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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的划分

1.火灾与爆炸的基本知识

电气火灾与爆炸事故在所有火灾与爆炸事故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根据资料统计约占14%~20%),引起火灾的电气原因是仅次于一般明火的第二位原因。

线路、开关、保险、插座、灯具、电动机、电炉等的事故均可能引起火灾,尤其是当线路、电气设备或用电器具与可燃物接触或接近时,火灾危险性更大。

在高压设备中,变压器和油开关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且还有爆炸性。

电气火灾与爆炸性事故除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毁坏外,还会造成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的停电,给国家财产带来极大损失。

各种电气设备的绝缘大多属于易燃物质,运行中导体通过电流要发热,开关切断电流时会产生电弧,由于短路、接地或设备损坏等可能产生电弧及火花,将周围易燃物引燃,发生火灾或爆炸。

又因燃烧中的带电体对消防人员有触电危险,且火灾后的设备难以修复,故还不能用一般办法抢救。

为此必须了解电气火灾发生的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并在火灾发生后能采用正确抢救方法,以防人身触电及引发爆炸。

火灾与爆炸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灾害,实践中它们又伴随在一起发生。

引发火灾与爆炸的条件虽然不同,但其触发因素几乎一样,即它们大都由高温或电弧火花而引起。

a、火灾

凡是使被氧化物质失去电子的反应都属于氧化反应,伴随有热和光同时发生的强烈氧化反应便称为燃烧。

可燃物质在空气中燃烧是最普遍的燃烧现象,凡超出有效范围形成危害的燃烧即称为火灾。

燃烧的必要条件是具有可燃物质、助燃物质(又称氧化剂),同时存在火源。

助燃物质多数是空气中的氧,某些情况下氯和硫的蒸汽等到也可助燃。

火源则是指具有一定温度和热量的能源,如火源、电火花、电弧和灼热的物体等。

b、爆炸

物质发生剧烈的物理或化学变化,且在瞬间释放大量能量,产生高温高压气体,使周围空气猛烈震荡而造成巨大声响的现象称为爆炸。

发生爆炸的必要条件是具有可燃易爆物质或爆炸性混合物,同时存在火源。

爆炸分为物理性爆炸性化学性爆炸两类,物理性爆炸过程中不生产新的物质,如蒸汽锅炉由于超压力而引起的爆炸。

化学性爆炸过程中伴随着物质间的转化,按其特点又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火炸药爆炸性物质,如火药、TNT、雷管、导爆索等;另一类是与空气混合而形成爆炸的可燃性物质,如石油气、天然气、煤气、乙炔气、汽油、酒精蒸汽、各种可燃粉尘和纤维等。

c、自燃

可燃物质在空气中受热升温、不需明火就能着火燃烧的现象称为自燃,其特性常以自燃温度(摄氏度0C)表示。

自燃温度愈低,形成火灾和爆炸的危险性也就愈大。

d、爆炸浓度极限

可燃气体、可燃粉尘或纤维一类物质接触火源时即能着火燃烧。

当这类物质与空气混合、且浓度达到一定比例范围时,便会形成气体、蒸汽、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该浓度比例范围就称为爆炸极限。

通常可燃气体、蒸汽的爆炸极限是以其占混合物体积的百分比(%)表示;可燃粉尘。

纤维的爆炸极限则以其占混合物中单位体积的重量(g/m3)表示。

爆炸极限分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

浓度低于爆炸下限或高于爆炸上限,只可能着火燃烧而不会形成爆炸。

这是因为浓度高于爆炸上限时,空气便相对地减少,供氧不足,就会形成爆炸。

e、闪燃

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仅发生闪烁现象称为闪燃。

把发生闪燃但不引起液体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闪点,也以0C表示。

闪点是鉴别可燃液体形成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的主要数据。

闪点愈低,形成火灾和爆炸的危险性就愈大。

可燃蒸汽是由可燃液体挥发产生的,其形成爆炸的危险性通常用闪点衡量,而不是用爆炸极限。

闪点等于和低于450C的液体称为易燃液体;高于450C则称可燃液体。

2.危险场所和危险品的划分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

1、火灾危险场所

按可燃物质的状态可划分为如下三级:

H—1级,指有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场所(如柴油、润滑油、变压器油等)。

H—2级,指有悬浮状或堆积状的可燃尘或可燃纤维,它们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属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可燃粉尘如煤粉、焦炭粉、面粉和合成树脂等;可燃纤维如棉、麻、丝、木质纤维等)。

H—3级,指固体状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场所(如煤、木材、布、纸等)。

2、爆炸危险场所

可划分为二类五级:

(1)第一类为有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如下三级:

Q—1级,指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即达到爆炸浓度的场所。

Q—2级,指仅在不正常情况下(设备事故损坏、误操作,维护不当、检修设备等)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Q—3级,指不正常情况下,整个空间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性较小的场所。

(2)第二类为有粉尘或纤维爆炸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如下二级:

G—1级,指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G—2级,指仅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3、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范围

爆炸危险场所在区域范围内,应安装相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在该区域范围之外,可安装非防爆型电气设备,但不能以该范围作为能否使用明火的依据。

爆炸危险场所区域范围的划分如下(非开敞的建筑物内部常以室为单位划定);

(1)易燃液体注送站的注送口外水平距离15m、垂直距离7.5m以内的空间范围,为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范围。

(2)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环境的可燃液体储罐,在离上述设备外壳3m以内的空间范围。

(3)Q—1级建筑物通向露天的门、窗外3m以内的空间范围可降低为Q—2级;Q—2级建筑物通向露天的门,窗外1m以内空间范围可降低为Q—3级。

b、危险物品的种类

凡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物品统称为危险口。

按照它们的理化性质,可分为七类:

(1)爆炸性物品。

这类物品有强烈的爆炸性。

常温下就有缓慢分解趋向,在受热、摩擦、冲击或与某些物质接触后,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而爆炸,如起爆药、炸药和烟火药等。

其爆炸速度可达4000~8000m/s左右;爆炸温度在1500~45000C之间。

(2)易燃和可燃。

液体这类物品容易挥发,能引起火灾和爆炸。

闪点在450C以下的为易燃液体,如汽油、苯、酒精、煤油等;闪点在450C以上的为可燃液体,如柴油、重油、植物油等。

(3)易燃和助燃气体。

这类物品受热、受冲击或遇到火花时能发生燃烧和爆炸,特别当处在压缩状态时,爆炸的危险性更大。

如氢、一氧化碳、甲烷、乙烯等属易燃气体,氧、氯等属助燃气体。

(4)遇水燃烧物品。

这类物品遇水时会发生化学反应,放出热量,并分解出可燃气体,而引起燃烧和爆炸,如钾、钠、碳化钙(电石)、锌粉、氧化钙(生石灰)等。

(5)自燃物品。

这类物品不需外来火源,而受空气氧化或外界温度与湿度的影响。

当温度升高到自燃点时便自行燃烧,如黄磷、油布及油纸等。

(6)易燃固体和可燃固体。

这类物品燃点很低,极易燃烧,甚至引起爆炸,如硝化纤维素、红磷、沥青、松香、硫磺及镁粉等。

(7)氧化剂。

这类物品本身并不会燃烧,但有很强的氧化能力。

当与某些危险物品接触时能促使物品分解,进而引起燃烧和爆炸,如硝酸盐、氯酸盐及过氧化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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