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培训课件:火灾定义及分类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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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从业人员基础知识之火灾的定义与分类篇

一、火灾的定义

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火是人类从野蛮进化到文明的重要标志。

但火和其他事物一样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光明和温暖,带来了健康和智慧,从而促进了人类物质文明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火又是一种具有很大破坏性的多发性的灾害,随着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用火用电的不断增多,由于人们用火用电管理不慎、或者设备故障、或者放火等原因而不断产生火灾,对人类的生命财产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二、火灾的分类

火灾分为A、B、C、D、E、F四类

火灾分类的命名及其定义:

《火灾分类》国家标准自1985年发布以来,在消防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基础作用,广泛应用于防火灭火的各个领域。

原标准根据物质燃烧特性将火灾分为A、B、C、D四类,随着火灾情况变化,这种分类已经不能满足消防要求。

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07年对火灾分类标准进行了修订,发布了ISO3941:

2007《火灾分类》,因此我国火灾分类标准也应随之进行调整。

结合我国国情,在采用ISO3941:

2007时,对1985版国标做了如下修改:

   1、不仅仅根据可燃物的性质定义火灾分类,而是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将火灾定义为六个不同的类别。

   2、根据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中的定义,增加了E类火灾(带电火灾)。

   3、根据ISO3941:

2007中的定义,增加了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

   GB/T4968-2008《火灾分类》国家标准新规定的六类火灾如下:

   A类火灾:

固体物质火灾。

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

   B类火灾:

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C类火灾:

气体火灾。

   D类火灾:

金属火灾。

   E类火灾:

带电火灾。

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F类火灾:

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三、火灾危险性等级划分

一)危险化学品火灾危险性分类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GBJ16—87) 

生产

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

注:

a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b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采取防火设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2.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GBJ16—87) 

储存物品

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难燃烧物品

非燃烧物品

注:

难燃物品、非燃物品的可燃包装质量超过物品本身质量的四分之一时,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3.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GB50160—92) 

类别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极限

<10%(体积)

≥10%(体积)

 4.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GB50160—92) 

类别

名称

特征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甲A类以外,闪点<28℃

A

闪点≥28℃至≤45℃

B

闪点>45℃至<60℃

A

闪点≥60℃至≤120℃

B

闪点>120℃

 二)生产、储存中的危险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厂房和仓库

1.1厂房和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1.1厂房的火灾危险性,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按表3.1.1的规定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共5类。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A。

表1.1.1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厂房

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项别

1

闪点低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

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大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

闪点等于或大于28℃,但低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等于或大于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丙类液体雾滴

1

闪点等于或大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1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1.1.2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a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

  b火灾危险性大的部位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和烟气蔓延。

 1.1.3丁、戊类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时,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仍可按丁、戊类划分。

 1.1.4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1.1.5仓库的火灾危险性,根据仓库内储存物品的性质,按表3.1.5的规定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共5类。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B。

表1.1.5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仓库类别

项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

闪点低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

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

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

闪点等于或大于28℃,但低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等于或大于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

闪点等于或大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1

难燃烧物品

1

不燃烧物品

 1.1.6同一座仓库或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如储存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1.1.7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仓库,以及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仓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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