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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行业的准入条件(大全5篇)

第一篇:

融资租赁行业的准入条件

融资租赁行业的准入条件

一、融资租赁行业的分类和准入要求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分类

按公司类型划分,融资租赁公司可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二)准入要求

1、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金融租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

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1.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1.3.最近2年连续盈利;

1.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2.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2.最近2年连续盈利;

2.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3.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

币;

3.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3.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3.5.信用记录良好;

3.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2、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目前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须满足以下条件:

(1)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批试点重点推荐以下企业:

1、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服务;

2、主要股东具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

3、对国产飞机、船舶、汽车、工程机械等产业链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4、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5、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投资者应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并满足一下要求:

3.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目前政策倾向于扶持注册资本2亿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融

资租赁公司。

3.2、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

于三年的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

3.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股东的要求:

(1)境内股东:

1.1最近3年连续盈利;

1.2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1.3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1.4信用记录良好;

1.5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境外股东:

2.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2可用于长期投资的净资产规模大于本次投资额。

2.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相对来说,成立外资租赁公司的门槛要低很多。

具体申请

流程为:

(1)投资者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商务委接到完备资料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的出具批复,并颁发批准证书。

(3)企业持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

审核重点:

(1)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无“投资总额”项。

(2)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不得为自然人。

(3)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4)成立不满一年的投资者可不提供审计报告,但应出具其母公司的审计报告及母公司出资担保承诺函。

(5)中方投资者的出资额不得高于本公司的总资产额,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情况不予批准。

(6)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严格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7)同一投资者在我市设立两家以上融资租赁公司,须提供已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证明(全部到位)及业务情况说明及证明,新设公司的业务领域要与已设公司有明显区别。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委托方应为外国投资者)。

(9)合同、章程要签署年月日。

二、国内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

截至2012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

单一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共560家。

其中,金融租赁20家,内资租赁80家,外商租赁增加较多,达到约460家。

第二篇:

融资租赁行业政策汇总

3)2014-09-01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

(三)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4)2014-08-26横琴新区关于印发《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飞机、船舶、游艇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租赁等航运金融业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不动产租赁业务,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建设。

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从国内外购买船舶、飞机、海工设备、医疗器械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等国家鼓励进出口的设备,租赁给境内外企业使用。

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调剂资金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上市和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信托、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融资;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特定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鼓励保险、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采用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机构。

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交易市场上进行租赁资产交易、转让,为投资者合理退出创造机制。

5)2014-08-0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6)2014-07-28《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建立完善融资租赁业运营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丰富租赁方式,提升专业水平,形成融资渠道多样、集约发展、监管有效、法律体系健全的融资租赁服务体系。

大力推广大型制造设备、施工设备、运输工具、生产线等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引导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

紧密联系产业需求,积极开展租赁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拓展厂商租赁的业务范围。

引导租赁服务企业加强与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充分利用境外资金,多渠道拓展融资空间,实现规模化经营。

建设程序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运转高效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建立和完善租赁物公示、查询系统和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

加快研究制定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

建立系统性行业风险防范机制,以及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

2014-07-28《武汉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项目补贴暂行办法》项目补贴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对我市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当年发生的融资租赁项目,按当年融资租赁费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达到以下条件的中小工业企业可申请补贴资金: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经信部门报送财务、经营信息;

(三)经济效益及发展前景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企业上一上缴税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

7)2014-07-25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自贸试验区实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鼓励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竞争优势。

自贸试验区支持国际贸易、仓储物流、加工制造等基础业务转型升级和服务贸易发展。

鼓励离岸贸易、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发展,推动生物医药研发、软件和信息服务、数据处理等外包业务发展。

鼓励跨国公司在区内设立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8)2014-07-15人行天津分行出台《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为落实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任务,日前,人行天津分行出台《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从六个方面对金融租赁服务实体经济提出要求:

一是发挥天津租赁业集聚优势,鼓励更多的金融租赁公司落户天津。

二是密切关注先进制造业产业链构建、“小巨人”企业、楼宇经济的发展,积极推动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研究实施对全市重点发展的商贸物流、文化创意、信息消费、电子商务、大型会展和楼宇总部等现代服务业的租赁支持措施。

三是加大融资租赁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创新发展厂商租赁、联合租赁、保税区租赁等业务模式。

四是落实政策导向要求,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五是认真执行融资租赁特别是售后回租用途管理规定,规范资金使用,防止资金违规流向限制领域。

六是鼓励保险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合作,鼓励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与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9)2014-07-11《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及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0)2014-07-08《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主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等相关行业的经历。

(二)投资者设立存续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

投资者具备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其资产总和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两年内在税务、海关、工商等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

(三)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

(四)拥有不少于两名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为实收货币资本。

11)2014-07-0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2014-06-24《全面建设服务体系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银行、担保、保险、典当、融资租赁、小贷公司、商业保理等融资机构开发符合商贸流通行业特点的融资产品,提升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增值服务。

鼓励引导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集中与商业银行对接,按照“统一组织、批量授信、风险分担”原则,发展互助担保融资、供应链融资、商圈融资。

13)2014-06-23《关于开展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14)2014-06-16浙江经信委发布《关于在海宁市等4个县(市)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拓宽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在海宁市、海盐县、苍南县、永康市等4个县(市)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试点工作。

现就做好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加强宣传推广、做好经验总结。

15)2014-06-11央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

积极发展融资租赁。

积极发展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的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大型设备进出口。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等方式,扩大融资渠道。

16)2014-06-0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飞机租赁企业订购国外飞机报备的通知计划报备:

每年1月31日前,有关飞机租赁企业或其中方控股股东需填写飞机订购计划报备表报我委(基础产业司);飞机订购计划中飞机制造商、机型、架数、交付进度等发生变更的,需填写飞机订购计划变更报备表,并于计划变更后1个月内报我委(基础产业司)。

飞机订购计划报备表及变更报备表表样附后。

项目报备:

飞机订购合同正式签署后1个月内,有关飞机租赁企业或其中方控股股东需填写飞机订购项目报备表,并将该报备表同飞机订购合同的有关材料等一并报我委(基础产业司)。

飞机订购项目报备表表样附后。

17)2014-05-13《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对已按17%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上述飞机,超出5%税率的已征税款,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退还。

租赁企业申请退税时,应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口飞机所缴纳增值税未抵扣证明。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租赁企业从境外购买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不能实际入区的飞机,不实施进口保税政策,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18)2014-05-0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改善融资服务。

进一步拓宽进出口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进出口信贷业务。

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继续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

资,加大对有订单、有效益外贸企业的金融支持。

积极发展融资租赁。

完善中资金融机构全球授信管理,加强与重点行业出口企业合作,稳步将供应链融资延伸到境外。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商务部、外汇局负责)

完善出口退税政策。

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负担较重地区的补助力度,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适时扩大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同时,加大打击骗退税力度。

(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19)2014-04-2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20)2014-04-2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经研究,提出以下八条措施:

加强政银企沟通协调、加强不良贷款风险监控、保持企业信贷规模稳定、增强应急资金的保障能力、成立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作用、鼓励企业发债融资、强化融资租赁和信托资金对企业的支持。

21)2014-04-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

创新农村金融产品。

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

加快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微贷技术。

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

大力发展农村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

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

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赁业务。

(银监会、人民银行、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2)2014-04-18关于天津市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有关工作的重要通知

一、各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权属状况登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的规定,如实填写登记事项,公示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

融资租赁公司应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各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业务时,应按照《融资租赁登记规则》(参见附件)的规定,通过征信中心互联网填写机构注册信息,再到征信中心天津分中心进行用户身份资料的现场审核后,即可登录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操作。

三、各机构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登录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

该查询是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业务的必要程序。

对己在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办理抵押、质押业务,不得接受其作为受让物。

四、在办理融资租赁登记、查询时,各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取得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常用户或普通用户。

23)2014-04-10《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4)2014-03-2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108号文件加快我省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精神,进一步提升航空服务能力,优化资源配置,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积极发展飞机租赁公司、飞机租赁企业可直接订购进口飞机、落实财税政策、搞好金融服务、加强风险防控、完善配套专业服务、大力发展支线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业。

25)2014-03-20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资租赁公司等租赁物权利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可以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融资租赁物权利状况,避免因融资租赁物占有与所有分离导致的租赁物权属冲突。

融资租赁公司等租赁物权利人,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租赁物登记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布的登记规则如实填写登记事项,公示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物权属状况,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6)2014-03-1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7)2014-03-10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

对于融资租赁企业申请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许可的,除须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融资租赁的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将不予受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融资租赁企业申请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许可时,应承诺“对采购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并提交相应承诺的书面材料。

对申请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的企业的验收标准原则上按照《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规定执行,但在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设施设备和质量管理文件等方面,可以根据融资租赁的特点对部分检查项目作为合理缺陷处理。

28)2014-03-06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9)2014-03-06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主要任务是加强行业规划引导、培育融资租赁企业队伍、促进产融结合产业联动、创新融资租赁经营模式、拓宽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极强融资租赁相关产业发展。

30)2014-03-03《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31)2014-02-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32)2014-02-2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是指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内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和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商业保理业务按金融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的设立或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内资保理公司、已设立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向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征询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意见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外资保理公司,先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在取得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出具的备案证明后,到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新设及已设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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