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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夏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08年8月山东潍坊,1,个人简历,198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1989年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管理司(涉外税务管理司)1998年2000年,日本琦玉大学税收学专业2004年至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税前扣除涉及财产损失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3,真实性:

除加计扣除外,任何支出都应该是实际发生的;合法性:

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扣除的;(税法规定非法支出不能扣除,如税收滞纳金、罚款、政治黑金等)合理性:

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办法应符合一般的营业常规和会计惯例;,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4,税法优先原则: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规定处理;税法没有作出规定的,按照会计准则和惯例;权责发生制原则:

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确定性原则:

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5,配比原则: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即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相关性原则:

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6,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帐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其他损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财产损失的种类,7,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8,对实施条例第32条的理解,限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发生的损失,必须是企业生产产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过程中的支出和耗费)损失的类别;(与财产损失管理办法不同)净损失(企业实际承担的损失,即应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部分);收回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的税务处理;,9,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13号令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第4号令,原有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10,修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背景,新税法实施的要求原有文件失效;内外资管理需统一原办法执行中暴露的问题标准、认定条件及相关证据的提供;呆帐损失、呆帐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有交叉;共性多、特殊性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外资不需要审批;审批不需要实地考察,11,修订的主要内容,遵循的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加财产损失的种类;新增生物资产损失的认定标准、提交的资料修改审批权限和时限标准;损失大小、证据涉及地区;年度终了后第20日内建立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上一级对下一级进行抽查、监督,12,细化财产损失鉴证证明的规定;比例值和绝对值相结合的划分标准明确中介机构鉴证问题;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不是必备条件取消资产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予以税前扣除的规定;没有相应的会计处理,不存在税前扣除的基础增加纳税申报表的内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13,财产损失的类型,自行申报扣除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损失;,14,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的确定原则,生产经营中正常的损失;尽量缩小审批范围,只有特殊情况需审批;加大纳税人的法律责任;,15,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损失;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财产损失;金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所发生的净损失;,16,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损失,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的损失;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委托理财损失和担保损失;金融企业的呆帐损失;其他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损失;,17,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财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财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18,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财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19,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续),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对投保财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Tips:

并不是所有的文件都需要同时提供,20,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具有法定资质(不允许指定);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21,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概念:

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财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22,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续),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申明。

23,财产损失的认定,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损失;投资损失;资产评估损失;,24,

(一)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25,货币资产损失的类型,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应收、预付账款(包括代垫款项)发生的坏账损失;因债务人清算而不能收回款项发生的损失;,26,

(一)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的证据:

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27,

(二)存款损失应提供的证据:

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文件;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文件;,28,(三)应收、预付账款(包括代垫款项)的坏账损失的条件及应提供的证据,条件(符合条件之一):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29,证据:

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30,

(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31,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类型,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32,

(一)存货损失,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毁损、报废、变质、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33,

(一)存货损失盘亏的存货,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证据:

存货盘点表;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4,

(一)存货损失报废、毁损和变质的存货,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证据: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残值情况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5,

(一)存货损失被盗的存货,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证据: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36,

(二)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丢失、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以及因特殊原因发生的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

37,

(二)固定资产损失盘亏、丢失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证据:

固定资产盘点表;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38,

(二)固定资产损失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证据: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39,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0,

(二)固定资产损失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证据: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1,(三)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42,(三)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证据:

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43,(三)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证据:

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44,(三)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工程物资,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45,(四)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发生盘亏、被盗伐、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46,(四)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盘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证据: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47,(四)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证据: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48,(四)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续),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9,(四)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被盗伐、被盗、丢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证据:

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0,(三)投资损失的认定,51,投资损失的类型,债权性投资损失;权益性投资损失;,52,债权投资损失的认定及证据(1/9),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证据:

借款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证据:

借款人死亡证明、借款人和担保人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53,债权投资损失的认定及证据(2/9),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债务,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证据: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财产清偿证明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无力还款经济鉴证证明。

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

证据:

借款人和担保人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5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

证据:

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证据:

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债权投资损失的认定及证据(3/9),55,债权投资损失的认定及证据(4/9),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证据:

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证据:

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其中中止执行的,还须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负债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的鉴定报告。

56,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免除部分)债务人责任;证据:

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

由于上述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但仍不足以抵偿相关的债权,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金额。

证据:

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以及相关证明。

债权投资损失的认定及证据(5/9),57,企业发生的各类垫款(包括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代理兑付企业债券等发生的垫款),凡由于上述原因无法收回的金额。

证据:

垫款证明和相关证据。

债权投资损失的认定及证据(6/9),58,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证据:

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帐证明及资产帐面价值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金融企业因内部操作不当形成的损失证据:

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以及损失专项说明。

债权投资损失的认定及证据(7/9),59,债权投资损失的认定及证据(8/9),金融企业因金融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2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

证据:

金融企业的专项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证据:

同上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证据:

同上,60,债权投资损失的认定及证据(9/9),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应由金融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2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

证据: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证据:

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债权损失。

61,金融企业的其他债权损失银行卡透支,条件和证据:

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证据:

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证据:

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证据:

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证明,62,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证据:

有关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余额在2万元(含)以下,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证据:

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章确认,63,金融企业的其他债权损失助学贷款,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能力或劳动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仍未能归还的贷款;证据:

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可由司法机关出具的借款人完全丧失民事能力的证明;或经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64,金融企业的其他债权损失助学贷款,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证据:

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贷款逾期后,在有效追索期限内,并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同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证据:

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65,股权投资损失的认定(1/2),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66,股权投资损失的认定(2/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企业以公开拍卖或招标的方式出售、转让(包括以打包的方式出售、转让)股权的,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股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股权投资损失;,67,投资损失的认定须提交的证据,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证据: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申明;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68,特殊事项的处理委托贷款,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它单位贷款,接受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处理。

69,特殊事项的处理委托理财,企业委托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机构进行理财,应按业务实质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区分为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并按相关投资确认损失的条件和证据要求申报委托理财损失。

70,一般企业间的信贷业务,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企业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贷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71,企业对外提供担保,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可以比照坏账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72,抵押的资产,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财产损失。

73,不得确认为损失的债权或者股权,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丧失法律追索时效的债权;非公开拍卖或招标转让的打包损失;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74,(四)资产评估损失,75,资产评估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企业各项资产因评估确认的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国家统一组织的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资产评估损失;企业按规定应纳税的各种类型重组中发生的评估损失;企业免税重组业务,对各类资产评估净增值或损失已进行纳税调整的。

76,资产评估损失提供的证据,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应税重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免税重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7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的条件,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不属于政府摊派;,78,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财产损失的认定证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79,责任,80,税务机关的责任,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受理和审批;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执行。

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对下一级税务机关每一纳税年度审批的财产损失事项进行抽查监督;,81,纳税人的责任,依法申报;违规要受到处罚;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财产损失,或按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2,中介机构的责任,税务机关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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