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电信通信集团业务代理酬金支付管理制度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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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电信通信集团业务代理酬金支付管理制度方案
完整版
电信通信集团业务代理酬金支付管理
制度方案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和加强**通信业务代理酬金的管理,确保合理、合
法的使用,发挥其在促进业务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办法主要包括业务代理酬金组织管理机构、代理业务的范围、业务代理酬金的标准、发放形式、稽核检查等内容。
1.3各分公司从事相关业务代理酬金管理工作,必须以本管理办法作为具体操作的依据。
本管理办法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管理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2.1业务代理酬金的组织管理实行州、县(市)两级管理。
各级**公司市场、财务部门联合行使管理职能,纪检监察部门行使有关稽核监督职能。
2.2州公司职责
2.2.1结合我州的具体情况,依据省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酬金管理办法,制定州公司管理实施办法。
2.2.2制定业务代理酬金具体支付标准和方式,并根据市场竞争的情况,适时调整我州业务酬金的支付标准。
2.2.3负责对全州业务代理酬金的管理进行稽核、考核和检查工作。
2.3县(市)公司职责
2.3.1贯彻和落实州公司制定的业务代理酬金管理实施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2.3.2负责业务代理酬金的计算、发放。
第三章酬金制度的总体原则
3.1酬金设置应遵循总体控制的原则。
应根据当前成本空间、竞争对手情况、市场竞争需要和当前的ARPU值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和测算,确定酬金预算总额,做到总体控制。
具体在制定各类酬金标准时,应控制不超过竞争对手的酬金水平。
3.2酬金发放应遵循“分期发放”和“考核发放”相结合的原则。
首期发放的酬金原则上不超过总酬金额的70%,后续发放的酬金主要定位于捆绑高价值渠道(指定专营店或排他经营的特约代理点)。
酬金发放应与代理商考核相结合,对于考核不通过的代理商应酌情扣减酬金,包括扣减首期酬金和后续酬金。
第四章业务代理酬金分类分级管理
为加强酬金规范化操作,做到酬金给付明晰化,业务代理酬金分
为三类:
基本酬金、激励酬金、门店补贴(构成图见附件一)。
具体说明如下:
4.1分类分级说明:
4.1.1基本酬金
基础酬金包括放号酬金、基础业务服务代理酬金、增值业务代理酬金和终端销售代理酬金。
特点:
基本一致
针对所有社会渠道,与销量挂钩;
基本酬金适用于所有的社会渠道。
4.1.1.1放号酬金
基本定义:
为奖励社会渠道销售我司卡号而设置,旨在推动社会渠道销售我司卡号,提高社会渠道销售量。
具体形式:
返还方式:
渠道先足额支付卡号费和内存话费,在客户激活卡号后向渠道返还酬金
计算方式:
单号酬金额*当期有效放号量
结算办法
结算周期:
按月结算
结算时间:
在交易次月发放
结算形式:
银行划账结清(对于尚无账户的网点,网点取货时一并结清上期酬金)
结算确认:
提供银行结算凭据,或酬金结算收据/发票
发放方式:
一次性足额发放
4.1.1.2基础业务服务代理酬金
基本定义:
为奖励社会渠道代理我司基础业务和服务而设置,旨在推动社会渠道开展基础服务工作。
基础业务和服务代理包括基础业务代理、代收话费、销售充值卡等有价卡、空中充值等。
具体形式:
返还方式:
渠道先足额支付有价卡面值和缴存话费,根据当期有效业务量支付酬金
计算方式:
单笔酬金额*当期有效业务量
结算办法
结算周期:
按月结算
结算时间:
在交易次月发放
结算形式:
银行划账结清(对于尚无账户的网点,网点取货时一并结清上期酬金)
结算确认:
提供银行结算凭据,或酬金结算收据/发票
发放方式:
一次性足额发放
4.1.1.3增值业务代理酬金
基本定义:
为奖励社会渠道销售我司增值业务而设置,旨在推动社会渠道增值业务销售工作。
为降低增值业务退订率,防止套取酬金,建议不对社会渠道开放取消业务权限。
SP业务的营销推广责任应主要由SP承担,不对社会渠道开放。
具体形式:
返还方式:
根据当期有效业务量支付酬金
结算办法
结算周期:
按月结算
结算时间:
在交易次月和第四月发放
结算形式:
银行划账结清(对于尚无账户的网点,网点取货时一并结清上期酬金)
结算确认:
提供银行结算凭据,或酬金结算收据/发票
发放方式:
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发放
4.1.1.4定制终端代理销售酬金
基本定义:
为奖励社会渠道销售我司定制终端而设置,旨在提高我公司定制终端的市场占有率。
该项业务只针对高级别的指定专营店和紧密程度较高的社会渠道开发代理权限。
具体形式:
返还方式:
根据当期有效业务量支付酬金
结算办法
结算周期:
按月结算
结算时间:
在交易次月发放
结算形式:
银行划账结清(对于尚无账户的网点,网点取货时一并结清上期酬金)
结算确认:
提供银行结算凭据,或酬金结算收据/发票
发放方式:
一次性足额发放
4.1.2激励酬金:
(属于奖励性质,代理商一旦中止合同,将不再发放)
包括分期支付酬金、业务发展基金
特点:
公平、公正、透明
针对授权渠道,与销量脱钩
体现对专营渠道价值(零售能力)的激励
4.1.2.1分期支付酬金:
基本定义:
为奖励社会渠道维护好所发展客户而给与奖励,旨在推动渠道销售关注客户在网情况和消费行为。
计算方式:
激励酬金=分期支付酬金标准*计提范围内有效号码的当月总话费
每一客户分期支付酬金计提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结算办法:
结算周期:
按月结算
结算方式:
银行划账结清(对于尚无账户的网点,月初网点取货时一并结清上月酬金)
结算确认:
提供银行结算凭据,或酬金结算收据/发票
给付条件限制:
已取消代理资格的社会渠道取消分期支付酬金。
4.1.2.2业务发展基金:
基本定义:
肯定社会渠道的成绩,有效捆绑高价值的社会渠道。
主要用于改善渠道条件和提升渠道能力,从而提升渠道稳定度和掌控力。
发放对象:
只针对高级别的指定专营店和紧密程度较高的社会渠道
给付条件限制:
已取消代理资格的社会渠道取消其业务发展基金。
4.1.3门店补贴:
门店补贴针对不同层级的细分渠道执行差异化的标准。
门店补贴分为房租补贴和一次性门头补贴两类。
基本定义:
1、房租补贴用于吸引和绑定地理位置好、零售资源丰富的优质网点,只对高级别的指定专营店和紧密型渠道代理商开放。
必须慎重使用。
具体标准和使用方式由各分公司根据当地市场实际情况而定。
补贴金额不能超过房租的30%(房租按市场价值核定)。
2、一次性门头补贴主要用于对特约代理点的排他激励和门头宣传资源抢占,具体标准和使用方式由各分公司根据当地市场实际情况而定。
3、“自建他办”是最高标准的特殊房租补贴形式。
给付条件限制:
1、渠道须承诺一定销售指标,按季度考核,并设定未达标房租补贴扣减条款。
2、渠道须遵守中国**的规范经营要求,并设定未达标房租补贴扣减条款。
4.2渠道考核和酬金发放
酬金发放应与社会渠道考核结合,做到有奖有罚。
不允许对代理酬金进行一次性定额发放,必须是“分期发放”和“考核发放”相结合。
“考核发放”是指各分公司必须设定酬金系数(最高系数为1),每月根据业务和服务的考评结果,得出每位代理商当月酬金的系数值进行发放。
各分公司必须在每年底,根据当年各级社会渠道的发展情况(如业务发展旺季、淡季)和第二年本区域内各项KPI考核指标向各级社会渠道下发第二年月度目标任务,月度目标任务将是每月业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
当月考核不达标的,根据相应的考核系数发放酬金。
各分公司可用代理商考评成绩直接作为酬金系数,也可根据考评成绩分段设定酬金系数(建议考核指标和所占分值如下表)。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内容
分值
业绩类
80
放号
30
全球通
12
动感地带
9
神州行
9
基础业务
10
品转
5
全球通套餐
5
新业务
30
飞信
6
手机报
6
无线音乐俱乐部
6
彩铃
6
手机证券
6
定制终端
10
定制终端销售量
10
服务类
12
现场管理
3
规范性
3
服务质量
3
业务能力
3
管理类
4
帐务(按时上交营业款、发票等)
2
培训
1
设备维护
1
其他
4
注:
1、上述考核内容和分值为建议值,各分公司可参照业绩类指标对服务类、管理类等指标进行更详细的分解。
2、各分公司对每一类考核指标考核时,可采取完全扣分和按照目标法进行考核计分等多种方式。
考核发放的举例见附件二。
4.3各类酬金的支付标准
4.3.1放号业务
A、签约品牌:
1、基本酬金按20-30元/户支付(用户在网不足三个月或三个月内用户进行了低资费品牌的品转将扣回),激励酬金(分期支付酬金)的比例不高于8%。
为激励渠道细分客户需求,做好品牌整合工作,各品牌的激励酬金应有所区别:
a、希望扩大客户规模的全球通品牌,其基本酬金按30元/户支付,激励酬金的标准也应略高于其他品牌;
b、为保证动感地带品牌的纯度,其基本酬金按25元/户支付,激励酬金的标准略低于全球通品牌;
c、神州行品牌,其基本酬金按20元/户支付,激励酬金的标准应与与动感地带品牌一致。
注:
为激励“一村一点”的销售热情,加强农村市场的销售推广力度,“一村一点”的放号业务代理酬金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20元。
2、结算原则:
a、为杜绝窜卡现象,入网代办费的结算原则不再按号码录入时的归属,而是根据新增用户在入网至结算时最频繁使用的区域是否为该营业厅归属的片区下的基站,如是,则算做该营业厅新发展用户;如不是,该用户则不算在任何营业厅下进行代办费结算。
B、为了保证公司号码资源的有效性,控制代办商利用虚假证件入网囤积号码,各分公司必须加强“疯狂入网”的考核力度,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1、对每天入网用户超过50户的渠道,如发现是通过疯狂入网占用我公司号码,且连续3天除月租消费低于0元,每发现一个号码考核30--100元/个或扣除该号卡的入网代办费(各分公司自定)。
对连续发生20个以上的,取消该代理商下月的放号资格,即:
取消该代理商渠道号码资源共享。
如继续发生,情节严重,取消代理资格。
2、代办渠道办理的新入网用户在三个月内办理过户业务,每发现一个扣10--50元/次。
B、非签约品牌:
带有面值的特殊SIM卡,酬金支付方式及办法参照有价卡的管理办法,按面值的3%支付业务酬金。
C、**公话(含IP超市):
只支付激励酬金(分期支付酬金),分期支付比例原则上为代理商发展用户每月产生的总话费的40%。
4.3.2有价卡、有价券
a、手机充值卡(含金黔卡):
按面值的2%支付。
b、有价券(电子充值券):
按面值的2%。
4.3.3服务类业务
4.3.3.1代收费业务
a、按代收金额的2%—3%的比例支付(除银行)。
其中:
城市(指市、县地区):
按代收金额的2%的比例支付。
农村(指乡镇及以下地区):
按代收金额的3%的比例支付。
注:
充值特快平台商作为代理商时,可按代收金额的3.5%的比例支付.
B、银行代收费业务的酬金支付标准、具体支付方式为
1、根据代收业务量按月支付;
2、不同业务量的支付标准如下:
A、当月代收费金额低于分公司月收入的3%时(含3%),支付比例为0.8%;
B、当月代收费金额高于分公司月收入的3%,但低于分公司月收入的30%时(含30%),支付比例为2%;
C、当月代收费金额高于分公司月收入的30%,支付比例为3%;
4.3.3.2综合业务
包括补卡