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变更价款确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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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工程变更价款的结算,工程变更价款的结算,1、建设工程的不确定性与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的关系2、工程变更的分类3、工程变更价款计算的规定4、工程变更数量不明的规定5、不同种类工程签证价款确定原则6、关于工程变更中默示条款的分析,变更价款的确定【案例】,【基本案情】2006年1月5日,某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案被告,以下简称“被告”)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经过公开招标投标与某一建筑工程公司(本案原告,以下简称“原告”)签订了某某商检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

承包范围为商检大厦及裙房,建筑面积为31200M2,工程造价暂估2818万元,开竣工时间为2006年1月10日和2007年12月31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对建筑工程不很熟悉,前期策划不够充分,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比较多,同时由于被告现场管理人员力量薄弱、管理能力有限等原因,被告对工程变更通知并非都是以书面形式发出,对原告提出的变更工程价款的要求,也并非都明确答复。

2007年1月30日,本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

于是,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告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被告对原设计图纸部分的计价没有异议,但是对原告提出高达350万元的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双方矛盾很大。

被告认为:

一部分工程变更没有签证,所以不予确认;一部分工程变更虽有签证,但价格没有确定,应按原告工程量清单中相似的价格确定。

而原告认为:

只要被告要求或同意自己施工的,均应计价;对只确定工程变更而未确认计价标准的工程签证,其计价应按当地定额计价。

由于双方对原告提出350万元的工程变更部分,能达成一致的在100万元左右,所以2007年7月20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因工程变更所增加的工程款350万元。

【案例评析】,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关于工程变更的量的确认和变更工程价款的计价问题。

1.如果工程签证只有工程变更的工程量的确认而没有具体计价的确定,法律如何规定这种情形。

2.如果没有签证来证明工程发生变更,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施工的,该部分工程变更是否可确认以及如何确认。

3.假设上述第2问题的答案是可以确认并以其他证据来确定其工程量的,那么其计价如何确定。

1、建设工程的不确定性与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的关系,

(1)建设工程项目具有不确定性,

(2)建设工程的不确定性与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的关系建设工程的不确定性在项目实施阶段主要是以工程变更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工程变更则往往涉及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这一切主要是通过工程签证的形式体现的。

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的不确定性最终是落实在工程签证上的。

2、工程变更的分类,

(1)根据工程变更产生主体的不同,工程变更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种:

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工程变更;第三人出于相邻权或其他原因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2)根据工程变更的具体内容,工程变更又可分为以下四种:

因设计变化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因工程进度变化的工程变更;因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的工程变更;因工程项目增减变化的工程变更。

(3)根据工程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工程变更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

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改变工程尺寸或工程质量的重要变更变更原设计图纸中明显的差错或遗漏,不降低原设计标准下的材料代换和局部修改的一般变更。

3、工程变更价款计算的规定,3.1因变更引起的纠纷3.1.1工程量的变化导致价格的纠纷调整单价时会涉及到两个因素:

一是工程量增减幅度达到多少就要调整单价。

二是将单价调整到多少。

如果在承包合同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就会导致纠纷。

3.1.2工程质量标准的变化导致价格的纠纷,解释第16条作出了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参照行政计价的法律依据?

合同条款空缺的处理办法:

合同法第61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协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推定)。

”,合同法第62条第

(二)项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法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合同条款空缺(约定不明)的处理办法:

协定推定法定,解释第16条作出了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参照行政计价规定,实为定额计价),工程变更部分的计价原则: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4、工程变更数量不明的规定,解释第19条规定: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法律依据?

【无工程签证的工程变更指令的确定】,1.会议纪要2.工程洽商记录3.工程检验记录4.来往电报、函件5.工程通知资料,5、不同种类工程签证价款确定原则,6、关于工程变更中默示条款的分析,从法律层面而言,工程变更签证,是一个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而对原施工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补充的过程。

法律规定,承包人是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只有发包人可以进行设计变更,而发包人进行工程变更往往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单方式进行的,而承包人就该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工程价款往往以工程签证的形式要求发包人确认。

如果意思送达了,但相对人就是故意不作明确表示,这种情况在施工实际中经常会碰到。

为此、要充分利用默示条款。

意思表示可以用两种方式,一种是以语言或文字等可以记录的方式表示自己的意思,另一种方式是以自己的行为来表示意思,即所谓的默示。

以默示表示意思可以分为积极作为的默示和消极不作为的默示,消极不作为的默示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法律上很难承认这种消极的不作为的默示的。

只有两种情况下,法律上才予承认:

一是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另一种情况是双方当事人事前约定,在超过一定期间,若一方的消极不作为的默示表示为某种特定的意思。

其实也只有这两种情况下,消极的不作为的意思才能够予以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例如,建设部颁布实施的第107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接收。

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第369号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都有相关的不作为默示的规定。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变更价款的确定【案例分析】,【基本案情】2006年1月5日,某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案被告,以下简称“被告”)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经过公开招标投标与某一建筑工程公司(本案原告,以下简称“原告”)签订了某某商检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

承包范围为商检大厦及裙房,建筑面积为31200M2,工程造价暂估2818万元,开竣工时间为2006年1月10日和2007年12月31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对建筑工程不很熟悉,前期策划不够充分,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比较多,同时由于被告现场管理人员力量薄弱、管理能力有限等原因,被告对工程变更通知并非都是以书面形式发出,对原告提出的变更工程价款的要求,也并非都明确答复。

2007年1月30日,本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

于是,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告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被告对原设计图纸部分计价没有很大的矛盾,但是对原告提出高达350万元的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双方矛盾很大。

被告认为:

一部分工程变更没有签证,所以不予确认;一部分工程变更虽有签证,但价格没有确定,应按原告工程量清单中相似的价格确定。

而原告认为:

只要被告要求或同意自己施工的,均应计价;对只确定工程变更而未确认计价标准的工程签证,其计价应按当地定额计价。

由于双方对原告提出350万元的工程变更部分,能达成一致的在100万元左右,所以2007年7月20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因工程变更所增加的工程款350万元。

【案例评析】,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关于工程变更的量的确认和变更工程价款的计价问题。

1.如果工程签证只有工程变更的工程量的确认而没有具体计价的确定,法律如何规定这种情形。

2.如果没有签证来证明工程发生变更,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施工的,该部分工程变更是否可确认以及如何确认。

3.假设上述第2问题的答案是可以确认并以其他证据来确定其工程量的,那么其计价如何确定。

工程变更部分的计价原则: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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