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六版)人大-全套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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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六版),贾林青著,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编,保险法导论,第一章,保险法概述,在现代法律制度中,保险法既是民商法的组成部分,又以自身的特有内容体系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皆如此。

本章以保险和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为切入点,阐述保险和保险法的内涵、法律特征,并适当引入必要的保险学知识进行诠释,目的是让读者掌握保险和保险法的法律本质、保险法的地位和适用范围等基本问题,故本章是全教材的理论基础。

本章概要,第一节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着眼于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运作的实际内容,将保险定义为: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2条),第一节保险的概念,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一)保险与救济救济是指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向陷入经济困境的特定人或不特定人无偿提供物质帮助而使其维持生活的制度。

它与保险都具有补偿人们因意外灾害事故所致损失的功能。

但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保障手段,其区别表现如下:

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2、两者的参与者不同3、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4、两者的适用内容不同5、两者的适用数量和范围不同,第一节保险的概念,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二)保险与储蓄储蓄是指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将其拥有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使用权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让渡给银行一方,并从中依法获取利息的行为。

它与保险都具有以现有财产应对未来风险,用以保证未来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善后功能,但却是两种不同的理财手段,区别如下:

1、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2、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3、两者的实施条件不同,第一节保险的概念,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三)保险与赌博一般认为赌博与保险都属于射幸行为,带有偶然性。

而且,两者的活动内容均表现为货币价值的非对等性(保险是保险费数额与保险赔付金额的不对等,赌博是赌本与获利结果的不对等)。

但是,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2、两者的目的不同3、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4、两者的作用不同,第一节保险的概念,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四)保险与保证保证与保险都是针对一定风险,由一方当事人(保证人或保险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债权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合同行为。

但是,两者的区别也十分明显:

1、两者适用的风险范围不同2、两者适用的地位不同3、两者的适用基础不同4、两者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同,第一节保险的概念,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我国保险法的调整范围限于商业保险,因此,应当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加以区别。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都属于社会保障体制的组成部分。

两者都是以提供经济保障为目的,均是具有保障作用的互助共济行为,并且,两者都是以风险的转移和集中作为运行机制。

但是,它们的性质截然不同。

商业保险解决的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商品交换关系,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商事合同。

而社会保险则属于社会福利制度,是运用社会保险基金,向劳动者提供基本经济帮助,以实现其社会保障作用。

第二节保险的本质,一、保险是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保险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

纵观世界各国,市场经济越发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其保险业的发达程度也就越高。

保险之所以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就是因为有危险的存在。

如今的危险已经涉足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相应地,各个国家均在国民经济中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危险管理体系,专门从事危险研究和管理,从中认识危险发生的规律,采取必要的控制和处置危险的手段。

概括地讲,这些手段包括:

预防措施、抢救措施、经济补偿措施。

第二节保险的本质,二、保险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

(一)损失说此类观点,就是将损失赔偿作为保险的本质。

其中,代表性的学说有:

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移说。

(二)非损失说此类观点认为保险的本质不在于损失赔偿,而应从其他方面加以论证。

其中,主要有如下学说:

保险技术说、经济需要满足说、相互保险机构说、经济保障说。

(三)二元说其基本思想是主张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具有不同的本质,应分别予以确认。

第二节保险的本质,二、保险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四)本书观点应着眼于保险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看到保险的本质在于其具有的两重社会属性:

1、保险的经济属性2、保险的法律属性,第二节保险的本质,三、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

(一)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法则调节市场行为作为核心内容

(二)任何市场经济模式都包含着国家调节的成分(三)现代各国市场经济的构成都表现为健全、复杂的市场结构体系,第三节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专门规范和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上,有关保险法概念的界定不尽相同。

本书认为:

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

而狭义的保险法仅指以民商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即商业保险法。

第三节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二、保险法的地位保险法的地位,即保险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在中国的法学界,对保险法法律地位的看法亦不尽相同:

1、保险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2、保险法是民商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3、保险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四节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体系,一、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以保险关系及与保险关系有关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从保险实践的角度讲,保险法予以调整的保险关系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

(一)保险合同关系

(二)保险中介关系(三)保险监管关系,第四节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体系,二、保险法的内容体系保保险法出于有效规范和调整保险市场的立法目的,应当具备完备的法律制度,形成统一协调的保险法律体系。

一般而言,保险法的制度内容包括以下各部分:

(一)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二)保险业法律制度(三)保险特别法律制度,第二章,保险制度和保险法的历史沿革,保险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纵观保险制度的历史轨迹,它起源于海上保险,成长于火灾(陆上)保险,扩展于人寿保险,完善于以责任保险为核心的工业保险。

如今,现代保险制度正向国际化发展。

而以规范调整保险活动为己任的保险法也势必要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演变对于法律调整的客观要求而产生和不断完善。

了解和把握保险制度和保险法的发展脉络,就可以进一步理解保险的本质、保险与社会生活的联系,掌握保险法的法律价值。

因此,学习本章的目的,在于了解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保险立法的产生和发展,尤其是掌握我国保险制度和保险法的历史,透过历史认识保险制度和保险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

本章概要,第一节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保险制度形成的社会条件

(一)寻求保险保障需方的存在

(二)保险服务成为独立的商品类型(三)专门提供保险商品的供应方的形成,第一节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二、现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概括现代保险的历史,与海上通商贸易的发展相适应,海上保险是发展最早的保险种类。

其中,海上贸易的共同海损为海上保险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而海上借贷则是海上保险的前身。

第一节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三、现代保险成长于火灾(陆上)保险海上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商业资本的形成和积聚,商品也日渐集中,增强了商品所有者对火灾保险的需要。

因为,火灾是一种能够造成极大损害的意外事故。

第一节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四、现代保险扩展于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的出现,大大扩展了现代保险的适用范围,丰富了现代保险的适用内容。

不过,与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相比,人寿保险的发展,曾由于被认为无异于以生命进行赌博而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并且,它是从互助共济的救济活动逐步演变为以科学计算为基础的现代保险业务。

第一节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五、现代保险完善于以责任保险为核心的工业保险进入19世纪,相继完成工业革命的英、德、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中,大机器生产代替了手工操作,为工商业的大发展提供了条件,但也在大工业生产过程中带来了工伤事故等新的危险。

因此,在财产保险领域内,除了传统的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以外,开始出现了以责任保险为核心的工业保险。

第一节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六、当代保险的繁荣和国际化发展进入20世纪,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现代工业化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日益繁杂,使人们对于保险保障的需求日益扩大,同时,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促进了保险技术和保险经营水平的提高,而且,为保险范围的扩大提供了条件。

因此,保险在世界各国的经济生活中获得了长足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保障的范围不断扩大2、人寿保险和责任保险发展速度最快,信用保险日益受到重视3、保险运营机制不断完善4、保险业趋向于国际化,第二节保险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一、保险立法的产生二、保险立法的发展三、现代各国的保险法由于各国在法律传统、法律渊源和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各自的保险立法在内容和形式上就各有特色。

根据它们的特点,归纳为以下三大保险法体系:

1、法国法系2、德国法系3、英美法系,第三节中国保险业与保险立法,一、1949年10月之前的中国保险业二、1949年10月以后的中国保险业

(一)新中国保险业的建立时期

(二)新中国保险业的全面恢复时期(三)中国多元化保险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四)中国的保险立法与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保险立法不断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日益加强。

第三章,保险法律关系,基于保险法的调整作用,保险活动上升为思想意识性的保险法律关系,故保险法律关系是贯穿于整个保险领域的法律现象。

保险法律关系是将保险法的各项法律制度加以系统化的基本线索。

因为,在保险市场上,每一个具体的保险活动都可以归纳为相应的保险法律关系,它通过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将各种保险活动统一起来。

保险法律关系理论是学习保险法的关键,掌握保险法律关系,有助于理解各种保险活动的共性问题。

为此,学习本章时,首先应当了解保险法律关系的含义和法律属性,引起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尤其应当重点掌握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本章概要,第一节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一、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保险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正是保险法调整社会关系之作用的具体体现。

因此,保险市场上的各种活动无不以保险法律关系的形式予以表现,以便实现保险法的调整机制。

第一节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二、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

(一)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二)保险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三)保险法律关系中存在多重主体身份,而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四)保险法律关系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二节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关系这是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对保险法律关系所作的划分。

它是我国保险法第2条对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

国外的保险法亦多适用此分类。

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关系间存在诸多差异,具体表现如下:

1、两者的保险保障功能不同2、两者的保险金额确定方法不同3、两者的保险期限不同4、两者保险利益的认定不同5、两者所涉及危险事故的性质不同6、两者保险费率的确定方法不同,第二节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二、补偿性保险法律关系与给付性保险法律关系这是根据保险保障功能的不同对保险法律关系所作的划分。

补偿性保险法律关系,是指此类保险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当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害时,保险人按照事先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支付保险补偿金,用以弥补被保险人因此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或生活。

给付性保险法律关系,是指此类保险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险人向享有给付请求权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人身保险金,以便维持其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节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三、自愿保险法律关系与强制保险法律关系以保险法律关系的建立根据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自愿保险法律关系与强制保险法律关系。

自愿保险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自愿协商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可见,其基础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自愿意志。

强制保险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

第二节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四、原保险法律关系与再保险法律关系保险法理论以危险转移的方式为标准,将保险法律关系划分为原保险法律关系与再保险法律关系。

原保险法律关系是由保险业以外的社会成员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

再保险法律关系,是指原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其在原保险合同中承担的保险责任,将其承保危险的全部或一部分再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所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

第三节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一、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依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与投保人建立保险法律关系,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基于保险经营的行业特点,各国保险法对保险人的主体资格作出严格规定,主要概括为两个资格条件:

一是按法定程序,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取得保险人资格。

二是其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该保险人获准经营的保险业务范围之内。

第三节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1、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应当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节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所要求的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应当符合具体险种险别规定的特定要求。

3、被保险人资格的取得不得违反保险法或保险合同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节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四、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由被保险人依法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我国现行保险立法只承认受益人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受益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是独立的当事人。

受益人的资格条件,就是经被保险人依法指定。

第四节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一、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承担的基本义务包括两项:

一是保险责任,二是承担施救费用。

(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在法律关系中承担的基本义务,其性质与民事责任是泾渭分明的。

其内容就是在发生保险事故而致保险标的损害或保险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或人身保险金。

(二)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的义务该项义务的内容是指被保险人在履行施救义务,对保险标的进行抢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四节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与保险人的义务相对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着如下各项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

(一)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三)通知义务(四)施救义务(五)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六)保险金请求权,第五节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一、保险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它是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本书认为,保险合同的客体应当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害关系。

这种经济利害关系体现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存在而享有的经济利益。

第五节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二、保险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条件作为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下述法律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即法律认可的利益,才为法律所保护。

2、保险利益应当是确定的、能够实现的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即可以用货币加以衡量和计算,不能用货币衡量的损害后果不能列为保险利益。

第四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保险法律规范体系,指导诸多保险法律制度适用的根本性行为规则。

保险法的各项基本原则是人们对于保险制度适用经验的总结,是保险的基本性质和社会功能的总结。

因此,保险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在于指导性。

保险市场上的各个具体的保险活动都必须符合保险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保险法的各项基本原则既是以民法诸多法律原则为基础,又反映着保险活动的特殊规律和特殊需要。

这些基本原则都体现着正义、公平等社会道德理念,它们为保险法所确立和适用,有助于克服保险法律条文因立法技术的不周延而导致的局限性,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充实保险法的调整内容。

可以说,理解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把握了保险法律体系的总纲。

学习本章的目的,在于了解各项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内涵以及适用内容,确定规范保险活动的法律标准,并关注这些基本原则对相关保险法律规则的影响。

本章概要,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从市场经济角度讲,诚实和信用原本是社会公众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所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

保险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同样应当接受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甚至上升演变为“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可以表述为:

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的精神,将各自知道的有关事实告知对方,如实陈述,不得不予告知、隐瞒、伪报或诈欺;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信用的精神,认真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不论何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对方当事人都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意义保险法适用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双方必须依诚实和信用原则签约和履约,以求实现预防保险领域的诈欺行为(诸如陈述不实、隐瞒、伪报)等道德危险,确保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实现保险职能,维持保险市场正常秩序。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三、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三)弃权和禁止反言,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有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可以将该条概括为保险利益原则。

而且,我国保险法将其纳入“保险合同”一章,其就成为直接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一项法律原则。

适用保险利益原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保险利益应当是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

2、保险利益是确定存在的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与保险合同直接相关的。

4、我国保险法强调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依法具有保险利益,从而,防止保险领域中出现道德危险和投机行为。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意义1、保险利益原则限制着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范围,防止超额保险,有利于充分实现保险合同的保障作用。

2、保险利益原则杜绝利用保险进行赌博,防止出现道德危险,有利于维持保险秩序,促进保险市场良性发展。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三、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一)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领域的适用时间

(二)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领域的适用范围(三)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效力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2、保险利益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3、保险利益的转让与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保险赔偿用以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

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法律内涵,应把握如下三个要点:

1、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是以被保险人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因此,无实际损失,则无保险赔偿。

2、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是以保险责任为根据,从而,保险责任是界限,无保险责任的损失部分,则无保险赔偿。

3、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是以保险金额为限度。

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适用1、针对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是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保险赔偿。

2、针对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其根据是各国保险立法的规定或有关保险市场的惯例。

3、针对超额保险合同,若其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其超过实际价值的部分,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因此,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要求,各国均作出限制性规定。

4、损失补偿原则的法律精神意味着保险赔偿限于弥补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排除被保险人的双重受赔权。

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二)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依保险领域的传统观点,普遍认为各类保险合同的不同特性决定了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限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包括人身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的给付性、返还性使然。

笔者则认为,损失补偿原则同样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也是建立在经济补偿基础之上,只不过其补偿机制有别于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节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概念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内涵是指保险人对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节近因原则,二、近因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适用

(一)近因的适用标准虽然,近因原则在保险领域被广泛适用,但是,如何认定致损近因尚无统一标准,具体的论证方法多种多样,主要有三种:

最近时间论、最后条件论、直接作用论。

第四节近因原则,二、近因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适用

(二)近因的认定方法1、单一原因导致的损失2、多种原因导致的损失,第二编,保险合同总论,第五章,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制度是保险法的核心,是各种保险商品交换活动的法律表现形式。

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具体类型之一,既具有合同的共同属性,又以自身的诸多法律特点而区别于其他各种合同。

因此,本章的学习在保险法体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通过学习本章,大家应掌握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包括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保险合同的构成和分类、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等基本理论,为学习具体的保险合同种类建立必要的理论基础。

本章概要,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一、保险合同的概念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精神,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所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一方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具备保险期限届满等条件时,承担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

(一)保险合同是典型的保障性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四)保险合同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五)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六)保险合同是具有特殊性的双务合同(七)保险合同是具有特殊性的有偿合同(八)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九)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和附和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构成,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主体是指参与保险合同关系的各方当事人。

他是构成保险合同的首要因素,具体包括保险人一方和作为非保险人一方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构成,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和保险标的

(一)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构成保险合同的要素之一,它表现为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对此,本书认为,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二)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寿命和身体或者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种类,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为标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也是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类型。

其主要区别是: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而人身保险合同则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

上述保险标的的区别,决定了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截然不同的法律属性。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种类,二、自愿保险合同与强制保险合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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