩导向、注重效率

坚持以岗定薪,突出业绩导向,注重效率,优劳优酬。

聚焦“双一流”建设、聚焦人才培养质量、聚焦核心竞争力,以科学合理的绩效分配激发活力、挖掘潜力、形成合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2.传承创新、注重公平

传承学校多年来绩效工资的既有优势,借鉴兄弟院校先进的成熟经验,对接学校原有考核办法,调整修正不合理因素,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及职能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的个人考评与二级单位目标管理的核心指标刚性挂钩的考核机制,同时充分考虑不同年资、不同职级人员为学校做出的贡献,共享学校改革发展成果,确保各类人员的绩效在合理范围之内适度提高。

3.统筹兼顾、倾斜一线

统筹兼顾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与管理岗位绩效工资,向专业技术岗位倾斜,向教学科研一线教师倾斜,确定管理岗位绩效工资与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的合理比例,建立与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结构相匹配的管理岗位绩效工资体系。

三、绩效工资分类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又分为基本奖励绩效工资和超工作奖励绩效工资。

同时又根据不同岗位,将绩效工资分为管理岗位(含工勤岗位)绩效工资和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

四、岗位分类与聘任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将全校各类岗位分为关键岗位、重要岗位、一般岗位;关键岗位分关键专业技术岗位、关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又分教学科研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一至十一级,其中七至十一级为关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中的副处职及以上的岗位设为关键管理岗位。

关键专业技术岗位由学院(部门)推荐,报学校评审与考核,关键管理岗位由学校直接考核。

重要岗位、一般岗位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评审与考核。

申请关键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归口到所在学院推荐。

学校按照评定结果进行聘任与考核。

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见《湖南城市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附件一),管理岗位绩效工资标准见下表。

管理岗位绩效工资标准表

管理岗位

等级

职级、资历要求

基础绩效

工资(元/月)

基本奖励

绩效工资(元/月)

绩效工资

(元/月)

17

正厅职五年及以上

4500

4500

9000

16

正厅职五年以下

4200

4200

8400

15

副厅职五年及以上/正厅级

3900

3900

7800

14

副厅职五年以下/副厅级十年(含十年)以上

3600

3600

7200

13

正处职五年及以上

3050

3050

6100

12

正处职五年以下/正处级十年以上

2900

2900

5800

11

副处职五年及以上/正处级十年以下

2600

2600

5200

10

副处职五年以下/副处级

2500

2500

5000

重要岗位

9

正科职五年及以上

2350

2350

4700

8

正科职五年以下

2225

2225

4450

7

副科职五年及以上/正科级

2150

2150

4300

6

副科职五年以下/副科级

2075

2075

4150

一般岗位

5

科员十五年及以上

1925

1925

3850

4

科员十年(含)至十五年、高级技师

1850

1850

3700

3

科员五年(含)至十年、技师

1800

1800

3600

2

科员五年以下、高级工

1725

1725

3450

1

中级工及以下

1650

1650

3300

注:

副厅级十年以下、非副厅级的党委班子成员介于13级和14级之间,绩效工资标准为6650元。

五、绩效工资的相关标准与管理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总体上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得超过绩效工资的50%,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低于绩效工资的50%。

(2)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基本奖励绩效工资由学校统筹发放,按月随基本工资同时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基本奖励绩效工资按5:

5发放,其中基本奖励绩效工资的30%予以预留,在个人年度考核合格后再行发放(由学院按学校指导文件制定个人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并组织考核)。

(三)超工作奖励绩效工资包括超课时酬金、教学科研奖励、兼职绩效、其他超工作奖励等。

超课时酬金、兼职绩效工资等由学校统筹发放。

教务处制定教学奖励办法,科研处制定科研奖励办法;教务处、科研处将相关奖励计算结果送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发放。

(四)超课时酬金与兼职绩效

1.任务课时和超课时

教师完成规定任务课时以外的教学工作量为超课时。

根据学校情况,专职教师每年的任务课时按以下标准执行:

职称

正高

副高(博士)

中级

初级

实验实训专业技术人员

任务课时

280

300

300

280

120/112

实验实训人员分类管理:

实验实训管理人员按行政机关管理人员考核;按专业技术岗位考核的实验实训专业技术人员承担60%的管理工作,同时承担40%的实验教学任务课时。

规定任务课时中,文理科不得少于35%的理论课时,工科不得少于30%的理论课时,或全年承担两门及以上的理论课程教学(因师资紧缺或结构失衡产生的特殊情况,经学院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可特殊处理)。

二级学院院长、书记(选择专业技术岗位)可减免相应职称任务课时的60%,其他业务院领导(含学校正式任命的基地主任)可减免相应职称学历任务课时的50%。

兼职的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教学科研办主任、学院教工党支部书记可减免相应职称任务课时的20%。

兼职班主任每班每月补贴绩效100元。

辅导员每月补贴绩效100元。

原则上,专职教师每年承担教学课时不超过相应职称任务课时的2.5倍,学院院领导、实验室按专业技术岗位考核的管理人员每年总教学课时不超过400课时,超过部分按超课时酬金的60%发放,2019年起超过部分不再发放超课时酬金。

因学校发展需要所设各类人才工程所涉及的教学任务工作量规定,按相应文件规定执行,且不与本规定重复使用。

全校性公选课、心理健康教育、军事理论课、就业创业指导课等公共选修课纳入到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计入教师个人基本工作量和理论课时。

机关“双肩挑”人员和具有高教系列职称(含实验系列)的管理人员每年必须主讲一门课程,或指导毕业设计等,承担32个规定任务课时,超过部分为超课时。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所授课时均为超课时。

“双肩挑”、教辅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承担教学课时不超过120课时,超过部分不计报酬。

专职教师(含“双肩挑”人员)非本人原因当年不能完成规定教学任务课时,但科研成绩突出,可用科研分充抵任务课时,科研分2分充抵10课时,该科研成果不再纳入《二级学院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充抵后的多余课时不计报酬。

当年获得国家级课题等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的教师,如完成任务课时的60%以后教学工作量不足,可用科研分抵教学课时,该科研成果不再纳入《二级学院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

校办企业根据教学需要和自身实际情况,有义务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其中有事业编制的教师承担课程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实习实训等不少于32个规定任务课时,超过部分为超课时;鼓励非事业编制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承担一定的课程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实习实训等。

课时酬金由学校按校内同级人员超课时酬金标准发放。

产业部门内部可适当采取激励机制。

2.超课时酬金标准

考核合格的教师按职称与等级相结合发放相应的超课时酬金。

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等级(元/学时)

正高

副高(博士)

中级

初级

优秀(20%)

42

40

38

36

合格(80%)

40

38

36

34

课程考核为不合格,超课时酬金发放合格等级的60%,且扣除全年岗位绩效工资的10%。

3.其他超工作奖励绩效工资

学校按专职教师人均超课时酬金20%的标准,作为考核期内管理人员超工作奖励,发到单位,由二级单位统筹分配。

4.外聘、返聘教师待遇

学校鼓励校企联合进行应用型人才培养,外聘合适企业、行业技术人才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学校鼓励二级学院适当返聘身体健康的高级职称教师。

外聘、返聘由二级学院申请,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报相关校领导批准,学校支付相应课酬。

返聘课时标准

职称(学历)

正高

副高(博士)

中级(硕士)

标准(元/课时)

80

60

40

外聘课时标准

职称(学历)

正高

副高(博士)

中级(硕士)

标准(元/课时)

100

70

60

(五)管理岗位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教职工,如能达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考核要求,可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绩效工资,由所在部门汇总后报教务处、科技处(牵头)考核。

非教学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考核期初选择绩效工资类别,参加相应类别岗位的考核。

一旦选定,2年内不得变动。

二级学院业务院领导只能申报专业技术岗位。

“双肩挑”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须管理考核合格方可选择专业技术岗位。

六、绩效工资发放

(一)发放程序

1.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基本奖励绩效工资全年按12个月发放,每月4日前(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放假前一天)各单位将考核情况、绩效工资发放表交人事处,各部门所交表格需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人事处审核数据并汇总,报分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发放。

2.超工作奖励绩效工资的发放。

二级学院依据本单位的分配办法计算所属教职工超工作奖励绩效工资,并于每年放寒假前一周报人事处进行审核发放。

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量的核算,科研处负责科研工作量的核算。

职能部门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统筹分配超工作奖励绩效工资。

人事处审核、汇总超工作奖励绩效工资表,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发放。

(二)标准异动

1.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及岗位发生异动时,从职务、职称及岗位异动的下月起调整绩效工资。

2.教职工退休时,从计发退休工资的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三)扣发

1.教职工受校级及以上通报批评的,扣发半个月基本奖励绩效工资;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发半年的基本奖励绩效工资;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行政记过及以上或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扣发一年的基本奖励绩效工资。

2.教职工请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教职工旷工1天,扣发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0%,当月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一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扣发半年基础性绩效工资。

一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按学校考勤制度扣发或停发全年绩效工资。

教职工因同一事项受多项处罚的,按最高处罚扣发绩效工资。

3.机关处室、教辅单位经考核需扣发绩效工资的,按《湖南城市学院管理(工勤)人员绩效考核办法》(附件二)执行。

4.专职教师(含“双肩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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