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管理-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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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管理-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pptx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一、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式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要求二、具体项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一、审批管理目前涉及我省的共有5项:

1、下岗失业再就业(财税201084号,审批时限延长至2013年底);2、转制科研机构;3、转制文化企业;4、广播电视村村通;5、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得税免税政策(今年底到期)。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二、备案管理

(一)事前备案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事前备案目前涉及我省的共有19项。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式,

(二)事后备案企业不需先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自行享受,但需在申报的同时,附报相关证明资料。

事后备案类共涉及7项。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要求,一、审批管理继续按照原来审批管理的要求:

即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各地确定的审批权限,经有权税务机关下达相关批复后,纳税人据此办理纳税申报。

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要求,二、备案管理

(一)事前备案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备案表,并附相关的证明资料,经各地确定的备案机关审查同意后,纳税人据此办理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要求,

(二)事后备案纳税人可在办理年度申报的同时,附送相关事项的证明资料;纳税人通过电子申报的,可在申报后,将有关资料送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在接收申报后,对企业同时附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企业及时补缴相应的税款。

转制文化企业,文化是一种生产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重要。

长期以来,制约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把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相混淆,政府统包统揽。

转制文化企业,作为支持文化企业改革的重要政策,国家已连续下发了8个文件,也是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这些政策可以归纳为两大类:

一、转制文化企业的政策;二、新办文化企业的政策。

转制文化企业,一、政策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制文化企业,二、政策落实中需掌握的口径:

(一)认定是前提;

(二)政策执行期限是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转制文化企业,

(一)资格认定1、财政牵头,国地税、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联合认定;2、哪级批准,哪级认定;3、标准参照财税2009105号,转制文化企业,三、注意事项

(一)该事项按原审批的程序办理;

(二)报送资料中第二项规定,企业应报送“优惠申请审批表”,格式为原减免税审批通用表;表式在大集中系统中,“减免退税类申请审批表”。

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一、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二、政策落实中需注意的几个口径:

(一)非营利组织必须经认定;

(二)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仅五项收入可免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

(一)非营利组织的认定1、非营利组织的范围事业单位编办社会团体民政基金会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2、资格认定财政牵头,国地税共同参与;哪级批准,哪级认定;标准参照财税200912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

(1)权限划分:

省级认定的,企业直报省级税务部门;各市、县认定的,企业直报相应的市或县级税务部门;最后由财政税务部门共同承担认定工作,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财税2009123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号);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

(2)认定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审查组织章程等相关资料;参照条例的标准和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审查组织的实际运作是否符合要求;核定征收单位不予以认定;对于当年新成立的单位,一般不予以认定。

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的界定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政府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的方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包括由事业单位转换而来的社会组织)来完成,最后根据中标者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支付服务费用。

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目前关于会费的收取,执行2006年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具体的会费收取和修改标准,由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其他收入,目前均作为应税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一、政策规定: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的收入计入总额。

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二、政策落实中需掌握的几个口径:

(一)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的判别,按照国家规定应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认定;

(二)优惠的对象是产品及该产品取得的收入;,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一)资格认定1、认定依据:

(1)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2)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鲁经贸循字2008247号);2、具体认定权限划分:

(1)一般由省级认定;

(2)年产3000万块砖瓦、5万立方米砌块及以下的企业由市级认定(各市认定的需报省经信委备案);,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里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改委审核:

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二)政策落实中需注意的问题1、该政策仅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适用;2、该政策仅针对经认定的产品,而非整个企业,因此,要求符合条件的产品必须单独核算;这里所说的单独核算,不要求企业核算该产品的所得,仅需要该产品的收入单独归集出来即可;,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3、对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参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本)中的限制和淘汰类;4、对于企业提供的产品原料使用说明的资料的审核,作为辅助材料。

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三、享受环节该项政策只能由企业在汇缴时,经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予以享受;预缴时不得减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政策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二、政策落实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该政策仅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

(二)研发活动的范围仅限于自然科学领域,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不包括在内;(三)通过研发项目计划书,确认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范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四)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需要由省以上(含省级)经信或科技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五)该项新知识或技术必须是企业自行研发或与他人合作、委托他人开发的,直接购入的不得计算在内;对于委托的,还应有受托方提供的费用支出明细,否则不得加计扣除;(六)企业发生的费用中是否有国家财政拨款,且该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此部分不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七)研发费用的归集,应当专账管理,我们要求企业应单独设置明细账,不能临时归集;1、研发费用必须是当年实际发生的,不同年度的研发费用不得合并计算;2、对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核算加计扣除的费用;3、企业明细账中列支的项目是否属于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的八项支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4、确认这些项目中是否有国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5、对于企业外聘的技术人员,以支付劳务的形式支付的费用,应允许归集其中,但应提供企业与之签订的合同和支付费用发票的复印件。

6、对于集团公司分摊研发费用的,除按规定审查外,还应对集团公司分摊费用的依据进行判断,必须保证分摊费用的公司之间保持权利、义务的对等,防止企业以此在各公司间调剂利润的现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对于研发失败的项目,还应认真审核委托开发合同,看合同订立时的约定,由哪方来承担。

8、研发费用的核算,应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形资产准则规定:

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应分别核算,其中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所发生的开发支出可资本化,否则,也直接计入损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注意:

11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

申报的研发费用不真实或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应理解为:

仅对其不真实或资料不齐全的部分予以调整,情况属实的部分,仍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三、享受环节该项政策仅适用于企业年度申报,预缴申报时,纳税人对发生的费用只能据实扣除。

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一、政策规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类型共八类: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或其他残疾;,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二、政策执行的几个口径解释

(一)加计扣除的工资口径:

与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口径一致,即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直接再按100%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二)财税200792号的有效性;(三)该政策仅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

三、备案审核的重点内容:

(一)首先审查安置残疾人的真实性:

将安置名单、残疾人证号与工资支付、基本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逐一核对;

(二)要审查安置的残疾人是否实际上岗:

每个残疾人是否有合适的工作岗位,该岗位是否与其残疾程度相适应;,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三)审查企业是否向残疾人支付工资情况:

1、工资是否通过银行支付,防止出现变相收回工资的情况;2、支付的工资是否不低于当地(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3、加计扣除的工资范围是否适当;,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四)审查企业为残疾人员建立的社会保障情况:

主要通过报送的经有关部门盖章的缴费记录明细来证明;四、享受环节该项政策仅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可享受,预缴时,企业只能据实扣除。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一、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落实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该政策是对项目予以优惠,非整个企业,要求该项目必须单独核算所得;对于分摊期间费用的,应注明分摊的依据、方法及分摊结果;,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对项目的审核:

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具体应参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本);其次应查阅相关的资料,了解该项目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

1、需经许可的,应提供相应的许可证明;2、对按规定可不办许可证的,应附相关的资料进行证明;,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三)对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国家对此作了单独规定:

1、初加工的范围,国家财税2008149号文件已作了明确界定,仅是对原材料的简单加工,凡是在原料中添加辅料的(不含水),一般不得视为初加工;因此,在申请农产品初加工减免税项目的,企业应报送该项目的生产加工工艺流程说明,税务部门据此来判断该产品是否属于初加工的范畴;2、享受政策的产品必须是企业能够形成产品销售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四)对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即目前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或产权仍归公司所有,农户将畜禽养大为成品后交付给公司回收的模式,国家规定:

这种模式下,公司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因此,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五)该政策仅适用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适用;三、享受环节企业可以在预缴环节享受(省局大集中系统中,对预缴表作了调整,增加了税收优惠附表),具体到实际操作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一)年初备案:

由于大集中系统实行一年一备案制度(该项备案表,既关联预缴),又同时关联年度申报,因此,企业应在首次享受政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经税务机关同意后,预缴时可享受相关政策;,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年度终了后,企业应按备案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则年初已办理的备案表,继续有效,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可直接填列相关内容;如果发现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应再继续减免税的,应终止年初已备案的事项,此时,企业年度申报时此行则不得填列,同时,应追回企业预缴时已享受的税款;,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对于企业报送的上年度减免税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查后,认为可以继续享受政策的,税务机关还应在下一年度企业首次预缴前,完成系统内备案流程,以保证企业顺利享受政策;(三)对于免税与减半征收的,我们采取同样的处理方式;,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先行备案预缴享受年终报资料审查同意后,年度申报继续享受(不同意,取消年初的备案表,企业补税)下一年度首次预缴前完成备案流程,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一、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二、政策落实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项目必须是2008年1月1日后批准并投资经营的;

(二)审查项目的批准、投资、验收等一系列材料,审查企业申报的项目与国家发布的目录内的相关条件和标准是否一致;,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审核第一笔生产经营取得收入的时间,以确认减免税的开始年度,防止企业自行调剂减免税期限;(四)项目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保持一致,如果是承包经营,不享受该项政策;如果是企业自建自用的,也不应享受该项政策;,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五)优惠仅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项目,而非整个企业,因此,企业必须对优惠项目单独核算,对于分摊期间费用的,应注明分摊的依据、方法及分摊结果;(六)该政策仅适用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适用;,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享受环节

(一)预缴时可以享受;

(二)汇缴时1、由企业对当年经营情况进行说明,包括减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该项目收入、支出及盈亏情况;对企业同时从事其他经营的,还应对企业整体经营情况进行说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对于在减免税期间转让的,应审查企业提供的项目的权属变动资料,符合的由受让方在剩余期限内享受。

2、经审核,无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在下一年度企业首次预缴前完成备案流程,保证企业可在预缴时享受政策;,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需要说明的是,系统内未对减半的情况进行控制,需要基层税务部门通过台账管理的方式,加强对减免税期限的管理。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一、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二、政策落实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目前仅有财税2009166号,即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可供参考,因此,暂时部分参照公共基础设施总局规定的口径执行:

(一)项目应是2008年1月1日起批准的;

(二)该政策仅对项目免税,而非整个企业,要求企业单独核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项目必须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且对提供公共服务取得收入的,如果企业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4、在项目的审查中,目前,对于目录中各项目的证明材料,省局尚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在工作中,对收到企业申请的,应对照目录内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查找国家的要求,尽可能要求企业提供第三方的证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享受环节这项政策企业预缴时,可以享受,其程序与公共基础设施相同。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二、政策落实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

应为自然领域的技术转让,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领域

(二)审查合同:

审查技术转让合同,看申请优惠的纳税人与取得收入的转让方名称、转让的技术项目是否保持一致;,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三)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1、技术转让收入仅指技术性收入,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2、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3、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支出;在审查企业提供技术转让相应的扣除项目时,要通过税票及相关发票,注意审查其收入与支出的对应性和合理性;,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4、减免税的计算:

对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在计算中是要分段计算的,即500万元以内的部分,直接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计算;(四)与技术转让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应该是技术转让合同中包含的内容,而不是另外签署的技术相关合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三、享受环节该项政策仅在企业年度申报时适用,预缴时,不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一、政策规定: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二、政策执行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该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国家限制或禁止的,具体参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本)

(二)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该政策;(三)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是以上上年或上年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相关情况确定;,小型微利企业,(四)企业的从业人数,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不包括临时人员;(五)年度中间开业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六)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

小型微利企业,三、享受环节

(一)企业应根据上年经营情况,填写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预缴时可享受20%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

(二)纳税人办理年度申报后,大集中系统根据企业年度申报表附表五附列资料及主表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列,自动判别该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属实,企业申报情况不作调整;如果经营情况超出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则系统提示税务机关,通知企业补税;,小型微利企业,四、目前对于3万元以下的企业,系统未作识别,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对此加强管理。

五、减免税款的填列:

(一)小型微利企业:

预缴时,直接将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减免所得税”栏;

(二)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

预缴时,直接将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减免所得税”栏;,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政策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二、政策执行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资格认定:

是落实政策的前提和基础。

1、权限划分按照国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权限归国家,省以下仅有初审权。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认定流程目前我省执行的认定流程:

企业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科技厅汇总后,将名单返各市科技局经市科技、财政、国地税审查同意后联合上报省高新技术认定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上报科技部公示正式认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3、存在的问题

(1)税务机关被动接受,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由科技牵头,我们仅是参与,有的甚至没有参与意见;

(2)在审查过程中,对审查哪些内容存在模糊认识,标准不一,审查不严;,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3)事后监管尚未完全到位。

4、认定工作要求

(1)积极参与。

地税部门必须要积极参与审核,认真提出审核意见;

(2)认真审核。

要对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开展审核。

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不得认定;人员比例:

即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的统计口径,一般应通过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则必须证明该员工在企业累计183天以上,才可统计在内。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比例:

一是企业申请认定的当年以前连续3个年度(不含申报当年)的数据,成立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期限计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注意:

3年的起止时间,是相对固定的;复核时,凡是对研发费用的比例产生争议的,应按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时,研发费用的起止时间变更为:

企业自认定前3个年度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二是对于境内外均同时研发的,要求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总额不低于60%;三是对于委托开发的,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四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对于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不同,应注意区分: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A: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求必须设立专账;高新技术认定中研发费用不必设立专账,但需要准确归集出来;B:

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是同样的;C:

费用归集的内容略有不同:

高新技术认定工作中的研发费用范围略宽,如高新技术企业费用归集中,允许将企业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一并计入,但不得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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