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理财规划师专业能力第四章风险管理与保险.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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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理财规划师专业能力第四章风险管理与保险.pptx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第一节、保险基础知识一、风险

(一)风险的概念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只有可能影响到其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才是风险。

广义:

包括盈利的不确定性,也包括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狭义:

仅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保险中从狭义角度。

保险标的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包括风险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何时发生的不确定性和产生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特征1、客观性客观存在的、可用客观尺度来测度(用概率来度量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小),2、普遍性3、不确定性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地点、损失或收益的大小、损失或收益承担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4、可测性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基础上,利用损失分布的方法来计算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损失大小、损失的波动性。

5、发展性风险的性质可以改变、风险发生的概率可以发生改变、风险的种类会发生变化。

(三)风险的构成要素1、风险因素是指促成某一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损失程度的原因和条件。

有形风险因素和无形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风险事件,是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或外在原因。

3、风险损失是指偶然发生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或灭失。

可用货币计量,既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风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本身损失和人身伤害。

(实质损失)间接损失是由直接损失引起的其他损失。

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

风险管理中将损失分成四种:

实质损失、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

4、风险载体是风险的直接承受者,是风险事故指向的对象。

人身载体、财产载体。

人身载体:

人的身体、生命、健康、失业和老年人赡养等方面发生风险时的承载主体。

财产载体:

有形和无形财产。

包括责任事故、信用风险。

风险因素导致风险事故的发生、引起风险损失、并由风险载体承受风险损失。

(四)风险的种类1、投机风险和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指既可以产生收益,也可以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状态。

有三种情况:

损失、无变化、获利。

纯粹风险:

只会产生损失而不会导致收益的不确定性状态。

2、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自然原因引起的风险人为原因引起的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3、基本风险和特殊风险基本风险是指特定的社会个体所不能控制或者预防的风险,它是非个人、或是个人不能阻挡的因素所引起的风险。

特定风险是指与特定的社会个体有因果关系的风险,它通常由特定的因素引起,是由个人或家庭、企业来承担的损失风险。

4、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与信用风险人身风险:

生命、健康财产风险:

财产贬值、损毁、或者灭失责任风险:

法律基础上的损害赔偿责任信用风险:

一方违约或犯罪而导致对方经济财务状况损失的风险。

(五)风险对财务状况的影响1、有足够的资金应付损失发生对财务的影响2、风险损失使人们消费水平降低3、损失还导致相应支出的增加。

(六)风险与保险的关系组合投资、套期保值。

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针对纯粹风险。

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前提。

2、保险对风险管理也有实质的影响3、存在互制互促的关系,(七)风险管理的过程风险管理目标的确定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处理风险管理效果的评估,1、风险管理目标的确定目标可分解为两部分

(1)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降低损失成本-减轻和消除精神压力

(2)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维持企业的生存-生产能力的保持与利润计划的实现-保持企业的服务能力-履行社会责任,2、风险的识别

(1)风险的识别是整个风险管理的基础-是在风险事故发生之前,运用各种方法系统地、全面地、连续地认识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以及分析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

(2)方法-表格和问卷识别法-风险列举法-财务报表分析法,(3)风险源识别指那些可能导致消极后果或积极后果的因素和危害的来源,主要包括:

自然环境:

它是基本的风险源,例如,地震、暴风等社会环境:

不同的道德信仰、价值等是风险的重要因素,政治环境:

复杂动荡的政治环境对企业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法律环境:

它会给企业带来积极的结果,也会是风险来源之一经济环境:

通货膨胀、经济萧条等都是企业所面临的重要的风险因素,3、选择对付风险的方式在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衡量以后,风险管理者接下来需要做的事情就是选择应付风险的各种方法。

例如:

风险控制安装避雷针以防雷击风险回避酒后驾车危险,不喝酒风险分散不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风险保留汽车马上就要报废了,就不保险了。

风险转移保险:

人身、财产、责任,4、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指对风险处理手段的效益性和适用性进行分布、检查、评估和修正一般来说,评估的标准是风险管理计划中制定的目标标准,即必须符合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安全保障的基本目标可通过效益比值来评价风险管理方案它是效果与成本的比值,如果效益比值小于1,则该项风险管理方案效果不佳,不可取;反之,则可取,5、风险转移通过一定的方式,将风险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公司组织-在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中,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股东的个人财产与企业的财产是分离的。

企业如果经营失败,股东的损失仅限于他们在该企业的投资部分.,

(2)合同安排-合同安排是指通过买卖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来转移风险(3)委托保管-委托保管是指将个人财产交由他人进行保护、服务和处理等(4)购买保险-购买保险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可能发生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来承担,二、保险

(一)保险的定义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经济需要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也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经济学角度定义作为一种经济制度,为了保障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将具有同类风险保障需求的个体集中起来,通过合理的计算建立起风险准备金的经济补偿制度或给付安排。

(1)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从需求角度,整个社会存地着各种形态的风险,与之有利益关系的主体愿意付出一定的代价将其转移给保险人,从而获得损失补偿或资金给付,保持经济生活稳定。

从供给角度,保险人在全社会范围集中和分散风险,提供风险保障服务。

(2)保险是一种金融行为通过收取保险费聚集大量资金,对这些资金进行运作,起到了资金融通的作用。

(3)保险是一种分摊损失的财务安排全体投保者缴纳保险费,共同出资组成保险金,当某一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从保险基金中对其进行补偿。

2、法律角度保险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建立起来的风险保障机制。

(1)保险是种合同行为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

(2)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义务是交纳保险费,权利是按合同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后要求保险人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风险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一般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控制风险事故发生的纯粹风险。

(二)保险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

危险存在人类危险分为三大类:

人身危险、财产危险、法律责任危险。

危险事故是三大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三层意思:

(1)事件发生与否很难确定。

(2)事件何时发生很难确定(3)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很难确定,2、保险的基础要素:

众人协力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互助基础上的集合危险、分散损失。

众多人参加保险,积聚成为巨额的保险金,从而确保少数人的意外损失获得足额且及时的补偿。

3、保险的功能要素:

损失赠偿损失赔付是保险成立的功能,而非消灭危险。

投保人支付一笔代价后,他所购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即将来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安全。

保险的直接功能就是补偿被保险人因意外所受的经济损失。

(三)保险的特征1、经济性保险的经营理念:

保险人通过集合大量的同质风险,运用大数法则和概率论等相关持术进行合理定价,设计出将不确定的风险损失转化为确定的小额费用支出的保险产品。

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投保人通过缴纳保费、购买保险产品、将自身所面临的风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收取保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于未来的赔付。

2、互助性大家共同出资、通过保险人建立保险基金,当有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就可以从共同的保险基金中提取资金对其进行补偿。

3、契约性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通过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4、科学性保险精算技术,对整体风险发生概率进行测算,计算出保险产品的价格。

(四)可保风险应具备的理想条件1、必须是纯粹风险只有损失,而没有获利。

有助于对损失的预测。

2、风险所致的损失可以预测3、损失程度不要偏大或偏小4、存在大量同质风险单位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5、损失的发生纯属意外,(五)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性质分类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

(1)商业保险它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2)社会保险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强制性、低水平、广覆盖的特点。

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三种。

(3)政策保险这是政府为了一定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

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

如为实现国民生活安定的政策目的而举办的国民生活保险;农业保险信用保险输出保险,2、按保险的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1)财产保险这里是指狭义的财产保险,它是以有形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受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分成火灾保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等。

(2)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可以分为:

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

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

传统的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险;创新型人寿保险包括变额人寿保险、万能人寿保险和变额万能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

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3)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

(4)信用保证保险保险标的是合同的权利作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

当义务人的信用危险为保险事故,当义务人(被保证人)未能履约偿付的情况下负责提供损失补偿。

属于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

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

指保险人对债权人在信用借贷或商业赊销中因债务人不如约履行债务而使债权人蒙受损失予以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

有商业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其负赔偿责任。

如合同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

3、按风险转移层次分类分为原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和再保险。

(1)原保险:

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订立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将危险转移给保险人。

原保险简称“保险”,我们平时用的最多的就是原保险。

(2)共同保险共同保险又称共保,是由多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共同承担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并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发生保险责任时,赔偿是依照各保险人承担的金额比例分摊。

(3)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进行投保就构成了重复保险。

-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的区别在于:

共同保险中,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签订的是一个保险合同,其赔偿金额不会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之间没有互相沟通,投保人与每个保险人均签订了一个合同,很可能使被保险人获得超额利益。

(4)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所承保到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另一个保险人再一次保险,也就是保险的保险,这种方式也称“分保”。

4、按实施方式分类:

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1)自愿保险:

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愿组合、实施的一种保险。

(2)强制保险(法定保险):

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

特征:

全面性、统一性。

(六)保险的职能和作用1、保险的基本职能

(1)分散风险的职能以收取保费的方式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分散风险。

(2)补偿损失职能以全体成员所缴保费建立成来的保险金用于对少数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受到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2、保险的派生职能

(1)融通资金职能汇集闲散资金,有利于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保险公司通过投资将保险资金运用出去,以满足未来偿付和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

成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资金供应方。

(2)防灾防损职能保险公司愿意主动参与防灾防损工作保险公司有能力参与防灾防损保险将提高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意识。

(3)社会管理职能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

(4)分配职能参与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3、保险的作用

(1)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有助于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有助于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能够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有利于均衡个人财务收支有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2)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有利于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交往有利于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七)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

政策性保险、目的是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执行主体是政府;商业保险:

以营利为目的,执行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

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保险基本生活商业保险:

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3、保险的实施方式和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强制保险约定保险,4、保险金的构成社会:

按统一规定缴纳保费,体现社会公平性商业:

保险金由投保人承担,有钱可投,无钱可不投。

三、工作程序

(一)人生的四个阶段及其保险需求1、少儿期特征:

经济上不独立,没有收入需要较大的教育费用支出免疫力较差,容易患病自我保护能力弱,易受伤害,保险需求:

学生平安险少儿健康险少儿教育保险,2、青年期特征:

开始有独立的经济收入积蓄较少,消费欲望高父母年纪较大,责任增加准备结婚、买房、买车,保险需求期交保费的储蓄型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费用保险贷款保险,3、中年期特征:

收入稳定,希望生活安定家庭财产较多,要求保全储蓄较丰,有投资需求上有老下有小,责任较重身体开始出现各种疾病注重感情和家庭合睦,保险需求:

分红、万能储蓄等储蓄投资类保险高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家庭财产险、汽车保险重大疾病等健康保险,4、老年期特征:

收入减少疾病增加关注养老保障生病卧床需要护理,保险需求:

养老年金保险疾病住院保险养老看护保险,5、保险迫切人群

(1)中年人

(2)身体欠佳者(3)高薪阶层(4)岗位竞争激烈的职工(5)少数单身职工家庭,

(二)工作程序1、分析客户面临的人身风险(生命风险、健康风险)2、分析客户面临的财产损失风险动产和不动产,3、分析客户面临的责任风险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其他责任4、分析客户面临的投资风险利率风险、通贷膨胀风险、价格变动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第二节、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定义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全部的核心。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任的利益(已经确定的利害关系)。

利益:

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利害关系,因为保险标的的存在,利益存在(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保险标的毁灭,利益丧失。

利之所在,害之相存。

利害关系必须是确定(事实上能够确定,不是预期的)。

如父母的房屋在子女被继承前,不是子女的保险利害关系。

适法性:

法律上承认的价值判断。

(如走私犯与走私物品间),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责任等,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因偷税漏税、盗窃、走私、贪污等非法行为所得利益不得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而投保.,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一般可以精确计算,对那些像纪念品、日记、账册等不能用货币计量其价值的财产,虽然对投保人有利益,但一般不作为可保财产.,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身无价,故只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利害关系,就认为他们具有保险利益。

但在个别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加以计算和限定,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可以确定为债务的金额加上利息及保险费,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包括:

(1)现有利益:

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如:

谈恋爱的关系不是一种确定的保险利益。

(2)期待利益:

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未存在,但根据法律、法规或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在投保时,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均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在受损索赔时,这一期待利益必须已成为现实利益才属索赔范围,并以实际损失为限.,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指保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经济利益-如在人身保险,投保人的直接亲戚,如配偶、子女、债务人的生老病死,与投保人有一定的经济关系,视为投保人对这些具有保险利益.,(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都是指对债权人的担保)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投保人为他们投保。

投保人对上述两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具有保险利益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五)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顾客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如饭店、商店、戏院等,各类专业人员,对其顾客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职业责任险。

如医生、律师、设计师等制造商、销售商等,因商品的质量或其它问题对消费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产品责任险,(六)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险,(七)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财产保险:

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如果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发生损失时已丧失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除外,规定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

由于保险期限长并具有储蓄性,因而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如夫妻投保人寿保险后离婚而丧失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

(八)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保险利益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首要要件。

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但保险活动中对诚信原则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做到最大诚信,即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在整个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价值及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险人往往因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保险经营活动要能正常进行,就要求投保人一方将保险标的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或由管理机关制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人也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特别是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定立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要求投保方告知的主要内容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要求保险人告知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

(1)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2)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的赔偿义务。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告知强调的是诚实,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经放弃了的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四)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漏报:

投保人一方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于申报,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遗漏申报隐瞒:

投保人一方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误告:

投保人一方因过失而申报不实欺诈:

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作正确申报并有欺诈意图,(五)违反告知的处分原则的区别对待要区分其动机是无意还是故意,对故意的处分比无意的重要区分其违反的事项是否属于事实,对重要事实的处分比非重要事实重,(六)违反告知的处分原则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三、近因原则

(一)定义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其基本含义是:

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如雷撃折断大树,大树压倒房屋,房屋倒塌致使家用电器损毁,家用电器损毁的近因就是雷撃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如第三者被两车相撞致死,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一位司机酒后开车,酒后开车就是第三者致死的近因。

(三)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如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即各原因的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有直接与实质的影响效果,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

-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的责任视损害的可分性如何而定如果损害是可以划分的,保险人就只负责被保风险所致损失部分的赔偿但很多情况下损害是无法区分的,保险人有时倾向于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有时倾向于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对损失按比例分摊。

(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失:

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连续发生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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