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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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合同法概述,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合同法分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P321)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适用范围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4、合同是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章合同法,合同的分类,按性质、内容不同分: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按名称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标的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形式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互负义务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支付代价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适用范围:
民事合同(除监护、收养和婚姻等人身性质的合同)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严守合同原则。
预防合同欺诈签订合同前:
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做到“三要”,即:
1、对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的情况;2、通过各种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3、掌握与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
签订合同时:
严格审查合同条款严格审查合同内容,使权利、义务对等、条款规范、约定明确,以利履行;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以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置骗局,留下隐患。
此工作,由法律顾问把关。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企业应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
聘请法律顾问,降低经营风险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诈骗的得手,加大了企业经营风险。
事实上,合同相对方提出的,看似公平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对方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规避;己方提出的,在业务上很有利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隐患。
因此,企业除了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外,聘请有合同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律师做法律顾问,是当务之急。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P),一般说来,实践中,合同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合同订立成立生效履行违约合同订立即合同的签订:
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一致)的法律行为(状态)。
合同订立的法律后果就是合同依法成立。
一、合同的主体及其资格法人、自然人、代理人二、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方式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价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要件:
1)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2),2)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地)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消:
撤回:
要约发出后,生效前的意思表示。
撤消:
要约生效后,承诺前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失效(4点)二)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4条件)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撤回(撤回通知先or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变更(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四、合同的内容(一般条款)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的解决方法。
口头合同是否有效,案情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6月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
3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
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分析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法属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1份传真:
“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
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10个冷冻火车皮。
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10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
“10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
“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
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为什么?
此案应如何处理?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
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
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
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
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
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由上分析,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要约与承诺的案例分析,案情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
因该县荔枝质量好,价格便宜,投入市场后销售很好。
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
随后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出传真1周后又向乙方寄去1封挂号信,信中除了提出再多购买5吨荔枝外,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
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2天,乙方收到甲方的传真,并同意按甲方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
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
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甲方要求其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否则不收货。
乙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约定送来荔枝15吨。
甲方要求按下调的价格支付货款,乙方不同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当按合同支付价款。
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在核查事实时发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同意供货10吨传真,故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
要约与承诺的案例分析,试分析:
(1)法院的处理正确吗?
(2)为什么?
分析:
(1)法院的处理正确。
(2)因为前10吨荔枝在甲方提出签订确认书之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而且该承诺在甲方的建议到达受要约人(乙方)之前已经到达要约人(甲方),因此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建议不能生效,但甲乙双方买卖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
后5吨荔枝买卖合同是在提出签订确认书时提出的,对此乙方没有做出承诺,合同自然没有成立。
当事人通过和解自行解决后5吨荔枝的问题,因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当事人协商的结果。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五、格式合同1、概念指由1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的和定型化特点的合同。
2、格式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合同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1方拟定,也可第三人以外的社会团体、国家授权的机关事先拟定,不经过与相对方协商。
书面定型性。
一般必须为引制出来的合同文本。
无须协商性。
重复使用性。
格式合同广泛使用的原因主要有:
A、生产经营垄断,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模式趋于稳定。
易于推行格式合同。
也包括公用企业垄断,如:
邮电、铁路、航空、城市交通等。
B、交易内容重复。
C、提高交易效率。
3、对格式合同的限制:
按照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等,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有明确的限制:
提供格式条款的1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1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有2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1方的解释。
六、缔约过失责任一)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1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致使另1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进入缔约程序后,依照诚信原则尽到:
诚实、善意、通知、协助和保护义务。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相比的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所违反的是1种先合同义务。
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2、所造成的损失是另1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3、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只是赔偿损失1种。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须缔约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指订约过程中由缔约当事人承担的法定义务。
主要包括诚实义务、善意、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
2、须缔约对方遭受了信赖利益损失。
有损失存在,才承担责任3、须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对方损失有因果关系。
要求:
1)双方进入缔约阶段。
2)缔约1方确实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3)受害人的损失确系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致。
4、须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5、合同尚未有效成立。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合同法第42条列举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他。
因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类型主要有如下几种:
1、擅自变更或撤消要约,致人损害的行为;2、缔约之际未尽诚实、善意、通知、协助、保密、保护及其他诚信义务的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及其他过错导致合同未成立的行为;4、因过错而使合同最终归于无效或被撤消的行为。
转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缔约过失责任,案情简介:
2000.2.5,A热作公司与B村委会依法定程序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B村委会将本村集体所有的1000亩荒坡发包给A热作公司耕作,承包期30年,承包金每年每亩5元。
A公司依期交付了承包金。
2002.6.4,A公司未经B村委会同意,将1000亩荒地中的200亩转包给下岗工人C种植香蕉,期限20年,每年每亩15元,合同签订后,C给A公司支付了第1期土地使用费1万元。
C对该荒地进行了平整和机耕,(当年机耕费市场价格为:
30-50元/亩)。
2004.3,A公司与B村委会协议解除承包合同。
B在清查土地时,制止C再次使用200亩地。
C以A公司欺诈为由诉请其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
诉讼中C未能举证证明其平整机耕200亩地所负出的具体费用金额。
如何处理?
分析:
A热作公司未经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享有的部分合同权利转让给C,应适用民法通则第91条之规定认定转包合同无效;扣除C使用该地应负的土地使用费,剩余的土地使用费A公司应返还C。
C已对200亩地投资进行平整机耕,虽在诉讼中C未能,举证证明机耕所付出的具体费用数额,但当年B村所在地机耕市场价格为:
30-50元/亩,依公平原则,应判决A公司补偿8千元机耕费给C。
A公司与C在订立转包合同阶段有严重的过失行为,即没有经B村委会同意而径行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C,违背了其负有的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构成缔约上的过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1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而致使另1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缔约过失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其赔偿范围限于相对人因缔约过失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
由于缔约过失行为直接破坏了缔约关系,因此引起的损害是指他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损失,因此在法理上称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本案中,C因为信赖转包合同有效而向A公司交付的土地使用费(除其已使用该地应付的费用外)和对200亩荒地进行平整机耕已付出的费用(含其利息)均属信赖利益损失,A公司应给予赔偿。
五)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1、缔约费用2、准备履约所支付的费用3、返还费用。
七、合同订立的竞争程序招标秘密竞争方式以竞争方式订立合同有2种形式拍卖公开竞争的方式1、招标程序招标程序是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5程序招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1方采取招标通知或招标广告发生的,向不特定的当事人发出的,以吸引相对人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并包括全部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
开标在投标截止日后某一确定时日,当众公布标底、启封标书的仪式。
评标由招标人组织有关专家对标书进行评审的程序。
定标招标人从众多的投标者中选定最佳者予以承诺的行为。
招标是要约邀请从法律上讲投标是要约定标是承诺2、拍卖程序是以竞价发生订立合同的程序。
其成交过程一般经过开拍、竞价、拍定3个阶段。
开拍拍卖人发出对财物进行拍卖的意思表示,是要约邀请竞价应买人发出的购买的意思表示,是要约;拍定拍卖师落槌确认买卖成交的行为,是承诺。
一经拍卖,买卖合同即成立,任何1方不得反悔。
如:
买方反悔或不按时支付价金,出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将标的物重新拍卖。
合同的生效:
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一、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确定合同的效力是明确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前提。
合同根据情况的不同,有4种可能的结果:
1、有效合同;2、无效合同;3、可撤消或变更的合同;4、效力待定的合同。
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性质、适用的法律不同,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也截然不同。
违反有效合同,主要通过违约金、赔偿金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无效合同的责任,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财产,第三节合同的效力(P),二、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合同成立指民事主体间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完成订立合同的必要手续。
合同成立须具备3要件:
1、有合格的订约主体;2、有一致的意思表示;3、经要约承诺但合同成立仅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订立的过程终结。
而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即有效。
合同有效、成立、生效3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成立是1种事实判断,合同有效是1种价值判断,有效的合同不一定生效。
如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生效才使合同效力的开始。
主体合法三、有效合同的内容:
有效合同要具备3个要件意思表示真实四、无效合同的内容:
自始无效。
内容不违法五、可撤消合同:
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行使撤消权使其归于无效或对其内容进行变更的合同。
六、效力待定的合同:
指已经成立但主体资格要件欠缺,其效力是否发生有待权利人补正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3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签订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合同,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合同笔误“蚊帐布”成“蚊帐”本案如何处理,案情:
2003.4.5,某百货公司向某纺织品公司订购1批蚊帐布,总价款5万元,约定20天内交货。
由于百货公司业务员疏忽,在签订合同时发生笔误,将“蚊帐布”误写为“蚊帐”。
到临近接货日期百货公司才发现此情况,百货公司遂单方面通知纺织品公司停止供货,但纺织品公司不同意,称其已准备发货。
对于此情况如何处理呢?
分歧:
1种意见认为,百货公司所签订合同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已构成重大误解,如按合同要求去履行,对其显失公平,百货公司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另1种意见认为,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一经订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任何1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即使出现笔误,也是如此。
该合同是否有效,甲乙双方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瓶劣质酒,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
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
乙方一再催讨无道,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
理由何在?
(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以?
为什么?
(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如何处理双方的经济责任?
(4)该购销合同若为无效,其无效应从何时开始?
该合同是否有效,分析:
(1)该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
理由: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劣质酒冒充名牌酒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2)在本案处理中,不能采取各自返还对方财物的方法,因为双方订约时都是恶意,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3)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当追缴20万瓶劣质酒和乙方的15万元以及甲方尚未支付的9万元货款。
理由:
合同法第59条规定: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由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4)该无效合同,从其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从其订立时起无效。
该合同是否可变更,某商场新进1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
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
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2台CD机。
1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
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
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分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2)为什么?
(3)应如何处理?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第58条规定: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
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根据案情,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2、全面适当履行原则;3、公平合理,促使合同履行原则;协议补缺4、情势变更原则。
规则补缺二、合同条款不明时的履行规则价格调整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债权人发生变化的履行三、双务合同的其他履行规则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履行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履行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条款不明的案例分析,案情:
x面粉公司与x粮管所于03.6.12签订小麦购销协议书,并约定:
面粉公司向粮管所订购小麦暂定1千吨;交易价未定,在面粉公司提货时随行就市,依双方协商价执行;货款结算按批结付;面粉公司自行提货并负责运输;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约定购销量完成、货款两清止。
04.1.9,粮管所向面粉公司预借小麦款15万元,但并未约定小麦的价格。
04.6.14面粉公司书面要求粮管所向其提供价值15万元的小麦,但因双方就价格问题协商未果,粮管所遂未履行。
04.7.20,面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粮管所向其提供价值15万元的小麦。
问题:
小麦的价格如何确定?
为什么?
合同履行条款不明的案例分析,分析面粉公司与粮管所于03.6.12签订的小麦购销协议书为总合同。
04.1.9粮管所向面粉公司预借小麦款15万元,粮管所应向面粉公司提供价值15万元的小麦,双方就此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分合同。
因双方在总合同中约定小麦的价格“在面粉公司提货时随行就市,依双方协商价执行”,但双方并未在分合同中商定该批小麦的价格,在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又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该批小麦的价格应以该分合同订立之时即04.1.9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如以总合同订立之时即03.6.12的市场价格作为该本案中该批小麦的价格,不仅不符合双方订立该合同的目的,而且在小麦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一方当事人也是明显不公平的。
是仓储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大地公司与山林公司于2001年11月20日签订一份储煤协议,约定由大地公司负责山林公司煤车到站后的装卸、清场,山林公司按每吨10元支付费用,煤到货场后10天内运完,超期则按每吨煤30元/月收费,大地公司保证煤的安全。
合同签订后,山林公司于2001年11月30日将3000吨煤运至大地公司的货场,双方办理了交货手续。
同日,山林公司委派单位职工王五到大地公司的货场24小时常驻,负责发货及清场工作。
嗣后,王五依照山林公司开据的提货单发货,大地公司未参与煤炭的发货。
2002年5月,山林公司以其开据的提货单吨位数与交付货场3000吨煤相差500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大地公司赔偿其500吨煤的损失。
大地公司答辩认为山林公司在货到场后即委派了职工王五在货场负责发货,双方的仓储合同关系实际上已经变更为场地租赁合同关系,故对山林公司要求大地公司赔偿其500吨煤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问题:
双方签订的是仓储合同还是租赁合同?
法律责任怎样承担?
是仓储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双方签订储煤协议的性质虽然是仓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中,双方已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
山林公司购买的3000吨煤一到货场,即派其职工王五到场照看货物,并由王五按照山林公司的指示负责发货。
由此可见,双方对合同履行的内容已进行了变更,将原仓储合同已变更为履行场地租赁合同。
且山林公司对货物一到场即派人负责发货、清场的事实予以认可,这是对其变更履行合同内容的自认,无需再举证证明。
因双方在原仓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保管费用与租赁费用相比偏高,在双方已变更履行租赁合同的情形下,可参照当地租赁市场情况酌情予以调减。
故本案应当驳回山林公司要求大地公司赔偿其500吨煤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但对大地公司按仓储合同收取的保管费用应予以调整。
该电费按何时价格计收,某村配电室(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与该村粮食加工专业户杨某(用电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供用电合同。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的约定,保证了供电的安全性和连续性。
但乙方没按时交纳电费,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交纳电费。
在诉讼期间,电费上涨,法院遂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试分析:
(1)法院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请根据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及性质论证法院判决的依据。
案情分析
(1)法院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
(2)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执行国家定价的合同。
本案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电费,属于逾期付款的行为。
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因此,法院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是正确的,有法律依据的。
1、抗辩权:
指当事人1方在对方提出实现其合同权利的要求时,以法律规定和必要的事实条件以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中止履行其债务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